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改善贸易制度和完善相关法规
如前所述,由于外国直接投资的增加,提高了中国的生产能力、出口竞争力。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市场开放和放松管制的政策将在更多领域推进。这样,外国的对华直接投资和对华贸易都会进一步增加,中国经济和世界经济的联系将更加紧密。
世界贸易组织是以推进贸易自由化为目标的国际组织。在取消对成员国差别待遇的同时,中国还负有按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完备法律、修改贸易制度、提高政策透明度的义务。
第一,降低关税率。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仍然长时间实施高关税、限制进口等贸易规则。提出复关申请后,90年代初,中国政府承诺分阶段削减关税,减少、取消非关税壁垒。此后,中国政府多次削减关税。工业制成品的关税税率由1992年的平均43.2%下降到2001年末的15.3%。到2005年工业制成品的关税税率将进一步下降到10%左右(2002年1月1日关税下降到12%)。如果这样,税率就降到了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以下。
关税下降,对依赖进口电子部件和原材料等中间产品的企业来说,可以大幅度降低生产成本。对生产汽车、IT相关产品的本地企业来说,由于廉价的外国产品的进口使价格竞争日益激化。另外,原材料等进口增加,恐怕会导致贸易收支恶化。
第二,废除、削减非关税壁垒。20世纪80年代初,中国为保护国内竞争力弱小的产业、维持贸易收支平衡(包含外汇管理),采取了进口许可证管理、进口数量限制等非关税措施。90年代,出于申请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加上中国外贸依存度的提高,为加强出口竞争力,开始减少出口许可证种类和进口数量限制种类。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5年内,这些限制将被分阶段废除。
整车的进口配额制度特别受关注。2002年度配额定为60亿美元,以后,每年增加15%,到2005年全部取消配额。进口许可证的限制车种也将分阶段取消,预定到2005年1月1日全部取消。由于废除进口配额和进口许可证,在此之前一直处于受政府保护状态的汽车产业将受到很大的影响。*
第三,给外国企业以国民待遇。在此之前,中国政府对外资企业规定了出口义务(限制在国内市场的销售);要求外汇平衡(只认可与产品出口业绩相当的进口原材料和资本的金额或数量);规定国产化比率(有义务使用一定比例以上的国产品)、技术转移、研究开发等。在取消违反国民待遇原则的限制的同时,3年内,中国政府还将允许在中国本土的外资企业在国内销售大部分产品。另外,外资企业可以不通过中介组织,自由进出口产品(3年以内),还可以参与售后服务。这样,在加入世贸组织后,外资企业在流通和销售领域的商业机会就会增加。
第四,完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此前尽管完备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但在保护商标权等实际应用领域还很不完备。中央政府虽然强化了取缔复制、仿制品的方针,但由于地方政府的保护主义,执行得不彻底,例如,中国企业仿制日本产品制造的摩托车,在中国国内销售得很好。这些制品流到泰国、越南、印度尼西亚等国,在当地廉价销售,而且销售增长很快。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有恪守《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贸易协定》(TRIPS)的义务。2001年12月实施新的《著作权法》和《商标法》(修订版),由于明确了所有者的权利和保护的范围,缓和了外国企业的不满,促进了对华直接投资。但是,还看不到中央政府实施有效的对应措施,恐怕今后关于知识产权的纷争会急剧增加。
这样,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将促进中国进行与贸易自由化相关的制度改革、改善贸易环境、扩大贸易规模,增加别的国家或地区在中国的商业机会,从而促进外资的进一步进入,促进中国经济增长。
二、市场开放和放松管制
中国政府给予制造业的外国直接投资很多优惠政策,但对服务领域的市场开放很谨慎,对投资地区、业务范围、出资比例等都有严格规定。在计划经济时代,服务业被看成是一种社会福利,金融和通信领域也一直处于垄断状态。
因此,中介贸易、金融、证券、保险、流通、零售、情报通信、房地产、医疗、法律、会计、税务等行业的成长发育都很迟缓,服务业占中国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也很低。1986年服务业首次计入国民生产总值。2000年服务业占国民生产总值(名义GDP)的比例为30%,大大低于发达国家平均占60%~80%的比例,也低于低收入国家的平均值(42%)。
1992年,中国政府公布了《加速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作为最早出台的培育服务业的政策,它积极鼓励引进外国的资金和技术。10年后的2002年1月,又出台了与服务业相关的新振兴政策(《振兴服务业的有关政策》),在推进产业结构和企业体制改革的同时,还制定了在服务业领域进一步促进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市场开放的方针。
中国在发展服务业方面还有很大的空间。“入世”后人们将更加关心市场开放和放松管制。这里我们想探讨一下流通、零售、银行、保险等主要领域的市场开放状况及其影响。
首先,流通和零售业的市场开放情况。中国在1992年开始允许外国企业对零售业进行直接投资,此后中国的零售市场快速发展起来。但由于个人收入相对较低,因此销售低价商品的零售业者占了大半,而且流通销售是以省和市为单位的,还没有全国规模的零售业者。
在“入世”3年内,中国的所有地区都将向外国企业开放,在5年内还将取消对店铺数和出资比例的限制。因此,将会有更多的外国零售业者进入中国。美国著名的零售商沃尔玛(2001年时,在中国有15家连锁店)、法国的家乐福(2001年时,有28家连锁店)等外资大型零售商已经稳固了在被允许经营地区的营业基础,准备向其他城市进军。北京和上海的本地企业也试图通过联合、合并等方式使经营更加合理化,但由于与外资企业相比缺少销售技能,因此竞争力较弱。今后,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零售市场有望进一步扩大。为进一步提高本地企业的竞争力,应该加快与包括外资企业在内的企业进行合并、收购。
其次,银行、保险业的市场开放。1979年中国的银行业务对外开放,日本进出口银行(现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开始在北京设立办事处。到2001年9月末,外国银行在中国有190个点,外国银行的分店有158个。但到目前为止,外国银行只能与外资企业和非居民(外国籍者)从事外币业务,今后将彻底取消这一限制。2002年内人民币业务将从上海、深圳、天津、大连扩大到广州、青岛,今后5年内将分阶段取消对交易对象的限制。如果取消设立分店限制的话,具有从事外币业务优势的外国银行,会因其分店数量的增加,建立起银行网络,预计小额贷款业务会进一步扩大。
本地银行,特别是占中国金融资产70%的4大国有商业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不良债权的比例很高,固有资本比例很低,又没有积累足够的经营技能,因此,随着今后竞争的日趋激烈可能陷入破产或被淘汰的境地。为避免这种现象的出现,1999年后,中国先后实行了金融机构之间业务提携,以及允许外资银行资本加入的政策。今后,本地银行和外资银行在顾客和人才方面的竞争会进一步加剧。
“入世”后,保险领域的市场开放将进一步扩大。保险业务的对外开放,始于1992年在上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营业点。到2001年年末,在全国52家保险公司中,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的分店有13家,和中国合办的公司有19家。
到目前为止,对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设店、开展业务,在设店数目(一国一家)、进入地区(只有上海、广州、深圳、大连、佛山)、业务内容(限定生命保险和财产保险)等方面都有限制,导致外资保险公司占中国保险市场的比例很小(2001年中国保险收入为2109亿美元,外资保险公司的收入只有33亿美元)。
“入世”后,中国将在3~5年内分阶段取消对进入地区、进入形式以及业务内容的限制。2002年,取消了对外国保险公司经营许可证的限制,允许设立从事生命保险以外的损害保险、伤害保险等业务的分公司或合办公司(外资出资比例不超过51%)。
由于对中国保险市场潜力的预期,以欧美大牌保险公司为首的外资保险公司加快了进入中国的步伐。2001年设立了4家外资保险公司,与中国合办的保险公司6家。今后保险市场的竞争将更加激化。与经营经验丰富的外国保险公司相比,仅有二十几年历史、资产规模又小的本地保险公司在竞争中处于劣势。估计本地企业会利用自身广泛的销售网,与外国保险公司进行业务提携或合并,以提高自身的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