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商拜金必然导致“欺诈奸伪”之风的盛行。还是在清末,即有人戏作《孔方兄传》曰:“孔方兄之所最恶者,仁义廉耻也,最喜者,奸刁巨猾也。交刻薄不交忠厚,交谄媚不交刚直”。《申报》1872年12月20日。民国时期的景况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时人万分感慨地说:“古者人重廉耻”,“今则不然,群天下之人罔义而营利,人心风俗,大坏极敝”。甘云鹏:《潜庐随笔》卷十一。各行业中人,无不蝉蝉逐利,“利之所在,艺人则不惜破弃旧规,抛掷身份,商人则专事明欺暗骗,巧取诈夺”。《都市丛谈》。“在未革命以前,士大夫以隐赃受贿为可耻,而今日士大夫则运动有费,秘密有费,莅官任职,有如明火打劫……升官发财之欲念,已成为普遍智识”。慨时:《养和轩笔记》,第56~57页。西方社会存在的那种“只讲金钱,不要友情”,“只讲竞争,不要谦让”的现象,在民国遭受黑暗统治的地区,到处可见。拐骗、卷逃、盗劫、走私、暗杀等犯罪行为屡禁不绝,传统的“轻利重义”的观念失去了魅力,唯利是图的现象已很普遍。
民国的汉族社会,由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持续而又缓慢地发展,价值规律不仅在经济领域中起到越来越大的作用,而且逐渐地腐蚀了社会生活以及人的灵魂,致使个人主义、利己主义和重商拜金思想的泛滥。这虽然否定了封建社会人的奴性,却又过分突出了个人;虽然破坏了封建社会温情脉脉的宗法伦理关系,却又代之以资本主义社会赤裸裸的利害、金钱关系。“斯诈奸伪”之风盛行,表明原来基于传统社会结构和小农经济之上,靠以血缘为核心的关系网为维系纽带的正统道德,在个体为中心的商业化社会环境中,已不再能能够发挥效力。
4.非衡
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民国社会,伴随着外国资本主义的入侵,中国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经历了一个由城市到农村、由沿海到内地的递进解体过程。在沿海地区,尤其是在一些大、中城市,这里既是欧风美雨冲击较早和较为深刻的地区,又是中西文化交流、融合的中心带;这里是民国开埠通商、海外贸易、工商业集中、都市化集聚的开端,也是价值观念、生活方式、社会风气转变的先导。而在广大的农村,尤其是穷乡僻壤的内地,基本上仍处在自给自足、对外封闭、固步自封的氛围之中。
民国经济严重的不平衡的格局,必然导致风俗发展的不平衡。一般而言,沿海(特别是通商口岸)地区风俗的更新快于内地,城市早于农村。以妇女放足为例,早在1897年,上海便设立了全国性的不缠足总会,入会者多达三十万人,天足成风;而作为首都北京直至庚子以后,放足之风“仍未大开”。时有《京华百二竹枝词》云:“坤鞋制造甚精工,争奈人多足似弓。庚子已过尚依旧,几时强迫变颜风?”《京华百二竹枝词》,见《清代北京竹枝词》。在庚子年(1900),八国联军侵占津、京,奸淫烧杀,妇女深受缠足之累,就像后来日本关东大地震暴露了和服的缺点一样,缠足的弊端在兵荒马乱中更暴露出来。尽管如此,缠足“已长期成为社会的一种习俗,被变态地认为是美的,就不会没有社会的阻力,甚至被摧残的妇女当中也有怕大脚被人耻笑者,因而在民国年间还残存缠足的恶俗”。龚书铎:《中国近代文化探索》,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45页。在一些僻远的乡村,女子缠足、男子蓄辫子等陋习仍较普遍。如位于山东腹地的济南,民国后仍是“诸苦力大抵蓄发为辫,及履衢市,入餐馆,目之所及,无往不遇垂辫广袖之徒,皆为南方三十年前通行之物”。《济南人之特性观》,《中华全国风俗志》。难怪时人感叹曰:“不意一国之内,其南北程度相去竟若是也”《济南人之特性观》,《中华全国风俗志》。
这种不平衡在城乡间表现尤为明显。上海、广州、天津、青岛、武汉等中心城市,得风气之先,成为移风易俗的示范区;而边远山区,则变化程度甚小。在那里交通不便,文化教育落后,经济发展十分缓慢,近代文明之风难以吹到,人们长期生活在中世纪氛围之中。就婚俗而言,诸如主婚权、媒介形式、择偶标准与范围、离婚再嫁、文明婚礼等,一般经过了一个由城市而渗透到乡村,由大都市而波及乡野的过程,甚至有些现象在“城市多行之”,“而乡村仍沿旧制”。买卖婚姻此类具有明显封建色彩的婚姻生活现象,在广大的乡村社会则有着更为广泛的社会土壤和基础。正是城乡风俗在其现代化的进程中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故而在城市人眼中,乡下人总是时尚的落伍者,“乡下姑娘要学上海样,学死学煞学不像,学来稍有瞎相像,上海已经换花样”。《沪谚外编》(上)。这里所描述的还是城郊比较开通的好赶时髦的女子,而那些地处稍偏僻的寻常百姓则往往是“光复以后,还留小辫,身上衣衫,样样古气,一件马褂,宽大无比,一双套裤,两脚带泥”;《沪谚外编》(下)。到了城里,“睇见女仔剪发作奇异,佢话半男半女是番鬼,返去乡下放狗屁”。《台山歌谣集》,中山大学1929年版。这些歌谣表面上反映的是城乡服饰的不同,其实质则反映了城乡文化心理结构的差距。
即使在同一区域内,民国风俗的不平衡性同样是存在的。这主要是因为不同阶层和年龄的群体在对待新旧风俗的态度上存在差异。“有些人,改变旧的传统,接受新的风尚比较快,如新式知识分子、工商界人士和青少年;而有些人,思想比较保守,如封建遗老、地主乡绅和老年人,他们不愿放弃旧习俗,接受新风尚。辛亥革命后寓居香港的遗老遗少的家庭生活与香港工商界人士大不相同,虽然杂以西洋的某些新派头,如备置汽车,摆大钢琴,时而放留声机作消遣;但仍固守封建习俗。有的人于门前悬挂某府的大灯笼,于厅内悬挂清室小朝廷内务府下发的御书福寿字,视作无上光荣。这些人穿着长衫马褂,夏葛冬裘,以狐白裘、灰鼠裘相夸耀,以宁绸、漳绒的衣料为名贵,拒绝西装革履,顽固不肯剪辫者则盘发于顶,盖以小帽。”严昌洪:《中国近代社会风俗史》,浙江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328页。
汉族风俗史进入到民国,明显处于一个革故鼎新的转折过渡期。而“革故鼎新”本身就蕴含了不平衡的因素,亦即是说,新旧风俗交织在一起,不可能是清一色的新,也未必是完完全全的旧,往往是呈现出中西混杂,新旧并陈的格局。仍以婚礼为例,江苏宜兴,“自民国以来,政体虽变,而新郎之戴顶履靴者,仍属有之,然亦有喜学时髦戴大礼帽以示特别开通者。最可笑者,新郎高冠峨峨,履声橐橐,在前面视之,固俨然一新人物也。讵知背后豚尾犹存,红丝辫线,坠落及地”,至陪宾四人,“有西装者,有便服者,有仍服满清时礼服者,形形色色,无奇不有”。《中华全国风俗志》下部卷三《江苏宣兴·婚娶之恶俗》。这种混杂的情况表明,民初的中西、新旧之文化,正处于一种既排斥又妥协的状态之中;旧的事物,常常采用新的形式出现,而新的事物,也常常不脱旧的胎记。打破了旧的统一婚姻礼制后,在新的婚姻礼制出现之前,人们只能根据民国后的社会风尚以及自己心理倾向去选择婚姻礼仪的方式。如所谓“旧式未改,参用新式”;“其结婚也,具彩车一,男女相见,鞠躬者三,则共乘一车而归”;“婚礼视为时髦矣”;“婚礼服冠……无贵贱一也”;“少变遗俗,新旧相兼”;“其新婿服饰,中西听便,无定制”分别见《武进县志》、《盐山县志》、《昌黎县志》、《临晋县志》、《开原县志》、《营口县志》。等等,都体现了民国风俗自身变异、演化过程中的不平衡性。这说明从严格封建等级制中解放出来的人们,要尽情地宣泄自己长期受压抑的心理愿望;而新旧、中西礼仪的并存,原本是中国社会转型期间的正常现象。
一般而言,任何时代的风俗都会有新旧之别,传统风俗和新兴风俗始终处于一种嬗变的状态。但是,民国时期风俗的新旧反差较之以往任何一个时代都要醒目、突出。这一风俗的不平衡性展示出来的,便是风俗事象的色彩斑澜和丰富多彩。再以直观性最强的服饰风俗为例:辫子剪去了,满清统一服制取消了,人们却有些不知所措了。一段时期内,中国人穿什么的都有,有穿长衫、马褂的,有穿西装、中山装的,也有的人中西服装混穿,上身是西装,下身则是绑腿裤,颇为滑稽。总之,“西装东装汉装满装,应有尽有,宠杂至不可名状”。《大公报》1912年9月8日(二)。服饰的其他方面同样如此:“有剪了头发穿件长衫戴顶洋帽的,也有秃着头穿洋装的。”《大公报》1912年6月27日。奉天“光、宣之际,政尚维新,衣喜瘦狭,束身贴肤,曲臂维艰;领高可及耳际。今则世变愈速,服装屡易。都市少年,喜着西装……妇女装束益新奇,先是旗袍短才及膝,袖达肘际,赤露两臂;裤长仅尺余,下服高腰洋袜,两腿皆外露;首挽圆髻,不钗不冠,近则截发烙之,使曲散垂耳际……足着高跟鞋,头上斜顶小帽,除戒指、臂钏外,簪环皆废矣”。《奉天通志》,民国23年铅印本。天津静海县,“迄至民国之今日,衣服更漫无限制矣”;“至于妇人衣服近年尚有今则绝无者,一曰氅,其制如公服之外套;一曰云肩,即古之诃犁子也……其余:马褂,往年大襟,现对襟;套裤、背心(即半肩,俗名坎肩)亦少”。《静海县志》,民国23年铅印本。
民国年代服饰上的这种不伦不类、变化莫测,令人眼花缭乱的现象,实际上透示了民国时期汉族社会民众在审美情趣方面的不平衡性:一方面力图通过服饰的标新立异来表现自己的独立人格,竭力宣泄自己长期受禁锢的爱美欲望;另一方面又不愿一下子割断与历史的联系,长期以来积淀下来的传统审美习惯萦绕于身,斩之不断,挥之不去。于是,传统的服饰消亡得越快,对其的追忆和眷恋就更为强烈。当一部分人穿着洋装革履神气十足地招摇过市的时候,另一部分身着传统服饰的人则以自己继承了前辈宝贵的财富而沾沾自喜。民国服饰新旧并陈的现象还说明,当此新旧文明交替之际,在旧传统、旧权威被打破,新秩序、新权威未形成之前,人们心理上存在一种不平衡感和失落感。
还有,由于民国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汉族社会家庭风俗的变迁同样在社会各阶层中表现得深浅各异,一方面小家庭成为主流,但另一方面城市尤其是小城镇中仍有一些大家庭存在,传统的家族制并未完全解体,不少城市家庭还有宗祠存在,大家族的势力依旧相当强大。民国社会政治、经济变革极不彻底,又始终因袭着传统社会的重荷,因此,城市及小市镇家庭的转型必然表现出新事与旧物、变革与复古种种矛盾、冲突的错综复杂的不平衡特征。民国时期的其他类型的风俗亦莫不如是。
民国风俗演进过程中的不平衡性,既根源于一定的生产方式,又不随着生产方式的改变而迅速的改变。但是,民初的一些资产阶级革命党人则希图尽快消除这种不平衡现象,力求风俗形态上的整齐划一。他们在改良风俗时不注意方式方法,不是因势利导,逐渐破除,而是简单粗暴,急功近利。像剪辫虽是改变个人装束的生活问题,但由于对满族统治者愤恨,革命党人将其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派军警上街,逢人下剪,引起了群众的愤慨。这实际上不利于旧习恶俗的革除以及新风良俗的树立。风俗的发展和变异,有其自身的规律,试图人为地打破新旧风俗及良俗陋风存在的不平衡,这是不可能的,也是徒劳的。更何况民国处于中古到现代之间,是一个过渡时代,风俗的演变自然也常有承前启后的特征。
四、民国汉族风俗学史概况
1.民俗学运动中的风俗研究
民国时期民俗学在我国建立。1913年12月鲁迅在教育部《编纂处月刊》上发表《拟播布美术意见书》,首先提出建立民俗文化组织的倡议。同年周作人在绍兴县教育会月刊第4号《儿歌之研究》一文中,首先使用了“民俗学”一词。1918年初,刘半农、沈尹默、沈兼士、钱玄同四教授经校长蔡元培批准组成北京大学歌谣征集处,发起征集歌谣,以此揭开了我国民俗学研究的序幕。
北京大学的歌谣征集活动得到全国的热烈响应。1921年上海商务印书馆出版的《妇女杂志》月刊自第7卷1月号起开辟了“民间文学”和“风俗调查”两个专栏,风俗研究引起社会的重视。1922年底,北京大学又成立了歌谣研究会,创办了我国第一个专门性的民俗学和民间文学的刊物——《歌谣周刊》。
此刊物的宗旨在《发刊词》中有明确的说明。“本会搜集歌谣的目的共有两种,一是学术的,一是文艺的。我们相信民俗学的研究在现今的中国确是很重要的一件事业”。发刊词还特别指出:“歌谣是民俗学上的一种重要材料,我们把它辑录起来,以备专门之研究”。把歌谣之搜集明确放在民俗学的范围之内。《歌谣》第13号邵纯熙《我对研究歌谣发表一点意见》中,比较精辟地阐释了歌谣研究与民俗研究之关系,他说:“民俗不但随时尚各异,亦随地而变更,处于流动性状态的。古语说千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又说异方异俗,足见社会上,此地与彼地之民俗,一定是不同的。可是要知道民俗在社会上很占重要势力,故不得不研究民俗学;欲研究民俗学,又不得不研究歌谣。因为歌谣完全是表现民俗的一种东西,代表各地风俗人情的特色最为显明。所以我们研究歌谣,是为民俗学立一基础。能将各地的歌谣,收拾整齐,对于民俗学无不贡献了”。在当时一般人眼中,歌谣完全是表现民俗的一种材料,所以研究歌谣是为民俗学奠定基础。这一点在《歌谣周刊》第46期《本会启事》中也有所强调:“歌谣本是民俗学中之一部分,我们要研究他是处处离不开民俗学的”。正是沿着这样一种研究思路,《歌谣周刊》发表了大量的风俗研究文章,如温寿链的《福建龙岩县的风俗调查》、刘经庵的《歌谣中的舅母与继母》、顾颉刚的《两个出殡的孝子账》和《东岳庙游记》、董作宾的《民俗文学中的鸦片烟》、郑孝观的《江南风俗一零》等。
更重要的是《歌谣周刊》开辟了具有民俗意义的专号,对婚俗、丧俗、岁时节日、信仰等进行研究。出了《婚姻》(4次)、《腊八粥》等专号。其中如杨德瑞的《北京的旧式结婚》、顾颉刚的《一个全金六礼的总礼单》和《一个光绪十五年的奁目》、孙少仙的《云南旧式婚姻之一斑》和《陇县闹洞房的歌谣》等,都是较重要的风俗研究文章。
继歌谣研究会之后,北京大学又成立了风俗调查会。调查会制定通过的“风俗调查表”,是我国第一份比较正规和全面的风俗调查提纲。这个调查表,将风俗范围分割为环境、思想和习惯三大块,共54个方面,概括较全。它反映了当时风俗调查会和歌谣研究会一些学者对风俗的理解和认识水平。在这次轰轰烈烈、声势浩大的风俗调查中,以1925年4月30日至5月2日顾颉刚、孙伏园、容庚、容肇祖、白涤洲等的妙峰山庙会调查成绩最大。《京报副刊》于1925年5月至8月间出了6个“妙峰山进香专号”,发表了18篇文章。这一经典性的专项调查成果,为以后民俗学者的“田野作业”起到了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