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悬设一切都依道德原则而进行,道德的原则不是一悬设,只是一法则,通过此法则理性直接地决定意志。因为它是如此地被决定而为一纯粹的意志,需要这些必要的条件。这些悬设不是理论的(知解的)教条,只是一些实践地必然的设定,虽然它们并不扩张我们的思辨知识,然而它们却给“思辨理性”一般的理念以客观实在性,并且它们给思辨理性以“持有概念”的权利,若不是这样,甚至这些概念的可能性,思辨理性也不能冒险去肯定。
这些悬设就是灵魂不灭的悬设,“积极地视之”的自由的悬设,以及上帝存在之悬设。第一个悬设是从一种“适合于道德法则的圆满实现”的那延续的实践地必要的条件而结成;第二个悬设则是从独立不依于感触世界这种独立性的必然设定以及“依照一智思世界的法则即自由本身的法则而决定一个人的意志”这种决定机能必然设定而结成;第三个悬设则是通过最高独立的善者的设定,即上帝存在的设定,从“这样一个智思世界中圆善的存在之必要条件”而结成。这事实,即为“尊敬道德法则必然地使圆善成为我们的努力对象”,以及由此事实而结成的“圆善之客观实在性的假设”,这两点,通过理性的悬设,它们即可引至一些概念上去,这些概念思辨理性实可把它们当作问题而呈现之,但从不能解决这些问题。
(1)它引至这样一个问题,即,“在解决此问题中,思辨理性除作成错误推断外,它不能作成任何事”这样一个问题,此即灵魂不灭的问题。在解决此问题中,思辨理性所以只能作成错误推断,是因为它不能把握住一种常体的性格,通过此一常体的性格,它想去完成一个心理学的最后主体概念,是为的想去使之成为一真实的实体的概念。这样一种常体性格,思辨理性并不能把握住它,可是这一种性格,实践理性却可通过一种延续的悬设而供给之(这一种延续是“在圆善中与道德法则相一致”之所以必需者,而所谓圆善则是实践理性的整个目的。)(2)它引至“思辨理性对之除含有背反外,不能含有任何事,而其解决,思辨理性也只能基于一个或然地可思议的综念(概念)上,但此综念的客观实在性却不能证明之或决定之”,这样的一个概念,即是说,它引至一个宇宙论的“智思世界的理念”以及“我们的在此智思世界中的存在”的意识,是通过“自由之悬设”以及同样也通过“与同此悬一智思世界之法则”而引至之,对于此智思世界的法则,思辨理性只能指点的,但却不能规定其概念。
(3)它给那“思辨理性能去思之但却被迫着不得不让其当作一纯然的超越理想而为不决定者”这样一个东西以意义,就是说,是把它当作“为那个法则所决定”的意志的对象的可能性的条件,而给与以意义,此即是说,它给此概念以意义是把它当作一智思世界中圆善的最高原则而给与以意义,而所谓一智思世界即是“通过此智思世界中的道德立法而被赋与以统治权”的一个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