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月15日,巴塞尔委员会发表新闻公报称,国际银行界普遍认同巴塞尔委员会2003年1月提出的在新资本协议内部评级法下公开处理预期损失和非预期损失的建议,并认为这使得新资本协议的监管资本更加接近大银行通过模型计算的经济成本。巴塞尔委员会就这一长期争论不休的问题达成一致,为新资本协议的出台铺平了道路。但可能导致的损失也不能忽视。一是损失充足率问题。由于银行损失的提取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国的税收政策和会计规定而不仅仅决定于审慎监管规章,不同商业银行损失准备提取水平差别很大,从预期损失的50%~150%不等,将预期损失和非预期损失分开处理,仅对非预期损失征收资本,监管当局如何保证商业银行提取充足准备以此来抵御预期损失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二是不公平竞争问题。由于取消了预期损失的资本要求,那些损失准备提取不足的银行将不会受到处罚,这除了不利于审慎经营以外,还将导致银行之间的不公平竞争。三是涉及贷款损失准备的会计规定。由于监管机关和会计机构考虑预期损失以及与此相关的损失准备问题的角度不同,按照资本监管框架商业银行即使提足了损失准备,会计机构也不一定给予相同程度的认可。②
美联储理事会副主席小罗杰·W·福格森认为,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是强化风险管理的范例。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打算做两件事:一是把新的银行风险管理技术的概念应用到对银行的监管中去;二是鼓励复杂程度极高的大型国际活跃银行在更深的层次和更广的范围内应用这些概念。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扎根于现代金融之中,并且正在努力寻求大银行开发评估各种风险的全面、系统的方法,因而提高了监管当局和市场对银行提高风险管理水平的期望,结果也强化了银行管理层对风险管理详细内容的重视,并加大了资金的投入,重点留意承担的各种风险以及伴随风险的潜在损失。新资本协议不仅对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提出了新的要求,而且监管当局参与的程度和实施的灵活性监管程度都比1988年的资本协议有了显著的改善。①
对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耿建新等人认为我国目前的金融会计规范和金融风险会计标准已初步实现了与国际惯例的接轨,但在执行中还存在重大差异。我国当前金融监管会计信息系统建设存在着如下问题:第一,现有组织结构加大了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成本;第二,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的内部评级指标和权重的确定缺乏客观依据,风险评价缺乏现金流量的分析和预测;第三,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的集成性和协调性较差,无法有效地实现系统的集成和信息的共享;第五,信息披露严重滞后。②
新巴塞尔协议把风险区分为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同时把操作风险纳入到资本充足率的计算之中,使得金融界对它的关注度显著提高,并对量化操作风险提出了迫切的要求。新巴塞尔协议(2003)将操作风险定义为:“操作风险是指由于不正确的内部操作流程、人员、系统或外部事件所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了三种形式的操作风险度量方法,包括单一指标法、多指标法或称标准法和内部度量法。单一指标法由于过于简单,操作风险的暴露与总收入指标之间的联系并不紧密,单一指标根本就无法正确地反映复杂的操作风险,而且我国的金融机构如果采用这种方法只会提高资本要求,并不利于操作风险管理水平的提高。内部度量法的使用则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必须满足规定的一般标准和特别的定性标准与定量标准,这些标准中有许多是我国的金融机构目前所达不到的;另外要求有充足的损失数据,我国的银行目前也根本无法满足。标准法对我国的银行来讲也不容易达到。比如,规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系统必须对操作风险管理功能进行明确的职责界定。银行必须系统地跟踪与操作风险相关的数据,包括各产品线发生的巨额损失。标准法作为巴塞尔委员会倡导的一种方法,很容易为金融机构所接受,应该是我国银行量化管理操作风险的短期努力方向。③
巴塞尔协议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有明确的要求。李前胜认为,在存在国家对商业银行承担无限责任的产权制度下,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中必然包含了国家信用的非账面无形资本。在这种产权制度下,国有商业银行的风险外化成金融体系的整体风险和国家风险。只要国家不改朝换代,国有商业银行的产权结构不发生变化,其风险就永远由国家的信用作保证,如此就没有必要保持较高的资本充足比率,对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监管就成为了多余。同时,国家作为商业银行惟一的投资人和股东,同样具有低资本金偏好,以期获得尽量高的股东回报率,在国家担保的情况下,国有银行向储蓄者举债与财政直接注资效应等价,因此国家既无补充资本金的动力,也无补充资本金的动力。同时,“大而不能倒闭”已成为国际银行业的一条不成文规定,中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在中国经济社会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力,国家绝不会允许任何一家国有商业银行破产倒闭。基于这种理念,国有商业银行的道德风险更加膨胀,导致缺乏对资本充足率的关注、认真和激励。在我国实际经济运行中,国家金融监管者和国有银行经营者身份的转变已是常事:今天的监管者可能转变为明天的被监管对象,而今天的国有银行行长也随时可能回到政治家岗位,成为监管者。这样,任何铁面无私的监管都是不可置信的,其根源就是银行经营者具有随时回归强力政治家的可能。在这种体制下,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即使有,也是无效或低效的。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