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委员会对金融集团的定义是:主要从事金融业务,并且至少明显地从事银行、证券、保险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经营活动,受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监管当局监管的一类企业集团。金融控股公司是多元化金融集团的一种组织结构,介于全能银行模式和分业经营模式之间。在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下,子公司仍然是分业的或是专业化的,而集团是全能的,从而兼顾了安全与效率。发达国家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有两种基本方式:合并监管和分业监管。但在现实中,严格的合并监管或分业监管的做法并不多见,二者之间也存在一些共同的需求。合并监管的问题和困难在于:从政府的角度看,把监管延伸到全部集团成员,可能给监管当局带来很大的负担;从实际操作的角度看,需要现有几个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与合作,甚至是整合,才能实现监管。由于合并监管在操作上的困难,监管当局必须得到与监管对象有关的其他信息,限制其他集团成员对监管对象的风险传播,这与分别监管之下的要求类似。另一方面,坚持分业监管的当局常常对其他可能向监管对象传播风险的机构感兴趣,尽管这些机构处于它们的监管范围之外,这又接近于合并监管之下的要求。①
闫彬认为,金融风险的外部性决定了监管的必要性,对股权结构比较复杂的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管,关键在于克服其外部性。目前国内有四类机构热衷于成立金融控股公司: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金融机构、大企业集团、地方政府。前两类机构较具备组建金融控股公司的条件,与国际惯例也较为贴近。对于大企业集团来说,本身还欠着银行巨额贷款,且一无闲置的产业资本,二无金融业的运作经验,却要组建金融控股公司,应当慎重行事。地方政府往往出于发展地方经济的需要,希望在其地方范围内扶持起一个超大规模的“金融超市”为地方企业融资提供便利,而建立在这种狭隘的地方保护利益基础上的“金融控股公司”,行为必然扭曲,其结果将形成新的地方经济割据,并可能由此酿成大的金融风险。②
孙国茂认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中存在如下问题:第一,制度缺陷带来的风险创造效应,包括关联交易风险、财务杠杆风险创造和系统性风险累积;第二,业务关联造成的风险扩散效应;第三,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第四,业务创新能力匮乏,协同效应无法发挥。③
但是,发展金融控股公司存在困难并不等于就要坚持分业经营。分业经营体制的形成是中国金融业发展过程中在特定背景下的历史产物。随着中国金融业的不断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不断向纵深推进,特别是加入WTO后中国金融业开放步伐的加快,分业经营体制将不利于我国银行业、证券业与保险业正常的竞争与合作关系的实现,对我国金融业发展的金融抑制效应将日益明显,并集中表现在金融效率抑制、金融结构优化抑制、金融风险分散抑制和金融创新抑制四个方面。于是,混业经营乃至于组建金融控股公司的思路便被提了出来。从宏观发展上看,我国金融控股集团的发展大体上将会经历以下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在5年之内,以重塑金融企业的治理结构为核心内容,逐步推行金融控股公司(集团)试点。第二阶段,再用5年时间,积极推行银证融合与银保融合模式的金融控股集团建设,试办综合性金融控股集团。第三阶段,10年之后,放手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逐渐形成金融控股集团和各专业金融机构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金融格局。①
卜永祥以德隆危机论证,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不能有效防范民营集团公司、民营企业控制的金融控股公司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首先,目前我国的法律和部门规章都未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但实际上已经存在不同模式的金融控股公司,银行、证券、保险三个监管部门对控股公司的监管尚未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和明确各自职责,民营企业集团、金融控股公司成为监管上的盲点,为新的金融风险留下隐患。其次,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存在关联交易。金融集团内部复杂的持股关系和资金往来关系,使金融控股集团下的银行、证券和保险子公司之间以及金融与实业之间没有建立有效的“防火墙”,集团内部存在大量的关联交易,这些关联交易增大了集团的总体风险。再次,公开信息与真实情况可能有较大出入。集团成员间的内部交易往往会夸大一个集团成员的报告利润和资本水平,因而集团的净利润可能会大大低于各成员的利润总和。同时,混乱的股权结构往往使同一笔资本来源在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同时反映、重复计算,这些都会降低公开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集团内部的关联交易和股权结构的复杂性使监管当局无法了解其真实经营状况,从而无法准确预测集团面临的真实风险。②
赵保国等人认为,从我国金融业自然发展需求来看,当前的分业管理制度在某种程度上更有利于监管能力的提高和行业发展成熟,但金融创新、科技进步以及国际金融业的竞争又使我国金融业受到强大的冲击,因此选择过渡性经营模式的关键就在于尽可能妥善地解决我国监管能力与发展需求之间的矛盾。当前组建金融控股公司集团更具有可行性,更符合我国金融改革所遵循的“渐进原则”。一个纯粹控股公司下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既能够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同时又实现了在同一利益主体下互相协作的混业经营的局面,便于我国目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的分业管理体系执行对各行业的监管,同时在管理实践中逐步探索合作的方法和途径,为综合监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积累经验。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