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和责任都是可诉的,完不成工作任务或者在完成过程中造成各种损失,不管是越权、不作为还是滥用职权,都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其中主要是依据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和公务员法。如,2000年6月初,某经贸公司向管辖县环保局、工商局提出投资建设苦味酸(俗称黄色炸药)生产项目的申请。县环保局和工商局分别批准了该经贸公司的申请。项目正式投入生产后,市环保局接到群众举报,称该经贸公司排放污水,造成对其周围环境严重污染。市环保局经过调查,认为该经贸公司未按《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程序报批,擅自投资生产苦味酸,利用渗坑排放污水,造成厂区附近土壤及饮用水井水质污染。据此,认定该经贸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决定对经贸公司罚款人民币5万元,并在一个月内清除所排放废液及已污染的土壤。该经贸公司不服市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决定,遂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市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在审理过程中,复议机关围绕本案的焦点问题,进行了实地勘查,认为:经贸公司投资建设苦味酸生产项目,虽然经过申请并得到环保、工商部门的审查批准,但根据《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民用爆炸器材工厂,必须符合法定的前置审批条件,环保、工商部门审批同意投资建设苦味酸生产项目,属于越权许可行为。因此,经贸公司实际上并未真正取得合法的苦味酸生产资格,且在生产过程中造成对周围环境的污染。上述行为违反了《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水污染防治法》,依法予以处罚。但市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明显适用法律错误;给予其 5万元罚款不适当。为此,市政府决定撤销市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对于非政府组织的责任是可诉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主要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来解决。
对于领导小组等临时性的协调机构,由于其工作一般是向其成员单位发布指导性意见,不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因此是不可诉的。
(三)机构参与的程序保障原因
各类机构参与土地退化防治工作的程序保障方面,虽然在一些法律法规中有零星的条款规定,但到底怎么参与、参与的方式、参与的范围、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等还缺乏系统的、具体的规定,从而导致其参与是被动的、不明确的、随意的,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机构和公众参与的广泛性、公正性。已有的程序规定许多也执行的不理想。还有的受机构本身性质的限制,如领导小组等临时性的协调机构虽然下设了办公室等执行机构,但由于其机构的不常设性,法律地位不明确,使领导小组等临时性的协调机构在具体参与土地退化防治工作时,则没有程序保障。
§§§第三节 在法律、政策和机构能力建设中
防治土地退化的经验
一、防治土地退化的法律经验
(一)立法方面的经验
甘肃省地方立法在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和土地退化防治方面的主要经验,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点:
第一,坚持地方立法不抵触、可操作、有特色的原则,努力解决土地退化防治工作的突出矛盾和实际问题,适时将防治土地退化的成功经验和成熟做法上升为法律规范。所谓不抵触是指地方立法要符合宪法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立法宗旨和精神,不对应当由上位法规定的事项作出规定,不与上位法的具体规定相冲突,不超越法律规定的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的范围。所谓有特色是指地方立法要充分反映本地经济状况、地理资源、历史传统、法制环境、人文背景、民情风俗等对立法调整的需求程度,揭示导致土地退化的法律的、政策的、经济的、教育的原因,规范社会各方面的行为,注意解决本地突出而中央尚未立法的或者需要地方先行、国家统一立法不宜解决的属于本地方的特殊的问题。所谓可操作是指地方立法要在补充、细化上位法上下工夫,突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让老百姓看得懂,在实践中行得通,真正管用。在制定涉及土地退化防治的地方性法规时,甘肃始终坚持这三项原则,例如,为了细化土地管理法确定的土地使用权,甘肃在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时,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一次性开发国有土地50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50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由地一级人民政府批准;100公顷以上600公顷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再比如,1995年出台的《甘肃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1998年出台的《甘肃省农村能源建设管理条例》、2004年出台的《甘肃省湿地保护条例》等都是自主性、创制性立法,弥补了国家立法的不足,较好地体现了地方特色。
第二,编制立法规划和计划时,充分体现可持续发展理念,突出与生态建设相关的立法项目,善于运用立法手段规范和调整土地退化防治方面的各种利益和矛盾,充分发挥法律制度的保障作用。如甘肃省人大常委会2007年立法计划就将《甘肃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甘肃省石羊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甘肃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黄河甘肃段水污染防治条例》、《甘肃省安西极旱荒漠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列为制定项目;将《甘肃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甘肃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甘肃省肥料管理条例》、《甘肃省讨赖河流域管理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办法》、《甘肃省气象灾害防御管理条例》列为调研起草项目。甘肃省人民政府2007年立法计划将《甘肃省农作物种子基地管理条例》作为规章制定的项目;《甘肃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甘肃省排污费征收使用若干规定》、《甘肃省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甘肃省野生动物危害群众农作物及人畜安全补偿办法》、《甘肃省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细则》、《甘肃省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甘肃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作为规章调研起草项目。
第三,坚持立法为公,克服部门利益。对防治土地退化的法规草案,在起草、修改、论证和审议等各个环节,坚持开门立法,公众参与,充分听取和采纳综合生态系统管理部门行政相对人及基层群众的意见,克服和防止部门利益,提高法规质量。在设定土地退化防治的内容时,充分考虑各个部门的权力和职责以及相关社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努力形成分工明确、运转协调、管理有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切实做到权力与责任相平衡,权利与义务相统一。
第四,努力探索创新,提高立法质量。不论是实施性立法,还是创制性立法,把立法质量放在首位,根据客观实际,需要几条定几条,成熟几条立几条,不追求体例完整、要素齐备。如在重新制定《甘肃省草原条例》时,充分应用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理念,突出生态保护优先,坚持了以下几个原则:责权利相结合,处理好国家、集体和农牧民之间的关系,特别注意维护农牧民的利益;正确处理畜牧业生产和生态建设的关系,把草原的保护和建设放在首位;加强对草原的合理利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运用法律手段,利益机制,引导和鼓励农牧民切实保护和建设好草原;强化监督检查,完善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根据上述原则,重新制定后的《甘肃省草原条例》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规范:(1)完善了草原承包经营责任制,规范草原承包经营权的合理有序流转,强化草原所有权及使用权的管理;(2)加强草原的规划与建设,通过建立草原调查制度、统计制度和草原生态、生产预警制度,为科学合理地利用草原、保护草原提供依据;(3)通过确定合理载畜量、实行轮牧休牧、提倡舍饲圈养以及加强征占草原的管理,建立科学、合理、永续利用草原的良性循环机制;(4)通过划定基本草原,实行禁牧制度,禁止开垦草原、乱挖野生固沙植物以及加强草原防火及鼠虫害防治,切实保护草原生态环境;(5)适应依法行政的要求,加强草原监理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草原监督检查;(6)强化了法律责任等。通过这些规定,将对保护甘肃草原,促进草原建设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立法实施的经验
第一, 学习宣传,提高防治土地退化的法制意识。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是保证执法质量的前提,在防治土地退化的相关法规出台后,通过组织培训、报刊网络、新闻发布会等途径宣传法律规定,扩大影响,提高广大群众参与防治土地退化的积极性。
第二,严格执法,维护法律的权威。涉及土地退化防治的各相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权,对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土流失和土地退化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第三,积极开展执法检查,确保有关防治土地退化的法律法规落到实处。每年甘肃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及其执法部门都会组织执法检查活动,对一些重点和热点问题进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进行解决,并对法律法规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立法方面的缺陷,及时予以反映,提出修改建议。如1989年制定的《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细则》,由于制定得比较早,随着上位法的修改以及近20年草原的发展变化,已不适应当前草原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实际,省人大常委会经过执法检查,将该《细则》的修订列入了2006年立法计划。
(三)司法保障的经验
省内各级司法机关为促进生态保护,防治土地退化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归纳起来,其经验概括为:对不服行政裁决、行政复议提出行政诉讼的案件,侵害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案件,能够做到及时受理,依法审判,维护法律的权威。对举报、投诉以及涉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违法的案件,能够依法维护环境的公平正义和环境民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环境领域的合法权益。如定西市在2005年11月24日组织查处该市天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无证违法经营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鲟鱼一案,执法人员在违法者拒不配合的情况下,对其进行立案调查,严格按程序依法办案,违法者仍不接受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过了对方既不履行义务,也不起诉仍然继续采取软对抗的情况下,执法部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得到法院的支持,两个月后,法院依法作出了处罚裁定。严格的执法,受到了上级主管部门的表彰。通过这一执法实践,增强了依法办事的信心,执法部门举一反三,对符合经营利用鲟鱼类条件的22家餐馆和集贸市场办理核发了《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依法收取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11 400元,对符合水域滩涂养殖规划的100家水产养殖户,办理了水域滩涂养殖许可证。通过这些措施,强化了公民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意识,规范了合法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的行为,保护了野生动物资源。
(四)改善土地退化防治立法环境的优先活动
突出生态立法。在编制甘肃省2008—2012年及以后的立法规划时,突出防治土地退化方面的立法内容,重点研究、积极制定《甘肃省石羊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甘肃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甘肃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黄河甘肃段水污染防治条例》、《甘肃省林地保护条例》、《甘肃省土地退化防治条例》和《甘肃省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条例》等法规;抓紧修订完善这次评估中缺陷较多的《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和《甘肃省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法规,把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理念贯穿于上述法规中。
建立立法评估制度。按照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的原则和法律要素,对防治土地退化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进行全面的评估,本着立、改、废并举的原则,该修订的修订,该废止的废止,逐步建立较为完备的土地退化防治法规政策体系。
完善立法协调机制。今后制定或者修改涉及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时,应当建立协调制度,按照IEM基本原则和法律要素起草、调研论证和修改,把农业草原、林业湿地、环境保护、防沙治沙、土地矿产、水土保持、野生动植物保护等作为一个整体,通过召开咨询会、联席会、座谈会等形式,征求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协调解决各种矛盾,统一认识,提高效率。
推进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在立法过程中,要实行立法者与理论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社会公众参与相结合的立法机制,坚持开门立法,推进立法的民主化进程。具体措施是:(1)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建议或草案;(2)通过书面征询,召开座谈会、听证会、专家论证会,新闻媒体等形式,公示法规草案,广泛征求各方意见;(3)学习考察省外、境外先进立法经验;(4)建立立法顾问、立法助理、立法咨询等制度;(5)建立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制度;(6)完善立法联系点制度;(7)整合立法资源,开展与有关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的立法研究合作制度,进行立法理论和应用研究,为提高立法质量提供技术支撑。
二、防治土地退化的政策经验
甘肃省十分重视政策在防治土地退化中的作用,制定了一系列符合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的措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一)坚持政策与法律法规的协调性
在制定政策时,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保持了与上位法的一致,使政策与法律法规相衔接,维护了法制的统一,使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得到有效的执行。从法律法规的协调性看,在其理念和做法上,注意做到了五个转变,即:从单一治理向综合治理转变;从单纯依靠行政手段向行政、经济、法律、教育等多种手段转变;从政府主导向多元主体参与转变;从单一的投资体制向多元化的投入机制转变;从依靠传统经验向依靠科技进步转变。如,疏勒河流域开发项目,在人地矛盾、人水矛盾、人与自然矛盾十分尖锐,生态压力不断加大情况下,2004年甘肃省果断调整政策,采取新的办法,制定新的方案,减少移民输入,减少土地开发,增加生态用水,土地开发面积由80万亩调减为40万亩,移民人数由20万人调减为7.5万人,农业水资源利用率由91.6%调减为67%,林地覆盖面积由11%提高到15%,从2005年起每年还向下游生态调水1.8亿立方米,使整个流域的生态、经济和社会环境发生了喜人的变化。
(二)注重政策的合理性、公正性和效率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