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平等人对改革进程中的非规范融资交易的研究表明:在金融交易中,金融机构的腐败体现为利用资金配置权进行两类寻租的行为:一是通过对企业配置信贷资金获得第一类寻租收入,这在金融监管当局的现场检查中体现为直接从信贷额度中扣除部分金额作为好处费,实际是企业申请贷款的一次性花费;另一类是信贷配置上的定价权收入,体现为金融机构在账外向借款人额外征收高利息,这实际上是企业在获得贷款后为了维持长期信贷关系交易而支付的持续性成本。银行的寻租程度取决于改革进程中中央银行和财政对银行的转移支付和内控制度的相对力度比较,企业借款行为是在自筹资金和银行借款间进行的相对成本比较。由于存在转移支付机制,企业与银行间非规范金融交易的实质是对中央银行和财政转移支付的分割。①
金融创新对金融监管也提出了新的挑战。李剑阁指出,经济全球化、技术进步和金融自由化使得金融创新日新月异,金融产品和服务种类更为丰富多样,金融创新已经成为当今全球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润滑油和驱动器,但它同时也带来大量的风险。在金融领域,我们在防止因更多、更快、更好的金融创新可能带来金融危机的同时,也要警惕低效率和高成本的金融体系给经济造成的慢性破坏。一个好的制度并不能保证百分之百地避免金融危机,但一个差的制度肯定会导致金融不稳定。国际上,一般将金融不稳定分为两类:一类是金融危机,特征是储户向金融机构挤提存款,导致银行流动性不足,加上市场上大量抛售本币,引起货币大幅度贬值。另一类是金融恶化,特征是高比例的不良贷款以及金融体系的资本充足率过低。在近10年的时间里世界上发生了15次金融危机,金融恶化则更为常见。为了巩固改革开放取得的来之不易的成果,维持中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在中国建立和形成有效的金融稳定机制,是非常必要和紧迫的任务。①
从金融系统的中坚力量———银行的特点看,韩志萍认为,在信息不对称以及银行业不完全竞争的作用下,银行业具有内在的不稳定性和脆弱性,需要外部监管力量的支撑来维护稳健经营。这种脆弱性体现在贷款客户可能由于信息优势而欺骗银行、存款客户挤兑行为具有传染性,以及银行自身受到利益诱惑并伴随监管力量弱化而产生冒险冲动,这些因素的交互作用可能导致银行发生流动性危机以致破产,而一家银行破产所造成的社会成本远远高于其私人成本,具有明显的负外部性。银行业经营的特殊性决定了它与客户达成的合约是隐蔽的不为人共享的,这种天生的信息不透明特性造成市场信号弱化失真,市场各方参与者难以准确判断银行的实际经营情况,无法起到有效监管的作用,因此仅凭市场的外部约束不足以保证银行经营的稳健性。为了避免银行破产对客户造成损失以及对金融稳定的威胁,有必要引入强有力的外部监管者。②
从保险业的情况来看,国外一些大型保险公司通常分区域、分国界地对未来5~10年,甚至更长时期保险业的发展趋势进行定向研究,对产寿险的产品设计、市场规模扩张、风险控制不断提出新的建议。有的公司运用控制论的方法不断提出调整和完善已做出的发展计划、规划,促使发展的各个环节趋于最优化。李克穆认为,保险监管体系需要制定和完善预警系统、应急系统以及偿付能力监管系统的战略规划,这些规划是提高监管水平,加强监管力量的重要保障。我们的保险监管机制,目前是市场行为监管与偿付能力监管并重,今后要根据市场情况,通过信息化手段逐步向以偿付能力监管为主过渡。同时,我国已是WTO成员国,保险监管工作也需要从国际化着眼,通过加强广泛的国际合作,改进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水平,强化监管力量,以市场化的思路完善和加强监管,把监管水平逐步提高到国际化水准。①
刘江会等人认为,从证券行业来讲,监管当局对券商的监督和约束,是规范券商行为,防止券商违规失信的外部约束机制。对券商行为监管不力会纵容券商的违规失信行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监管越多就越好,监管有一个最优水平。对券商的监管水平越高,证券市场对券商监管的需求就越低;券商信誉越低,则证券市场对证券商监管的需求也就越高。在初始阶段,当监管当局的监管力度增加时,券商的信誉水平也就随之提高,但存在一个临界点,超过了这一点,监管当局的监管力度进一步增加时,券商的信誉水平就开始下降,管制越多,信誉水平反而越低。②
从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的角度来看,宋军认为,金融内部的不同行业(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的分业或混业经营决策对金融体系的效率影响很大。一般而言,混业程度越高,金融体系的经营效率就越高,但伴随而来的风险也就越大。从监管角度来看,由于安全是第一目标,因此只能把混业程度放开到现有风险管理和监管能力允许的范围。如果混业改革所带来的风险超过了监管当局的监管能力所允许的范围,则很可能导致巨大的风险。我国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许多监管措施还只能局限于事后处理,对金融风险的管理缺乏超前性和预警性。金融体系的开放和自由化改革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过程,需要相当长时间的积累和酝酿。即使是发达国家,这一过程也经历了很长的过渡时期。但我国加入 WTO以后,金融体系向外开放的压力使得监管部门处于两难处境:如果继续坚持分业经营,相对弱小的国内金融机构与可混业的外资金融机构竞争胜算概率将更小,这对发展民族金融产业将十分不利;但如果立即实施混业取向的改革,又将使得我国金融系统的风险陡增,是目前的监管能力所不能控制的。我国目前的混业取向的改革是形势所迫,不得已而为之。因此,监管水平成为我国混业取向改革的瓶颈,如何提高监管水平成为目前最为迫切的问题。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