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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章 意外事件

一、意外事件的概念

《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也就是说,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他对这个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即无主观罪过,因此,不管这个结果有多么严重,也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这种主观上无罪过事件,刑法理论上将其称为意外事件。

根据我国《刑法》第16条规定,意外事件应具有三个特征:(1)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2)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既无故意也无过失;(3)这种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这三个特征密切联系,不可分割。所谓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是指造成损害结果的原因只能是行为人的行为。如果出现了损害结果,但不是行为人的行为造成,而是自然现象、动物等造成的,则不属于刑法上的意外事件。所谓行为人对造成的损害结果既无故意也无过失,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并非是受其主观认识和意志支配,是一种无罪过事件。所谓这种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其中“不能抗拒的原因”,是指行为人遇到了超过自己控制能力的力量。这种不可抗拒的力量,通常是指自然现象,如地震、山洪爆发、大风,以及动物的侵袭等。例如,某农民赶马车在公路上正常行驶,突然后面汽车鸣笛,马受惊带车飞奔。该农民用尽全身力气勒马也制止不住,结果将一行人撞死,即属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不能预见的原因”,是指行为人没有预见,而且根据当时的情况,行为人也不可能预见。例如,某汽车司机在雨夜行车,从农民放在公路上的稻草上驶过,轧死了睡在稻草下的一瘦小精神病人。在当时的情况下,司机不可能预见到有人会在雨夜睡在稻草下,应认为没有预见,也不可能预见。

二、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过失的区别

意外事件和疏忽大意过失有相似之处,二者都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预见,并因此而发生了危害结果。但是它们有着原则的区别:意外事件是不能预见无法预见,疏忽大意的过失是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因此,根据行为人的实际认识能力和当时的情况,结合法律、职业等要求认真考察其没有预见的原因,对于区分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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