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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章 积极代理经济合同纠纷诉讼,保障委托单位的合法权益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深入,企业与企业之间及企业和事业单位之间签订的经济合同大量增加,双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也随之上升。企事业单位要求我们在法律上给予帮助的愿望十分迫切。从1980年6月以来,我们先后受理了经济合同纠纷案41起,涉案总金额49畅8万元。到1981年5月底,已办结19起,除1起撤回起诉外,其余均以协商、调解的方式得到解决,共追回货款计人民币25畅5万元。这类纠纷案件的及时解决,不仅有利于解决各方矛盾,促进安定团结,保障生产发展,而且大大有利于党中央实行进一步调整经济结构重大方针的贯彻执行。我们对所受理的41起经济纠纷案进行了剖析,从发生纠纷的单位来看:国营厂矿企业之间有4起,国营厂矿企业与社队企业之间有4起,国营商业企业与社队企业之间有2起,事业单位与社队企业之间有2起,社队企业之间有29起,这说明此类案件绝大多数发生在社队企业之间。从发生纠纷的地区来看:跨省有24起,跨县有10起,本市有7起。从诉讼标的数额来看:最大的为7畅85万元,最小的700余元。从签订合同的情况来看:41起纠纷案中,正式签订合同的有33起,其中经过鉴证的有12起,应订合同而未订合同的有8起,这说明经济合同,特别是“合同必须鉴证”尚未引起经济部门的重视。从发生纠纷的原因来看:有“以小挤大”、社队企业与国营企业争材料的,有因产品质量差造成退货的,有因价格高低引起纠纷的,有因社队企业底子薄、订了合同后难以履行的,有社队企业搞买空卖空不能执行合同的,有社队企业雇请外地采购员、在外承揽“业务”出了问题的;有的把合同当形式、并不按合同办事,有的为了向银行兑款(提款)而签订假合同,更多的是社队企业生产无计划、资金乱用,一时无钱归还,因相互拖欠货款而引起纠纷。

根据我们对已处理结案的19起经济合同纠纷的分析,这类案件完全不同于一般民事纠纷,具有以下特点:(1)属于社会主义组织之间生产协作过程中发生的纠纷,而且都是经过多次协商,久拖不决,最终导致影响了生产;(2)牵扯面广,所订合同又极不完善,更不符合法律要求;(3)专业性强,标的种类多,争诉价值大。这就给我们代理这类纠纷,从法律上保障委托单位的合法权益提出了研究、探索的新课题。我们在当地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在上级司法业务部门的支持下,通过试办这些案件,获得了党委的重视及各有关经济部门的支持和赞扬。目前,来我们这里求助法律帮助的单位越来越多,大有“应接不暇”之势。

我们在办理这类纠纷中的几点体会如下: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牢固树立为“四化”建设服务的思想。自1980年2月我处(绍兴县法律顾问处)建立以来,就有一些单位要求我们帮助它们解决经济合同纠纷。一些社队企业,生产单一,资金有限,一旦发生经济纠纷,严重影响生产,甚至使企业停工停产,而派员到对方处交涉也往往无功而返,有关部门又互相推诿,只得处于“有债无法讨,有状无处诉”的境地。面对这种情况,我们也感到束手无策,因为一无经济立法可作依据,二无仲裁解决机关,经济法庭又不健全,三无帮助委托单位解决问题的能力,所以我们就以力量有限婉言谢绝。后来在党委和上级司法业务部门的帮助指导下,在学习中我们认识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把工作重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这是一个伟大的战略决策。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已经是我国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的最大“政治”,各项工作都必须为这个中心服务,作为律师,当然也不例外。特别是联系到具体案件,使我们看到由于纠纷得不到解决,一些单位长期蒙受经济损失,我们便下决心要试办几起这类案件。现在回头总结,我们觉得效果还较好,无论是对发展生产,解决矛盾,还是增加安定团结都起了重要作用。通过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交流和对今年中央工作会议文件的学习,更使我们坚定了信心,要把积极参加帮助解决经济合同纠纷作为我们为“四化”建设服务的主要任务之一。我们边干边学,在学、干中求知识,在学、干中摸规律。具体从以下两个方面努力:一是到经济部门中去搜集有关经济条例、规定等法律文件,工作需要时,及时学习;二是走访各经济领导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特别是社队企业管理部门,向内行人了解商品交易中各种各样的矛盾和合同签订过程中必须遵守的事项,以及过去发生经济合同纠纷时的处理办法和一般经济术语。遇到复杂的经济合同纠纷,及时请法院经济庭的同志帮助,从而使我们开始摸索出了一些门路。

二、严格审查,把好关口,积极受理纠纷单位的委托。解决经济合同纠纷是一项新工作,但目前不少企事业单位并未引起重视。因此,在签订合同上比较轻率,问题多种多样,其中不排除签订违法合同和伪造合同的情况。实践中我们体会到,要受理好此类纠纷,必须严格审查,把住关口。“严格审查”主要是严格把握四个方面:委托人是否具备法人资格,所订合同是否合法,纠纷原因是否清楚,争执焦点是否明确。不仅要听其言,还必须查看其合法依据、资料。“把住关口”主要也是四条:凡是事实清楚、证据齐全、符合法律的,坚决给予支持;事实清楚、证据缺乏或手续不全的,请委托单位提出补充材料或帮助搜集证据、材料,在有理有据、合法的情况下给予积极支持;事实含糊、争执焦点不明确,或事实清楚、证据俱全、合同违法的,向当事人讲明道理,不予支持,并教育他们遵守经济政策和法纪。凡经我们接受代理的经济纠纷,在与委托单位充分研究可能出现的问题,并认真确定好委托权限后,双方确定先订立合同,交纳费用后再予办理。1981年,本市(绍兴市)鉴湖区××皮革厂来我处委托向青海省湟中县大才回族乡××行政村追回货款5畅2万元一案,经审查我们有合同、有乡政府鉴证,事实清楚,证据齐全,但所订合同内容是向该村采购牛皮,严重违反了当地市场管理的相关规章。发生纠纷是因为当地偷运牛皮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觉后遭到扣留,从而使对方还不出货款,因此我们未予受理,并对委托方做了教育工作,要他们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书面检讨,并听候处理。

三、区别情况,因案制宜,采取多种办法促进纠纷解决。我们受理了案件,一开始不太明确法院经济庭的收案范围,什么案件都往当地法院送诉状,结果有的被法院以“没有建立经济法庭”打回,有的被转给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仲裁和其他主管单位处理,有的被当作群众来信而转给原来单位自行协商,有的如“石沉大海”般没有音讯。后来我们学习了1979年国务院发布的枟关于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会议的报告枠,报告中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管理工业与商业部门、商业与农业部门之间的合同为宜。工业、物资和商业部门本系统内的合同,建议由各业务部门自行管理。不同工业部门、工业与物资部门、工业与农业部门及工农商业与交通运输部门之间的合同,建议由各级经济委员会管理。管理的内容应当包括监督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调解仲裁纠纷。仲裁不服的,由法院处理”。另外,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枟关于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收案范围的初步意见枠中也有“应当经过仲裁的案件,一般应经终局仲裁,如对终局仲裁不服,可予收案。由于仲裁工作尚未开展而直接向法院起诉的经济纠纷案件,也可酌情受理”等规定。这样一来,我们对已了解对方处理单位情况的案件就直接递送仲裁或司法机关,对不了解情况的还是按诉讼形式送当地法院;所不同的是后者要附上一封公函,说明“如果当地已有仲裁机关,望予转交,并函复本处”。鉴于目前收受此类纠纷的机关单位尚不健全,为防止长期收而不决,我们一般采取分段收受办法,第一段写好诉状或要求仲裁申请书,送至有关单位,如果接到对方决定收受通知书后,第二段才正式签订委托代理诉讼合同或代理非诉讼合同,或者充当委托单位在这一纠纷中的临时法律顾问。对于纠纷标的较高,争论较大,派员多次协商不成,有关部门又互相推诿的纠纷,我们采用诉讼代理方法代为向该中级法院经济庭起诉;对于纠纷标的较高,争论较大,虽然已派员协商不成,但未向主管单位要求过的,则作为非诉讼事件代为办理,向主管单位或仲裁机关申请;对于纠纷一般,争论不大,或虽然纠纷标的较高,争论较大,但路途偏僻,确实挤不出力量的,我们采取充当委托单位的临时法律顾问,帮助它们写好诉状,并帮助它们搜集、复制证据,研究答辩状和可能出现的问题,并一起讨论争论中的对策,直到纠纷解决为止。如袍谷乡五星印刷厂诉漓渚铁矿行政科为订购棒冰纸违反合同纠纷。(以下内容略)

四、依法办事,合情合法,主动协助主管机关做好调处工作。我们在代理出庭诉讼、代理仲裁过程中,始终做到依法办事,不味偏袒委托一方,特别是遇到一些意想不到的事端,决不强词夺理。否则不仅不能解决纠纷,还有损于社会主义律师形象。而且,要是能依法办理,做到合情合理,则既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也能达到教育违法者的目的,并且使纠纷得到迅速解决,最终使三方都感到满意。(以下内容略)

五、寻根找源,及时建议,帮助减少该类纠纷发生。早在1980年10月,当我们所受理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已达12起时,我们即把发案的具体情况,仔细作了分类,寻找出它们的发案根源。我们发现,当中有的案件属于本来手续就不完备的“人情合同”;有的虽订有合同,但未从实际出发,未经领导部门鉴证,没有约束力;有的不严肃认真对待合同签订过程,对货品质量及规格、交货日期、验收手续等,双方应负责任未具体谈妥并写明;还有的是因非法中途辗转而引起合同不能执行的,等等。然后,我们结合实际案例及其造成的损失情况,以及我们顾问处对此类问题的建议,写成书面报告,报送市政府、计计划发展委员会、工业局、手工业局、乡镇企业局、供销社、商业局等领导机关,请它们向下属单位传达,以减少此类纠纷的发生。绍兴市有关领导及时作了批示,转发了我们顾问处的报告。

最近,我们又根据国家枟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枠的通知精神和办理纠纷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拟订了一份经济合同签订格式和注意事项等文件,目前正上报审批中。

(本文原刊于1981年枟华东地区律师工作经验交流会议材料选编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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