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从2008年1月1日起,所有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都可获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待遇(从事花卉、茶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的企业减半征税)。从事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企业免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于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进入各类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民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乡镇企业职工和农民取得的麦苗补偿费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