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照IEM20个法律要素和12项原则归类综合分析,从其要素的呈现性来看,多数要素被法规所体现并有明文规定,个别要素内容被其他法律所指引或支持,呈现性比较好;从要素内容的表达性来看,覆盖比较全面,但所反映的内容与IEM原则和要素指标尚有差距;从要素内容的实施性来看,属于经常性适用,实施效果一般。从整体看,本《办法》较好地贯彻了IEM的有关理念:
第一,该法规通过建立土地权益保护、土地用途管制、土地有偿使用等制度,实行土地利用的规划、计划管理,充分保护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合理安排土地利用在空间、时间上的分配,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二,特别关注土地开发利用中的生态保护问题。通过分级制定、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引导合理开发利用土地;同时,全面协调、加强土地综合生态管理相关部门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社会成员间的共管、协作关系,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方面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第三,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一次性开发国有土地50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50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批准;100公顷以上600公顷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这一规定体现了IEM生态制约管理的原则。
第四,规定土地利用规划、基本农田保护方案等土地管理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通过广泛听取社会公众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吸引公众的参与,使土地的利用和保护政策措施得到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同,使土地政策利益体现更趋合理,这体现了广泛社会主体参与的原则,大大增强了法规的实施性。
土地资源的调查、统计、评价、监测等基础工作进展较快,对做好土地资源管理提供了基础保障,为准确地掌握土地资源的利用现状和科学管理土地提供决策依据。
在重视和发挥妇女在防治土地退化中的作用、保护生态移民权益方面还需进一步完善。
最后综合评分为73.6分。
3. 《甘肃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综合生态系统管理(IEM)能力评价小结
土地资源是国家的重要资源。我国又是土地资源相对贫乏的国家,在有限的土地资源中人均占有耕地远远低于世界的平均水平,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耕地是农业生产的基本保障,甘肃省地处内陆,气候干旱,虽地域广阔,但人多耕地少,耕地质量差,后备土地资源短缺,现有耕地退化严重。由于历史原因,在基本农田保护方面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比较严重,使人均耕地由20世纪80年代末的2.4亩下降到1996年的2.12亩;二是在“经济热”的过程中,乱圈乱占耕地,一些地方出现了多占少用、占而不用、闲置撂荒现象;三是一些地方在调整农业生产结构上,盲目占用耕地;四是一些农户擅自改变耕地用途,在耕地内建窑、建房、建坟、取土或采矿等行为。针对上述情况,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甘肃实际,1997年11月25日经甘肃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甘肃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02年3月30日经甘肃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正后重新公布。修改后的《条例》包括总则、划定、保护、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33条。《条例》实施以来,在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严格控制占用耕地,遏止耕地数量锐减,提高耕地质量,防止土地退化,保障农业以及整个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对照IEM20个法律要素和12项原则归类综合分析,从其要素的呈现性来看,大多数要素被法规所体现并有明文规定,个别要素内容被其他法律所指引或支持,呈现性比较好;从要素内容的表达性来看,覆盖比较全面,但所反映的内容与IEM原则和要素指标尚有差距;从要素内容的实施性看,属于一般性适用,实施效果较好。从整体看,本《条例》较好地贯彻了IEM的有关理念:第一,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基本农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管理的方针,建立监督检查制度,认真做好 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与综合生态管理注重长期规划的原则;第二,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方案应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业资源区划为依据,科学合理的确定。全省基本农田应当占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八十以上,这体现了生态制约管理的原则;第三,规范了各级政府、相关农业、环保等部门在耕地保护中的职责;第四,规定了省、市(州)、县(市、区)建立基本农田开发建设专项资金的制度;第五,针对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条款,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第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地力与施肥效益进行长期定位监测,并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对基本农田的环境质量 进行监测与评价,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基本农田环境质量和发展趋势的报告,体现了信息互动共享畅通的原则;第七,为了确保基本农田管理的有效进行,规定了稳农的财政投入机制,设定了对保护基本农田而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第八,规定了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利益关联的居民住房利益;第九,规定在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要落实到乡、区、片、地块,体现了管理面向基层、目标着眼于社会的原则;第十,规定了较为严格的行政管理措施。
但是,与IEM理念和原则的要求进行对比,仍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1)对社会主体,特别是妇女、少数民族等关于在基本农田保护的作用没有做出特殊的规定;(2)在基本农田保护中的教育、科研技术服务、推广机构的设置和作用以及宣传规定得不够完善;(3)缺乏基本农田管理的纠纷调解机制;(4)对生态移民权益的保护以及对有利于土地耕作和土地保护的伦理、民俗、传统知识和技巧的保存和继承方面是空白,仍需要进一步完善。
最后综合评分为77.5分。
3.《甘肃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综合生态系统管理(IEM)能力评价小结
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对人类社会的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建立自然保护区,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及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是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有效措施之一,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也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改革开放以来,甘肃省自然保护区事业得到了较快发展,到1998年底,全省已建成森林、荒漠、湿地生态系统及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35个,总面积504.53万公顷,占全省国土面积的11.1%,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5个,省级自然保护区25个,地(市)级自然保护区1个,县(市)级自然保护区4个。但在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方面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一些地方和部门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重要性缺乏认识,片面强调眼前利益和局部利益;已建的自然保护区类型不够全面,缺少自然遗迹和野生植物类型;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建立程序不够明确规范;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不健全,人员不足,经费投入不足,制约了自然保护区事业的发展,大部分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水平低。根据《甘肃省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1996—2010年)》,到2010年全省自然保护区将达到59个,为加强自然保护工作,在保持经济增长的同时,保护自然资源,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规范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1999年9月26日,甘肃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甘肃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共30条。
对照IEM20个法律要素和12项原则归类综合分析,从其要素的呈现性来看,大多数要素被法规所体现并有明文规定,个别要素内容被其他法律所指引,呈现性比较好;从要素内容的表达性来看,覆盖比较全面,但所反映的部分内容与IEM原则和要素指标尚有差距;从要素内容的实施性来看,属于一般性适用,实施效果较好。从整体看,该《条例》较好地贯彻了可持续发展和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的理念和原则精神,立法宗旨和目的,符合生态保护的原则要求:
第一,规定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应坚持全面规划、依法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体现了保护利用并重的理念。
第二,明确了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相关管理部门及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三,规定自然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可以会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和有关村民委员会、单位,组成保护协调组织,开展宣传教育、订立保护公约、协调各方关系等,共同保护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体现了管理面向基层的原则。
第四,将自然保护区划分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缓冲区禁止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实验区内,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可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标本采集、考察等活动;经省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开展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
第五,明确了社会主体在自然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中的责任和义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体现了公众参与的理念。
《条例》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的调查、监测、统计、评价等虽作出规定,但生态评价机构的工作机制、评价结果的指导作用不够全面,《条例》对自然保护区管理的纠纷解决机制、有关技术服务推广方面规定还不够完善。
最后综合评分为77.0分。
3.《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综合生态系统管理(IEM)能力评价小结
《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是1994年经甘肃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并于1997年和2004年进行了两次修正。主要内容为总则、管理职责、环境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及法律责任,共六章58条。
对照IEM20个法律要素和12项原则归类综合分析,从其要素的呈现性来看,大多数要素被法规所体现并有明文规定,个别要素内容被其他法律所指引,呈现性比较好;从要素内容的表达性来看,覆盖比较全面,但所反映的内容与IEM原则和要素指标尚有差距;从要素内容的实施性来看,属于一般性适用,实施效果较好。从整体看,本《条例》较好地贯彻了可持续发展和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的理念:
第一,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检举和控告,体现了广泛社会主体共同参与的原则。
第二,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体现了注重长期规划的原则。
第三,规定环境保护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体现了保护利用并重的原则。
第四,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考虑当地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状况,遵循生态规律制定经济发展政策,控制人口增长,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维护生态系统的稳定和良性循环,使经济发展与自然资源的增殖和储量相协调,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第五,规定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捕猎、毒杀、采伐、加工、收购、销售国家和本省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体现生态制约管理、遵循自然规律的原则。
第六,规定合理使用草原,保护草原植被。防止过量放牧,防治草原病虫鼠害。禁止开垦和破坏草原,禁止在荒漠草原、半荒漠草原和沙化地区砍挖灌木、药材及其他固沙植物。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用地。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矿受到破坏的,采矿单位和个人应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等措施予以恢复,防止水土流失,这些体现了生态系统保护优先、市场生态双赢的原则。
第七,明确了社会主体在自然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和管理中的责任和义务。重视土地资源及生态系统管理规划以及各主体在环境保护中的共同管护义务。在行政管制方面,《条例》有9个条款规定了污染限期治理、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排污收费、环境保护“三同时”等项制度,及饮用水源保护措施。贯彻资源管理和生态系统管理的原则,明确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条例》还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的调查、监测、评价、环保科研、宣传教育、环境保护技术服务、信息沟通、公众参与等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有关名词和术语的界定解释,由其他法律法规所指引。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的形式、保障机制、环境保护技术服务和推广机构的设置和作用,及发挥市场激励作用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地完善。
最后综合评分为78.2分。
3. 《甘肃省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综合生态系统管理(IEM)能力评价小结
《甘肃省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是2006年1月经甘肃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共37条。
对照IEM20个法律要素和12项原则归类综合分析,从其要素的呈现性来看,多数要素被法规所体现并有明文规定,个别要素内容被其他法律所指引或支持,呈现性比较好;从要素内容的表达性来看,覆盖比较全面,而且所反映的内容与IEM原则和要素指标比较相符;从要素内容的实施性来看,属于一般性适用,由于本《条例》刚刚开始实施,从了解的情况看,油田生产单位和当地政府正在组织落实,起步良好。从整体看,本《条例》较好地体现了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系统综合管理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