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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

消费者了解商品和服务的权利,也就是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和服务信息的义务。这一义务具体包括三方面内容:

1.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不得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2.对消费者的询问如实答复;

3.应当明码标价。

(五)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经营者在交易中只能使用自己真实的名称或营业标记。

(六)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义务

商品的销售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在合同履行后,有向商品购买者或服务接受者出具证明合同履行的书面凭据的义务。

(七)保证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的义务

经营者有保证消费者所期待的商品或服务的使用价值,即商品或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的义务。

(八)履行“三包”或者其他责任的义务

经营者应当对产品质量负责,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售出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实行包修、包换、包退和承担其他责任。

(九)不得进行不公平、不合理交易的义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声明、通知、店堂告示等方式排除或限制消费者的权利。

(十)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

消费者人格尊严受尊重的权利,也就是经营者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

§§§第三节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一、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机构和组织

(一)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章规定了国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本内容。国家通过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各种职能活动,实现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1.立法保护机关

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各项法律、行政法规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所属的主管机关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常委会制定和颁布的,它是国家充分有效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础和依据。

2.行政保护机关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技术监督部门、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等行政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主要实施者,它们通过履行各自的行政管理职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司法保护机关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实施司法保护的主要机关。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特别规定了人民法院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职责。按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及时审理,依法惩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消费者的全面保护。

(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组织

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地方各级消费者协会,是我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要社会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协会有以下七项基本职能:

1.向消费者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2.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3.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4.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5.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之鉴定结论;

6.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7.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消费者组织依法履行以上职责,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了保证消费者协会的权威性、独立性和公正性,法律规定消费者协会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服务,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

二、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

消费者权益争议,是指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在买卖商品、接受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因权利受到侵害或者义务的不履行所产生的争议。

(一)消费者权益争议中赔偿主体的确定

为了避免生产经营者相互推诿,逃避承担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有利于消费者的求偿原则,并根据侵害情况,分别确定赔偿主体: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追偿。

2.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3.消费者接受服务时,其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向服务的提供者要求赔偿。

4.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权益受到损害,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担该企业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5.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消费者有权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6.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

7.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途径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根据情况,选择下列途径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解决

这是指消费者权益争议发生后,消费者和经营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摆明事实、分清责任,互相谅解,达成解决争议的一致意见。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消费者协会可以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当事人的争议进行调解,引导双方自愿协商、解决争议。消费者协会的调解,属于民间调解,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一旦当事人对达成的协议反悔,则需要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争议。

3.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诉

主要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依靠行政手段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发生消费争议的当事人根据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关依法裁决。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否则,权利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向人民法院起诉

即通过司法审判程序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这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最具权威的一种保护方法。凡是符合起诉条件的消费争议,人民法院均应及时受理,依法制裁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责任

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性质,损害大小,情节轻重,分别确定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经营者的民事责任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商品存在缺陷的;

2.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说明的;

3.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4.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5.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6.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7.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8.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对于以上违法行为,根据损害程度轻重,经营者应当分别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

人身损害包括死亡损害和致伤损害两种。

2.财产损害的赔偿责任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

3.特殊情况下经营者的赔偿责任

特殊情况下经营者的赔偿责任具体包括:

(1)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并承担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2)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3)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产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4.惩罚性赔偿责任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是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二)经营者的行政责任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1.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2.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3.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4.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5.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6.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7.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8.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害消费者人身自由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以上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罚金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对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经营者的刑事责任

经营者有以下严重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构成犯罪的;

2.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构成犯罪的;

3.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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