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是指由同一行为人实施的、符合刑法所规定的数个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数罪按不同标准可进行不同分类,主要有两种:
一、以数罪是否触犯同种罪名为标准,可将数罪分为同种数罪和异种数罪
所谓同种数罪,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数个行为均可独立构成犯罪,但触犯相同罪名的情况。如行为人犯数个故意杀人罪或数个盗窃罪或数个强奸罪等等。所谓异种数罪,是指行为人基于不同的故意,实施数个性质不同的犯罪行为,触犯了数个不同罪名的情况。例如行为人犯盗窃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等等。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异种数罪,除少数情况外,应认定为数罪,进行并罚。这里的例外情况,主要指前述的吸收犯和牵连犯,以及刑法明文规定不按数罪处理的其他情况。例如,《刑法》第240条规定的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只构成拐卖妇女罪,而不构成拐卖妇女罪和强奸罪。
二、以发现犯罪的时间为标准,可将数罪分为判决宣告以前的数罪和刑罚执行期间的数罪所谓判决宣告以前的数罪,是指行为人在判决宣告以前实施并被发现的数罪,对于判决宣告以前的数罪,因原判决已就犯罪人所实施犯罪的具体情况做出判决,不存在再实行并罚的问题。所谓刑罚执行期间的数罪,是指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期间发现行为人的漏罪或行为人再犯新罪而构成的数罪,此种数罪不论是同种数罪还是异种数罪,均实行并罚。对数罪进行这种划分的意义,主要在于对于不同时期发现的新罪,正确适用不同数罪并罚规则,以保证罪刑相适应。
[引例评析]
章首引例是刑法理论中牵连犯较为典型的实例。吴某的行为分别构成盗窃罪和私藏枪支、弹药罪,但吴某的行为属于牵连犯。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即本罪),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即他罪)的犯罪形态。牵连犯属处断的一罪,即其实质上符合两个以上的犯罪构成,这就要求其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独立构成犯罪的危害行为。在前述引例中,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窃得一军人的背包后,意外发现包里除了证件、档案和5000元人民币外,还有一枝手枪、数十发子弹,吴某将证件、文件丢弃,将现金挥霍,并将手枪和子弹藏在了家里。牵连犯的成立还要求其包括的数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盗窃行为,在发现枪支弹药后,非法私藏,其行为分别构成盗窃罪和私藏枪支、弹药罪。符合牵连犯的构成特征,根据牵连犯的处断原则,应从一重罪处罚。结合具体案情,以及法律规定,应对吴某以盗窃罪从重处罚。
[思考题]
1.如何区分一罪与数罪?
2.什么是继续犯,其构成特征是什么?
3.什么是想象竞合犯?其特征是什么?如何区分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
4.连续犯与继续犯,连续犯与惯犯有何区别?
5.什么是结果加重犯,其有何特点?
6.牵连犯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对牵连犯如何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