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汉华认为,现代监管机构与传统的行政部门相比,以其独立性、透明度、高效率、行为的可预期性、专业性和责权一致性等特征而著称。监管机构只有具备了这些特征,才能保持市场的公平竞争,平等保护所有投资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监管机构的设置应当避免出现如下问题和风险:第一,过于独立可能产生的不负责任问题;第二,程序过于僵化可能导致的低效率;第三,被管制对象捕获导致的独立性受到影响;第四,权力不足或滥用权力导致的监管不力或加大市场主体的交易成本;第五,缺乏透明度与公众参与所导致的合法性危机。因此,监管程序或监管体制的设计应当体现以下原则:(1)独立性;(2)透明度;(3)公众参与;(4)职能分离;(5)效率;(6)多种监管形式的结合;(7)依法监管;(8)有效的法律救济和对监管机构的监督。②
具体到金融监管,何静认为,金融监管的目标主要是保护债权人权益和维护金融秩序稳定,这两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的,但从国际监管的发展趋势来看维护金融稳定仍然是金融监管的核心。金融监管体制主要有两种基本模式:统一监管和多边监管。自1993年起,与分业监管相适应,我国逐步形成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三大机构并立监管的金融管理体制。这种监管体制对规范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起到过重要作用,但随着混业经营的日益发展,金融监管体制必须与之相适应,进行制度创新,实行银行、证券、保险业统一监管,以降低交易费用,适应金融业务发展的需要。我国建立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联席会议制度,也表明向统一监管迈出了一大步。①
黄海洲等人认为,金融危机很难预测,很多国内外因素都可能引发金融危机。在国内,金融危机的起因可以是经济基本面太差、宏观经济失衡,以及因为缺乏有效监管和监管协调造成的金融体系脆弱。国外因素即外部冲击,它们通过资产转移、银行联系和货币市场等金融渠道传染危机。为了增强中国金融的稳定性,应该采取以下措施。第一,明确职能,增强责任。为了使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垂直型分业监管真正发挥作用,应清晰界定各机构的职责,使其在各自的领域实施以监督和管理风险为基础的措施,减少并消除利益冲突和职能交叉。整体金融改革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应该在国务院领导下主要由中央银行负责。第二,加强监管协调。为了加强中央银行、金融监管部门以及政府部门的协调,应以某种组织形式设立金融稳定部门,作为加强信息交换、增强政府协调,并采取联合行动的良好工作框架。第三,建立、健全危机的应急处理机制。国务院应指定专门机构在不长的时间里完成国家金融危机应急预案的制定,建立应对不同类型、范围和程度的金融危机的快速反应机制。一旦危机发生,就能立即启动一整套危机处理预案,做到胸有成竹,临危不乱。第四,进一步完善金融信息的报告和管理制度。各监管机构之间、监管机构与央行之间,以及与被监管机构之间高效、及时的信息共享与报告需要进一步加强。央行应在充分掌握信息的基础上做到对经济、金融形势进行全面的分析和监控,及时发现影响金融稳定的潜在风险,并采取进一步的行动。央行还应进一步开发早期预警系统。第五,提高央行维持金融稳定的能力。作为中央银行,央行应把经济增长和金融稳定作为其并驾齐驱的两大重要职责。央行应确保支付体系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及时评估及防范金融系统中的风险,定期向社会发布金融稳定报告。第六,加强对金融稳定的学术研究。②
朱新蓉认为,金融监管必须综合考虑金融体系运行和稳定和效率,力争达到有利于经济、金融稳定发展的最优状态。随着分业经营的藩篱不断被突破,特别是金融企业集团接二连三地出现,传统的监管安排难免造成捉襟见肘的境地,监管效率无从谈起。为此,当前最急迫的任务就是做好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由于在现行监管制度框架下,协调工作的难度非常大,特别是如果风险因素可以在整个金融业自由流动,而不同的监管部门在监管目标、监管要求和监管手段等方面又各不相同,就更难达成有效的协调。从这个意义上讲,金融监管体制一体化成为整合金融监管效率的必然选择,也是从总体上需把握的金融监管体制创新的基本思路。具体做法可如下:成立中国金融监管委员会,统一全国的金融监管机构和监管活动,协调金融监管与外部各有关方面的关系,提高监管能力,实现协同效果和规模效益。在金融监管委员会下,设立银行监管局、证券监管局、保险监管局、信托监管局,将原分业监管职能进行重新归并和组合,由相应的监管局取代,分别负责相应行业金融监管工作的具体实施。同时,监管委下的监管局还要在全国范围内按金融区域设立监管分局,具体负责辖区内金融业的全面监管,对国家金融监管委员会负责。中国金融监管委员会所花费的资金均来自被监管的机构,通过这种非政府性的资金安排,使监管机构在一定程度上取得相对独立性。①
何德旭认为,一个合理有效的金融监管模式应该既尊重历史传统,又符合现实国情,同时还要考虑未来金融发展趋势;既要技术上可行,又要成本上经济(以最低成本实现最优的监管),同时还要具备一定的弹性。在我国,尽管存在金融全球化与金融混业对统一监管的客观要求,但由于全球化和混业的广度与深度还不够,从而决定了目前我国实行统一的金融监管还存在许多困难。一方面,我国金融融入全球金融的程度还不深。长期以来,我国的金融业一直处于未开放状态。最近一些年,我国金融业尽管从业务合作到股权合资等方面逐渐开放,但很显然开放的规模和比例都还非常小,尤其是作为金融体系核心的银行业更是如此。并且目前金融领域的国际合作也多限于一些小商业银行、证券机构和基金公司的合作与合资。另一方面,我国金融混业的比例还较小。就金融组织体系来讲,无论是银行业、保险业还是证券业,独立的金融机构占绝大多数,还是一种主流。银证合作、银行代销基金等也还仅仅是表层的业务合作,完全突破分业界限的分属不同金融行业的业务交叉、股权交叉等也才刚刚开始。除此之外,法律也还没有为混业金融提供畅通的途径。这些都决定了金融统一监管在短期内在我国还缺乏紧迫性和稳固性的基础。因此,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和金融发展阶段,当前提高金融监管效率的关键在于群策群力、专心致志地做好银行、证券、保险的分业监管工作,不断提高银行、证券、保险的分业监管的专业化水平,并在此基础上团结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强化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提高金融运行的效率。①
吴晓灵认为,金融业关系国家经济安全、社会公众利益,破产企业的经营管理层、直接经营管理人员必须有经济利益的损失,否则,无以惩戒后人。金融机构风险监测低于某些标准时,就应该停止它开展新业务,限制业务规模,以增加风险准备金的方式来控制它的风险。当金融机构尚未资不抵债的时候,就应该及早让它重组,以防止造成更大的损失。历史上,曾经因为金融机构资本金补充渠道不畅,高风险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政策不明确,投资者补偿机制不健全,监管机构不敢认真监管。真要认真监管,很多金融机构都要退出。对此,监管当局也是无能为力的,不得不采取拖延的办法。现在有条件就必须对经营不善的金融机构严格监管,以降低社会的道德风险。从日本十多年的金融风险化解过程,可以获得如下经验和教训。第一,问题严重的金融机构必须尽早处置,该破产就要破产,否则问题积聚会影响整个金融的稳定。第二,要尽早敦促有问题机构的整改,特别是不良资产的处置。要减少金融机构的破产,降低社会成本。第三,对存款人、投资人只能进行有限度的保护,加强其对金融机构健康经营的关心。对金融机构的管理人员,当他们制造了大量不良资产,使金融机构破产之后,应该加大对他们的责任追究。在金融机构还没有破产的时候,在改制过程中,要加大金融机构人员的责任。第四,完善金融法律法规,维持市场经济秩序。要明确主要金融业务的法律关系,建立存款人、投资人、投保人的有限保护制度,完善金融业破产的法律依据,建立金融机构经营的及时矫正机制。②
中小企业融资问题讨论综述
近年来,中小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然而,中小企业在发展中也遇到了很多困难,其中,融资难一直是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瓶颈。如何认识和解决这一问题,是理论界和实际工作部门关注的焦点。本书将近年来关于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讨论做一综述,以期推动该问题研究的进一步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