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新颖性要求是: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不相同”是指该外观设计既不能与现有同类产品一样,更不能是对现有的同类产品的外观设计的仿制、抄袭;“不相近似”是指该外观设计应当具有独创性,它既不能是对现有同类产品外观设计的简单模仿,也不能与它们只有本领域技术人员才能看得出的微小的差别。
2.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专利申请同申请提交日前的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所谓“实质性特点”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有本质上的差异,有质的飞跃和突破,而且申请的这种技术上的变化和突破,对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并非是显而易见的。所谓“同现有技术相比有进步”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有明显的技术优点或优势。
3.实用性
实用性,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在工农业及其他行业的生产中批量制造或能够在产业上或生活中应用,并能产生积极的效果。
(二)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
给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必须有利于对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有利于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有利于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对国家利益的和社会秩序的维护。因此,专利法对发明创造是否授予专利权作了必要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有以下八个方面:
1.违反国家法律的发明创造
发明创造本身的目的如果与国家法律相违背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例如,用于赌博的设备、机器或工具;吸毒的器具;伪造国家货币、票据、公文证件、印章、文物的设备与方法等都属于违反国家法律的发明创造,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如果发明创造本身的目的并没有违反国家法律,但是由于被他人滥用而违反国家法律的,则不属此列。例如,以医疗为目的的各种毒药、麻醉品、镇静剂、兴奋剂和以娱乐为目的的棋牌等。
2.违反社会公德的发明创造
发明创造在客观上与社会公德相违背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例如,带有暴力凶杀或者淫秽的图片或者照片的外观设计,非医疗或科普为目的的人造性器官或者其替代物,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3.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任何发明创造的实施或使用不得给公众或社会造成危害,不得使国家和社会的正常秩序受到影响,否则不授予其专利权。例如:发明创造的防盗装置或方法可以致人伤残的,不能授予专利权;发明创造的实施或使用会严重污染环境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4.科学发现
科学发现是对自然界中客观存在的现象、变化过程及其特性和规律的揭示。科学理论是对自然界认识的总结,是更为广义的发现。这些都属于人们认识的延伸。这些被认识的物质、现象、过程、特性和规律不是改造客观世界的技术方案,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创造,因此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5.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智力活动源于人的思维,经过推理、分析和判断产生出抽象的结果,智力活动必须经过人的思维运动作为媒介才能作用于自然产生结果,它仅是指导人们对信息进行思维、识别、判断和记忆的规则和方法。由于它没有采用技术手段或者利用自然法则,也未解决技术问题和产生技术效果,因而不构成技术方案。所以,指导人们进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能授予专利权。如:演绎、推理和运筹的方法;速算法或口诀;心理测验方法;教学、授课、训练和驯兽的方法;乐谱、食谱、棋谱等是不能授予专利的。
6.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是以有生命的人体或者动物体为直接实施对象,进行识别、确定和消除或缓解疾病的过程。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和社会伦理的原因,医生在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应当有选择各种方法和条件的自由,不应为个人垄断。另外,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无法在产业上利用,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创造。
但是,用于实施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的医疗设备,以及在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中使用的物质或材料可授予其专利权。
7.动物和植物品种
专利法所称的动物,是指不能自己合成,而只能靠摄取自然的碳水化合物及蛋白质来维系其生命的生物。专利法所称的植物,是指可以借助光合作用,以水、二氧化碳和无机盐等无机物合成碳水化合物、蛋白质来维系生存,并通常不发生移动的生物。
动物和植物是有生命的物体,动物和植物品种不能授予其专利权。但是,对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这里所说的“生产方法”是指非生物学的方法,一种方法是否属于“主要是生物学的方法”,取决于在该方法中人工技术介入程度,如果人工技术介入对该方法所要达到的目的或者效果起了主要的控制作用或者决定性作用,那么这种方法就不属于“主要是生物学的方法”,就可以被授予专利权。如,改进饲养方法生产瘦肉型猪的方法就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8.原子核变换方法和用该方法获得的物质
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该方法所获得的物质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国防、科研和公共生活的重大利益,不宜为单位或私人垄断,因此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但是,为实现原子核变换方法的各种设备、仪器及其零部件等,可以授予专利权。
四、专利权人及其权利和义务
(一)专利权人
1.发明人或设计人
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发明人和设计人有权就自己的发明和设计成果申请专利权,其成果取得专利权后该发明人或设计人即成为专利权人。在发明或设计中没有作出“创造性贡献”的其他人,不是发明人或设计人,就不能成为专利权人,如仅仅是为了发明或设计提供纯行政组织管理的人、收集信息资料的人、后勤服务的人、实验操作的人等。我国专利法规定,非职务发明创造,其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发明人或设计人所有。
2.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人
专利法把发明创造分为职务发明创造和非职务发明创造两类。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属于单位。职务发明创造包括四种情况:
(1)发明人或设计人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以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这是指发明创造虽然与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本职工作无关,但是其发明创造属于本单位业务范围之内。
(3)主要依靠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4)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所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上述四种情况以外作出的发明创造是非职务发明创造。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属于个人。
3.共同发明创造权人
共同完成的发明创造,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其专利权属于委托方和接受方或者共同完成其发明创造的单位或个人。如果有协议对专利权的归属作出了约定的,从其约定。
4.专利权受让人
由于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均可以转让,因此其权利转让后,受让人就成为其权利所有人。
(二)专利权人的权利
专利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主要有:
1.实施专利的权利
专利权人享有自己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权利。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权利
被许可人取得相应的专利实施权后应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按照专利实施许可的范围和权限,可将其分为如下几种类型:
(1)独占实施许可,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和有效地域范围内,被许可人享有独占的实施权,专利权人不得向其他人许可实施该专利,而专利权人本人也不得实施该专利;
(2)排他实施许可,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和有效地域范围内,专利权人仅许可被许可人实施该专利权,不得许可其他人实施该专利,但专利权人本人可以实施该专利;
(3)普通实施许可,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和有效地域范围内,专利权人在许可被许可人实施该专利权权的同时,还可以许可其他人实施该专利,专利权人本人也可以实施该专利;
(4)互换实施许可,是指两个专利权人之间相互许可对方实施自己的专利;
(5)分实施许可,是专利权人许可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同时授权被许可人有权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
3.转让专利权的权利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发明人或设计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时,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生效。
4.标明专利标记的权利
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三)专利权人的义务
1.缴纳年费的义务
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逾期不缴纳年费的,专利权即告终止。
2.充分公开发明创造内容的义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这就要求专利权人通过将发明创造的内容向社会充分公开,达到众所周知,以利于对其专利权的保护。如果专利权人不履行此义务,其发明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五、专利申请的原则
在申请专利时,除了要遵循工业产权的基本原则外,在我国申请专利还应遵循以下两项原则:
(一)一发明一专利原则
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二)先申请原则
专利法是以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享有独占权为原则的,所以一项发明创造只应授予一个专利权。如果将一项发明创造授予两个以上专利权,就违背了专利权独占性的基本原则。
当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一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时,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日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
六、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一)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专利法规定,专利侵权行为主要有以下七种:
1.制造专利产品的侵权行为
这里的专利产品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产品。专利法对产品专利制造上的保护是绝对的,不论制造者在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也不论用什么方法制造或制造了多少产品,只要制造者是在未获得专利权人许可的前提下,实施了专利产品的制造行为,就构成专利侵权。
2.使用专利产品的侵权行为
使用专利产品的侵权行为,是指使用人所使用的专利产品,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侵权制造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产品。如果使用者在主观上不知道他所使用的产品是侵权产品,虽构成侵权,但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在任何情况下,使用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产品行为均不构成侵权。
3.销售、许诺销售专利产品的侵权行为
销售,是指经销的是侵犯专利权的产品。
许诺销售,是指通过销售承诺明确表示出售的是侵犯专利权产品的行为。其销售承诺的形式包括展览、演示、广告等各种形式。
销售、许诺销售专利产品的侵权行为,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不知道该产品为侵权产品而销售,则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4.进口专利产品的侵权行为
进口专利产品的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未获得专利权人许可,将在其他国家制造的相同产品进口到我国的行为。至于该专利产品是在哪一个国家制造的,在制造国是否受专利保护以及采用何种方式进口,都不影响侵权的构成。
5.使用专利方法的侵权行为
使用专利方法,是指专利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所描述的技术方法。对专利方法的使用,是指实际采用专利方法来实现专利申请中的请求权项所提到的目的。如果使用专利方法的行为未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则构成专利侵权行为。
6.使用、销售、许诺销售或者进口依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侵权行为
这是专利方法延伸至产品制造的侵权行为。一种产品可能有多种制造方法,有的方法可能是公知公用的方法,有的方法则是专利方法。只有采用专利方法直接制造的产品才受专利法保护。这里的“使用”、“销售”、“进口”的含义与专利产品的使用、销售、进口相同,如果未获得专利权人许可而擅自使用,则构成侵权行为。
7.假冒他人专利的侵权行为
假冒他人专利,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在行为人的非专利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专利权人的专利标记或者专利号,冒充他人专利产品的行为。或者在非专利产品的广告或说明书中,谎称该种产品是某项专利产品,并标注该项专利的专利号的行为。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还规定了冒充专利的违法行为。所谓冒充专利,是指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这种行为不属侵犯他人的专利权,而是一种欺骗消费者,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二)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1.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3.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第三节商标法
一、商标权概述
(一)商标和商标权的产生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