苏联的共产党一党制是历史的产物。十月革命后,苏俄曾经出现多党并存的局面,俄共(布)曾与右派社会革命党、左派社会革命党和孟什维克形成联盟,进行多党合作。但是,在内战和平息富农叛乱的过程中,右派社会革命党、左派社会革命党、孟什维克逐步被逐出政权或分化瓦解,最终出现俄共(布)一党执政的局面。从而在实际上形成了俄共(布)掌握政府和苏维埃全权的局面,建立了一党领导国家的制度,这就是列宁所谓的“一党专政”。斯大林曾在理论上确认过这种权力结构的合理性。他说,“党是政权的核心”,党“是无产阶级专政的主要领导力量”,[《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831页。]党的领导不能是“一般的”领导,应该是“具体的和实际的领导”,是“管理国家”。后来,苏联宪法甚至明文规定了共产党领导国家的地位。[苏联宪法(1936年本)提出,苏联共产党是苏联社会的领导力量和指导力量,是苏联社会政治制度以及国家和社会组织的核心。苏联(1977年本)再次确认了苏共的法定领导权。这部宪法的序言提出:“苏联共产党——全体人民的先锋队——领导作用增强了。”第一章则明确规定:“第六条苏联共产党是苏联社会的领导力量,是苏联政治制度以及国家和社会组织的核心。”参阅《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根本法)》,见《中外宪法选编》,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这种政党制度的关键之处,就是共产党具有高于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力,国家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都必须接受共产党中央机关的领导。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领导建立了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中国没有出现苏联式一党制的现象。但是,在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制度上,中共同样具有不低于苏共的领导地位。中国共产党的中央机关事实上是国家的权力核心,共产党掌握着国家的主要权力,这是当时建设社会主义的客观要求。对此,党中央和毛泽东都有过非常清楚的论述。1949年11月,中共中央发出的《关于在中央人民政府内组织中国共产党党委会的决定》指出:党委会将保证行政任务的完成,并负责管理政府内部党员干部的政治生活。党中央还规定,由中央人民政府中担任负责工作的共产党员组成党组,归党中央直接领导,党中央一切有关政府工作的决定,党组必须保证执行,不得违反。1954年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开幕词中强调:“领导我们事业的核心力量是中国共产党。”[《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715页。]1958年6月,党中央在《中共中央关于成立财经、政法、外事、科学、文教各小组的通知》中明文规定:“大政方针在政治局,具体部署在书记处。”“具体执行和决策属政府机构及其党组。”“对大政方针和具体部署,政府机构及其党组有建议之权,但决定权在党中央。”“大政方针和具体部署,都是一元化,党政不分。”1962年1月,毛泽东在《在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说:“工、农、商、学、兵、政、党这七个方面,党是领导一切的。党要领导工业、农业、商业、文化教育、军队和政府。”[《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832页。]1954年以来,新中国的历届宪法(1954、1975、1982)基本上也都有有关共产党领导作用的相关规定。
在党领导国家的实践行为中,中共领导制度与苏共领导制度的共性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其一,如同苏共领导最高苏维埃和人民委员会一般,中国共产党也具有领导国家各级政权组织的权力,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和司法机关都必须接受共产党的领导。凡属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人事任免的问题,党委都要进行讨论和研究,这些机构都设有共产党的组织,应对同级党委负责。其二,如同苏共通过国家机关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的行为一般,新中国成立后共产党也通过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经济生活进行管理。苏共曾经在党内设立经济管理机构,中共也在党内设立类似机构,对经济生活进行直接管理。新中国成立后,在“党领导一切”的口号下,中共中央曾成立过财经、政法、外事、科学、文教小组,直属政治局和书记处,分管政府部门的相应工作,直接包办了政府工作。在计划经济时期,政府的各种经济计划和生产指标实质上都要由党委预先进行把关。其三,苏共通过在军队设立政治机关实现对军队的领导,中国则早在革命时期就建立了“党指挥枪”的制度,在军队内设立牢固的党组织,从而充分实现共产党对人民军队的领导。其四,在选拔干部上,苏共中央政治局和书记处具有安插干部或者推荐干部的职权,从而能够实现对各级干部的任免。中国共产党则确定了党管干部的原则,规定国家所有干部的选拔、调配、考核、任免,均由各级党委(经过党委组织部)统一管理。这四方面的共性决定了中共领导制度与苏共领导制度的共性,也深刻地说明了苏联模式对中国社会主义建设道路的深刻影响,因为政党制度构成了现代社会政治体制的根本属性。
第二,苏联共产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党,党的权力集中在中央政治局和书记处;中国共产党也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党,党的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会和中央书记处是党的核心权力机关。
民主集中制是列宁提出的无产阶级政党的建党原则。撇开时下一些学者反复谈论的语词结构问题不说,民主集中制的要义是:党的一切领导机关从上到下都由选举产生;各级组织都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机关“绝对服从”上级机关的决议;全体党员“绝对服从”上级机关的决议。[这一规定明明白白地写在苏共十七大后通过的历次党章上,苏共二十八大方才放弃这一提法。参阅中共中央党校党建教研室:《苏联共产党章程汇编》,求实出版社,1982年版;《苏联共产党第二十八代表大会主要文件资料汇编》,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因此,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起来的苏联共产党,自然就是各级组织依次“绝对服从”上级机关,最终就是把权力集中在中央委员会的政治局和书记处。从而建立起一个高度集权的、组织严密的、纪律严格的、富有战斗力的无产阶级政党,使“党应当是组织的总和(不是什么简单的算术式的总和,而是一个整体)”。[《列宁全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第2版,第252页。]
苏联共产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党,因而在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作用下,苏共中央政治局和书记处有权酝酿中央全会和全国代表大会的召开时间,确定中央全会的议程、决议草案,而且还可以圈定中央委员的人选,可以在代表大会召开的间隔灵活地更换党和政府的领导。由于苏联共产党实行的是层层间接选举制,中央委员是间接选举产生,政治局委员和书记处书记都是间接选举产生。整个选举过程完全操纵在政治局和书记处手中,出席会议的代表其实只能跟着上面预定的程序完成会议议程。尤其是,苏共十七大后通过的历次党章都规定下级机关绝对服从上级机关的决议,因此党的权力逐渐从党的基层支部集中到上级党委,又从上级党委不断地向更上级党委集中,最终就是集中在党的中央政治局和书记处。所以,在实际操作中,苏联共产党的高层权力集中在中央政治局和书记处。对于苏共党内权力高度集中在党的中央机关的事实,斯大林是给予充分肯定的。他说,“政治局是拥有全权的机关”,是“党的最高机关”。[《斯大林全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第1版,第328页。][同上书,第284页。][有关苏共的中央政治局和书记处的出现及其掌握党的主要权力的原因,笔者曾经作过深入分析。参阅拙著:《斯大林模式的现代省思》第三章,云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如前所述,中国共产党在创立时期就已经开始模仿苏联模式的建党制度,党的中央机关事实上是党的权力核心,这有效地保持了党的战斗力。在共产党对国家的全面领导方面,中国的做法与苏联的做法也比较接近。1928年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规定:党的下级部门一定要承认上级部门的决议,党员“应无条件地执行”党的决议。根据这个规定,党中央委员会集中了领导全党的权力,此时由中央委员会选出的政治局及其常务委员会即在党的中央委员会召开会议期间拥有领导全党的权力。1945年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是按照“民主的集中制”组建起来的。这次党章明文规定“党员个人服从所属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部分组织统一服从中央”,“严格地遵守党纪和无条件地执行决议”。这次党章第三十四条规定:“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中央政治局与中央书记处,并选举中央委员会主席一人”;“中央政治局,在中央委员会前后两届全体会议期间,是党的中央指导机关,指导党的一切工作”;“中央书记处在中央政治局决议之下处理中央日常工作”。中国共产党的中央机关由此获得了不低于苏共中央机关的权力。新中国成立时,1945年通过的党章恰恰发挥着重大的作用,中共的权力典型地集中在党的中央政治局和书记处手上。到1956年,中国共产党又对党章作出新的修改。这次党章仍然规定:“党的决议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党员个人必须服从党的组织,少数必须服从多数,下级组织必须服从上级组织,全国的各个组织必须统一服从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这次党章恢复了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的设置,规定党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中央政治局召开,规定党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的常务委员会和中央书记处。在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作用下,中共的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会和书记处理所当然地集中着领导全党的重要权力。[本段引文均出自中共中央组织部党建研究网站的党章资料。]这决定了中共权力结构与苏共权力结构的共性。当然,从理论的渊源上看,共产党的这种权力结构实质是由列宁主义的建党原则决定的。这种权力结构赋予了共产党非凡的战斗力。
第三,中国实行的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这与苏联的共产党一党制具有明确的差别。但是,中国实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并没有削弱中共中央机关对国家的全面领导,中共的领导地位与苏共的领导地位是可比的。
在中国实行的这种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内部,各民主党派作为各自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一部分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根据其章程自觉自愿接受和服从共产党的领导,是共产党领导下的参政党。这种政党制度具有强烈的象征性,它使人们产生中国并非实行共产党一党制的感受,也使中国共产党免受苏共在列宁时期遭受的“一党专政”的攻讦,是具有积极作用的。同时,民主党派的存在和参政议政,实质上是为了促进中共更好地执政。这既有助于巩固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又能够汇集民主党派的力量巩固统一战线。在实践中,中国的民主党派都远未具有与共产党抗衡的实力,各民主党派的方针政策都必须获得中共的默许,其重要的人事任免也由中共预先审核产生,这就是“自觉自愿接受和服从共产党的领导”。在这样的政党制度内,中共的领导权不但不会被削弱,反而变得更加强大。因而,尽管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有别于苏联的一党制,但两国共产党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领导地位却是相似的。作为一个常识性的见解,没有必要多加论述。需要说明的是,中国50年来的实践证明,这种制度在一定历史时期内具有积极性,目前仍然应予坚持。
2.中国人民民主专政与苏联无产阶级专政
马克思主义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之间,有一个从前者变为后者的革命转变时期,在这个时期要实行无产阶级专政。[参阅《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14页。]
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苏联的无产阶级专政和中国的人民民主专政正是马克思主义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的具体实践形式,它们都是人类社会新型的国家组织形式。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无产阶级专政具有组织生产和镇压敌对阶级的反抗的职能。他们讲,“无产阶级将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并且尽可能快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9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