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某旅行社曾打出这么一句提示:如果服务满意,请支付导游小费(20元/天)。付小费给导游是国际惯例,一般把消费总额的10%作为小费付给服务者。
山西省制定出《导游人员管理办法》,征求公众意见,该办法率先把“小费”明明白白地列到了“导游合理劳动报酬”里。一时间“该不该给导游小费”招来了争议一片。
如今,旅行社为了招徕客源,纷纷实施低价策略,导游的工资也因此大受影响。有些导游甚至没有固定工资,收入取决于带团的数量。在这种情况下,导游的生存也成了问题,为了谋求个人收入的最大化,导游私自与购物点“合作”,驱使游客在景区购物、消费、娱乐等等,甚至不惜采取欺诈手段赚取回扣,“堤内损失堤外补”,牺牲了游客的利益,引起了游客的强烈不满。
一种观点认为:推行小费合法化,能够有效地遏制导游吃回扣,导游变导购等现象;增加了导游的收入,调动了导游工作的积极性和能动性,从而促进导游提高服务质量。
反对小费合法化理由:一、虽然国外导游收小费是很正常,但这不符合中国的国情。二、小费打不破游戏规则,并不能制止导游拿回扣。三、如果仅仅是因为导游收入太少,就更不应把这笔费用转嫁到游客头上。因为导游是旅行社的职员,他们的工资待遇应由旅行社来承担,而不是让游客埋单。四、给了小费,服务质量就一定能得到提升吗?不能把小费当成推动导游服务质量的动力,给游客提供优质的服务是导游的应尽的职责。笔者认为在目前导游工资制度没有理顺的情况下,小费制度施行后可能会惯坏导游,使其觉得收小费是合情合理的,使这种原本是自愿的行为变成强制性行为,个别导游可能养成看人下菜碟儿的毛病,对给小费的人好服务,对不给小费的人敷衍了事。
因此,有关部门应该出台配套政策,对小费收取问题透明化、规范化、标准化,明确规定,给不给小费的权力在游客手中。此外,要强化对导游职业素质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力度,严禁导游主动索取小费。
旅游业号称“无烟工业”。我国旅游市场前景看好,旅游部门该提高重视程度,以实现与游客的双赢,千万不要天真地以为施行“小费合法化”后,就可消除旅游界多年来形成的积弊,因为它不是“灵丹妙药”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