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作为商品上的一种标记,它的产生与商品经济的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在商品生产和交换产生以前和最初阶段,生产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自给自足,其产品不具有商业性,因而商业性标记也就无从产生。虽然在某些产品上标有文字或图案记号,但只是为了纪念、装饰或者表示某产品为某人使用或所有,并不具有商标意义。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品交换的进一步扩大,很多不同的生产者生产同样的商品,商品的数量和品种日益增多,因此逐渐出现了商品生产者在自己的产品上标上特定的记号,用以与他人的产品相区别。
在西方国家,商品的标记最早起源于西班牙游牧部落,特别是在十三世纪欧洲行会盛行时期,每个行会都有特定的印章作为商品标记,以后逐渐演变为图形商标。
珍藏于中国历史博物馆的“白兔”商标铜码,是现在可见我国最早的商标实物,这是一枚宋代山东济南刘家功夫针铺的商标。这是一个图文商标,并兼有广告宣传作用。该商标的中间是一个持药杆的白兔图案,上方“济南刘家功夫针铺”字样表示商号,两边注有“认门前白兔儿为记”文字说明,下方有广告性的文字“收买上等钢条,造功夫细针,不误宅院使用,客转与贩,别有加饶,请记白”。此商标如此完美,足以表明我国的商标到宋代已发展到较完善的程度。
现代意义上的商标是从欧洲工业革命以后出现的。当商品经济发展到资本主义阶段,商标不仅被广泛使用,而且成为商标使用者在市场竞争中必不可少的一种工具。同时,商标也商品化了,可以作为一种财产进行买卖和转让。因此,国家为了反映商标所有者的意愿,便开始把商标的占有和使用作为一项权利加以规定和保护,商标法就由此产生了。
商标法作为条文出现在法律中,最早要数1803年法国的“关于工厂、制造场和作坊的法律”。该法把假冒商标定为私自伪造文件罪。从十九世纪五十年代开始,如法国于1857年、英国于1862年、美国于1870年、德国于1874年、日本于1884年相继颁布了商标法。其中1857年法国的《关于以使用原则和不审查原则为内容的制造标记和商标的法律》,是最早全国性的商标法。其他一些国家的商标法,大都在十九世纪末和二十世纪初逐渐完备。可以这样说,当今世界,没有不使用商标的国家或地区,它们对商标的保护都采取了相应的法律措施。
1904年清政府颁布的《商标注册试办章程》是我国的第一个商标法令,这部商标法由清政府总税务司的英国人赫德代理起草的,而且由清政府的海关负责执行。北洋军阀政府于1923年颁布了《商标法》。国民政府于1930年对北洋军阀政府的《商标法》进行了修改并颁布,称作《新商标法》。由于我国当时在国际社会中处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的地位,加之不少商人对商标权意识的淡漠,因此这些商标法在大多数情况下保护的是外国商人的在华利益。以1928年至1934年为例,国民政府时期注册的商标有两万四千七百多个,其中外国商标就占百分之六十八之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先后颁布了两个商标条例,即1950年7月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注册条例》和1963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由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管理条例》。这两个条例对加强商标管理,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起过应有的作用。但由于当时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在相当一段时间内忽视商标和商标法的作用,使得一些企业不了解商标作为一种工业产权应该如何进行保护和利用。从而导致一些名牌产品被仿制、假冒,甚至有的著名商标被外国商人抢先在国外注册,严重影响到我国企业参与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国家针对这些情况,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为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局面,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为适应改革开放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和商标保护国际化的新局面,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作了第一次修改。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作了第二次修改。
(二)商标与商标权的概念
1.商标的概念与作用
商标是用以区别所提供的同类商品的标记。在我国俗称“牌子”。
商标是商品的标记,但并不是商品的任何标记都是商标。如商品的通用标记、通用符号或装饰图案,如电视机包装盒上的“TV”符号、食品包装上的装饰图案等就不是商标。商标是指商品上的某一特定标记。
作为商品标记的商标,主要有以下三个作用:
(1)商标具有表示商品来源的作用
表示“来源”不是指产地,而是指商品提供者,特别有利于区分同类商品的提供者。
(2)商际具有表示商品质量的作用
商标是商品质量的符号,商品的质量又是商标信誉的基础。高质量的商品可以创建有信誉度的商标,有些商标之所以成为著名商标,就是由高质量的商品创建出来的。
当今国家商品质量监管部门使用的产品质量认证商标就更能表明商标的这一作用。
(3)商标具有便于宣传和扩大购销的作用
由于商标有着易认、易记的特点,因此在广告中突出商标的宣传自然成为一种简便有效的宣传手段。商标一旦在广大消费者心中留下印象,就能引导消费者识牌购货或选择服务。
2.商标权的概念
商标权又称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依法注册的商标享有独占使用权。商标一经注册后,只有商标所有人才能有权使用它,其他人未经所有人许可,不能使用。这一规定,一方面,是为了便于商标所有人维护自己的生产或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的信誉;另一方面,也是对广大消费者负责。
二、注册商标的分类
对商标可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从商标是否注册的角度可将其分为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从商标的图案构成将其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字母商标、数字商标、三维标志商标和颜色组合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将注册商标分为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四类:
1.商品商标,是指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将自己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相区别而使用的标志。商品商标是附着在商品上或商品包装上的特定标志。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称的商品是狭义上的商品,它排除了劳务和服务等无形商品,仅指有形商品,即有形产品。
2.服务商标,是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为了将自己提供的服务与他人提供的服务区别开来,而使用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标志。服务标志通常也可称为劳务标志。如:“中国联通”及其标志图案、“中国移动”及其标志图案、“中国银行”及其标志图案、“中国农行”及其标志图案、“南方航空”及其标志图案等。但是,服务商标与商号又有不同,“商号”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进行登记的,“商号”是某一经营者完整的名称,并不像商标那样具有显著性。商号登记后的效力仅以登记地所辖地域范围为限,防止在这一特定地区范围内重复,但商号可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商号一旦被作为商标注册后则在全国范围内受到法律保护。
3.集体商标,是指由社团、协会或其他合作组织,用以表示联合组织及其成员身份的标志。集体商标由其组织成员用于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以利于与非成员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相区别。集体商标的使用,有利于中小企业或经营者的联合,促进集约化和规模化经营;有利于促进中小企业参与市场的竞争;有利于商品、服务项目和商标的宣传。
4.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证明商标对其证明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的质量具有保证意义,所以又称之为保证商标。这种商标一般由行业管理部门、商会或其他团体申请注册,申请人对商标的指定商品或服务项目具有检验能力,并负保证责任。如: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绿色食品标志,家电安全标志,真皮标志,纯羊毛标志等。
三、商标注册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注册原则主要有:
(一)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原则
自愿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意愿,自行决定是否申请商标注册。通过申请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注册人对该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未经注册的商标虽能使用,但使用人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不得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强制注册原则,是指国家对生产经营者在商品上所使用的全部商标,规定必须经依法注册才能使用的强制性规定。
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该商品不得在市场销售。目前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有两大类:一是人用药品,包括西药、针剂和中成药;二是烟草制品,包括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据此,我国仅对个别商品的商标要求强制注册,而大部分商品的商标不要求必须注册。可见我国在商标注册上采取的是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
(二)国家统一注册原则
国家统一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注册工作必须由国家商标主管部门统一审核批准注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三)注册取得专用权原则
注册取得专用权原则,是指商标使用人对其使用的商标只有通过核准注册,才能取得对该商标专用权,否则其商标不受法律的保护。
(四)申请在先原则
申请在先原则又称注册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时,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予以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在后的商标。
(五)使用在先原则
使用在先原则,是指在无法确认谁的商标注册申请在先的情况下,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
(六)一件商标一件申请原则
一件商标一件申请原则,是指申请商标注册时,在申请人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时,必须是一份申请书只能提出一件商标注册的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四、商标注册申请人
(一)国内申请人
自然人。自然人是人在法律上的称谓,即指公民。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的自然人,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也就是说任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权利申请商标注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人。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包括企事业法人,机关、事业和社会团体法人。它们都具有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
其他组织。其他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它们同样具有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
(二)外国申请人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按照其所属国和我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对等原则,可以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对于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办理申请手续时视同国内申请人。但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企业,则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
(三)共同申请人
除了单一申请人以外,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共同申请人中可以全部是国内申请人或全部是国外申请人,也可以是由国内申请人和国外申请人组成。
五、商标图案的条件和禁止
(一)注册商标图案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显著特征
显著特征,是指商标应当具有使相关公众能够区别商品来源的特征。商标的最基本功能是标志和区别作用,因此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应当具有显著的特征,便于识别,所以显著特征是申请注册商标应具备的最主要的条件。
判断商标的显著特征,应当考虑到商标的含义、读音、外观图、商标与指定使用商品关系、商标与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习惯等多方面的综合因素。
2.不相同或不相类似
商标相同,是指两个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异,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