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律师接受聘请,担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乡(镇)政府的法律顾问,是枟律师暂行条例枠规定的一项主要业务。我处(绍兴市法律顾问处)继1984年4月作为试点担任绍兴市总工会法律顾问后,今年又先后担任了弹力丝厂、地方工业供销公司、糖业烟酒公司等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通过应聘律师的积极工作,聘请单位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更好的保护,预防和减少了经济纠纷的发生,帮助提高了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愈来愈显示出法律顾问的作用,为进一步开展法律顾问工作创造了有利条件。同时,在实践和探索中,我们对如何开展法律顾问工作也初步熟悉了门路,这就大大提高了我们对开展法律顾问工作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二)
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指出:“政法工作必须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为现代化经济建设服务。”因此,法律顾问工作必须坚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建设服务。我们接受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聘请后,为聘请单位着重做了以下几项工作:
(1)为聘请单位就业务上的法律问题提供建议和意见。我们接受绍兴市弹力丝厂的聘请后,认真履行常年法律顾问的责任,既“顾”又“问”。弹力丝厂是新建的现代化工厂,目前还处于边基建边试产的阶段。我们对该厂在基建工程设备试产过程中签订的合同及其执行情况进行调查,发现了不少问题。例如,同日本厂商签订了一份购置18台设备的合同后,日本到期只交了8台,还有10台说是遭火灾不能如期交货。日方只拿出一张日本小报所载的消息作证,而这根本不能作为法律上的有效证明,又笼统地写上“补交的设备安装完毕后,日方无偿提供一部分专用工具”。后来弹力丝厂发现提供的专用工具不仅质量差,而且不配套。厂方向日方提出交涉,却被对方以“无偿提供”为借口而遭到拒绝。这说明若在拟订法律文书方面不够严谨,则会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和工作上的被动。? ?还有,在供销弹力丝方面,许多已经签订的合同,因法定手续不齐全,都是“无效合同”。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及时向厂方提供改进意见,受到厂方的热烈欢迎,并被合理采纳,有效地帮助厂方改进了工作。
(2)为聘请单位参与审议重大经济合同和代拟法律事务文书。今年7月,弹力丝厂应日方的要求,需写一份设备安装完毕的备忘录,但双方在内容和措词上一度发生僵持。聘请单位认为虽然设备安装完毕,但日方提供的零件缺损甚多,因此提出要把相关事实写入备忘录,并且要求日方给予必要的补偿。但日方代表敷衍搪塞,只在口头上表示愿意再提供一批零配件,却不同意写进备忘录,更不同意把再提供零配件作为补偿,在提供零配件的时间方面,也只表示“尽速提供”,而不愿写明具体日期。弹力丝厂领导和我们商议后,决定为了维护中日双方友好大局,可以在措词上作一些斟酌。这样,终于说服日方代表在备忘录上签了字。事后,有关领导认为我们在处理涉外经济案件中,既掌握了有理有节的原则,又帮助完善了法律事务文书。
(3)为聘请单位代理诉讼、进行调解,及时解决经济纠纷。到目前为止,我们已为聘请单位解决经济纠纷6起(代理诉讼2起,代理非诉讼纠纷2起,参加调解仲裁活动2起),正在办理的经济合同纠纷有7起。如二轻局工业供销经理部在1979年经江西省农垦局批准,与江西南昌市湾里区××加工厂签订了一份价值6万余元的门窗木材合同后,对方只发来一车质量劣等的木材,经过多次交涉,对方既不同意继续供货,又不同意归还货款,一直拖了3年多。我们代聘请单位提出诉讼后,得到对方所在地法院的支持,一次就解决了问题,追回了货款,维护了聘请单位的合法利益。
(4)为聘请单位提供法律咨询,预防和减少经济纠纷的发生。今年7月,地方工业供销公司接受桐乡县××绸厂的要求,派人去帮助桐乡方办绸厂,后者表示愿意“支援”工业供销公司150D涤纶丝9吨。但是,当工业供销公司开出14万元转账支票后,却发现这批涤纶丝是从绍兴市稽东乡工办转购去的,货物还在省化纤公司,桐乡方只是在绸厂提价之后,以“支援”的名义倒卖给了工业供销公司。工业供销公司领导认为必须停止这种不正当的交易,就派人去桐乡方追回开出的转账支票。事有凑巧,业务员在绸厂发现了绍兴市稽东乡工办开出的一张16万元的转账支票,就设法把这张支票拿回绍兴作抵押,随后便来找我们咨询如何处理。我们听取情况介绍后,觉得双方的做法都是不合法的。我们对聘请单位明确指出,社会主义企业都应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从事业务活动,绝不能尔虞我诈。在应聘律师的参与下,聘请单位向桐乡方和绍兴市有关方面联系请求帮助解决后,这笔14万元的资金才终于被收回来。
(5)在聘请单位开展社会主义法制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培训法律骨干,提高职工知法守法的自觉性,为争取社会风气和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作出贡献。我们已先后为聘请单位举办法制讲座六次,为市总工会组建了法律顾问室,培训工会法律骨干两批70余人。该室每星期二、星期五下午接待会员来访,解答法律咨询,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例如,平水供销社职工沈××,发现并批评了商店经理卖酒以次充好,经理非但不接受,反而借故报复,撤掉了沈的柜台组长职务,还扣发了沈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期间的工资和奖金。此事沈多次上访,都得不到解决,沈就写信给总工会法律顾问室,要求其帮助主持公道。顾问室立即就此事进行了调查,认为沈反映的情况属实,市总工会应该“顾问”这件事。于是,便代沈向市供销总社提出申诉。总社经过调查后,专门为此下发了文件,指出商店违反物价政策,严重侵犯了职工的权利,并对有关领导作了行政处理,补发沈被扣的工资和奖金,且重新给沈安排了工作。广大职工一致赞扬总工会法律顾问室为工人说话,是工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
(三)
律师是国家法律工作者,律师通过自己的工作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正确实施,在国家的政治、经济领域和社会生活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当前政治、经济形势迅速向前发展,一个法律工作者应如何积极地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首先,必须明确认识到律师工作的重要性。对此我们有一个逐步认识的过程。开始时,大家认为我们人少事多,办理刑事、民事案件已经忙不过来,再要应聘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会更加难以应付。后来,在司法局的领导下,通过学习相关文件精神和去上海等地参观,才认识到这一工作的重要性,意识到这是律师直接为现代化经济建设服务,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服务,为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服务的一条标本兼治的有效途径,从而克服了一度存在的畏惧困难思想,并积极着手开展法律顾问工作。
其次,在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作用还没有获得广泛认可的情况下,要开展这一工作确实存在着一定的困难。为此,我们决定从帮助聘请单位解决法律事务问题入手,用实际成绩使更多单位认识到运用法律手段处理经济问题的重要性。这也是积极开展法律顾问工作的关键作用。我们接受市弹力丝厂的聘请后,即着手处理该厂与地建公司拖了一年多仍未妥善解决的合同纠纷。我们在了解纠纷的全过程后,就一同去参加由主管部门主持、双方领导人员参加的调解会。会上,我们从法律上阐述自己的意见,指出问题的症结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与会人员听了我们有理有据的发言后,均表示同意,双方的领导和主管部门也都接受了我们的建议。但由于会议纪要没有把调解的某些问题说清楚,弹力丝厂因有不利于本厂的措词,想拒绝接受解决方案。我们为解决这一矛盾又在征得该厂领导同意后,草拟一份枟执行会议纪要的补充协议枠,说明了应该说明的问题,得到主管部门负责同志的支持,促使双方又补签了协议。双方领导一致赞扬道:“有律师参加,办事牢靠。”主管部门领导同志还当面表示,地建公司领导也应该去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再如我们接受糖业烟酒公司的聘请后,了解到该公司下属单位较多,内外关系涉及面广,于是我们就与该公司领导详细讨论了有关进货、销货、运输、中转、管理等五个方面可能发生的法律问题,提出了如何加强和改进各方面工作的意见。该公司领导甚为满意,逢人就宣扬:“法律顾问是我们的好参谋,不仅及时帮助我们解决经济纠纷问题,而且还帮助我们改进经营管理。”这样,律师的声誉越来越高,有利于我们更好地开展法律顾问工作。
再者,对我们来说应聘担任法律顾问,是一项新的工作。为了更好地为聘请单位服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就要求我们建立一些必要的制度。我们规定:其一,应聘律师每周固定时间去聘请单位办公半天,熟悉单位的基本情况,进行法律事务方面的调查,查阅有关经济合同的资料。其二,建立法律档案制度。对过去发生过的涉及法律方面的问题,以及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事务文书,都要一一归入档案,以备查考。其三,应聘律师受法律顾问处和聘请单位的双重领导,因此有关法律的重大事务,必须请示汇报,集体研究,不得自作主张。其四,应聘律师每季度应向聘请单位领导征询一次意见,写成记录,存入档案。其五,每季度在聘请单位安排一次法制宣传或举办一次法制讲座,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干部、职工知法守法的自觉性。我们认为建立这些制度,将有利于今后更好地开展法律顾问工作。
随着形势的发展和法律顾问工作的深入开展,提高律师的业务知识水平已成为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涉及的知识面广,专业性强。不仅要求我们熟悉有关政策、法规、条例,而且还要熟悉有关生产技术和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知识。所以,要当好法律顾问,就必须加强学习,不断地提高自己的业务知识水平。一方面,我们要不惜花费时间,除向书本学习外,还要经常走出门去,以“小学生”的姿态,虚心向有关单位的同志请教,增长相关知识。另一方面,我们还不惜花费金钱,订购了各类参考书籍,建立了资料室,以便律师查阅。
总之,开展法律顾问工作是形势发展的迫切需要,是人民律师的一项艰巨而又光荣的任务。我们将认真总结工作,克服缺点,努力学习,为开创律师工作的新局面做出应有的贡献。
(本文原刊于1983年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律师协会筹枟律师工作经验选编枠第一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