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销售或进口实行增值税减免政策。
(2)调高销售农产品及以销售农产品为主的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起征点;对粮食、食用植物油按较低的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对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免税;农民个人按照竹器企业提供样品规格,自产或购买竹、芒、藤、柳木条等,再通过手工简单编织成竹制或竹芒藤柳混合坯具的,免征销售环节增值税;综合利用农林水产废弃物生产的产品,经有关部门认定,可享受减半征收、免税或先征后退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3)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可以按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对于收购坯具的竹器企业可以凭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计算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4)在东北地区、中部地区增值税转型试点实施方案中,农产品加工业是率先转型的八大行业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