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现实生活中的矛盾,使我们想起了孙中山关于地方自治和土地制度改革的论述。前面,我们着重介绍了孙中山地方自治的设想,现在我们着重介绍孙中山关于土地制度改革的设想,看来,这两者有着密切的联系。
孙中山先举了一个澳大利亚人发土地财的例子,之后,他说,“讲到这种事实,在变成富翁的地主当然是很快乐,但是考究这位富翁原来只用三百元买得那块地皮,后来并没有加工改良,毫没有理会,只是睡觉,便坐享其成,得了几千万元。这几千万元是谁人的呢?依我看来,是大家的。因为社会上大家要用那处地方来做工商事业的中心点,便去把他改良,那块地方的地价才逐渐增加到很高。好像我们现在用上海做中国中部工商业的中心点,所以上海的地价比从前要增长几万倍。又像我们用广州做中国南部工商业的中心点,广州的地价也比从前要增长几万倍。上海的人口不过一百多万,广州的人口也是一百多万,如果上海的人完全迁出上海,广州的人完全迁出广州,或者另外发生天灾人祸,令上海的人或广州的人都消灭,试问上海、广州的地价还值不值现在这样高的价钱呢?由此可见,土地价值之能够增加的理由,是由于众人的功劳,众人的力量;地主对于地价涨跌的功劳,是没有一点关系的。所以外国学者认为地主由地价增高所获得的利益,名之为不劳而获的利,比较工商业的制造家要劳心劳力,买贱卖贵,费许多打算、许多经营才能够得到利益,便大不相同。工商业家垄断物质的价值来赚钱,我们已经觉得是不公平;但是工商业家还要劳心劳力,地主只要坐守其成,毫不用心力,便可得很大的利益。但是地价是由什么方法才能够增长呢?是由于众人改良那块土地,争用那块土地,地价才是增长。地价一增长,在那块地方之百货的价钱都随之而涨。所以就可以说,众人在那块地方经营工商业所赚的钱,在间接无形之中都是被地主抢去了。”
针对这种情况,孙中山提出的措施是分两个步骤。第一步,确定地价。地价由地主自己定,然后政府照地价收税和照地价收买。后者可以保证地主诚实报地价,因为,如果地主故意报低以便逃税,他就会因政府的照价收买而吃亏;如果地主故意报高,他就会因政府照价收税而吃重税的亏。第二步,“地价定了之后,我们更有一种法律的规定。这种规定是什么呢?就是从定价那年以后,那块地皮的价格再行涨高,各国都是要另外加税,但是我们的办法,就要以后所加之价完全归公有。因为地价涨高,是由于社会改良和工商业进步。中国的工商业几千年都没有大进步,所以土地价值常常经过许多年代都没有大改变。如果一有进步,一经改良,像现在的新都市一样,日日有变动,那种地价便要增加几千倍,或者是几万倍了。说到这种进步和改良的功劳,还是由众人的力量经营而来的;所以由这种改良和进步之后所涨高的地价,应该归之大众不应该归之私人所有。比方有一个地主,现在报一块地价是一万元,到几十年之后那块地价涨到一百万元,这个所涨高的九十九万元,照我们的办法都收归众人公有,以酬众人改良那块地皮周围的社会和发达那块地皮周围的工商业之功劳。”
孙中山的这一主张并没有为国民党去实现。1956年毛泽东在纪念孙中山诞辰周年时指出:“现代中国人……都是孙先生革命事业的继承者。”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孙中山的论述没有现实的意义,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孙中山的论述就有了现实意义。特别是在无锡工商业发达的条件下,土地价值的升值是非常明显的,在三级所有这种产权不明晰的条件下,土地价值升值的利益,将成为各方利益矛盾的焦点。
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该对土地所有权“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情况重新加以界定。原队为基础的土地所有权只是田底权,应该确定它的租税和价格,如果定价高,租税就重,这样,土地租税和价格之间就会取得某种均衡,从而形成名副其实的土地的基础价格,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土地的实际价格一定会高于基础价格,这种增值部分,既然土地属于集体,就不能简单地收归国有,但是也不能归村有或村民小组,而只能归实行民主自治的县或实行民主自治的乡镇所有。
追溯无锡1930年关于农村土地所有权究竟是私有、村有和国有的讨论,经过70年时间的沧桑,那么可以看得很清楚,农村土地所有权不能简单地看作是私有、村有和国有,而应该承认村民和村的田底权,又要承认和保护村民和村的田面权,并且允许和鼓励田底权和田面权转让,使土地不断从低效率的使用转为高效率的使用,使土地的价值不断升值。而土地价值升值的利益将归实行民主自治的县和乡镇。因为县、乡实行民主自治,所以这种公共利益和福利必将为全体乡镇居民和全县居民所享受,国家将从土地升值、农业发展、工商业发达、服务业发展、人民收入增加中取得更多的税收。这种土地所有权的结构将是村民、地方和国家利益都能增进的结构,因而是民主合作体制的重要经济基础。
把土地增值的价值归之于实行民主自治的乡镇,将给乡镇推进民主制度建设带来实际的利益动力。目前乡镇的财政困难和债务,都有可能迎刃而解。这样,乡镇更致力于创造良好的环境,鼓励工商业和服务业发展,引来八方投资和人才,使土地价值不断升值,乡镇的财政情况愈来愈好,就愈有力量来从事城镇建设,使更多的农民离开土地和原来的村,搬入小城镇居住,而许多村占的土地又可以向高效率的使用转移,在教育、文化、医疗、社会保障制度日益发展时,农民生育子女,以继承土地所有权,养老等传统观念将彻底转变。当农民在小城镇集中居住时,人口也自然会按集约化的模式增长,也就是更重视人口素质的提高。土地的集约化经营和人口的集约化增长是相辅相成的。
在乡镇实行民主自治后,乡镇居民必然会对乡镇领导人和乡镇人民代表的选举会有实际的兴趣,因为土地是公有的,土地价值的增值利益,现应为全体乡镇居民所分享,所以他们有权选举合适的当家人来管理这笔公有资产,使公有资产不断增值。能使公有资产增值,并给居民带来实际利益时,自然当选,而管理公有财产不善者,或者以公有资产来谋取私利者,肯定会落选。在我们访问无锡乡镇时,许多乡镇干部都表示愿意参与这种竞争性选举,而且发展乡镇这种民主制度建设肯定会得到农民的拥护。
公有土地、公有资产、公共福利是代表人类进步的社会主义理想,发展乡镇民主制度建设是实现这种理想的途径,它不像人民公社制度成为一种空想,而是完全可以落到实处的。也就是,使物质的生产和人口的生产都得到进步,而且,把民主和社会主义紧密地联系起来。“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这决不是空洞的口号,在乡镇民主制度建设中,将变成活生生的现实。
从村到乡镇民主制度建设的发展,我们主要是从无锡的研究中提出来的。就无锡的锡山市来说,现在已经没有乡,全部都是镇,无锡发达的乡镇就生产总值来说超过不发达地区的县。我国幅员辽阔,东西南北中,经济发展程度、文化历史传统都有些差异,土地制度也有差别,例如无锡土地两权分离和土地流转都比内地一些地方要发达得多,在全国范围来说,土地的合理使用决不能停留在乡镇,而要发展到县。但是,为了取得经验,不妨在像无锡这种发达地区的乡镇作些试验。中央政府可以规定土地制度的大框架,具体的土地管理办法可以靠县和乡镇来制定,这样,才能真正做到因地制宜,使“一方的水土”真正养好“一方的人口”。
如果薛暮桥在20世纪30年代从无锡地主经济的危机中看到大厦即将倾覆,那么我们今天从无锡的调查中可以看到,马克思的预言完全可以实现。他说:“小土地所有制的前提是:人口的最大多数生活在农村,占统治地位的,不是社会劳动,而是孤立劳动,在这种情况下,再生产及其物质条件和精神条件的多样化和发展都是不可能的,因而,也不可能具有合理耕作的条件。另一方面,大土地所有制使农业人口减少到不断下降的最低限度,则造成不断增长的拥挤在大城市中的工业人口。由此产生了各种条件,这些条件在社会以及由生活的自然规律决定的物质交换的过程中造成了一个无法弥补的裂缝,于是造成了地力的浪费,并且这种浪费通过商业而远及国外。”
我们认为,无锡从村到乡镇民主制度建设的发展,既可以避免小土地所有制的缺点,又可以避免大土地所有制的缺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