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应用于现在的论点,要想实践地去扩张一种纯粹的认知(知识),这必须有一先驱的企向被给与,就是说,必须有一作为“意志的对象”的目的被给与,此目的,由于它独立不依于一切神学的原则,它是通过一“直接决定意志”的律令(定然律令)而被呈现为“实践地必然的”,在此情形中,此目的便是圆善。但是,此目的(对象),没有即自由、灵魂不灭、以及上帝,这三个知解的概念,便不是可能的。因为它们是纯粹理性纯然概念,所以对于它们没有相应的直觉可被发现,也没有任何客观实在性可通过理论的途径而被发现,通过实践的法则,纯粹思辨理性的那些对象的可能性便被设定,而思辨理性却并不能把客观实在性保证给这些对象。通过这种设定,纯粹理性的知解和知识实可得到一种增加;纯粹理性必须把它们视为然的(只是可思议的)那些概念,被展示为是实有对象者;因为实践理性不可避免地为其对象(圆善)的可能要求这些对象的存在,其对象(即圆善),实践地说来,是绝对必要的,而这一点即足使知解理性之认定那些对象为有理。但是这种知解理性的扩张并不是思辨的扩张,就是说,我们不能在一知解的观点中对于知解理性作成任何积极的使用。为什么呢?这是因为以下的缘故,即:由于通过实践理性,在此所完成的,没有什么东西比“这些概念是真实的而且实有它们的对象”这层意思为更进一步者,而且又由于没有什么东西可因此等概念是真实的,而且的确是因为有这种对象的缘故,而在对于这些对象的直觉之路数中而被给与,所以这种真实性的允许并不使任何综合题为可能。就是因为这种缘故,所以这种知解理性的扩张并不是思辨的扩张。
这种发现丝毫没有帮助我们在一思辨的观点中去获得此等对象的知识,虽然在关于纯粹理性的实践使用中它可以帮助我们去获得此等对象的知识。上面那三个思辨理性的理念其自身仍然不是一些认知;但是,它们是一些(超绝的)思想,在此等思想中,没有什么不可能的东西。现在,通过一必然的实践法则之助,并由于那三个思辨理性的理念是“这实践法则所命令其被成为一个对象”的那个东西(即圆善)的必要条件的原因,这三个理念便获得其客观实在性:我们从这实践法则知道“那三个理念有对象”,但却不能够去指出“它们的概念如何关联到一个对象”,而这一点也仍然不是关于这些对象的一种认知;因为我们不能因此便可对于它们形成任何综合判断,也不能理论地(知解地)决定它们的应用;我们对于它们毕竟不能作成任何知解的合理的使用,而理性的一切思辨的知识却正存于此种使用中。虽然如此,知解的知识,(实不是关于这些对象的知解知识,但只是关于“理性一般”的知解和知识),却也只通过以下这一点而被扩大,即:通过实践的悬设,对象已被给与于这些理念,而一或然的思想也由于这种办法而首先获得其客观实在性。因此,这里并没有关于特定的(所与的)超感触的对象知识的扩张,只在关涉于一般说的超感触的东西中有知解理性扩张,并有知解理性的知识的扩张,因为知解理性被迫着去承认实有这样的对象,虽然它并不能够更切近地去规定这些对象,规定它以便它自身去扩张关于这些对象的知识,就这种增加来说,纯粹知解理性简单地说来须感谢它的实践的机能。在此实践的机能上,那些理念变成内在的,而且是构造的,因为它们是“实现或真实化纯粹实践理性的必然对象(圆善)”这种真实化的可能性的根源;而当离开这实践机能时,它们是超绝的,而且只是思辨理性轨约原则,这些轨约原则并不要求思辨理性在经验以外去认定新的对象,只是去把它在经验中的使用带至较接近于完整之境。但是,当理性得有这种增加,它即像思辨理性那样,依一消极的样子,以这些理念开始去工作,不是扩张它的知识,只是纯净化了它的知识,一方面便可防止神人同形论,这是通过一种设想的经验而形成的那些概念表面扩张;而另一方面,则防止狂热,此种狂热通过一种超感触的直觉或同类的情感而许可这同样表面的扩张。这一切都是纯粹理性的实践使用的障碍,这种障碍排除可以视为我们的知识在实践的观点中的扩张,而也并没有与以下的承认相矛盾。
在关涉一对象中,理性的每一使用都需要知性的纯粹概念(范畴),倘若没有这些纯粹概念,没有对象可被思议。这些概念的可被应用于理性的知解的使用,就是说,可被应用于这种使用所成的知解的知识,是只当直觉被作为基础,因而也只是为的要想通过这些概念去思议可能经验一个对象,只有在这时,这些概念才可被应用于理性的知解的使用,就是说,可被应用于这种使用所成的知解的知识。那些东西,即“它们要想被知道,须因着范畴而被思想”的那些东西,是理性之理念,此等理念不能被给与于任何经验中。只是在这里,我们并不有事于这些理念的对象之知解的知识,但只有事于这一点,即:它们是否有对象。它们的实在性是为纯粹实践理性所供给,而知解理性则除通过范畴去思考那些对象外,不能于此再有什么进一步的事去作。这一点,如我们在别处已作清楚地展示,能够无须于任何直觉,便可很好地被作成,因为范畴在纯粹知性中有它们的地位与根源,而它们也总是只指表一般对象,而却不管这对象依何路数而可以被给与于我们。现在,当这些范畴被应用于这些理念时,那是不可能的去在直觉中给它们以任何对象;但是,“这样的一个对象确实存在,作为思想的一纯然形式的范畴在这里不是空的,而是有意义的”,这层意思是通过一个对象,即“实践理性在圆善的概念中所无疑地呈现”的圆善这一个对象,而充分地被保证给这些范畴的,即是说,是通过一些概念的实在性而充分地被保证给这些范畴的,但是,虽然可这样地被保证给这些范畴,而却并没有通过这种增加”而致成我们的依知解的原则而来的知识丝毫的扩张。
当上帝的理念,智思世界(上帝的王国)之理念,以及灵魂不灭之理念,这三个理念进一步为“得自我们自己的本性”所决定时,我们决不可把这种决定视为那些纯粹理性的理念之感性化(神人同形),也不可视为超感触的对象的超绝的知识;因为这些不过就是知性与意志,又是自其相互关系而观之者,在此相互关系中,它们必须在道德法则中被思议,只就一纯粹的实践使用由它们而作成而言,它们才能被思议。至于“心理学属于这些概念”的那一切其余的东西,就是说,“就我们经验地观察我们的这机能的运用或表现而言才属于这些概念”的那一切其余的东西,都必须从这些概念身上被抽掉,因此,关于这些概念即“我们由之以思议一纯粹睿智体”的那些概念,所剩的不过就是在“思议一道法则”,这“思议之”的可能上所需要的东西。对于上帝实可有一种知识,但这只是为实践的目的而有的知识;而如果我们想把这知识扩展至一知解的知识,则我们便找到一种“有直觉而不是有思想”的知性,一种“指向于对象但其满足却丝毫不依靠于这对象的存在”的意志。现在,这一切就是“我们对之不能形成任何概念以有助于对象的知识”的那些属性,而由此,我们也得知它们从不能在一“超感触的存有的学说或理论(即知解)”上被使用,因此,在这一方面,它们是完全不能够成为一思辨知识的基础,而它们的使用是只限于道德法则的实践。
以上所说是如此的显明,而且也能如此的清楚地为事实所证明,以至于我们可以极有信心地向一切虚伪的自然神学家们去详细说明一个简单的属性,不管是知性的属性抑或是意志的属性,以便去决定他们所有的对象(即上帝),其所有的对象是这样的,即对于它,我们不能够不可争辩地展示说:如果我们把拟人的(神人同形的)每一东西从这对象上抽掉,则除只是空字眼外必没有什么东西遗留给我们,而于那空字眼处,我们也不能够去把即“由之我们可期望有一种知解知识的扩张”的那一点点概念连结到这对象上去。但是,就实践的知识说,关于知性与意志的属性,仍然有一种关系概念存留给我们,对于关系的概念,其客观实在性是为实践法则所给与。当这一点一旦被作成时,则实在性即可被给与于一个“道德地被决定的”意志的对象的概念,并可被给与于此对象的概念的可能性之条件,此条件即上帝、自由、不朽之理念。但是,这实在性仍只是关联于道德法则之实践而被给与于它们,并不是为任何思辨的目的而被给与于它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