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1995年10月28日,原告方浙江中澳纺织有限公司,参加了被告方浙江国际商品拍卖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在杭州市举办的名人字画拍卖会。在会前,被告方通过枟钱江晚报枠作了广泛宣传,聘请国家艺术大师××担任本次参拍艺术品的鉴定顾问,并宣称拍卖字画“件件保真”。
原告方诚心诚意参加这次拍卖会,通过竞买,以100万元人民币的巨款拍得张大千枟仿石溪山水图枠,会后经友人细看,认为该画是赝品,于是便与被告方交涉,要求退还此画,但却遭到被告一口拒绝。原告方为维护自身利益不受侵害,委托秦国光律师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方。在起诉前,秦国光做了充分准备,与原告方法人代表一起携画去北京请多位古画大师鉴定,均认为此画为“摹本”,不是张大千的真迹,遂使秦国光心中有了底。1996年1月13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时,原、被告双方都出示了“鉴定大师”的证明,法庭上的辩论亦可谓针锋相对。案件拖了一年有余,到1997年5月12日才宣告判决,最终认定原告方诉称之画作为赝品的证据不足,驳回原告方的起诉。秦国光不服,代原告方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同样的理由驳回原告方的上诉,维持原判。
秦国光并没有屈服,继续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聘请国内十位专家重新鉴定此画,均认定此画确属赝品。在秦国光为此案奔波四年有余后,真相终于水落石出。经最高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被告方同意收回此画,退还原告方100万元画款并赔偿原告方经济损失27万元。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原告方浙江中澳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方浙江国际商品拍卖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拍卖假画———张大千枟仿石溪山水图枠一案,业经审理、调查、举证,原告方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责任明确,可以依法作出裁决。为了进一步说明问题,特陈述代理词如下:
一、本案所争执的张大千枟仿石溪山水图枠是摹本,不是真迹。
1 。原告方现在所持张大千枟仿石溪山水图枠一画确系1995年10月28日从“中国杭州95秋季书画拍卖会”上竞拍所得。这有浙江国际商品拍卖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所编印的拍卖会书画介绍图录89号影印件和浙江国际商品拍卖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在1995年10月28日提供的竞拍所得作品证书,还有1995年11月24日浙江国际商品拍卖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所出的此画尺寸证明,以及1995年10月30日浙江国际商品拍卖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所给的浙直“0138101”“0138102”销售发票等为证。
2.该枟仿石溪山水图枠是摹本,已有专家鉴定证明。我国著名的古画鉴定大师、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常务委员、原该画题跋人徐××先生证明该图非真迹,系摹本。徐老在笔证中详细说明:“承示张大千枟仿石溪山水图枠轴,审视为摹本,裱边上拙书之跋,本题在原画裱边右侧,今为移将于摹本左侧,其外签当亦同时移上,忆当时加跋时犹系真迹,特此笔证? ?”从中我们可以得知,此画中徐老之加跋确是后来重新裱上去的,其痕迹依旧鲜明。
后来,该枟仿石溪山水图枠又复被拿去请我国著名的文物鉴定大师、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史××教授鉴定,史老经过仔细察看,亦认为是摹本。并于1996年2月1日出具证明:“张大千枟仿石溪山水图枠大立幅,自题参王叔明、黄子久画法,此题与本幅内容大相径庭,用笔设色毫无石溪本色,更乏王叔明、黄子久韵致。此幅所用颜料很脏,虽是大幅,内容显得琐碎。题款字体薄弱,无大千先生之神采,图章位置太高,油新、色浮,非五十年前所钤盖。”
3.至于被告方一直认为该画由国家级书画鉴定权威谢××先生认定是真迹这一证据,我们认为谢老是此次拍卖会的顾问,与拍卖方的排卖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对被告方所出具的省内画家对此画所作的鉴定证明,我们也认为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因为画家不等于鉴定家。
二、被告方所拍卖的张大千枟仿石溪山水图枠不是真迹,而是摹本,因此被告方理应收回此画并赔偿原告方相应经济损失。
1.原告方作为此次拍卖会的竞拍者之一,其目的是要竞得真品用来收藏。1995年10月22日,枟钱江晚报枠第四版以颇为醒目的标题和较大的字体刊登了报道文章,大标题是枟杭州秋季书画拍卖会月末开槌枠,小标题是枟310件参拍作品经过专家鉴定件件保真枠。10月27日预展的最后一天,原告方公司一行四人前往黄龙饭店观看,据拍卖公司的工作人员介绍,本次拍品百分之百保真,凡是有疑问的已一律剔除,这310件作品是从700多幅作品中选出来的,当时四人就决定参加竞拍,并交了保证金,拿了拍号牌。他们万万想不到竞拍所得的竟是假画,根本无任何收藏价值。事实上,原告方所拍得10幅作品中就有6幅是假画,其中黄宾虹的枟湖山雨后图枠,陆俨少的枟山水图枠,王震的枟无量寿佛枠,齐白石的枟蜻蜓秋荷图枠,薄华枟山水图枠,已于竞拍后的第46天即1995年12月14日由被告方全部收回,并已退清价款。被告方唯对张大千枟仿石溪山水图枠不予承认是摹本,而且拒绝退款。
2.书画进入交易场所,就成为了一种商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应得到保护。商业道德要求当事人相互之间应遵守商业信誉,不得欺诈;法律规定的,必须依法办事。但是被告方和该摹本的委托者,无视我国法律、法规,根本没有“诚实信用”“质量保证”“商业道德”可言。为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必须依法退回假画,并赔偿原告方相应损失。
3.被告方在答辩状以及庭审过程中,一直认定拍卖行有行规规定“买家应仔细观察拍卖原物,慎重决定竞投行为,并自愿承担责任”,并且坚称原告方应当尊重这一拍卖行的“国际惯例”,所以不存在退货或不退货的问题。原告方认为这是站不住脚的,理由如下:
(1)在此次拍卖会拍卖图录中所列的行规,仅仅是被告方一家之行规,这些“行规”与文化部颁布的枟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枠第二十二条第六款所规定的“美术品经营者不得经营假冒美术品”相互冲突;是依据被告方的“行规”,还是依据“法规”?答案不言而喻。
(2)退一步讲,即使依照“行规”,国内北京的荣宝斋、翰海艺术品拍卖公司,南京的艺术品拍卖有限公司,本省的浙江博览艺术品拍卖公司以及我国香港的佳士得、苏富比拍卖公司等所订的“行规”中均明确写有:如果拍卖物确为赝品,买家可及时向拍卖公司提出,拍卖公司应考虑撤销交易并向买家如数退款。而原告方在竞得这批10幅作品后,及时向被告方提出其中有假,被告方在原告方竞得作品后的第46天如数收回了原告方所拍得的黄宾虹枟湖山雨后图枠等5幅赝品并退给原告方全部价款,唯对张大千枟仿石溪山水图枠不承认是摹本而拒绝退款。这充分说明在拍卖行竞拍也并不是所谓的“银货两讫,概不负责”。
(3)更为重要的是,我国的书画市场是一个新兴行业市场,书画经营既有向国际接轨的一面,也不能完全照搬西方的“国际惯例”。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有我们自己的国情,我们在任何时候都要为人民利益着想,对于书画等艺术品一旦成为商品,就要为消费者合法权益着想。绝不能因为有“行规”,有“国际惯例”,就可不顾法律、法规,使拍卖会、书画市场成为“打假”的禁区。同时,这里还不得不指出的是被告方在这次拍卖过程中,无视法律法规,严重违反了我国枟拍卖管理办法枠第十五条“拍卖市场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身份参与本市场组织拍卖,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如有违反,竞买无效”和枟浙江省财产拍卖条例枠第二十四条“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竞买,也不得委托或代理他人参加竞买”的规定。而在此次拍卖过程中就有这次组委会副主任、总策划陆续华先生混在竞拍人座席,手持126号竞牌,特别是在竞拍张大千枟仿石溪山水图枠时,三次举手哄抬竞价,即在75万元、90万元、100万元这三个价位上举手竞拍。这是任何一个拍卖市场都不允许的,也是我国法律所明令禁止的。
三、对于此次拍卖假画一案,必须依法严肃处理。
1.造成这次以假乱真拍卖张大千枟仿石溪山水图枠作品的责任方,应该是该作品的拍卖者和委托拍卖者。因此,应该按照文化部枟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枠第二十二条第六款和枟浙江省财产拍卖条例枠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精神,以及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枠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的规定精神,依法判定被告方赔偿给原告方购买商品的价款损失。
2.被告方违反拍卖规则,拍卖假冒的美术品,显然违反了枟浙江省财产拍卖条例枠、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枠及枟拍卖管理办法枠第十五条的规定,因此应认定被告方拍卖张大千枟仿石溪山水图枠假画为无效拍卖,要求被告方收回原画,退还原告方全部价款,并赔偿原告方的其他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本代理人认为:被告方拍卖的张大千枟仿石溪山水图枠确系摹本,不是真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公正裁决。
1996年1月13日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1996)杭民初字第4号
原告方:浙江中澳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国光,绍兴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浙江国际商品拍卖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董事长兼总裁。
委托代理人:王××,浙江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陶××,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方浙江中澳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方浙江国际商品拍卖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书画拍卖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浙江中澳纺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秦国光,被告方浙江国际商品拍卖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浙江中澳纺织有限公司诉称,1995年10月28日原告方在被告方举办的“95秋季书画拍卖会”上竞拍买得张大千枟仿石溪山水图枠,经专家鉴定系摹本,而被告方拒绝收回该画,且作为该次拍卖会组委会负责人、总策划的陆××参加了该画的竞拍,违反了枟浙江省财产拍卖条例枠的有关规定,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方收回已出售给原告方的张大千枟仿石溪山水图枠摹本,退还画款105畅5万元人民币及相应银行利息,赔偿原告方105畅5万元人民币,赔偿原告方为鉴定此画真伪所花费的损失共计71257畅69元人民币、10004畅30 元港币,并依法宣告此次拍卖张大千枟仿石溪山水图枠的拍卖行为无效。
被告方浙江国际商品拍卖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答辩称,张大千枟仿石溪山水图枠在拍卖前后均请省内外专家作了鉴定并被确认为真迹;陆××不属被告方单位的工作人员,该次拍卖是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请求法院驳回原告方之请求。
经审理查明,1995年10月28日,被告方浙江国际商品拍卖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在杭州举办“中国杭州95秋季书画拍卖会”。原告方浙江中澳纺织有限公司在该次拍卖会上经竞拍共买受了10件书画作品,其中张大千枟仿石溪山水图枠以105万元人民币的价格成交。事后原告方要求被告方派人陪同前往上海请鉴定专家谢鉴定此画,谢××认为该画系张大千真迹。同年11月,原告方赴北京请鉴定专家徐××鉴定此画,徐经鉴定出示书面意见认为此画系摹本;同年12月,被告方又派人陪同原告方再次前往上海请谢××鉴定此画,谢经鉴定亦出示书面意见认为此画为真迹无疑。原告方要求退画,被告方予以拒绝。原告方遂于1996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又查明,陆××系该次拍卖会的协办单位中国美术学院潘天寿基金会的工作人员,任该次拍卖会的副主任以及该次拍卖会宣传画册的总策划人之一,其受尤××的委托参加了张大千枟仿石溪山水图枠的竞拍。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谢××、徐××的书面鉴定意见,“中国杭州95秋季书画拍卖会”的宣传画册,尤××的委托书等证据为凭。
本院认为,原告方浙江中澳纺织有限公司参加了被告方浙江国际商品拍卖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举办的“中国杭州95秋季书画拍卖会”竞买,并竞拍获得本案讼争之画作———张大千枟仿石溪山水图枠,此次拍卖程序合法,被告方亦无欺诈原告方或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原告方合法权益的行为,原告方诉称此次拍卖无效,缺乏依据;原告方同时诉称该讼争之画作为摹本、赝品,证据不足;被告方制订公布的“业务规定”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实际已被原告方认可、接受,被告方对该讼争之画作不承担担保责任。故原告方之诉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方浙江中澳纺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78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6295元,均由浙江中澳纺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方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述。
审判长:许×
审判员:李×
代理审判员:孙××
××××年×月×日
书记员: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