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80年代初,绍兴农民解放思想,积极兴办乡镇企业,乡镇企业在绍兴大地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到1984年年底,绍兴已兴办乡镇企业3200多家,走在全国前列。1985年绍兴乡镇企业总产值已占全县工农业总产值的71畅4%,上缴税收构成了绍兴财政收入的半壁江山。乡镇企业的蓬勃兴起,既培育了市场,又促进了商品经济的飞速发展;同时,企业间往来增多,经济纠纷频发,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也愈来愈迫切。
然而,80年代初,律师制度重建刚刚起步,“文革”期间法律院校停止招生,律师队伍青黄不接,律师寥寥无几,适应不了法律服务的火爆需求,各地律师事务所出现了突出的“人少事多”的矛盾。中央看到了存在的问题,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统一了思想认识:允许有关省、市试点建立乡镇法律服务所,以满足广大农村农民的要求。绍兴县司法局紧跟形势,把建设乡镇法律服务所的工作提上议事日程,并大胆付诸实施,积极招募人员,率先在漓渚、钱清、柯桥、齐贤、平水、王坛、马山、皋埠等集镇所在地建立了乡镇法律服务所,为广大农村地区提供法律服务,深受当地政府和农民的欢迎。
秦国光觉得在农村建立乡镇法律服务所,是中央的正确决策,是法律服务领域涌现出的新生事物,有助于律师事务所缓解“人少事多”的矛盾,能满足农村地区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健全法律服务网络,也有利于律师事务所与乡镇法律服务所开展良性竞争,努力提高法律服务的质量,所以应该予以大力支持。于是,他倾其全力,认真做好律师的思想工作,热心扶植乡镇法律服务所,因此深为绍兴人民所赞扬。
为了扶植乡镇法律服务所,秦国光费尽心机,做了大量深入细致的工作。
一是努力做好所内律师的思想工作。
对于建立乡镇法律服务所,所内律师有“三怕”:一怕律师不得不挑起指导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担子,进而分散自己的精力,影响律师的本行工作;二怕乡镇法律服务所羽毛丰满之后抢走自己的业务;三怕乡镇法律服务所对外也打着“律师”的牌子办案,办案失误率多于律师,殃及律师的形象。针对律师同仁的思想顾虑,在司法局的领导下,秦国光带领所内律师,深入全县10个区和43个乡镇、村和专业户,对乡镇企业的现状进行调查,发现企业经营中经济合同纠纷增多,企业上当受骗增多,农民法律服务需求增多的“三多”现象非常严重。全县为数不多的律师确实难以满足农村的法律服务需求。他还带领律师去外县考察,了解兄弟县乡镇法律服务所开展工作的情况,以及它们在及时为乡镇企业、经济联合体、专业户和群众提供法律帮助,宣传多种法律知识,指导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活动,参与调处纠纷中所发挥的积极作用,认识到乡镇法律服务所为缓解群众“请律师难、打官司难”所作出的贡献。同时,这也为扩大律师工作的影响,减轻律师事务所的压力起到很大作用。通过秦国光的细心工作,纠正了律师对乡镇法律服务所的不正确认识,使律师开始自觉投身到关心、支持乡镇法律服务所的实际行动中去。
二是主动为乡镇法律服务所培训人员。
秦国光采用多种方法培训乡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收到了良好的效果。首先是主动协助绍兴县司法局,在乡镇法律服务所开业前抓好人员集中培训。即每家乡镇法律服务所开业前,由律师事务所负责对法律服务所的工作人员进行为其一周的业务培训,秦国光、穆克让等老律师亲自给培训学员讲解法律方面的业务知识,讲解常用法规的要点和法律服务中应该注意的问题。这样的集中培训,先后举办过九次。其次是乡镇法律服务所开业后,根据各所的具体情况再举行集中培训。如1986年8月,律师事务所集中全县八家乡镇的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结合他们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请律师系统地讲授经济纠纷、民事纠纷的处理程序和应对办法、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应尽的责任和服务途径、接待群众法律咨询应注意的问题等业务知识。再者是让乡镇法律服务人员跟班培训。律师事务所接受三家乡镇法律服务所的申请,指定有丰富经验的律师“传帮带”乡镇法律服务人员。跟班培训的最长时间达到半年以上,实践效果较好。参加跟班培训的人员不仅学到了新的法律知识,而且提高了办案能力。
三是与乡镇法律服务所人员联合应聘,共同担任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有效地锻炼了乡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
乡镇法律服务所开业之后,要求乡镇法律服务人员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企业开始增多。但企业的有些法律业务由乡镇法律服务所的人员承担,确实存在不少困难,乡镇法律服务所暂时还不能挑重担。在这种情况下,律师事务所主动提出联合应聘的决策。律师事务所与全县八家乡镇法律服务所联合担任了40多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双方联合,相互协作,各扬其长,解决了不少重大疑难案件。这既发挥了双方的智慧,也提高了乡镇法律服务所的办案水平。律师事务所将一些案情清楚、证据确凿、责任明确有胜诉把握的案件,移交给乡镇法律服务所办,极大地调动了乡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律师事务所也请乡镇法律服务所帮忙,解决律师事务所人员不足的困难。有一次,湖北省某法院通知律师事务所出庭,案件代理律师外出,其他律师人员也无法顶替,律师事务所碰到了困难。在征得湖北法院的同意后,所里请鉴湖、皋埠乡镇法律服务所的两名工作人员代理出庭,解决了律师事务所的燃眉之急,顺利地为绍兴方企业追回了货款。
四是定期对乡镇法律服务所进行办案业务指导。
律师事务所专门指派五名专职律师,分工负责,出任乡镇法律服务所的顾问,对全县八家乡镇法律服务所工作定期进行业务指导,平日接待乡镇法律服务所人员的来访,帮助其分析疑难案子,及时解决困难,打开工作局面,因而获得了广大群众的好评。
五是给予乡镇法律服务所必要的经济支持。
乡镇法律服务所在创办之初,案件少,收入不多,经济比较拮据。为了扶植乡镇法律服务所,律师事务所决定:乡镇法律服务所成立的半年内,所有乡镇法律服务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均由律师事务所无偿提供。对来所参加培训的人员,不仅不收费,律师事务所还出钱为培训人员解决住宿问题。
六是督促检查,引导乡镇法律服务所健康地发展。
律师事务所协助县司法局先后七次对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执业情况进行抽样检查。当发现个别法律服务所的工作人员只重视抓经济收入,不顾社会效益,只办律师辅导案件,不问其他工作的倾向时,律师检查人员就不留情面地提出批评,督促其及时纠正。当发现个别人员各方面素质较差,不适合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时,就建议司法局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为了规范对乡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的管理,律师事务所积极向绍兴市司法局提出建议,制订了枟基层法律服务所暂行管理办法枠。
如今,在绍兴法律服务的战场上,除了律师“正规军”在作战外,还活跃着一支基层法律服务人员队伍。他们是法律服务中的“地方军团”,他们的辛勤努力,踏实工作,弥补了律师力量的不足,给律师事务所减轻了压力,扩大了法律服务的影响。他们为加强基层法制建设,为基层广大农民提供急需的法律服务,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在扶植乡镇法律服务所的建立和发展过程中的种种努力,对新生事物的热心关怀和持之以恒的支持,表现出了秦国光律师对事业的无限忠诚,也展现了他无限开阔的心胸,他不愧是一名顾全大局、名不虚传的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