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7年反“右”斗争中,绍兴市法律顾问处四名工作人员中有三人被划为“右派”,只有秦国光幸免于难,未被打成“右派”;但他并未能幸免批判,而是被内定为“右派边缘分子”,具有“中右”思想,被组织有控制地使用。
1958年10月,受极“左”思潮影响,绍兴市法律顾问处的工作几乎遭到了全盘否定,市法律顾问处正式被撤销。秦国光也被调回绍兴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重操刑事审判的旧业。秦国光原是县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后因组建法律顾问处的需要被调入法律顾问处任负责人。法律顾问处被撤销后,秦国光重回法院工作,按理应该恢复他刑庭副庭长的职务,因为毕竟他对党的工作忠心耿耿,在工作中没有犯过重大错误。秦国光识时务,心领神会,对照在法律顾问处遭批判的现实,知道他是不可能再被任命为刑事审判庭副庭长的,于是便安心于审判员的工作,力所能及地完成组织交办的工作任务。
1958年,公、检、法合署办公。公安局长、检察院检察长、审判长、侦察员、检察员、审判员彼此可以代行职权,实行“一长代三长”“一员代三员”,公、检、法三机关相互制约职能被取消,对防范犯罪、侦察破案,减少事故提出了一些过高的指标,以致出现浮夸、虚假现象。并由此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盲目多捕、多判、多管制,刑事案件数量大幅度上升。1959年5月后,中央提出了“少杀、少捕、管制也要少”的方针,收捕人数才大为减少。1964年起,推广“枫桥经验”,出现“捕人少,治安好”的局面。绍兴全县也出现了“捕人少,治安好”的形势。
秦国光调回绍兴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这段岁月中,除了完成上级交办的刑事审判工作外,他还积极投入绍兴县委组织的学习中,参与“反右倾”斗争和“拔白旗”运动,参与贯彻中央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学习运动,参与纠正“左”的错误的讨论。由于政治活动多,秦国光忙于应付,不可能挤出更多时间,去钻研刑事审判工作。
1963年7月,绍兴县委按照中央的指示,把主要精力转移到领导农村开展以“清理账目、清理仓库、清理财富、清理工分”为内容的“四清”运动上,在城市开展反贪污盗窃、反投机倒把、反铺张浪费、反分散主义和反官僚主义的“五反”运动。而开展“四清”则成了当时的中心任务。1965年12月,上虞、诸暨等试点县的“四清”工作基本结束。绍兴地委又领导绍兴、嵊县、新昌等县,普遍开展“四清”运动。秦国光被抽调到新昌县搞“四清”,他在新昌农村一蹲点就是两年。“四清”工作扫尾工作尚未结束,“文化大革命”开始了。“四清”工作队成了“革命”的对象,只得撤离新昌,秦国光也就返回法院工作了。
“文化大革命”初期,群众运动已无法控制,绍兴公安司法机关遭到严重破坏,“人民保卫组”行使公、检、法职能,“彻底砸烂”成了当时最时髦的口号,政法工作受到严重干扰,大批公安司法干警遭到打击、迫害。社会上出现“打、砸、抢”现象,治安秩序一片混乱。
从“四清”回来后,由于“人民保卫组”接替公、检、法工作,法院中人浮于事,秦国光则被下放到稽江人民公社工作,去经受新的考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