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是支配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一种心理活动,是犯罪主观方面的重要内容之一,它们不仅直接影响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而且对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一、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概念
目的,是指人想要达到的地点或境地及想要得到的结果。
犯罪目的,是一种特殊内容的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犯罪目的不仅反映出行为人主观恶性的程度,同时还支配行为人实施行为的方向,决定行为的性质。因此,犯罪目的虽然不是一切犯罪构成的必备条件,但是它是某些犯罪构成主观方面的要件。
任何有认识有意志的行为,都是有一定的动机和目的的。但是,我们这里所要研究的不是一般的目的,作为犯罪目的是有其特定含义的。也正是如此,我们认为犯罪目的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之中,而对于间接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是不存在犯罪目的的。这是因为,只有在直接故意犯罪中才包括有希望犯罪结果发生的特点。希望就是意味着行为人在一定动机驱使下追求一定结果的目的。
动机,是指驱使和维持个体活动,使活动按一定方向(目的)进行,以达到满足某种需要的一种心理活动。换句话说,就是推动人进行活动的内心起因。
犯罪动机,是一种特殊内容的动机,是指驱使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一定犯罪目的的内心起因或意识冲动。犯罪动机和犯罪行为的关系极其复杂,相类似的犯罪动机可以反映在不同犯罪行为中。例如,报复这一常见的犯罪动机,它既可以用杀人、伤害、侮辱、诽谤等犯罪行为表现出来,也可以用故意毁坏财物等犯罪行为表现出来。而对于不同的犯罪动机也可以通过同一种犯罪行为表现出来。例如,同是一种故意杀人行为,其动机有的出于贪财,有的基于仇恨、嫉妒,等等。犯罪动机和犯罪行为不是简单的“一对一”的关系,许多犯罪有时是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动机综合推动下而实施的。犯罪动机和犯罪行为之间的这种复杂关系,表明了犯罪动机只能说明行为人为什么要进行犯罪活动,但它不能决定行为的具体形式,对决定犯罪行为的性质没有意义。
二、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的关系
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既密切联系,又互相区别。二者的密切联系主要表现在:二者都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存在的主观心理活动,它们的形成和作用都反映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犯罪目的以犯罪动机为前提,犯罪目的源于犯罪动机,犯罪动机促使犯罪目的的形成;二者有时表现为直接的联系,即它们所反映的需要是一致的,如出于贪利动机而实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侵犯财产犯罪。
另一方面,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又有区别:犯罪动机是表明行为人为什么要犯罪的内心起因,是内在的发动犯罪的力量,起着推动犯罪实施的作用。犯罪目的则是实施犯罪行为所追求的客观犯罪结果在主观上的反映,起的是为犯罪定向、确定目标和侵害程度的引导、指挥作用,它比较具体,已经指向外在的具体犯罪对象和客体;犯罪动机一般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犯罪目的对某些犯罪来讲,是犯罪构成主观方面不可缺少的要件。
研究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意义:
(一)研究犯罪目的的意义
犯罪目的不仅直接影响直接故意犯罪的定罪问题,而且也对量刑有一定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在法律明文规定犯罪目的直接故意犯罪中,法定犯罪目的是该种犯罪成立的必备要件。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这种特定目的,则不构成该种犯罪或者构成他种犯罪。犯罪目的在这里的作用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标准。
2.在法律无明文规定犯罪目的直接故意犯罪中,犯罪目的也是犯罪故意中的重要内容。由于各个直接故意犯罪都有其特定的犯罪目的,因此,查明确认其犯罪目的,无疑对定罪具有重要作用。
3.犯罪目的也影响量型。由于行为人的欲望不同,满足欲望的程度也就不同,从而反映出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的大小也就不同。因此,犯罪目的对正确裁量刑罚也具有一定的作用。
(二)研究犯罪动机的意义
犯罪动机对直接故意犯罪的定罪与量刑,具有一定的影响。具体表现为:
1.对量刑的影响。根据立法规定和司法实际情况,犯罪动机是犯罪的重要情节之一,量刑必须考虑犯罪的各种情节。同一性质的犯罪,动机多种多样,不同犯罪动机反映了行为人不同的主观恶性,主观恶性大小不同,因而量刑轻重也就有所不同。另外,在法律对犯罪的不同情节规定了不同刑罚的情况下,犯罪动机作为一个重要情节会影响到轻罚的轻重。
2.对定罪的影响。作为重要犯罪情节之一的犯罪动机,在法定情况下,可以成为定罪的一个因素。如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情节恶劣”、“情节特别恶劣”等犯罪成立条件,就包括犯罪动机在内。是否具有这些情节,是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作为情节之一的犯罪动机,自然在一定情况下影响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