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产品性能或采用的标准的任何陈述都构成生产者对产品的购买者或使用作出的产品质量担保,不论这种陈述采用的是什么形式。即使产品本身合格,但不符合生产者所作出的有关产品质量的陈述,生产者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二)生产者对其所做产品标识的责任和义务
产品标识是表明产品特征的记号或者标志。除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特点难以标识的裸装产品外,生产者在其产品或产品包装上应作出符合以下规定的标识: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应当予以标明;
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日期或者失效日期;
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销售者应在其保管和销售产品期间对产品的合格状态负责,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一)销售者承担进货检验责任
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销售者的进货验收责任范围是产品处于表面合格的状态。如果产品存在销售者无法直接辨认的内在品质缺陷,销售者不承担责任。
(二)销售者承担产品质量保持责任
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销售者应按产品自身性质和特性保管产品,使产品一直处于符合生产者要求的环境,并在有效期内保持质量合格状态。
(三)销售者对销售不合格产品负责
销售者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失效产品通常指已过保质期的产品,如过期食品和药品等等;变质产品是指产品已经丧失了应有的使用功能,不管是否已过有效期。
(四)销售者应遵守诚信原则
销售者应遵守诚信原则,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1.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2.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3.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见:生产者对其所做产品标识责任和义务);
4.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四节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一、产品责任的概念和归责原则
产品质量责任,亦称产品责任,是指由于产品缺陷致使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不包括有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失)时,生产或出售这一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及其他有关主体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追究产品制造者或销售者责任的依据。纵观产品质量责任的发展历史和现实的司法实践,产品质量责任经历了从合同责任到侵权责任,从侵权行为的过错责任到无过错责任的发展阶段。产品质量责任以严格责任为归责原则已成为当今世界产品质量责任发展的趋势。《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亦采用严格责任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是指只要产品有缺陷,对消费者或使用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险,产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产品产、销各个环节中的人都要负赔偿责任。严格责任对消费者保护最为全面。
二、承担产品责任的主体
产品质量责任的主体,就是对产品质量问题应该承担相应责任者。在现代社会生产条件下,一件产品从设计、制造、装配、运输、储存、销售、修理至消费,中间往往要经过一系列环节,才能最终送到消费者手中。这一系列环节的责任者都是产品质量的责任主体,包括产品的设计者、原材料和零部件的供应者、产品的制造装配者、储存者、运输者、进口商、批发商、零售商等。而消费者则处于这一链条的末端,当遭受损害时,消费者往往难以找到对产品的特定缺陷负责的人。为了分清责任和诉讼上的便利,消费者往往对与之关系最密切的销售者或可能最终承担责任的制造者提起诉讼,因为这两个责任主体责任最重,发生损害的事实也最多。尽管其他环节的责任者也可能成为责任主体,但对消费者来说则一般属于间接关系,并且他们的责任可以由生产者和销售者予以追究。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主要规定了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为产品质量责任的主体。
三、产品责任的成立要件
产品质量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其成立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一)产品本身有缺陷
产品缺陷,在国外一般是指产品的“不合理危险”状态或者“缺乏应有安全”的状态。在我国,产品含有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缺陷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与产品存有瑕疵不同,瑕疵仅指产品质量不符合法定或约定标准。
产品缺陷是很复杂的现象,一般可将产品的质量缺陷分为四种类型:
1.设计上的缺陷,即产品本身在结构、功能上的缺陷;
2.制造上的缺陷,即产品生产或装配时的工艺流程或操作规程处理不当;
3.指示上的缺陷,即对产品性能、使用方法未作正确的指示说明,对产品的潜在危险性未作必要的警告;
4.发展上的缺陷,即产品的制造虽已符合当时科学技术标准,但由于受当时科技水平限制,仍不免存在的缺陷。
因前三种产品质量缺陷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因第四种缺陷造成损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不负责任。
(二)生产者与销售者有提供缺陷产品的行为
生产者与销售者违反法律上的义务提供有缺陷产品,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提供的产品本身不符合法规、标准以及合同的要求;另一种情形是生产者、销售者没有履行或没有适当履行向消费者“告知”的义务。
(三)存在着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
这里的损害,不是指产品本身的损坏、毁灭,而是指产品造成了他人的人身伤害、死亡和财产损失。例如,食品变质造成食用者中毒,电视机爆炸炸伤收视者等等。
(四)损害的事实与提供有缺陷产品的行为有因果关系
所谓因果关系,是指损害是由提供有缺陷产品的行为直接造成的,即损害是由于产品自身的原因所致,而不是由于他人把该产品作为实施侵权的工具造成的。
四、产品责任的形式和范围
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储运者以及质量管理者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或合同对产品质量的约定,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来讲产品责任的形式有三种,即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一)行政责任
1.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货值总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3.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4.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两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5.生产者、销售者伪造产品的产地的,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6.产品标识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要求的,即对限期使用的产品,不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对如果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没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上述处罚中,吊销营业执照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刑事责任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许多条款都涉及刑事责任。上述列举的应受行政处罚的六种行为中,除第3、5、6三种行为外,其他的行为若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均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规定如下:
1.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1)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在生产或者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身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材料,对人身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情节特别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电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处罚
(1)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身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是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企业事业单位在上述两类情况以及各项规定中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项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销售失效、变质产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民事责任
1.人身损害赔偿。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抚恤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需的生活费用。
2.财产损害赔偿。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五、产品责任的免责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①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②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③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除此之外,在司法实践中有下列情况者不负质量责任:①损害是由于消费者擅自改变产品性能、用途或者没有按照产品的使用说明使用并且确因改变或使用不当造成的;②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故意行为所造成的;③损害是由于常识性的危险造成的;④产品造成损害,是由于使用者自身特殊敏感所致;⑤超过诉讼和赔偿请求时效。
六、追究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