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创建宗教国家政权
到麦地那后,穆罕默德成功地调解了该城原有部落间的争端,甚得民心。此后,他将自己的主张付诸社会实践。他以穆斯林的麦加"迁士"和麦地那"辅士"为基本力量,组建起穆斯林公社"乌马"。并制定宪章,凡47条,作为处理内部和外部事物的准则。"乌马"公社这1组织体制不仅是穆斯林的宗教社团,也是一种军事和行政组织,实际上是政教合一的国家政权雏型。在公社中,穆罕默德1身而3任,既是宗教领袖,又为行政首脑和军事统帅。这种宗教色彩浓厚的组织形式极其适合生活在沙漠之中的贝杜因人的需要。
为了巩固新生的麦地那政权,穆罕默德指挥乌马公社,以军事战争的方式,筹集财富和武器。麦地那国家成为当时阿拉伯半岛上最强大的政治、宗教和军事力量。
630年初,权势日臻巩固的穆罕默德率万人大军兵临麦加城下,迫使倭马亚贵族归顺投降。半岛远近的各个部落纷纷遣派使者往麦地那表示归顺,这意味着在伊斯兰教旗帜的导引下,阿拉伯半岛上的各部落民众踏上了建立统一国家的路程。区域间的经济文化交往,推动了中古时代印度洋区域和地中海区域海上贸易的繁荣与发展。
二.倭马亚朝阿拉伯帝国的统治制度
随着阿拉伯帝国的建立,早期哈里发时代的政治体制已不合乎客观需要。倭马亚王朝建立初期,反对派在各地暴乱,贝杜因人厌恶纪律和放荡不羁的行为又复活起来,国家陷于动荡不安和四分五裂的状态。因此,穆阿维叶登上哈里发宝座以后,首要任务就是恢复秩序,谋求建立中央集权制的国家体制。他和他的后继者,在早期哈里发体制的基础上,并参照拜占廷旧制,发展和健全了阿拉伯帝国的国家机制。
穆阿维叶作为哈里发,是政治、军事和宗教的最高首领,集政权、军权和神权于一身。为了使倭马亚家族独占至高无上的哈里发权力,穆阿维叶废止了哈里发的选举制度,实行世袭的君主制。
国家政权机构,在哈里发以下,设各部大臣,辅佐哈里发分掌行政、财政和宗教等方面的事务。其中以掌管财政、税务的部门最为重要。地方行政,全国分为9省(后来改为5省),行省总督称艾米尔,由哈里发任命,掌全省军政大权,具有相当大的独立性。另有税务官掌全省的税收,直接对哈里发负责。行省的宗教首领由总督或地方法官兼任。大法官通常由宗教学者中选拔,除办理案件外,还负责管理宗教基金及孤寡的财产等工作。省以下设县,县长由总督任命,报中央备案。
倭马亚朝阿拉伯帝国,是以沙漠出身的征服者阿拉伯人的统治为基础的。阿拉伯征服者在征服的每一个省区,都在沙漠和农业的交界处建立一系列的城堡(阿姆撒尔),或利用原有的城市作为统治的据点,他们按照部落,分片住在各个城区里。他们是特权的统治阶级,既占有土地,又领取丰厚的年金。后来这些城堡发展为城镇,成为附近地区的商业中心。其中有的发展为重要的工商业城市,如伊拉克的库法和巴士拉,叙利亚的霍姆斯,埃及的福斯塔特,突尼斯的克鲁昂等。首都大马士革地处东西方交通要冲,是国际商业贸易的总汇,交通便利,作为帝国的政治中心,适合于控制边远行省。
为了加强哈里发专制集权统治,倭马亚王朝的统治者十分注意交通和通讯的建设。从大马士革到各行省和各城区都有大道相通,沿路设置驿站,遇有紧急情况,信息迅速传到大马士革。驻在各城区的阿拉伯军队,一旦接到哈里发的指令,便可快速作出反应。
阿拉伯帝国幅员辽阔,民族复杂,人口众多。阿拉伯人作为统治者是少数,而且其文化水准远远落后于其他被统治的各族人民。为了克服阿拉伯人统治上的这种弱点,倭马亚王朝积极鼓励非阿拉伯各族人民改宗伊斯兰教,并许诺与阿拉伯穆斯林享受同等待遇。为了提高阿拉伯语在政治上和文化上的重要性,哈里发规定阿拉伯语为法定的官方语言;凡官方文件、官场交谈、教育和伊斯兰教用语,一律使用阿拉伯语言。这些政策产生了积极的效果,帝国内部的一些民族逐渐阿拉伯化或伊斯兰化,从而扩大了阿拉伯人统治的社会基础,巩固了帝国的统治。
但是,倭马亚王朝的集权主义是相对的,哈里发的权力远未达到东方专制君主那样的绝对独裁,他的权力在很大程度上受各省总督和阿拉伯部落长老会议制约。倭马亚朝阿拉伯帝国实质上是由许多部落、民族、宗教和阶级等集团组合起来的比较松散的政治联合体,哈里发不过是这些集团的共同首领而已。
阿拉伯帝国,除阿拉伯半岛外,绝大部分是拜占庭和波斯帝国的原来属地。这些地区早已确立了封建制度,阿拉伯人征服后,保存并发展了这种既存的封建生产关系,并使之与阿拉伯传统制度相结合,从而形成了具有特色的阿拉伯封建制度。倭马亚王朝建立后,把所占领的拜占庭和波斯帝国的国有土地、王室和高级官僚贵族的土地以及无主地,作为战利品,一律没收,归以哈里发为代表的全体阿拉伯穆斯林所有。被征服的农民在缴纳赋税条件下,允许继续保有原来的土地。哈里发将一部分土地赐予本家族成员及其他阿拉伯贵族,作为地租的收入地,称为“卡塔伊”。卡塔伊的面积大小不等,从最低的10加里布(1加里布约为1.6平方米)到最高的8000加里布,一般为60—100加里布。卡塔伊地主一般不住在农村,而住在城镇或首都大马士革。他们强制依附农民和奴隶为其耕作,收取高额地租,同时享受国家给予的丰厚的年金。卡塔伊也授予阿拉伯部落的普通农民,但不是作为地租收入地,而是作为他们的生产和生活资料。卡塔伊由于准许转让或买卖,后来事实上变成了私有财产。比卡塔伊规模更大的穆斯林私有地,称为“达伊亚”。倭马亚家族和总督等特权者都占有很大的达伊亚,其中最大的是哈里发的沙瓦非。此外,清真寺和一些慈善机构也占有相当数量的土地,称为“瓦克夫”。瓦克夫不准转让、抵押或买卖。按伊斯兰教法规定,穆斯林占有的土地除缴纳宗教什一税外,免纳一切赋税。帝国的赋税主要从农民征收。
改宗伊斯兰教的非阿拉伯血统的穆斯林,阿拉伯人称他们为“麦瓦利”(单数为“毛拉”)。倭马亚朝初期,哈里发为巩固其统治,曾鼓励被征服的各族人民改奉伊斯兰教,并许诺与阿拉伯人享受平等待遇。但随着改宗伊斯兰教的麦瓦利日益增多,政府的税收日趋减少。及至哈里发政权巩固以后,便不再鼓励人们改奉伊斯兰教,对已经改宗伊斯兰教的麦瓦利也没有实现与阿拉伯人平等的诺言。麦瓦利人除免纳人头税外,必须缴纳包括土地税在内的各种赋税,参加军队也只能当步兵。未改宗伊斯兰教而仍保持原来信仰的原住民,阿拉伯人称他们为“迪米人”。迪米人的社会地位更低,他们必须缴纳包括土地税和人头税在内的一切捐税,并且不能担任公职,也不得反对穆斯林。
被征服的广大农民是生产者阶级,他们租种地主的土地,缴纳收获量的1/3乃至1/2的高额地租和其他各种赋税。其中占大多数的“迪米人”,处境尤为艰难。他们被迫在颈下挂着一块牌子,上面写着自己的姓名和住址,以免他们弃耕逃亡。迪米人除比麦瓦利农民多缴纳一种人头税外,在生活方面也受着种种限制,如不准骑马,不准握有武器,甚至衣着和发型都有特殊规定,其实际地位等同于农奴。
阿拉伯帝国残存着为数很多的奴隶。伊斯兰教虽然反对蓄奴制度,但在长期征服战争中,阿拉伯人仍然把成千上万的俘虏贬为奴隶。仅穆萨·伊本·努赛尔就从非洲俘虏了30万人。阿拉伯帝国的奴隶贸易也很兴旺。阿拉伯贵族一般都占有几个、几十个乃至成千的奴隶。奴隶主要供家庭使役,或在国家和大贵族的土地上从事兴修水利及采矿等繁重劳动。也有部分奴隶从事手工业生产。阿拉伯帝国的奴隶,有相当部分是解放奴隶,即“释奴”。伊斯兰教禁止把穆斯林当作奴隶,但奴隶改奉伊斯兰教以后并不能获得完全的自由,他们作为释奴,依附于主人,为其服役。释奴多为有文化或有技艺的人,阿拉伯统治者利用他们从事工艺、文化教育、翻译以及行政事务等工作。释奴的社会地位仍然十分低下,阿拉伯人常把他们与奴隶等同看待,甚至视为牲畜。阿拉伯帝国尽管残留着相当数量的奴隶,但奴隶直接从事生产劳动的是少数,而且奴隶劳动在整个封建生产过程中不占主导地位。
三.阿拔斯朝阿拉伯帝国的统治制度
阿拔斯王朝的建立,标志着阿拉伯帝国进入一个新时代。在这个时代,帝国的最高统治者已不再是征服者阿拉伯贵族阶级,新帝国的高级官吏不仅有阿拉伯人,也有伊拉克人、叙利亚人、埃及人,特别是波斯人。新的官僚阶级代替了阿拉伯贵族的统治。在这个时代,帝国境内各民族基本上实现了阿拉伯化或伊斯兰化,阿拉伯血统已不再是决定人们社会地位的重要因素。迁都巴格达,也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一方面,国家的重心由地中海沿岸的叙利亚转移到美索不达米亚,这里不仅是两河流域的肥沃地带,而且正处于四通八达商道交接的要冲。巴格达的商业很快发展起来。另方面,首都由大马士革东迁巴格达以后,波斯专制主义的政治因素以及波斯的社会风尚,对帝国发生了巨大的影响。
阿拔斯王朝在倭马亚王朝行政制度的基础上,参照萨珊王朝波斯帝国的行政体系,建立了一套专制主义的官僚体制。哈里发是独揽政治、军事和宗教大权的专制君主,他的权力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哈里发宣称,他不再是先知的代理人,而是安拉的代理人,是“安拉在大地上的影子”,其权力是直接受自安拉的。因此,穆斯林每星期五举行聚礼时,也要为这个神权统治者哈里发祈祷、祝福。为了贯彻专制主义,哈里发建立了一个由享有薪俸的官吏们所组成的庞大的官僚政体。新的官僚政体不再是单纯以阿拉伯贵族阶级为基础,而是由一个成分相当广泛,既包括阿拉伯贵族,也包括波斯人麦瓦利以及各民族和各宗教成分的官吏、商人、金融家、地主、伊斯兰宗教学者(教法学家、神学家、教师、宗教首领)等所组成的封建官僚统治阶级。官僚机构的最高行政长官,称“维齐尔”,即首相。维齐尔由哈里发从亲信中选任,辅佐哈里发总理万机,权力极大。首相以下有各部大臣,分掌各部门的行政事务。重要的部有财政、驿站、司法、工商、农业和军事部等,此外还有主管文书的枢密院以及督察院等机构。地方建制,全国分为24个行省,省以下设县。各省总督由哈里发任命,掌全省军政大权(财政除外),地位显赫。但总督必须接受哈里发派驻各省的钦差大臣的监督,一般任期较短,时常调任,以防其日久坐大,威胁中央权力。
完善而有效的官僚机构是哈里发神权专制政体的有力支柱之一。哈里发视财政收入为帝国的命脉,财政大臣和派驻各省的财政总监都由哈里发任命。财政总监的任务是测量土地和调查、统计人口,据以征收各种赋税。财政总监不受行省总督的辖制,直接对中央负责。驿站部除管理全国交通、运输和通讯工作外,还兼司侦察和监督地方官吏的职务。为了加强中央集权,保证贡税的运输,以首都巴格达为中心,开辟通往各省的大道;各地重要城市也有道路相通,沿途设置驿站,多达900余处,形成遍布全国的交通网络。驿站大臣和行省的驿站长官都由哈里发任命,并直接对他报告工作。司法是哈里发统治的重要手段。在阿拉伯帝国,宗教信仰和礼仪同民法、刑法和国家法密切结合。伊斯兰教教法“沙里亚”就是立法的基础,它的内容包括宗教、政治、社会、家庭、个人生活准则,以及民事和刑事等各个方面,是穆斯林必须遵行的法规。教法官(即法官)必须是虔诚的穆斯林,精通教义和教律的宗教学者。教法官由政府任命,除根据“沙里亚”审理穆斯林的诉讼外,还负责管理宗教基金、孤儿财产,主持婚丧仪式等。
军队是哈里发政权的另一有力支柱。阿拔斯朝的军队与倭马亚朝的军队不同,它不是以阿拉伯部落组成的军队为基础,而是在各地、各民族中征募,经过严格训练,领受军饷的正规军和常备军。它的核心是由波斯的呼罗珊人组成的近卫军,包括骑兵队、步兵队和弓弩队。近卫军的待遇相当优厚,除口粮和津贴外,步兵的兵饷平均每人每年为960第尔汗(银币),而骑兵的饷银比步兵还多一倍。后来,近卫军主要由突厥奴隶(马木路克)充任。此外,哈里发还有严密而庞大的警察组织,各大城市都有警察维持社会秩序,薪俸优厚。马木路克近卫军兴起以后,逐渐取代警察的职能,警察组织因之解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