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食品生产者、经营者来说,消费者通过投诉等方式向政府有关部门寻求帮助,是最具威慑性的维权方式。生产者、经营者可以对消费者的诉求置之不理,但对政府的要求却难以回避。消费者通过政府维权往往能够达到意想不到的效果(下图列出了消费者投诉常见的六大误区)。当前受理消费者投诉的政府部门主要是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所属各级质量技术监督机构与工商行政管理局。前者主要受理因产品质量引发的投诉,后者主要受理因假冒、倒卖、骗卖商品而引发的投诉。譬如山东省的某位消费者于2011年10月从超市购买某品牌火腿肠一箱,生产日期为2011年8月29日,保质期为6个月。其食用后感觉不适、想呕吐。仔细查看外包装及肠体,发现生产日期标注模糊不清,周围留有墨迹,有改动嫌疑,且肠体已经明显变质。该消费者当年是通过消费者协会维权的,他同样还可以向政府相关部门投诉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向政府部门投诉,其应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商家骗卖行为属于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受案范围。通过政府有关部门维权也不是尽善尽美的。政府部门的主要职能是对生产者、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并不是解决其与消费者的争诉。政府相关部门只能通过行使监管权的方式间接的帮助消费者维权,而不是直接解决双方的争议。政府部门更多的是对生产者、经营者作出行政处罚,而不是直接弥补消费者受到的损害。至于消费者自身合法权益的赔付,往往还需要消费者自己通过其他途径进行维权。政府相关部门更关注群体性事件,忽视个别消费者的维权诉求。政府的主要职能是维护全社会的利益,通过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方式保障大多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资源的限制,政府相关部门很难对每位消费者进行特别的保护。
4.通过司法途径维权
司法途径是消费者最后的维权方式,也是最具执行力的维权方式。法院生效的判决书拥有国家公权力作为后盾,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必须配合执行。通过司法途径,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权益能够得到最全面的赔偿。在三鹿奶粉事件的赔付中,受害消费者不仅可以得到患儿医疗费用支出的赔付,而且在患儿急性治疗终结后年满18岁之前,对经各地儿童医院、妇幼保健院和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诊断确认的所患相关疾病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也能够得到赔付。司法途径维权也具有劣势。该途径具有严格的实体要求与程序要求,不允许当事人任意改变已设立的法律规则。消费者通过司法途径维权,必须严格遵守诉讼程序,并提交支持自己主张的各项证据。在没有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下,一般消费者通过司法途径维权并不容易。司法途径维权的成本也相对较高,既包括时间成本,又包括经济成本。如果我们因为购买到一瓶不合格的酸奶而通过司法途径维权,即使最终能够得到赔付,但付出的时间、金钱成本将远远大于最终的赔付。
消费者通过司法途径维权应遵循以下法律程序:
(1)起诉程序。消费者应撰写民事起诉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在该程序中,消费者应注意两个问题:其一,是起诉时应附有支持自己诉讼请求的证据;其二,是可以在起诉的同时提出财产保全,以保证最终胜诉后能够得到实际赔付,但申请保全需要提供担保。
(2)庭审程序。消费者可以自己出席庭审,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在庭审过程中,消费者可以通过法庭调解解决争诉,也可以拒绝调解由法院作出判决。
(3)执行程序。如果消费者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的支持,在判决生效后被告不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时,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教育
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教育是构建食品安全保障系统的重要环节之一。加强食品安全教育,不仅能够唤起广大消费者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视,而且能够丰富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提高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帮助其作出正确的食品消费行为。
对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教育,是维护食品安全的客观需要。食品安全受到威胁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生产者、经营者与消费者各自掌握的食品信息的不对称性。生产者、经营者掌握食品的全部生产、质量等信息,而大多数消费者只能从生产者、经营者处了解与食品相关的信息,对其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全面性也无从考证。信息的不对称为生产者、经营者提供不合格食品创造了条件,严重威胁到食品安全。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的提高、知识的充实,能够弥补信息的缺失,这就需要对消费者进行必要的食品安全教育。
消费者在食品安全知识、态度、行为方面确实存在问题,需要进行教育和帮助。根据云南财经大学陈刚教授提供的食品安全调查报告,在食品安全知识方面多数消费者对相关问题缺乏了解,几乎全部的受访者都不清楚,如果腹泻不可以先洗手后为家人做饭;在对待食品安全问题的态度方面,部分消费者仍然忽视食品的安全,存在30%的受访者认为每次都用干净的布擦洗案板太麻烦;在食品消费行为方面,错误的行为在多数消费者中普遍存在,95.5%的受访者喝过生水,87.3%的受访者吃过剩冷饭。食品质量不存在问题,但消费者缺乏相关储存或烹饪食品的知识,其错误的行为也能够引发食品安全问题。根据香港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物安全中心统计,2011年香港居民因食物储存不当而引发食物中毒人数为205人,较2010年71人大幅上升。消费者自身缺乏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常识,已成为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对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教育势在必行。
虽然食品安全问题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但消费者只需掌握所涉及食品安全的最基本的常识,为此,有关教育部门要为消费者选取合适的食品安全教育内容,并为不同类别的消费者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教育。对消费者的教育其内容大体可分为三个部分,即规范类知识的教育,行为类知识的教育以及科学类知识的教育。
规范类知识的教育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是对消费者进行必要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教育。譬如2011年6月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举办期间,除组织食品安全论坛外,活动组织者还开展了“食品安全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校园”等一系列活动,重点宣传《食品安全法》等基本法律规范。消费者全面了解食品安全的基本法规,有助于其行使食品安全监督权,并且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也能够清楚自己所拥有的维权途径与方法。其二,是对消费者进行必要的食品安全技术规范的教育。2007年6月28日,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组织召开了统一编写食品安全专项技术要求的会议,之后开启了我国食品安全技术规范统一制定工作,随之还开展了食品安全技术规范的科学普及宣传,以帮助消费者更好地了解食品安全技术标准,对食品的质量作出自己的判断,在选择食品时更具有科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