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三)房屋租赁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法》和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房屋租赁的有关规定,结合各省、市房屋租赁管理的具体办法,房屋租赁的条件是:
1.有从事房屋租赁的营业执照;
2.出租房屋所占的土地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
3.有合法的房屋所有证书;
4.房屋能正常使用,符合安全条件。
(四)房屋租赁合同
法律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合同是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在一定期限以内把房屋交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交付一定租金的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租赁期限;
2.租赁用途;
3.租赁价格;
4.修缮责任。
§§§第五节房地产的管理及其法律责任
一、对房地产开发的管理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对房地产权属的管理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三、对房地产交易的管理
(一)一般规定
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应当定期确定并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二)房地产抵押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
房地产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
4.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还应当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分期开发房地产的,分期投资额应当与项目规模相适应,并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按期投入资金,用于项目建设。
(二)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等。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2.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3.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4.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五、法律责任
土地管理部门实际出让面积超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拟订的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或违反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的规定,擅自批准出让或者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房地产企业违反房地产企业设立条件和审批程序的,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未报相关人民政府审批非法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非法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费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退回所收取的钱款;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