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父祖在,分家为不孝
在宋代,政府提倡同居,反对分家。所以家庭财产不经家长许可,家庭成员不能擅自动用,违者要受到一定的处罚,少者笞一二十下,多则杖至一百。家长在,子孙更不能将家庭财产,如奴婢、六畜、田宅,以及其他财物私自出卖。在财产分配上,宋代流行财产遗嘱继承的习惯。袁采《袁氏世范》曰:“父祖有虑子孙争讼者,常欲预为遗嘱之文”袁采:《袁氏世范》卷一。父祖在,分家为不孝;只有父祖死后,子孙分家才合法。对财产的继承,若有子孙在,则由子孙分割;若无子孙的“绝后”,收养继子或有女无男或人赘女婿,多采用遗嘱的形式分割其财产。
在元代,政府虽然规定“父母在堂之家,其兄弟诸人不许异居”《通制条格》卷三《户令·亲在分居》;但又规定:“祖父母、父母许令支析别籍者听”《元典章》卷十七《户部三》。成家立业后即要求析居,是很普遍的。如辽阳(今属辽宁)人郭全继母唐古氏生四子,“既长娶妇,各求分财异居”。齐河(今属山东)人訾汝道,“性尤友爱,二弟将析居,汝道悉以美田庐让之”。蒲城(今属陕西)人吴好直,“父殁,事继母孝,兄弟尝求分财,好直劝谕不能止,即以己所得,悉推与之”《元史·孝友传一》。孔齐之外舅已殁,“外姑潘氏主家,三子德远、子道、德芳各治其己事而不辅其母”孔齐:《至正直记》卷二《外戚之患》,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点校本。可见当时兄弟分居的现象比较普遍,并出现了潘氏三子“不辅其母”之类的情况,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故中书省御史台曾有人奏曰:“伏见随路居民有父母在堂,兄弟往往异居者,分居之际,置父母另处一室,其兄弟诸人分供日用。父母年高,自行拾薪,取水执爨为食。或一日所供不至,使之诣门求索。或分定日数,令父母巡门就食,日数才满,父母自出,其男与妇亦不恳留。循习既久,遂成风俗,甚非国家所以孝治之意”,要求朝廷发布禁令,“父母在堂之家,其兄弟诸人不许异居”。《通制条格》卷三《户令·亲在分居》。
6.立嗣宗祧之俗形成
元时,若夫妇无子,必将导致宗祧断绝。故可以立同宗中辈份相当者为继子,以继承香火。元朝政府规定:“诸人无子,听养同宗昭穆相当者为子,如无,听养同姓。”《元典章》卷十七《户部三·承继·禁乞养异姓子》。但是立嗣须经官府同意,并“发给公据”,填之户籍。但又规定不准立异姓子为嗣。因为异姓之人为螟蛉,会惹出了许多麻烦。如至元二十九年(1292年)宾州(今广西宾阳县北)人黄千一夫妇无嗣,近族内也没有昭穆相当的男孩,便立其妻陈氏之侄为嗣,改名黄云瑞。黄千一之父生前曾做过知府,黄云瑞竟“盗发其坟,斧其棺,火其尸,尽取棺中原殡之物,至于坟茔庵寺,悉以售之他人”《元典章》卷十七《户部三·承继·禁乞养异姓子》。黄云瑞本姓陈,与黄家无血缘关系,才敢如此肆无忌惮地挖掘黄家祖坟。当然,这是个极端的例子。当时朝廷虽然禁止异姓螟蛉子,但民间为了养老传后,则不顾禁令,照养不误。如建宁(今福建建瓯)人有的不到弱冠(20岁)之年便已抱子;有的刚刚取妻便抱养儿子;有的生前不曾抱子,死后族人觊觎其财产,捏造立继文书,图谋霸产;还有的螟蛉子娶其女为妻,妄认为婿以承继财产者,种种混乱,不一而足。针对这种情况,元朝政府规定:“今后年及四十无子之人,方听养子,皆须明立文字。”《元典章》卷十七《养子须立除附》。并上官府给以公据。
7.一夫多妻风行
元代百姓大多是一夫一妻,除了王公贵族、达官显宦拥有众多妻妾外,一般人并无此特权。在外地做官者,“如委亡妻及无子嗣,欲娶妻妾者许。令官媒往来通说,明立婚书”《元典章》卷十八《户部四·官民婚·流官求娶妻妾》。无妻或无子的官员准许娶妻妾,这是为已仕官员娶妾开方便之门。其实,凡是居官之人,大多都有妻室,不过他们上任时不携妻前往,便诡称没有妻室。因为山水迢递,有司也不肯认真调查,致使不少官员有多位妻子。至元十年(1273年)规定:“有妻再不得求娶正妻外,若有求娶妾者,许令明立婚书求娶。”至元十三年(1276年)又规定:“有妻许娶次妻。”《元典章》卷十八《次妻·有妻许娶妾例》。则一夫多妻为合法。
8.重家规家法
宋元时期的一些大家庭,为规范家庭成员的行为,往往订有家规家法。如司马光《沫水家仪》规定:“凡为宫室,必辩内外,深宫因宫门。内外不共井,不共浴室,不共厕。男治外事,女治内事。男子昼无故,不处私室,妇人无故,不窥中门。男子夜行以烛,妇女有故出中门,必拥其面。男子缮修及有大故,不入中门,入中门,妇人必避之,不可避,亦必以袖遮其面。女仆无故,不出中门,有故出中门,亦必拥蔽其面。铃下苍头但通内外言,传之内处这物。”从这段《家仪》规定看,宋代由于理学的兴起,对女性生活空间的限制加强,妇女的社会地位已有较大的变化。
9.养育兄弟遗孤之风兴盛
宋元时期,养育兄弟遗孤之风兴盛。《宋史·李仲容传》曰:李仲容“三弟早卒,字其诸孤十余人如已子,当世称其长者”《宋史·李仲容传》。;《查道传》曰:查道“及居京师,家甚贫,多聚亲属之独者,禄赐所得,散施随尽,不以屑意。”《宋史·查道传》。《王居正传》曰:“奉禄班兄弟宗族,无留者。”《宋史·王居正传》。
二、宗族风俗
宗族制度自宋代发生了重要转型。从宋仁宗时期开始,经许多着名政治家和学者提倡,以官僚地主为核心力量,形成了以修宗谱、建宗祠、置族田、立族长、订族规为特征的体现封建族权的宗法制度。以族长为主导,以族规为轨范,以族产为物质基础,以祠堂为活动中心,以族谱为血缘关系的封建家族组织在全国范围逐步建立起来。
1.谱牒之风重兴
经唐末农民战争的扫荡和五代十国时期的战乱,门阀土族退出历史舞台,谱谍之学日趋衰落,“由贱而贵者耻言其先,由贫而富者不录其祖,而谱遂大废。”苏询:《嘉佑集》卷十三《谱例》。至宋,应理学家“管摄天下人心,收宗族,厚风俗,使人不忘本,须是明谱系世族与立宗子法”《张载集·宗法》。的思想,谱谍的撰修有增无已。不同的是:宋以前的谱谋用以夸示门北,作为任用官吏的依据,由官方的图谱局记录副本,该实备案,宋则改“奉敕修定”为“家自为说”的私家编修,用来“敬宗收族”,维系本族族人。此类私家之谱有家谱、宗谱、族谱、友谱、家乘、世谱等等。
同时还产生专门纪载人物生平事变的“年谱”体裁。当时欧阳修的《欧阳修谱图》和苏询的《苏氏族谱》成为私谱之圭臬,改以家谱只收录直系长子孙为合族修谱,支庶兼采。欧阳修的“谱例”是:“谱图之法,断自可见之世,即为高祖,下至五世玄孙而别是为世”,“凡远者,疏者略之,近者、亲者详之”。苏询的“谱法”为“凡嫡子而后得为谱,为谱者皆存其高祖,而迁其高祖之父。”
据欧、苏二谱,谱体例通常包括常例、谱系、恩荣、祠宇、冢墓、家传、艺文等方面:
序例,包括序文、凡例;
谱系,记载族姓源流、世系谱表、郡望派别和居徙始末;
恩荣,备述受命制诰、科举中式,以及耆寿、贞妇烈女等人物;
祠宇志,记载祠堂、祠规、家训、祠产、义庄、祭田等;
冢墓志、家传和艺文,收录墓志铭、行状、寿序、年谱,以及族人的诗文书画、着述要目等。
新族谱的编修自北宋开创,入南宋后,由于大最北人南迁,为了传记祖宗历史,修谱之风开始盛行起来。但是由于金兵大肆南侵,聚族而居的大家族因战乱而流徙,同时给修谱带来了困难,“世遇乱离,人不自保,遂使子孙不得尽知先世之所以来”欧阳守道:《巽斋文集》卷十一《黄师董族谱序》。正因为如此,一些宗族千方百计,通过大量的采访,收集旧有族谱,重新编撰新族谱。如游氏族谱就是通过“询之遗老,稽之残牒,自十世而上,凡官称、名字、配偶、卒葬,幸有得,则皆录之而不忍遗之”游九宗:《默斋遗稿》卷下《原谱》。南宋修谱有些是继修,如婺源王氏北宋时修有“九族图”,南宋时更修“世系录”《剡源文集》卷十八《题婺源武口五氏世系》。;婺州东阳胡氏北宋时“始续世家”,南宋时“更修家牒,名曰世谱”《纯白斋类稿》卷二0《胡氏族谱序》。有些是在南宋时开始修谱的,如丰城孙氏在南宋孝宗、宁宗、度宗三朝三次修谱。
元年以后,族谱的修撰逐步盛行,并逐步规模化,其作例也逐步程式化对族谱纂修的时间、义例及族谱的保存都有明确的规定,族谱更加成为家族组织习俗的一个重要表现。
2.族产兴起
作为宗族结合的物质基础的族产,宋代有以赡养救济宗族成员为主要目的义田,以充各族祭祀祖先费用的祭田,以供养、资助“仕进及贤裔贫者”刘松:《隆庆临户府志》卷十一。的义学田和为埋葬贫困族众而置办的义冢等。
北宋仁宗皇佑元年(1049年),范仲淹“于其里中买黄郭常稔之田千亩,号曰义田,以养济群族”钱公辅:《义田记》,载《范文正公集·褒贤祠记》卷二0。首开义庄之举,为世人竞相仿效。一时间,置办义田、义庄,周济族人,成为当时社会的风俗。如江西人刘辉置义庄田数百亩《渑水燕谈录》卷四《忠孝》。;曾巩“悉其资力置义田”《道园学古录》卷三五《南丰曾氏新建文定公祠堂记》。;向子湮“置义庄以赡宗族贫者”江应展:《文定集》,《徽猷阁直学士右大中大夫向公墓志铬》。;吴奎“以钱二千万,买田北海,号曰义庄”刘攽:《彭城集》,《吴公墓志铭》。;汪大猷,“好周施,叙宗族外族为《兴仁录》,率乡人为义庄二十余亩以为倡。”《宋史·汪大猷传》。此外,象何执中、韩贽等人也都置有义田。
祭田,有墓祭田和祠祭田两种。墓祭田又有赡坟田、祭田、蒸赏田等形式。赡坟田,又称“赡茔田土”、“赡茔田产”,以田产收入供养守墓人费用,及家族岁时节日合族祭祀开支;祭田、蒸赏田的收入,“用于专修四代坟忌及时祭合族之费”《北溪大全集》卷九《宗会楼记》。墓祭田在宋代普遍存在,并得到了朝廷的鼓励。仁宗天圣九年(1031年),“诏河南府,民墓田七亩以下,除其税”李涛:《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一0。宋代法律规定:“墓田及田内林木、土石,不许典卖及非理毁伐,违者杖一百,不以荫论。”《宋会要·食货六十一》之六一。祠祭田的出现但在南宋中叶,据朱熹《家礼》记载,当时民间初立祠堂,则计田每龛取其二十之一,以为祠祭田。在福建地区,一般宗族都有祠祭田,少则几亩,多则几十亩,富裕的豪宗大族甚至达几百亩。祠祭田一般由族人捐置,如福建林宗壁在其父死时,与侄儿商量,出田若干,为祭祀祖宗之需《不系舟渔集》卷十二《林氏祭田记》。族中绝户的田产,一般也纳入祠堂产业,以奉祀祖先。墓祭田、祠祭田一般由宗族子孙轮流掌管,亦有宗族派专人掌管经营的。
宋代科举取士范围已扩大到各阶层,各个宗族为了扩大本族势力,纷纷创设义学,以鼓励和奖掖本族子孙奋发向上,科教中举,光宗耀祖。为保证义学的正常开支,许多宗族设有专门的义学田。如“李仲永侍郎……自立义学,招延师傅,召聚宗堂……捐良田二百亩以赡其用”洪迈:《夷坚三志乙》卷十《界田义学》。这是宋代最早的义学田。义学田在宋代尚属初创阶段,大多数宗族义学的办学经费由义田,或祭田收入中拨付。到元代时则较为普遍。
宋元社会的族产,除了田产外,还有房产,如祠堂、义宅、义仓、宗族学舍,以及车、船等不动产等。义宅首创于范仲淹。范仲奄在建义庄时,又建义宅,以“聚族其中”。宋代宗族中所建义宅,主要为了收养宗族中“贫不能自存”的族人。如“新淦郭氏之于族人也,既买田以给之,又为堂以聚之”黄干:《勉斋集》卷二二《书新淦郭氏叙谱堂记》。;眉州家氏对于“老而无以为养,病而无以为药”的族人,“则为居庐以收恤之”家铉翁:《则堂集》卷二《积庆堂记》。义仓用以收储义庄所收的米粮布匹。如陶宣义在其死时,立遗嘱“为义廪,凡以赒族姻”。义仓接济族人,有时是免费救济,有时则是有尝借贷。
宋代义学的学舍大多为宗族可有,有些大宗族的学舍还发展成为书院,如华林书院、申义书院等。
3.祠堂初现于世
两宋时期,宗族祠堂初现于世。当时的祠堂,有家庙和宗祠之分,即官员建家庙,一般俗人建祠堂。
北宋初年,“士大夫崛起草茅,致通显,一再传而或泯焉,官无世守,田无永业”,即使官员也只在“寝室奉先世神主”,不曾建立家庙朱熹:《家礼》卷一《通礼·祠堂》。宋仁宗庆历元年(1041年)允许官员建家庙。皇佑二年(1050年),宰相宋庠奏请礼官奏仪定礼,规定正一品平章事以上官可立四庙,东宫少保以上立三庙,余官祭于寝。嘉佑四年(1060年),文彦博在西安“因得唐杜佑旧庙于曲江,犹是当时旧制,堂四室,旁为两翼”,“遂仿为之”司马光:《温国文正司马公集》卷七九《文潞公家庙碑》。文氏家家庙成为宋代最早的家庙。到了宋徽宗大观二年(1108年),朝廷对群臣家庙制度又作进一步修改,规定“文臣执政官、武臣节度使以上祭五世,文武升朝官祭三世,余祭二世”《宋史·礼志十二》。也就是说三吕以上官员可以祭五世,正八品以上可以祭三世,其余可以祭二世。家庙风俗才遂渐在官员中流行开来。
宋初,官员建家庙必须经朝廷下诏特许,只有少许大臣得以建家庙《宋史·礼志十二》。;故一些地方出现了祠堂。如仁宗天圣年间,官员任中师在其老家山东曹州“治其第之侧隅,起作新堂得敞三室”,“以时升画像而荐岁时焉”,中室供其父,东室供其母,西室供其兄礼部尚书任中宗,取堂名为“家祠堂”穆修:《穆参军集》卷下《任氏家祠堂记》。这可以说是宋代最早的祠堂,只不过只供奉父辈祖先,属于家祭性质。另如范仲淹死后,庆州、淄洲长山县等地为表彰他的功绩,陆续为他建立纪念性的祠堂《范文正公集》卷一二二《褒贤词礼》。王安石死后,在江西抚州故愕,当地官员建筑了“荆国王公祠堂”陆九渊:《象山先生全集》卷十九《荆国王文公祠堂记》。但此时的祠堂,还不是宗祠。
到南宋时,祠堂制度普遍流行,几乎每个聚族而居的宗族,都有一个或几个祠堂。此时的祠堂不仅有“家祠堂”,而更多的是小宗的宗祠。如福建莆田黄仲元兄弟以家乡族伯的旧厅作建祠堂,“祠吾族祖所自出……共十三代”。《四如集》卷一《族祠思敬室记》。朱熹《家礼》曰:“君子将营宫室,先立祠堂于正寝之东,为四龛,以奉先世神主”。四龛所奉为高祖父、曾祖父、祖父、父亲四代,即实行“小宗”制度。到了南宋后期,以宗族为单位的宗祠已经出现。如抚州金溪的陆九渊宗族建有“祖祢祠堂”,每天清晨,家长率领子弟“致恭”于此,“聚揖”于厅,妇女在堂上道“万福”;晚上安置也如此。祠堂不仅供宗族祭祀、举行典礼、宣布重要决定之用,甚至族人每天要到这里议事。罗大经:《鹤林玉露》丙编卷五,《陆氏义门》。到了元代以后,宗族祠堂大量出现,并成了元明宗族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4.族规得以强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