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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

【本章提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控消费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消费者的权利有九项,它们是: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得有关知识权、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监督权。本章主要掌握消费者概念,消费品的范围,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途径等。

§§§第一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定义

(一)消费者和消费者权益的定义

消费者是社会消费的主体,包括生产性消费和生活性消费两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涉及的“消费者”,主要是指生活资料的消费者,在特殊情况下也包括生产资料的消费者,如农民的生产性消费活动等。国际标准化组织“消费者政策委员会”于1978年在日内瓦召开的第一届年会上,把“消费者”定义为“为个人目的购买或者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我国在这一定义的影响下,在1985年6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中首次规定了“消费者”是“为满足个人或家庭的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在1994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应有的利益,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问题的出现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时期的特有现象。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化,普通消费者在市场上越来越处于软弱不利的地位。特别是到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由高度发达的自由竞争阶段向垄断阶段过渡。这时一方面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细微的专业化分工使得消费者客观上越来越难判断自己的消费行为的合理性和产品的真实性;另一方面,垄断资本集团利用市场优势控制市场的行为频频发生,如抬高价格、虚假广告、缩减生产以维持高额利润以及直接以假冒伪劣产品进行出售等,对消费者利益形成了更大的威胁。因此,消费者纷纷组织起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891年美国纽约市首先成立了消费者协会。1898年由全美国各地方的消费者协会联合成立了一个全国消费者联盟。把早期的消费者受损后的单纯互助式的保护发展到建立庞大的消费者社团组织,形成蓬勃发展声势浩大的消费者运动。消费者运动得到了各国政府的普遍重视。为此,他们分别在各自的政府机关中设置或成立专门机构来负责处理消费者保护的事宜。例如,美国在联邦贸易委员会中设有消费者保护司,英国则有公平交易局来处理消费者保护问题,瑞典成立国家消费者政策委员会,澳大利亚设立消费者事务局等。另一方面,各国还纷纷通过立法,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各国政府积极推动对消费者保护运动,其重要成果之一就是促进了消费者保护运动的国际化。1960年,在美国、英国、澳大利亚、荷兰、比利时五国消费者组织的发起下,在荷兰海牙设立了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IOCU”(International Office of Consumer Union),它与联合国的其他机构,如国际教科文组织、国际劳工组织等同为联合国咨询机构。在该国际组织的努力下,1985年,联合国通过了《保护消费者准则》这一规范文件,使国际消费者保护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定义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狭义上讲,专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广义上讲,还包括其他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即调整为保护消费者权益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消费者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国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

从世界经济的发展过程来看,商品经济越发展,消费者利益越需保护。因而现代意义的消费者保护运动随之兴起,并从商品领域扩展到服务领域。由于消费者保护运动的影响,原有的立法已不能适应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实际需要,于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特别是本世纪六十年代在资本主义国家逐渐形成。通过立法手段实现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当今世界各国所采取的重要手段。

(二)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

为把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作为直接目的,使消费者权益内容的规范集中、配套、协调,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1993年10月31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于1994年1月1日起生效。这部法律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调整消费者在生活消费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1.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经营者与消费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事交易活动时,应当彼此尊重、平等相待,表示出来的意愿应当真实,符合等价交换和商业惯例的要求;要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规避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2.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原则

这一原则是宪法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具体反映。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是国家的一项重要职能,国家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如通过立法、行政执法、加强司法工作等手段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贯彻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原则,正是国家通过立法行使这一职能的具体体现。

3.全社会共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动员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力量,逐步形成全社会共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机制。

§§§第二节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

一、消费者的权利

(一)消费者权利的概念

消费者的权利,是指消费者依法在生活消费领域中作出一定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的权能。消费者权利是公民基本权利在生活消费领域中的具体化。

(二)消费者权利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规定消费者享有九项权利,前五项权利是基础,与消费者的关系最为密切,后四项权利则是由此派生出来的。

1.安全权

安全权,是指消费者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这一权利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1)人身安全权。主要指生命健康权,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保持身体各器官及其机能的完整以及生命不受危害的权利。

(2)财产安全权。不仅是指消费者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本身的安全,而且还指除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之外的其他财产的安全。

2.知情权

知情权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对商品和服务的有关情况进行了解的权利。为保证知情权的实现,消费者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具体信息。

3.自主选择权

自主选择权是消费者根据自己的消费要求、意向和兴趣,自主选择自己满意的商品或服务,决定是否购买或接受的权利。自主选择权具有以下特征:

(1)消费者选择商品和服务的行为是自愿的;

(2)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行为必须是合法行为;

(3)自主选择权只能限定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范围内,不能扩大到使用商品上。

4.公平交易权

公平交易权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以一定数量的货币换回品质合格、等量价值的商品或服务的权利。这是衡量消费者经济利益是否得到维护的重要标志。公平交易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1)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

(2)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5.求偿权

求偿权是由于消费者因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本身的原因致使其受到人身、财产损害,而要求经营者承担责任,依法赔偿损失的权利。消费者受到的损害包括两方面:

(1)人身权的损害,人身权既指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也指消费者其他人格方面的权利。如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等。

(2)财产权的损害,指财产上的损失 ,含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即现有财产的减少和可以得到的利益没有得到。

6.结社权

结社权是消费者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依法成立消费者组织的权利。我国消费者组织包括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地方各级消费者协会及各种类型的群众性的基层组织。

7.获得有关知识权

获得有关知识权是消费者有获得与有关商品或服务密切相关的知识的权利。这一权利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1)获得有关消费方面的知识。主要有消费观念的知识;商品和服务的基本知识;市场的基本知识。

(2)获得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主要是指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保护机构和争议解决途径等方面的知识。

8.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

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包括两项内容:

(1)人格尊严受尊重权。有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

(2)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的权利。民族风俗习惯大量表现在饮食、服饰、居住、婚葬、节庆、娱乐、礼节、禁忌等方面,与消费者密切相关。

9.监督权

监督权是指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计量、侵权行为等问题以及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工作有进行检举、控告或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这一权利的内容包括两方面:

(1)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权。主要指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价格、计量、品种、供应、服务态度、售后服务、侵权行为等进行的监督。

(2)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的监督权。指对消费者保护机构或组织的工作的监督。

二、经营者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借鉴国外立法经验,以消费者的权利为主线,以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为基础,并根据消费领域中的特殊需要,在第三章规定了经营者的义务,具体有以下十项: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消费者的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接受消费者监督的义务

这是指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的批评和建议,把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置于消费者的监督之下,把它当作一项义务来履行。

(三)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

经营者有保证商品和服务的安全,从而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这一义务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1.要保证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2.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向消费者说明;

3.要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切实负责。

(四)提供商品和服务真实信息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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