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重视土地资源和水资源的保护,明确了社会主体关于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和管理的责任,规定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工作,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和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谁破坏谁恢复、谁污染谁治理,体现了保护与利用并重的原则。
第二,规定了具体的监督管理机制和管理职责以及油田开发活动的有关行政管制措施。
第三,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体现了注重长期规划的原则。
第四,规定油田生产单位应当实行清洁生产,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防止油田生产活动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油田生产单位应当建设清洁井场,做到场地平整、清洁卫生,体现了生态市场双赢的原则。
第五,规定油田生产单位新建油区专用道路占用土地的,应当依法报批,并采取措施保护耕地、植被和石被。自然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油田勘探开发生产活动;已经开发生产并造成损害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限期治理。这些规定,体现了活动瞻顾生态的原则。
《条例》与IEM理念和原则的要求进行对比,仍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主要表现为虽然对资源和生态的调查、监测、统计、评价作了规定,但不够全面。资源和生态的宣传、教育、科研、公众参与、技术服务及当事人纠纷处理方面未结合当地实际作出规定,而是由其法律法规进行指引和规定。
最后综合评分为71.3分。
§§§第二节 领域法质量评估方法及其实例
一、领域法评估方法及其操作说明
领域法评估的方法和单项法基本一致,所不同的是将涉及土地退化防治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其法律渊源和内在联系分为八个领域进行评估。其评估过程分为四个步骤:
第一,按照项目评估要求,找出各个领域法相关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第二,对筛选的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根据20个法律评估要素的要求进行条款归类分析。找出领域法中缺失的相关法律要素。
第三,进行能力初评,这是对领域法进行的定性分析。根据条款归类分析的结果,将其与评价指标进行对照分析,列出所评估的领域法综合生态系统管理能力初评表,对20个要素在要素呈现、内容表达和实施成效方面进行初步评价。
第四,评价领域法综合生态系统管理(IEM)能力。就领域法与评价指标对照分析后的能力初评结果,结合生态系统管理的原则要求,对每个要素所得到的评级进行归纳、总结和文字说明,分析每个要素的欠缺、优势及其原因,结合土地退化问题和原因的分析就该领域法对如何完善立法、加强执法提出建议。
(1)领域法的20个要素的呈现性评价,分为以下五等:
A. 领域法内有明文有规定;
B. 领域法内的要素内容主要被地方法规所指引;
C. 领域法内的要素规定主要被地方法规所支持;
D. 领域法内的要素内容主要被国家法律所指引;
E. 领域法内的要素规定主要被国家法律所支持。
(2)领域法20个要素内容表达性是指所有领域法条款反映的内容是否贯彻了IEM原则,还有哪些差距和需要完善的地方,其评价:
A. 覆盖比较全, 且所反映的内容与IEM原则和要素指标比较相符
B. 覆盖比较全, 但所反映的内容与IEM原则和要素指标尚有差距
C. 有涉及, 且所反映的内容与IEM原则和要素指标比较相符
D. 有涉及, 但所反映的内容与IEM原则和要素指标尚有差距
E. 几乎没有表达
(3)领域法20个要素内容的实施性评价:
A. 经常性适用, 实施成效好
B. 一般性适用, 实施成效好
C. 经常性适用, 实施成效一般
D. 一般性适用, 实施成效一般
E. 基本上不适用
关于领域法评估方法及其操作说明具体参见表16-34。
二、领域法评估实例
(一)野生动植物保护领域法能力评估
1. 野生动植物保护领域法简要说明
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于1988年11月8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并于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该法进行了修改,这部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该法自实施以来,在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1992年2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林业部于1992年3月1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旨在更好的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精神。该《条例》的颁布实施,在拯救部分日益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1996年9月30日,我国第一部专门保护野生植物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由国务院正式发布,并自1997年1月1日起实施。其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保持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
近些年来,农业部针对野生植物的收集、保存及原生地保护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农业野生植物的保护和管理,农业部还成立了野生植物保护领导小组并专门成立了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办公室。农业部于2002年8月12日审议通过了《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旨在保护和合理利用珍稀、濒危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加强野生植物管理,更好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该《办法》的颁布实行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来说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该《办法》使法律的规定更加具体,更具有了可操作性,因而在实际中能更好地解决面临的问题。
上述法律和实施条例使我国野生动植物保护在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迈出了可喜的步伐。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包括国际条约、宪法、刑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以及地方法规等保护野生动植物的法律体系。这在土地退化的警钟已经敲响的今天具有不同寻常的意义。土地退化的主要原因是人类活动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如不可持续的农业土地利用、落后的土壤和水资源管理方式、森林砍伐、自然植被破坏、自然灾害等。而野生动植物是生物圈中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尤其是野生植物。它们与土地资源的状况之间是相辅相成,共兴共衰的关系。
2. 对各要素评级情况的文字分析
要素一“立法目的和依据”在本领域法中有明文规定,覆盖比较全,且所反映的内容与IEM原则和要素指标比较相符,实施成效好。
要素二“适用范围和对象”在本领域法中有明文规定,覆盖比较全,且所反映的内容与IEM原则和要素指标比较相符,实施成效好。
要素三“在社会主体关于自然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和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在本领域法中有明文规定,覆盖比较全,但所反映的内容与IEM原则和要素指标尚有差距,实施成效好。
要素四“农村土地权益和质量的保护”,没有规定。
要素五“政策”在本领域法中有所涉及,且所反映的内容与IEM原则和要素指标比较相符,实施成效一般。
要素六“主要的名词术语界定”,本领域法中的四部法律法规均对其中所涉及的专有名词进行了定义,进一步明确了野生动植物保护法的保护对象,使法律法规的针对性更强。
要素七“共同管护义务”,在本领域法中《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中对此没有规定。本要素强调生态系统方式要求所有相关的机构、部门、单位、个人彼此配合、共同参与、综合协调。其余两条例对此虽有所涉及,但与IEM原则的要求尚有很大差距。因此,在今后修改和完善本领域法的过程中,要充实此项要素的规定。
要素八“政府和行政机关的职能”,本领域法中的四部法律法规对此要素均有涉及,所体现内容与IEM原则的要求尚有差距。
要素九“利益关联机构(或组织)的设置和作用”,本领域法中对此项要素没有任何规定。这是一个极大的立法缺憾。
要素十“行政管制”在本领域法中有明文规定,覆盖比较全,所反映的内容与IEM原则和要素指标尚有差距,实施成效好。此项要素的反映及评价情况在二十个要素中是较有优势的。这使本领域法有了可操作性,是值得肯定的。但在今后领域法的完善过程中,仍要注意全面的引入IEM原则,使其得到完整体现。
要素十一“教育、科研和宣传”,本领域法中,《野生动物保护法》对此项要素没有规定。其余三法对此项要素虽有涉及,但所反映内容与IEM原则和要素指标尚有差距,实施成效一般。
要素十二“调查、监测、统计和评价”,在本领域法中《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对此项要素没有规定,其余三法对其均有涉及,且所反映内容与IEM原则比较相符,实施成效较好。
要素十三“公众参与”,在本领域法中,仅有《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对这项要素有所涉及,但所反映内容与IEM原则差距很大,实施成效一般。
要素十四“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生态保护规划、区划和计划”,IEM原则8规定:认识到生态系统管理的生态系统过程、目标的不同的时限的变化性和结果滞后性,生态系统管理目标的设定必须是长期性的。
要素十五“资源生态和生态系统管理”,本领域法中只有《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对此有所规定,但所反映内容与IEM原则有很大差距,实施成效一般。
要素十六“财政投入和市场激励机制”在本领域法中对此项要素没有涉及。其实,野生动植物保护是一项细碎而庞杂的工作,需要热心、细心与耐心,应当在法律中明确适当的激励机制。
要素十七“遵守、执行和监督”在本领域法中,此项要素仅在《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有所涉及,但是没有反映IEM原则的任何内容。这项要素的缺位影响了本领域法的可执行性,应予以完善。
要素十八“纠纷解决机制”在本领域法中没有体现。
要素十九“法律责任”在本领域法中有明文规定,覆盖比较全,且所反映的内容与IEM原则和要素指标比较相符,实施成效一般。在民事、行政与刑事三种责任的分配中,主要是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本要素在二十项要素中的反映情况属于较好的,但仍有相关规定缺乏系统性,不便于操作的缺点。今后应总结执法中遇到的问题,以完善本要素的内容。
要素二十“其他”,此项要素属于“兜底条款”。
3. 各要素欠缺、优势及原因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