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村辍耕录》曰:元朝至正乙酉冬(1345 年),朝廷派遣整肃官僚队伍的奉使宣抚到江西、福建诸道,问民疾苦,然而政绩昭著者还达不到十分之二三。对这件事,江西书生黄如征冒着杀头的危险,拦驾上书。
信的内容指斥一些地方官员与巡视地方的监察官员沆瀣一气,“上下交征,公私朘剥,赃吏贪婪而不问,良民涂炭而罔知”的怪状。同时引述了几首民谣:“九重丹诏颁恩至,万两黄金奉使回。”“奉使来时,惊天动地;奉使去时,乌天黑地;官吏都欢天喜地,百姓却啼天哭地。”“官吏黑漆皮灯笼,奉使来时添一重。”黄如征强调说,这些歌谣都是老百姓不平之气郁结于怀而发出的声音。最为重要的是,黄如征认为,什么样的人担任监察御史,要看实迹,朝廷不能“遴选非人”,不法的官员向皇帝汇报时,会“妄称官清民泰,欺诈百端,昏蔽主听”。庆幸的是,元顺帝看了黄如征的信,没有将他归入攻击朝政、诽谤大臣之列,反而给了他官职,黄如征感谢天子恩德,“受命而不领职”。
黄如征是幸运的,对皇帝说了那么严重的话,不仅未受责罚,而且受到奖赏,这在专制社会极其不易。也许,黄某的几句话,说出了监察部门的实际。《元史·顺帝纪》四记载:“时诸道奉使,皆与台宪互相掩蔽。”当然,奉使官员中能力和素质都很好的人是不少的,如泰定年间的齐履谦、至正年间的苏天爵等,在出使巡行中严格执法,真正起到了纠察地方官吏的效果。任用素质低下,昏庸无能的官员,责任不在官员本身,而是专制的皇权。
古人设立监察制度,目的在于两点,或者说古代监察制度具有两种政治职能。其一,监控职能:监察官吏,肃正纪纲,以加强中央集权君主专制;其二,调节职能:监督君主,维护法制,以协调君主专制与官僚政治的关系。吴观文先生说,宋元以前的隋唐时期,这两种职能由御史台与谏官和给事中三个系统掌管。御史台主管弹纠不法,监察百官,谏官和给事中则分别掌规谏讽谕,封驳诏令,监督君主。这三个机构,构成了一个严密的上下监控,相互协调的监察系统。
宋代时,监察制度中的监督君主这项宗旨,已经弱化了。监察官不仅由皇帝直接任用,而且悄悄阉割了匡正君主的职能。表面上台官仍可言事,谏官也仍旧可以弹劾,但实际上言事不可忤逆君王,弹劾仅对臣下,职权已发生了移动。元朝人入主中原后,实行强烈的民族统治,为了维护蒙古官僚的特权地位,他们对了解政事的汉族官僚士大夫弃之不理,而让那些难以威胁他们特权地位的刀笔胥吏填补官僚队伍,于是形成整个官僚机构“官冗于上,吏肆于下”的状况。
选官在狭小的范围内进行,能力和素质肯定难以保证,结果自然是政事废弛,社会不能正常运转。宋元两代,皇权进一步不受制约,皇帝独断专行,监察官员对皇权的依附性较以前更强。因为选人局限于小圈子,宋元的监察官员往往素质不高,常常以权谋私,贪赃索贿,或是卷入朋党之争。元代官场“居官者习于贪,无异盗贼”,监察机关亦是“脏污狼藉”。即使少数正直的监察官员不谋私利,不畏权势,秉公执法,但其积极作用,在遍地贪官污吏的现状下,变得如旷野中的豆火。
监察制度政治职能的畸变,一方面体现在谏官系统的变异和封驳制度监督君权职能的削弱,另一方面则体现在御史监督百官职权的扩大。
在明代,这些变化基本完成了。
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对维护专制统治立了大功。猜度君王设立这项制度的心理基础,在于他们对臣子人性的实际把握,即臣子有时会逸出主子划定的圈子,甚至会为非作歹,把老百姓推向造反的边缘;设立的真正目的,初时在于调节社会各种关系,后来就成为单纯为皇帝一个人服务了。此后虽然变来变去,但千变万化,仅仅在于加强了对臣下的监督,监督君主这一项,永远回不来了,调节职能,自然也就没有了。
监察制度的变异,使贪腐的生存空间加大,只要官员的所作所为不影响皇权的稳固,皇帝是不去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