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制度是一项维护人权、推进民主进步的司法制度,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都重视律师制度。
新中国的律师制度,是在批判和摒弃旧中国律师制度、借鉴苏联经验,并取缔“非法”律师的基础上逐步发展起来的。先后经历了由确立到发展、由被否定到恢复重建的曲折过程。
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人民律师制度就已开始萌芽。当时,各革命根据地的民主政权的司法机关,在处理刑事、民事案件时,就推行了辩护和代理制度。如1932年6月出台的枟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枠,1936年出台的枟川陕省革命法庭条例枠,都对当事人的辩护权和代理权作了初步的确定,为新中国律师制度的建立积累了经验,奠定了基础。
新中国成立后,政府十分重视律师制度的建设。1950年7月,政务院(国务院前身)公布施行的枟人民法庭组织通则枠中强调:县(市)人民法庭及其分庭审判刑事案件时,应当保障被告人有辩护权和请人辩护的权利。1953年,国家已完成国民经济的恢复工作,进入发展国民经济第一个五年计划的新时期。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已成为广大人民的迫切愿望;把建设人民律师制度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也已具备了条件。1954年7月,国家司法部在枟关于试验法院组织制度中几个问题的通知枠中,指示北京、天津、上海等地开始试办律师工作。1954年9月,国家枟宪法枠和枟人民法院组织法枠颁布,这两部法律中都明确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同时,还明确指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任律师为其进行辩护,可以由人民团体推荐的或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为其辩护,也可以由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为其辩护,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时候甚至可以指定辩护人为其辩护。这为律师参与诉讼创造了条件。
在国家枟宪法枠的召唤下,律师工作的试验在全国普遍展开。绍兴当然也不甘落后。1955年,上虞县人民法院试行公开审判制度,允许辩护人出庭为被告进行辩护,为律师在法庭登台亮相创造了条件。嵊县人民法院还专门设立了代书处,允许当事人请律师代写法律文书。翌年秋,绍兴市开始计划筹建法律顾问处。可是,却苦于无法找到现成的懂法律的律师人才。怎么办?组织上想到了秦国光。组织上认为,秦国光虽不是法律院校科班的毕业生,但他自学过法律,在法院已工作过一段时间,已积累了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办案经验。而且,他为人聪明,口才好,又肯勤奋学习,是当律师的合适人选。于是,秦国光被调入法律顾问处工作,并担任法律顾问处的负责人。就这样,秦国光走上了律师工作岗位,加入了新中国第一代律师队伍的行列。
可是,那时党内极“左”路线开始抬头,“阶级斗争”成了时髦的用语,喊得震天响。有人公开宣扬:“律师替‘坏人’、‘犯罪者’辩护,律师不是好东西。”秦国光不是没有考虑到律师工作的风险,也不是没有过思想斗争。然而,他觉得既然是国家工作的需要,就应该服从组织的调遣。于是,他硬着头皮走上了律师工作岗位。
秦国光早已预料到律师工作的艰难。他明白,当时各界对建设律师制度的重要性,实际上还缺乏应有的正确认识,民主法制建设远远没有被提到国家的重要议事日程上来。他预料,律师的辛勤辩护和正确意见,法院可能不会重视并采纳,像群众所议论的那样,律师很可能只是法庭上的一个“花瓶”而已。这样一来,律师真正的作用就很难发挥。但是,作为一名律师的责任感使他爱上了律师工作。他认真履行律师的职责,极其负责地为被告辩护。他相信实行法治是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尽管自己的工作效果可能甚微,但作为律师工作的先行者,他所做的每一步工作,必定会对后人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所以自己的工作是有意义的,是值得的。
秦国光是这样想的,也是这样做的。他开始潜心致力于对律师的辩护效果的研究和总结。他认为公诉人追求的是主观对客观认识的逼真度,逼真度越高,主客观差距就越小;辩护人(律师)追求的是已被起诉书认定的事实的可证伪度,其可证伪度越高,则起诉书认定的事实就越不可靠;审判长追求的是主观对客观认识的确认度,其确认度越高,法官的裁判就越符合客观真实。因此,为了达到刑事辩护的效果,他总是十分用心地调查事实,收集证据,辩论到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是否真实合法,程序是否有问题。秦国光在辩护中论证严密,给人以无懈可击的感觉,使他的辩护词顿然生辉。尽管当时的法庭在众多因素的影响下,可能不会采纳他的辩护意见,可是大家都佩服秦国光的雄辩口才和认真投入的工作态度,被他的执著精神所感动。因此,秦国光的名气一传十、十传百、百传千,逐渐在绍兴和浙江大地传召开来,在社会上产生了较大影响。
1955年下半年和1956年全年,秦国光在刑事辩护的园地中,辛勤地工作着。法律顾问处在设立短短一年多的时间中,就受理刑事辩护案子50余起,代理民事案子29起,接待来访群众639人次,为群众解答法律咨询505人次,代写法律文书104份。秦国光为发展绍兴的律师工作起了先行者开拓建路的作用。可是,绍兴市法律顾问处却好景不长。
1957年2月,毛泽东同志在扩大的最高国务会议上发表了题为枟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枠的重要讲话,提出要把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作为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主题,并且从理论上提出了关于社会矛盾的新学说,系统地分析和阐明了正确处理各方面人民内部矛盾的方针和方法。这无疑是非常正确的。但是,少数资产阶级“右派”却乘党内整风之际,将矛头直指中国共产党,猖狂地向我党发动进攻,攻击我党“一党独尊”,是“党天下”,要求仿照西方“轮流坐庄”,把我党的领导说得一无是处。
问题出来了。5月中旬,党中央指导思想发生了变化,从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转向“对敌”斗争,由党内整风转向反击“右派”。
“右派”的进攻确实需要反击,但“右派”毕竟是极少数。当时,中央的决策出现了一定的偏差,反“右”斗争被严重扩大化了。全国从批判错误思想迅速发展到大规模的点名批判,而且进一步向地县机关、大企业、文艺单位、教育单位扩散,无数仗义执言的爱国知识分子被戴上“右派”的帽子。
绍兴县委也在人民大会堂举行了干部动员大会,县委号召大家擦亮眼睛,坚决把自己单位中的“右派”分子揪出来。一时间,大字报贴满了整个大会堂。一下子弄得人心惶惶。
弹片也飞向了秦国光。“秦国光家是破落地主”,“秦国光参加革命是伪装进步”,“秦国光替坏人辩护,秦国光的立场有问题”? ?批判秦国光的大字报到处都是。在政治生命生死存亡的紧急关头,秦国光一方面感到满肚子委屈;一方面十分冷静,沉住气,一一为自己作了辩护。秦国光说:“向政府提意见是希望政府改进工作,更好地服务于人民,怎么可以说是对政府的不满?”“参加‘土改’工作十分艰苦,要冒着生命危险,同地主、恶霸、土匪展开斗争,哪有这样的伪装进步?”“律师替犯罪人辩护是国家法律规定、赋予律师的职责,为的是使法院减少错判案件,保证法院办案的质量。我按照法律办事,我按照政府的意见行事,我没有丧失立场,律师的辩护是政法工作的需要。”? ?由于领导上也了解秦国光,所以秦国光得以逃脱了厄运,未被打成“右派”。但还是有人称他为“右派边缘分子”,秦国光思想上的压力未获解除,一直顾虑重重。
在1957年极“左”思潮泛滥的影响下,有关部门认为律师制度可有可无,对国家无伤大雅,于是草率地一纸决定,全国各地法律顾问处也被先后撤销。推行不到两年的律师制度便中途夭折。
1958年10月,绍兴市法律顾问处被下令撤销,秦国光又被调回法院继续从事刑事审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