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提示】
一个国家的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否,不仅影响到本国的工业与科技的发展,也影响到该国与国际社会的经济和科技的交往。本章对工业产权的基本知识及国际保护的特征和原则作了简要的阐述,并对专利权和商标权中涉及的一些基本概念、原则和作用进行了分析。本章的学习要点是工业产权的特征、工业产权国际保护的三大原则、专利权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专利的种类和注册商标的分类;难点是: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注册商标图案应具备的条件。
§§§第一节工业产权概述
一、工业产权的概念和特征
工业产权,是指人们依法对应用于商品生产和流通中的创造发明和显著标记等智力成果在一定地区和期限内享有的专用权。在我国工业产权指的是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的合称。作为知识产权,则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和版权(著作权)。无论是工业产权还是知识产权,都是权利人对智力成果所拥有的一项专有权,属于无形财产权的范畴。
工业产权作为无形的财产权,与有形的财产权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一)专有性
工业产权的专有性,又称独占性,是一个国家依法赋予专利权人和商标专用权人,在有效期内对其专利和商标享有的独占、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未经权利人许可,其他任何人均无权使用,否则,即构成侵权。
(二)地域性
工业产权的地域性,是指工业产权受地域限制,即一个国家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工业产权,只在该国范围内有效,对其他国家不发生效力,即不具有域外效力。如想获得他国的保护,必须依照该国的法律取得相应的知识产权或根据共同签订的国际条约取得保护。
(三)时间性
工业产权的时间性,是指工业产权的持有有着时间的限制,即工业产权的保护是有一定期限的,这也就是工业产权的有效期。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工业产权的专有权即告终止,权利人即丧失其专有权,这些智力成果即成为社会财富。
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一)《巴黎公约》简介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下的条约之一,于1883年3月24日在法国巴黎签订,1884年生效。经过六次修改,目前执行的文本是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会议上修改后又于1979年10月2日修正的文本。1984年11月4日,全国人大第八次会议通过了我国加入《巴黎公约》的议案, 同年12月19日我国要求加入《巴黎公约》的申请书获得批准,从1985年3月19日起我国正式成为《巴黎公约》的成员国。截至2003年8月1日,《巴黎公约》的成员国达到一百六十四个。
在众多的保护工业产权(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中,《巴黎公约》有着突出地位,第一,因为《巴黎公约》是世界上最早签订的有关商标、专利等工业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第二,《巴黎公约》形成了知识产权上的最传统的分类。第三,《巴黎公约》对所有的国家开放,是一种开放性的多边国际公约,无限期有效。第四,《巴黎公约》确立了国际社会公认的工业产权保护的三大原则。
(二)《巴黎公约》对工业产权的分类
《巴黎公约》把知识产权分为工业产权和版权两大类,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
1.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在国际上所称的专利,仅指我国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专利则另立法规单独保护);
2.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
3.制止不正当竞争。
(三)《巴黎公约》工业产权国际保护的三大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是指公约的某一成员国必须给予其他成员国与本国相等同的工业产权保护。这一原则是工业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重要基础之一,使得外国人的工业权利在本国内受到保护,并且不受任何歧视。国民待遇原则旨在工业产权保护领域,巴黎公约成员国必须将其给予本国国民的保护同样给予其他成员国的国民。但是公约明文规定成员国可以予以保留除外。
对于非成员国的国民,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只要他在某一成员国内有固定、较长时间的住所或者真实、有实际效果的工商营业所,也可以适用国民待遇原则。
2.优先权原则
优先权原则,是指公约的某一成员国申请人在其他成员国申请工业产权保护后,又在六至十二个月内向另一成员国申请保护,将在第一国提出的申请日期视为向第二国提出的申请日期。这一原则有利于申请人在提出第一次申请后有充分的时间决定在其他国家申请保护。
优先权原则及于所有有权享受国民待遇的申请人。优先权只能以在某一成员国就商标注册提出的第一次申请为依据,并且第一次申请必须是正式提出的,一般以是否能够获得申请号为标准判断。
3.共同规则原则
共同规则原则,是指包括制定个人、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则,并要求成员国根据共同规则来立法。
在《巴黎公约》规定的共同规则中涉及商标的最主要的规定是商标注册独立原则,也就是一个商标在成员国的任何一个国家注册,同它在其他国家包括其原属国的注册,是各自独立的。每个国家的商标申请和注册条件,由各国国内法规定。所以某一成员国的国民在另一个成员国新申请或者取得的商标注册,不得因为在原属国没有申请、注册、续展或者遭拒绝等情况的出现而被撤销。同样一个商标注册在某一国家已过期或者被撤销,并不影响它在其他国家注册的效力。
§§§第二节专利权法
一、专利权概述
(一)专利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专利制度是以依照专利法授予发明创造者专利权的方式来保护、鼓励发明创造,促使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的一种法律制度。它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以科学技术与经济的发展水平相适应为前提的。
专利制度的起源可追溯到中世纪甚至更远的时代。当时还处于封建社会末期的欧洲各国,出现了一定规模的手工业作坊,有些国家的君主为了发展经济,便给商人或能工巧匠颁发在一定期间内免税并独家经营或者独家生产某种新产品的权利。但这种独占性的权利只是封建君王授予发明创造者的一种特权,并不是真正现代法律意义上的专利制度。如1236年,英王亨利三世曾颁发给波尔多的一市民制作各种色布十五年的特权;1331年,英王爱德华三世授予佛来明人约翰·肯普的织布及染布的独占权利;1367年,英王爱德华三世特许两名钟表工匠营业。
世界上第一个建立专利制度的国家当属威尼斯。1474年3月29日威尼斯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著名意大利物理学家、天文学家伽利略(1564—1646)曾在威尼斯取得了扬水灌溉机械有效期为二十年的专利权。这部专利法虽具备了现代专利法的某些特点和因素,但由于相当简单和粗糙,并具有浓厚的封建特权意识,且对专利权人权利的保障效力极低。所以说这部专利法出现,仍未形成现代意义上的专利制度。
真正具有现代化特点的专利制度是从17世纪以来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牢固确立而逐步发展和完善起来的。1624年英国颁布了《垄断法》,这被人们称之为现代专利制度之始。之后,其他资本主义国家陆续颁布了专利法。如美国是1790年,法国是1791年,德国是1877年,日本是1885年。二次大战后,亚非拉的许多发展中国家也纷纷制定了自己的专利法。到目前为止,全世界实行专利制度的国家和地区已达一百七十多个。
同时,为便于国际合作与交流,产生了不少的国际条约与国际组织,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欧洲专利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欧洲专利局等。
中国专利制度的萌芽也是较早的。早在清朝光绪年间(1882年),上海机器织布局获得光绪皇帝亲笔批准的“十年以内,只准华商附股搭办,不准别行设局”的垄断权;1895年,资本家张謇取得了在通州、崇明、海门免税经营的特权;1889年,光绪皇帝颁布了《振兴工艺给奖章程》。但是,在中国真正的专利制度建立是辛亥革命后的1912年,工商部颁布了《奖励工艺品暂行章程》。1944年,国民党政府颁布了《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改革开放以后,我国专利事业得到了迅速发展,1984年3月1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于1985年4月1日正式实施。为进一步适应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发展和我国不断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及加入WTO的需要,实现与国际专利制度接轨,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一次修改。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作了第二次修改。通过这次修改,使我国专利法的保护标准基本上达到国际水平。与此同时,我国于1994年1月1日起正式成为《专利合作条约》的成员国,使我国专利工作取得与美、日、欧等工业发达国家和地区同等的地位。
(二)专利的概念和专利制度的作用
专利,是在专利制度下形成的一种专有的权利,又称专利权,它是依法批准的发明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其发明成果在一定年限内享有的独占权或专用权。专利作为一项国际化的法律制度,其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利于鼓励发明创造和促进经济发展
科学技术是生产力,专利制度实质上就是保护科学技术领域发明成果的产权。把发明创造成果作为一项产权给予法律上的保护,给予一定的荣誉和物质奖励,这将有利于使科学技术的成果较快地转化为生产力,提高社会经济效益,促进经济的繁荣和发展;专利制度从法律上保障了发明创造人对其发明创造投入的回报或增值,这将在科学技术上为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2.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和科技进步
专利制度最突出的对立统一点就是——垄断与公开。“垄断”是使发明创造者在一定时期内对其发明创造的成果享有独占使用权;“公开”是要求发明创造人将其成果向全社会公开。“垄断”是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人的经济利益;“公开”是为了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
3.有利于促进国际的科技交流与合作
科学技术无国界,这是当今人类社会的共识。任何国家,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要想发展本国经济,提高综合竞争能力,都需要引进他国的先进技术,互相学习,取长补短,共同合作,联合创新。在国际技术贸易实践中,出现了多种多样的引进技术的方法和途径,如:国际技术合作、国际许可证贸易、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以及补偿贸易等,这都是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有效方法。无论采用何种引进方式,都必须利用专利制度对交易中的有关技术给予法律保护。可见,在促进国际科技合作与技术交流中,专利制度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专利的种类
在国际上,专利一般是指发明专利。在我国,专利法规定的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
(一)发明专利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发明是人们利用自然规律解决生产生活中各种问题的技术解决方案。
发明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两大类型。产品发明是关于新产品或新物质的发明;方法发明是指为解决某特定技术问题而采用的手段和步骤的发明。发明专利的技术含量最高,发明人所花费的创造性劳动最多。新产品及其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都可申请发明专利。
(二)实用新型专利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与发明的不同之处是:第一,实用新型仅限于具有一定形状的产品,不能是一种方法,如生产方法、试验方法、处理方法和应用方法等;第二,对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求不太高,也就是说其技术含量较低,但其实用性较强。因此,人们一般将实用新型称为小发明,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审查条件也较低。在实践中,只要有一些技术改进的产品就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三)外观设计专利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外观设计与实用新型都涉及产品的形状,不同的是,实用新型是一种技术方案,所涉及的形状与产品的技术效果和功能有关;而外观设计是一种视觉方案,它所涉及的形状与产品的美感有关。只要是给人以视觉美感的新设计方案均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三、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一)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可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应当具备形式条件和实质性条件两个方面。
形式条件,是指要求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格式,书面记载在专利申请文件上,并依照法定程序履行各种必要的手续。
实质性条件,也称专利性条件,它是对发明创造授权的本质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三个条件;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具备新颖性的条件。
1.新颖性
新颖性的含义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申请提交到专利局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这里所称的出版物,主要是指书籍、报刊、杂志等纸件,以及录音带、录像带及唱片等音、影件等。
(2)在国内没有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所谓公开使用,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以商品形式销售或用技术交流等方式进行传播、应用,乃至通过电视和广播等媒体为公众所知。
(3)在该申请提交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