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文帝“除肉刑”,是著名的德政措施。
《汉书·刑法志》在“其除肉刑”诏令之后,又有官吏执行落实的记录:“丞相张苍、御史大夫冯敬奏言:‘肉刑所以禁奸,所由来者久矣。陛下下明诏,怜万民之一有过被刑者终身不息,及罪人欲改行为善而道亡繇至,于盛德,臣等所不及也。臣谨议请定律曰:诸当完者,完为城旦舂;黥者,髡钳为城旦舂;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止者,笞五百;当斩右止,及杀人先自告,及吏坐受賕枉法,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已论命复有笞罪者,皆弃市。罪人狱已決,完为城旦舂,满三岁为鬼薪白粲。鬼薪白粲一岁,为隶臣妾。隶臣妾一岁,免为庶人。隶臣妾满二岁,为司寇。司寇一岁,及作如司寇二岁,皆免为庶人。其亡逃及有罪耐以上,不用此令。前令之刑城旦舂岁而非禁錮者,如完为城旦舂岁数以免。臣昧死请。’制曰:‘可。’”原来的肉刑处罚分别有所替代,刑期也得以明确。
肉刑,是造成人为残疾的刑罚形式。汉文帝认识到“夫刑至断支体,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楚痛而不德也”,宣布“除肉刑”,是刑法史上的一次重大进步。汉景帝即位后颁布诏书颂扬汉文帝功德,将“去肉刑”与“赏赐长老,收恤孤独,以育群生”相并列,以为:“此皆上古之所不及,而孝文皇帝亲行之,德厚侔天地,利泽施四海,靡不获福焉。”从总结社会福利史的角度看,肉刑的废除,确实也是使社会上残疾人大量减少的进步措施。
有学者评论说,“举千数百年相沿之成法,一旦欲变而易之,此非有定识以决之,定力以行之,则众说之淆乱足以惑其聪明,众力之阻挠足以摇其号令,故变之难也。文帝因一女子之书发哀矜之念,出一令而即施行,其定识、定力为何如?”
汉文帝时代,肉刑全部废除。汉景帝时,又恢复宫刑。至东汉安帝永初年间,又接受陈忠的建议,不再使用宫刑。魏晋时代,曾经有是否恢复肉刑的讨论,然而最终没有恢复。南北朝时代有的政权部分曾经使用肉刑。因而有的研究者认为肉刑的彻底废除是在隋代。但是汉文帝以“除肉刑”为主体内容的法制改革,以及所谓“夫刑至断支体,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楚痛而不德也”的动机,在法律思想史上和社会福利史上共有的进步意义,是不可抹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