族规指“家法”、“义约”、“规矩”一类的宗族私法,如江州陈氏《家法十三条》、范仲淹《义庄规矩》、司马光《家范》、吕祖谦《家范》、袁采《袁氏世范》等,是宋代家族组织用来管理控制族人的条法。族规的内容多在家族伦理、纲常名教、勤俭持家、戳力本业、完纳国赋、息灭争讼等方面。北宋中期,京兆府兰田人吕大钧制有《乡约》,后朱熹加以修订,撰成《增损吕氏乡约》,流行于世《朱文公文集》卷七四《增损吕氏乡约》。对后世“家法”、“义约”风俗的形成影响颇大。可以说都是宗族私法,它要求族人共同遵守,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如果族人违反了家规,“家长会众子弟责而训之。不改,则挞之;终不改,度不容,则告于官,屏于远方”罗大经:《鹤林玉露》丙编卷五《陆氏义门》。如理宗时,台州黄岩县封建家族订有“义约规式”杜范:《杜德献公集》卷一《跋义约规式》。;饶州鄱阳县朱氏家族,该族尊长每天聚集子弟“训饬”,“久而成编”,形成族规,外人“或疑其太严”黄震:《黄氏日抄》)卷九十《(训族编)序》。;绍兴府会稽县裘氏家族,族长“有事取决,则坐于听事”,并按族规以竹箅笞打有过失的族人王栐:《燕翼诒谋录》卷五《越州裘氏义门旌表》。;吉州永新人颜诩,全族百人,“家法严肃,男女异序,少长辑睦,匜架无主,厨馔不异”《宋史·颜诩传》。
5.族长“坐听于事”
族长是家族或家族的首领,族长的产生一般由族人共同推举,没有世袭。族长一般是宗族中年龄最长者,如果族人商议选举,年龄次高者也可以充任族长。在一些较大家族,除了族长外,还有宗子,一般由嫡长子担任,但宗子只管祭祖,是宗族的精神领袖,族内具体事务一般由族长负责管理。
族长在宗族内主持祠堂事务,掌管族田收支,如祭田的收入一般“交族长掌管”《勉斋集》卷三四《始祖祭田规约》。由族长“主其收支”《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八。在一般宗族中,族长“有事取决,则坐于听事。有竹箅亦世相授矣,族长欲挞有罪者,则用之”王栐:《燕翼治谋录》卷五。;可见,族长有一定的宗族司法权。宗族中逢年过节的族人拜会活动,“岁时会拜,同族咸在”,也要由族长召集和主持。此外,族人中若有户绝,其立嗣活动也由族长代理和主持,“立继由族长,为其皆无亲人也”《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八。族人分家,有时也请族长出面主持,若发生纠纷,一般由族长来裁定。如南宋时李子钦随母改嫁谭念华,谭有前妻所生子谭友吉等,后谭念华死,李子钦继承谭的田产,谭友吉等不服上讼,地方官“唤集谭氏族长,将谭念华所管田产及将李子钦姓名买置者,并照条作诸子均分”《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八。此外,族长对外还要协助官府统摄本族成员,处理与乡里邻族的关系。
6.族内互助成风
宋元宗族大多聚族而居,有族内互助风俗。一旦族人遇灾荒或病疾,生计无法维持下去时,宗族常要进行内部赈济。宗族内部赈济的对象一般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族人贫困无以为生者,“岁藉其入,以赒恤宗族邻里之贫者”;《不系舟渔集》卷十二《义田记》。二是族中孤残者,“以赡宗族之孤寡贫困者”;《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八。三是族中无力婚娶者,“婚丧诸费者,量厚薄之宜,制隆杀之等而周给焉”《文献集》卷七《沈氏义庄记》。宗族赈济的办法,大多是计口授给。如范氏义庄,其族人每人每月可支米3升,冬天可支绢1匹,凡娶妇可支钱20贯,嫁女支30贯钱公辅:《义田记》,载《范文公正全集·褒贤集》。但大多数宗族不能象范氏义庄那样赈济全族所有成员,而只能赈济贫穷、孤寡、残疾之族人。
族内互助还表现在宗族劳动成员的生产协作上。在宗族内部,虽然以一家一户生产为主,但对于一些较大的工程,诸如盖房、修室、建桥、铺路、兴学舍以及宗族内的一些建设项目如修祠堂等,非一家一户所能完成,这就需要由宗族出面,调动所有劳动成员共同协作。
族间互助还包括经济互助。如族中有人进行婚丧嫁娶时,族众要凑钱帮助,“所助之事,所遗之物,亦临时聚议,各量其力”朱熹:《增损吕氏乡约》,载《青照堂丛书》。宋代许多宗族都设有义仓,粮谷由族众捐献,主要用于遇灾害时借贷给族人以度饥荒,系族内经济互助的一项重要内容。
此外,宋元时期个人对宗族的赈恤也蔚然成风,如《宋史·李定传》曰:“定于宗族有恩,分财振赡,家无余赀。”《宋史·李定传》。《葛宫传》曰:“宫性敦厚,恤录宗党,抚孤嫠,赖以存者甚众”《宋史·葛宫传》。
7.宗族祭祀隆盛
祭祖是宗族最主要的活动,有寝祭、墓祭和祠祭等形式。寝祭一般是族中各小家族的祭祀方式,在每个小家族的正房或厅堂,面对祖先的牌位设祭。墓祭即扫墓,一年两次,分别于清明和冬至举行。有的则仅清明祭扫一次。墓祭是宗族中的重要活动,族中男丁均须参加,否则要受族规惩罚。届时族众先齐集于祠堂,再由族长率领到始祖墓地祭拜。
祠祭是全族在祠堂集体祭祖,是族中最隆盛的祭典活动。事先由族长牵头,组织族人购置祭品,筹备筵席,并选择吉日。届时钟鼓齐鸣,全体族众菌集于祠,同祭祖先。祭毕,有时还要演戏,以示隆重。祠祭所需费用,先用祭田收入开支,不够,则向族人摊派。
三、社区风俗
1.杂姓而居
宋元时期大多数村落是“杂姓而居”,村落大小不一,从十几户到几十、上百户不等。村民男耕女织、自给自足,很少依赖市场,除耕种土地外,尚有家庭小作坊,诸如纺织等。为了维系村落的日常运行,宋代一般采取编户齐民的办法,即在这些村落设置乡、里、社、村。后又改为乡下设都、都下设保、保下设伍的保伍法。
在保伍法下,如遇盗杀,被害家属和同伍要立即报告官府,否则,延误一天杖60下。宋中叶后,保甲法规定:相邻每10家结为1小保,选“有才干心力”的主户中人任保长。每5小保结为1大保,每10大保结为1都保。如果自然村落民户较少,不及5户,则并入附近其他保内;户不分主、客,每户有15岁以上的两丁抽一丁编入保甲为保丁;每晚,保长要派5名保丁在本保地界巡逻,遇盗贼,则各保互相击鼓报警协助捉拿;本保内有犯强盗、偷窃、杀人、放火、强奸、贩卖人口、传习妖教等罪,均须报官,若知而不告,则要连坐;保内居民有逃亡、迁移、死亡,或新迁入的,应报县衙。且每保设一牌,记载本保居民及保丁姓名。李涛:《续盗治通鉴长编》卷二一八。
南宋时在乡村实行乡都保甲制。“五家为甲,甲有长,二十家为保,保有大长。凡一百二十五家,则揭其党里、姓名于都亭。其有不孝不支,不姻不恤,凡以泯彝败俗,合众而挞罪之”。《鹤山先生大全文集》卷八九《吴猎行状》。
乡村的保甲,除负责征派赋税徭役、维护村落治安外,还有教化民众的职能。乡约乡规成为乡里组织奉行教化的手段。如吕大防就撰有《乡约》。其中规定:“凡同约者,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有善则书于籍,有过则违约者亦书之,犯而行罚,不悛者绝之。”《宋史·吕大防传》。
南宋初,许多乡村有成立义社的风俗。有些义社是真正抗击金兵的;有些则在恶霸的把持下,趁火打劫,掠夺财物,肆意杀戳,危害社会治安。
元代承金代之俗称农村为“村社”,设里正劝课农桑,督促赋税,又设主首辅助里正。世祖至元年间实行“村社”制《元典章》卷二三《户部九·立社·劝农立社事理》。其主要内容为:
诸县所属村疃,凡五十家立为一社,不以是何诸色人等,并行立社,令社众推举年高、通晓农事、有兼丁都立为社长。如一村五十家以上,只为一社。增至百家者,另设社长一员。如不及五十家者,与附近村分相并为一社。若地远人稀,不能相并者,斟酌各地面,各村自为一社者听。或三四村、五村并为一社,仍于酌中村内选立社长。官司并不得将社长差占别管余[事],专一教劝本社之人务劝农桑业,不致废惰。
2.坊市杂混
宋代的城市经济较之唐代有很大的发展,除了北宋都城汴京和南宋都城临安为当时全国最大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外,其他如路、府、州、军、监、县的所在地都是着名的城市,如北宋的“四京”以及南宋沿海一带的广州、澉浦、宁波、泉州等,都是中外闻名的商贾汇集之地。
宋代由于商业的发展,坊市制开始突破,出现了坊市杂混的局面,商人只要纳税,可以随处开设铺店,因而出现了一些新的商业街道和场所,这些商业场所往往与居民区杂混交错。宋代的城市区划有厢、坊、里、巷等,在城市管理上实行厢坊或坊制。如宋初有八厢,在新城外设置九厢,共十七厢。厢的设立,主要是管理城市生活。
宋代城市厢坊设有巡捕,负责城市防火,“每坊巷三百步许,有军巡铺屋一所,铺兵五人,夜间巡警,收领公事。又于高处砖砌望大楼,楼上有人卓望,下有官屋数间,屯驻军兵百余人,又有救火家事,诸如大小桶、洒子、麻塔、斧锯、梯子火叉、磊索、铁猫儿之类。每遇有遗火去处,则有马军通报厢主,马步军殿前三衙、开封府、各领军级扑灭”。吴自牧:《东京梦华录》卷三《防火》。
东京、临安等城市有官方消防服务机构。东京的消除队名“军巡铺”,归军队建制,城中高处砌有“望火楼”,楼下屯住救火人员,并备有各种灭火器具。另设有专门报火警的快马,称“望火马”。南宋临安“分六都监界分,差兵一百四十八铺以巡防烟火”《宋史·职官志》。每“铺”屯兵卒数人,统称为“防隅一军”,专门负责巡警所辖地段的“烟火”。每“隅”处建“望火楼”。遇有火情,军兵以旗帜指其方向为号令,入夜则以灯火指明。救火时,“望火楼”规定“若朝天门内以旗者三,朝天门外以旗者二,城外以旗者一;则夜间以灯,如旗分三等也”吴自牧:《梦粱录》卷十《防隅巡警》。为了防止火患,京师有的灯火管制习俗,临近半夜,“消防队”就在“官舍第宅名望之家”不停巡逻,以防不测。
宋代的城市厢坊的管理较之唐代有许多改进,唐代坊市有时间限制,城门、坊门入夜都要关闭,而宋代城门一般三更一点闭,五更一点开《宋会要辑稿·方域一》之一五、一六。在开封还有州桥夜市、马行街夜市,营业时间一直持续到三更孟元老:《东京梦华录》卷二。;南宋临安的夜市营业时间延长到四更吴自牧:《梦粱录》卷十三。似乎是通宵达旦。
元代城市社区则有严格的户口查验制度和值夜风俗。据《马可·波罗游记》所述,南方城市杭州城内居民每家长都得把家庭成员名单贴在门口,若有死亡或迁离,则将名字勾去;如遇添丁,也要注明。每一客栈,若有旅客投宿,则得将其姓名和住宿日期登记于簿,以备有司查验。城内每座重要的桥梁都设有哨所,有士兵不分白天黑夜轮流值勤。每个士兵都配有木梆、铜锣和计时仪,夜间要巡夜报更。巡逻夜时,若发现有人在规定的熄火时间后还点灯,便要在其门上作一记号,次日传主人去有关衙门问话,如无正当理由,则要受到惩处。并有禁夜风俗,即使遇到火灾,居民也不得跑出家门,而由官方组织士兵抢救。《马可·波罗游记》,第76~77章,福建科学技术出版社1981年版。
3.社区义仓流行
宋淳熙年间,福建安抚赵汝愚首创举子仓,为宋元义仓风俗之始。刘光祖《宋丞相忠定赵公墓志铭》曰:“闽俗,生子往往不举。公创举子仓,凡贫不能举其子者,以书其孕之月而籍之。及期,官给之米,而使举其子,所全活甚众。”傅增湘辑:《宋代蜀文辑存》卷七一。庆元元年(1195年)十一月,朝廷“将建、剑、汀、邵四州没官田产免行出鬻,官收其课,以给助民间举子之费”《宋会要·食货六十一》之四三。嘉定五年(1212年),知桂阳军(治今湖南桂阳)赵崇度把户绝、冒占等田作为举子田,将地租收入存入举子仓,以充举子之费。江东转运副使真德秀嘉定十年(1218年)创慈幼庄,其俗与举子田、举子仓相同。此后,各地义仓纷纷设立,不仅有官府创办的,更有民间宗族创办的,还有民间个人捐办的。
5.鼓励领养弃子
宋时,民间弃婴之风极盛,形成一大社会问题。为鼓励百姓领养,朝廷一再强调收养之后,“将来不许认识”。并在经济上给予资助,“若民间之人,愿收养者听。官仍月给钱一贯、米三斗,以三年住支。”吴自牧:《梦粱录》卷十八《恩霈军民》。法律上予以保障,《宋刑统》规定:“其遗弃小儿年三岁以下,虽异姓,听收养,即从其姓。”《宋刑统》卷十二《户婚律·养子》。
四、社交风俗
1.集会结社普遍
会社即结社赛会,是民间自发的松散性社会组织,多形成于城镇居民中。宋代民间的会社组织普遍,集会活动频繁。会社有合法与非法两类。合法的多具地方武装职能,属乡兵的范畴,如弓箭社、忠义巡社一类。有的则属民间的秘密“社”,“会”,被政府严加取缔。宋代时,已出现黑社会的苗头,如耀州豪姓李甲结客数十人,号称没命社;扬州一群悍士行侠团伙之命社等。此外,宋代的会社,有的则是民间祭祀性斋会或为庆典而临时走会,或属于士大夫们的集会、结社,还有些则是不同阶层、不同行业的人员带有娱乐性的民间结社。宋代会社的发达与宋代城市经济的发展、市井生活的繁荣密切相关。
祭祀性质的斋会,有逢神梻诞日时城乡居民所举行的社会。如正月初九日,玉皇上帝诞日,杭州的富户要在承天观阁上建会,其他如三月二十八日东岳诞辰,四月初六城隍诞辰等都有相应的会社。再有奉尊道的多种会社,如光明会、净业会、经听会、放生会、灵宝会等。《梦粱录》载曰:“每遇神圣诞日,诸行市户,俱有社会迎献不一。如府第内官,以马为社。七宝行献七宝玩具为社。又有锦体社、台阁社、穷富赌钱社、遏云社、女童清音社、苏家巷傀儡社、青果行献时果社、东西马塍献异松怪桧奇花社。鱼儿活行以异样龟呈献豪富。子弟绯绿清音社、十闲等社。”又有茶汤会,逢寺院建会设斋时,以茶汤助缘供应。还有官宦夫人建庚申会,诵经之余以珍宝首饰相夸,人呼“斗宝会”。
士大夫们的私人集会、结社,有北宋元丰五年(1082年)富弼、文博、司马光等13人在洛阳组织的“耆英会”、“同甲会”、“真率会”等,则在“置酒赋诗相乐”的同时,带有政治色彩邵伯温:《邵氏闻见录》卷十;《宋史·文彦博传》。;南宋时则有杭州有西湖诗社,是临安搢绅之士及四方流寓诗人文会式的社团组织,他们在一起吟诗唱和,寄兴适情。
元代,士大夫更以文墨相尚,每岁必联诗社,四方名士毕集,宴赏穷日夜,时胜者辄有厚赠。饶介为准南行省参政,豪于诗,自号醉樵,尝大集诸名士赋醉樵歌,优胜者厚赏《廿二史札记》卷三0《元秀风雅》;《明史·文苑传》。浙江浦江吴氏结月泉社,聘谢皋羽为考官,春日田园杂兴题,取罗公福为首。《怀麓堂诗话》。
弓箭社系北宋出现的乡兵组织。哲宗元佑八年(1093年),知定州苏轼曰:“今河朔西路被边州军,自澶渊讲和以来,百姓自相团结为弓箭社,不论家业高下,户出一人。又自相推择家资、武艺众所服者为社头、社副、录事,谓之头目。”《宋史·苏轼传》。在南宋,“武士有射弩社,皆能攀弓射弩,武艺精熟。射放娴习,方可入此社耳。”吴自牧:《梦粱录》卷十九《社会》。此社性质显然与乡间百姓组织的弓箭社有异,属武士切磋武艺的民间社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