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召开第一届全体会议,正式确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1953年1月,根据中共中央提议,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决议,要求召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53年3月,中央人民政府公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到1954年8月,全国省级以下各级政府除个别地区外,都先后召开了人民代表大会。在此基础上,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54年9月在北京隆重举行。会议通过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从而全面肯定、确认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会议还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重要法律,产生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机关。至此,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中央到地方全面建立起来。对此,1954年通过的宪法作了明确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人民日报》,1954年9月21日。]
虽然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苏联的苏维埃制度存在一些明显的差别,但二者在本质上是相同的。苏联是多民族构成的联邦制国家,因而苏联规定最高苏维埃内部分设联盟院和民族院。按规定,联盟院由苏联公民按地区选举产生,1936年宪法规定每30万人口选举代表1名;民族院由苏联公民按加盟共和国、自治州及民族专区选举产生,代表的选举不按照人口比例产生,而按照预定的加盟共和国、自治州及民族专区的规定名额产生。这两个院权力平等,各以通过半数票创制法律。如果两院出现意见分歧,则交由两院同数代表组成的协商委员会处理。斯大林希望通过两院制的实行处理好苏联的民族问题。他认为,民族院可以反映民族利益,“可以促进管理工作,使一切管理工作大大苏维埃化”,否则“就无法管理苏联这样一个多民族的国家”。[《斯大林全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第1版,第211页;《斯大林文选(1934~1952)》上册,人民出版社,1962年,第106~107页。]中国是单一制的中央集权国家,在民族集中居住地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所以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没有实行两院制。这是两国国家权力机关的重大差别,但这不影响两国国家权力机关在本质上的一致性。关于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苏联苏维埃制度的内在相似性,可以从下列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社会主义的政权组织形式,它是人民民主专政国体的具体实践形式。在这一点上,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苏联的苏维埃制度是内在一致的,两者都实行普选制,都是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权形式。[1949年至1954年,是中国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准备阶段,此时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基本上执行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但新中国的正式政体应该是1954年建立起来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国家,这是具有中国特点的无产阶级专政。这个国家的阶级属性决定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特别是享有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利。而构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恰恰有助于劳动人民参与管理国家。和苏联苏维埃代表经选举产生一样,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也由人民普选产生,他们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和代表性。代表对选民负责,接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由他们组成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和地方的最高权力机关。各项重要的法律、法规、大政方针均由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讨论、决定,国家和地方的行政、司法、检察等机关均由代表选举或议决产生,由他们授权行使职能。这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基本特点。刘少奇就说过:“我们采用这种政治制度,是同我们国家的根本性质相联的。中国人民就是要用这样的政治制度来保证国家沿着社会主义道路前进。”[《刘少奇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56页。]
其次,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苏联的苏维埃制度都具有议行合一的根本特征。议行合一制度是苏联苏维埃制度的根本特色,它与资本主义的三权分立有着根本的差别。这个制度的源头甚至可以追溯到巴黎公社的原则。马克思在总结巴黎公社历史经验时就指出,集中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实行议行合一的原则是巴黎公社的重要经验。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根据地苏维埃就是学习苏联的做法形成的,它具有议行合一的特点。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既是议事决策的机关,又是实际工作机关。正如毛泽东所指出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大政方针,选举政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高度的权力,各级政府集中地处理被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所委托的一切事务,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议行合一的原则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其一,人民通过选举产生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之统一行使国家权力,构成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各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完整体系,国家和地方的重要事务,制定法律、法规和重要制度,都必须由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其二,人民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来组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检察等其他国家机关,领导和监督这些国家机关的工作,从而实现立法、行政、司法的高度统一,保证国家权力的集中行使。
第三,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苏联的苏维埃制度,都是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由国家权力机关选举产生人民政府。苏联的人民委员会是由苏维埃选举或议决产生的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向最高苏维埃负责。中国的国务院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中央政府,国务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1949~1954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产生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它是行使国家最高政权的机关,由它组织产生的政务院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它还组织产生了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苏联的人民委员会下设各专门人民委员会、人民委员部,具体履行处理国家日常事务的职能。中国的国务院下设各个专门委员会、部,具体履行处理国家日常事务的职能。由于新中国成立初期选择了“向苏联一边倒”的外交政策,主张全面向苏联学习,因而新中国的政府机构设置也受到苏联模式的深刻影响。中国的许多政府部门的设置不论是名称,还是职能,都与苏联的政府机构非常相似。1949年7月,刘少奇在出访苏联之前致信斯大林,信中具体提到了中共领导人学习苏联建设社会主义的内容,其中就包括有关政府机构的设置、政府职能、政府机构间的相互关系等问题。[参阅A·M·列多夫斯基:《斯大林与中国》,新华出版社,2001年版,第116~118页。]后来,刘少奇访苏,又专门实地考察了苏联的这种政府机构设置。这为后来中国学习苏联苏维埃制度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创造了条件。
四、新中国借鉴苏联模式进行社会主义思想文化建设思想文化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在上层建筑内部,政治制度对思想文化制度具有决定性,思想文化制度对政治制度具有能动作用。新中国成立后模仿苏联模式建立起了指令性的计划经济体制,实行共产党领导国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因而,新中国在思想文化建设上,也必然要借鉴苏联模式建立起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思想文化制度。相对来讲,与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对苏联模式的模仿和借鉴相比,新中国在创建思想文化体制时还具有更多的独创性。但是,在建立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意识形态和建立高度集中的文化教育管理体制两个方面,中国的思想文化建设深刻地受到了苏联模式的影响。
1.将马克思主义确立为社会生活的指导思想
前文曾经专门论述了中国与苏联在确立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意识形态上存在之共性,其中偏重于阐述意识形态共性对于新中国模仿苏联模式的原因,并没有深入阐述新中国何以在意识形态上与苏联具有共性。这恰恰是本小节所要论述的问题。
苏联模式思想文化体制的基本特征之一,就是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确立为社会生活的最高指导思想,确立起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斯大林和苏联共产党非常注意确立和巩固马克思主义的指导思想地位。列宁讲,无产阶级政党要实现自己的历史使命,必须要有科学社会主义的指导。由于工人单靠自己的力量只能产生工联主义,而不能产生社会主义意识,因而“这种意识只能从外面灌输进去”。[《列宁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47页。]在《联共(布)党史简明教程》出版后,斯大林则亲自领导苏联发起全面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活动。在斯大林的领导下,苏联全面确立了马克思列宁主义在社会生活中的指导思想地位,马克思列宁主义成了一切社会活动的最高准则。
概括地讲,苏联模式的这种意识形态模式具有三个特点。其一是在全国广泛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建立各种宣传和贯彻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阵地,对党员和群众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思想灌输。其二是确立政治准则,对文化领域实行严厉的意识形态监控,在新闻领域实行严格的审查制度,不准各种攻击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文化的传播,在新闻和教育、科学研究领域都确立起只准许官方认可的某一学派存在。其三是在科学领域确立起哲学的支配地位,学术活动政治化,各种文化学术研究和争论都必须遵循党性标准。在实践中,苏联非常注意贯彻这种意识形态准则,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研究工作和宣传工作放在突出的地位,非常重视马克思列宁主义经典作家著作的出版和发行,特别强调对广大党员干部进行马列主义基本理论的教育。在没有偏离正确方向的情况下,这对于巩固社会主义思想阵地、抵制资产阶级思想的侵蚀是很有帮助的。对于处在资本主义包围之中,而且在政治和经济上仍然远比资本主义弱小的社会主义国家来说,确立马克思主义在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上的指导地位,无疑是必要的。
新中国成立后,在模仿苏联模式建设社会主义的过程中,毛泽东和中国共产党也非常重视确立马克思主义在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在民主革命时期,毛泽东就倡导在未来中国建立起与新社会经济、政治形态相适应的思想文化形态,这个先进的思想文化形态就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1940年,他在论述新民主主义文化问题时就说过:“由于现时中国革命不能离开中国无产阶级的领导,因而现时的中国新文化也不能离开中国无产阶级文化思想的领导,即不能离开共产主义思想的领导。”[《毛泽东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05页。]革命胜利后,中国共产党成功地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由一个政党的指导思想,变成为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指导思想。1951年3月20日,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加强理论教育的决定》,要求全党党员积极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同年5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宣传工作会议,提出要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思想原则在全国范围内和全国规模上教育人民,从而使中华民族成为世界上具有最高理论水平的一个民族。为此,党中央着手筹建马恩列斯著作编译局,开始系统地有计划地翻译出版马恩列斯的全部著作,要求每一个党员既学习马列主义理论又是宣传马列主义理论的工作者。由此,新中国基本建立起了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
为了把马克思主义确立为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指导思想,毛泽东和中国共产党做了全面的部署,要求对全党和全国人民进行马克思主义政治思想的教育,要求建立起一支以马克思主义武装的理论队伍,并且要求用马克思主义去占领思想文化阵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