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三四十年代,日本入侵以及随之发生的中共革命逐步改变了晋西北农村传统的土地占有关系,土地私有制度产生了结构性的变化。抗战爆发后,山西地方行政最高负责人阎锡山于1937年11月公布《民族革命十大纲领》,明确宣布推行合理负担与逐步减租减息政策,以改善民生和增加抗战力量。山西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组织——“战动总会”和“牺盟会”等组织,在其掌控或影响范围之内积极推动减租减息政策的实施。然而,由于战争环境和国共二元化地方政权并存等原因,减租减息工作并没有真正开展起来。1940年1月中共晋西北抗日政权成立,4月颁布《减租减息条例》,重申“普遍实行减租25%,并取消一切附加”,10月又制订减租减息单行条例,对一些基本的租息问题作出详尽规定。在中共推动下,减租减息运动开始发动起来。与此同时,中共又实行抗战公粮政策。这些政策的实施对晋西北农民经济产生了巨大影响,地权因此出现明显的变动趋势。
(一)土地发生流转之动因及其类型
先前的诸多研究表明,中共通过推行减租减息政策逐步弱化了地主富农经济,而阎锡山“有钱的出钱,有力的出力”的合理负担政策和中共晋西北政权逐步完善的公粮政策则又使地主富农两大阶层成为战争负担的主要承担者。在战争动员与减租减息的双重压力下,地主富农阶层处于收入锐减与支出剧增的两难境遇。由于入不敷出、收支失衡,他们不得不动用以往积蓄并开始折产变卖,经济力量日渐削弱,而土地作为基本的价值储备亦就自然成为不断转手出卖的对象。特别是中共在20世纪40年代所大力推行的减租减息与公粮政策则进一步加速了晋西北农村地权流转,地权由农村上层阶级向中底层阶级流动,出现各阶层农户土地“均化”现象或农村社会分层结构“中农化”趋向。
据兴县裴家川口村、临县大石级和上西坡村、临南柏岭集和光明及麦窊村、保德袁家里村、河曲城塔和寺墕、岢岚张家村等10村各阶层农户1940~1946年土地转出原因调查,土地发生流转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种:减租,即降低租率与减少租额;既减息又退租,即将应减而未减或明减暗不减的租子退还农民;清债,即减息清理债务,债主须退出以往多收利息,如河曲城塔、寺墕两村规定债主吃利超过2倍或1.5倍者均须清退;增资,即雇主须提高雇工工资,甚至须追补过去不足的工资差额,有些地方则将所追加部分上溯到1940年乃至抗战之前,如果地主或雇主不愿或无力拿出足够的现金就须将土地作价退还给自己曾雇佣过的农工。这样,在减租减息和提高雇工工资待遇的强力政策下就出现了三种新的地权转移形式:退租地、清债地和增资地。退租地一般采取农民评议、农会作价的转让形式,其价格低廉,贫苦农民几年间多缴纳的地租实际上与在地主那里储蓄无异,而且退租时已积累了一定数量,一下就可廉价取得数目可观的土地。清债地、增资地多出现于借贷关系与雇佣关系较发达的地方,如晋西北二分区某些县份。除上述三种原因外,地权通常或正常发生转移的原因有负债或举债、日常负担、家务急要、换产转业以及不务正业所引起的家庭经济破产等。下面笔者就以“老区”9县20村各阶层农户土地转出原因调查统计,来具体分析土地流转趋势及逐年各阶层农户土地转移情况:
1940~1942年3年间,由于减租尚未普及或减租运动还没有充分发动起来,地主出卖土地数量较少,出卖原因主要是减租或清债以及家务急要等。地主此前有大量高利贷与商业收入进项,这些收入从抗战发生到1942年逐渐减缩甚至完全消失,而其日常生活却未因之相应降低或降到相应的程度,要维持如此生活水平就得析产变卖。若从各年度出卖土地诸项原因来看,1940年钱粮负担居于首位(主要是“四大动员”中的献金、献粮),因之出卖的土地占到转出总数的63.4%,1941年则以家务需要居首。随着减租减息和公粮政策逐步深入,从1943年开始地主富农大量转出土地,转出原因与从前大体一致。20村地主因各种原因转出土地数占转出土地总数的比例分别如下:减租37%、清债5.4%(仅张家村统计数字)、增资2.3%,三者合计占当年该阶层农户转出土地总数的44.7%;因公粮出卖土地数占当年地主转出土地总数的36%、家务需要和不务正业等其他原因转出数占19.5%。1944年地主转出土地最大的原因是抗战钱粮负担,占当年转出总数的39.2%。次之,增资占24.2%,但实际上多为追补工资所致,即雇主续补雇工多年工资之不足而进行“补地”(当时亦称“补地”运动),张家村、上西坡村、城塔3村就是这样做的。减租、清债、增资三项合计占41.3%(其中清债占1.8%),家务需要、不务正业等其他原因占19.5%。1945年的情况与1943年相似,减租占38.7%、清债和增资占3.2%,三项合计41.9%,钱粮负担占39.3%、家务需要及其他共占18.8%。本年度因钱粮负担出卖土地的数量是1941~1945年几年间最多的一年,这是由于从本年开始额外加征资产米,使得地主阶层税收等负担再次增加,家庭收支更趋紧张。6年间,因减租转出土地约占地主阶层转出地总数的29.7%,清债占3.6%,增资占8.6%,三项合计41.9%。因钱粮税收负担转出的土地次之,约占地主阶层6年转出地总数的35.5%,是诸多单个原因中转出土地最多者。再次是家务需要,约占地主6年转出地总数的12.5%。家务需要实际亦是减租与钱粮税收负担政策执行的间接结果,若非减租及日益繁重的税收等负担的两面挤压,从农村地权发展的历史走势判断,地主土地只会更加集中而不致因家务需要大量出卖土地。此外,因不务正业转出的土地占总数的3.9%,其他原因转出339亩。
富农阶层在1940~1942年3年中因钱粮负担转出的土地最多,约占3年转出地总数的1/2,其余依次为家务需要、其他项别以及不务正业和换产转业转出者。1943年后,出卖土地原因中出现清债、减租和增资三项内容且所占比重在不断增大。从各年情况观之,因负担转出的土地所占比重最大,除1945年29.3%外均在46%以上。具体而言,1943年由负担转出者占46.4%,家务需要者占32%,两项合计几近总数4/5,减租增资则占1/5.1944年由负担转出者约占总数1/2,减租约占1/4.1945年由负担转出者比例下降到29.3%,但仍为地权转移的第一要因,减租占28.7%、清债占13.4%、增资占9.8%、家务需要占10.5%。6年间,富农阶层土地转出原因序列依次为钱粮负担、减租清债增资、家务需要、换产转业及其他项别和不务正业等。
中农1940~1942年出卖土地的首要原因是家务需要,次为负担,减租清债增资转出者很少。1943年因负担转出者跃居首位,达到了30.9%,而家务需要则退居次位。1944年因负担与家务需要转出者在总数中的比例相差不大,约各占1/3,另换产转业占22%、减租占2.6%、不务正业和其他占8.7%。1945年由于地主加征资产米,富农、中农阶层负担相对减轻,由负担转出的土地降到了24.5%,但仍为土地转出的最大原因。本年因减租转出的土地占中农转出地的21%,换产转业与家务需要分别为17.6%和17.4%。综合6年间本阶层农户土地出转的整体情形,其主次原因序列大致为负担、家务需要、倒换土地、减租清债增资与不务正业等。
贫雇农大部分是转入土地,转出者很少,他们既不存在减租、清债、增资等问题且负担亦很轻,所以转出土地原因与其他阶层不同。6年中,他们转出土地最主要的原因是家务需要,仅此一项就占到转出总数的1/2.其次是倒换土地,即转出地质差的土地,转进质量相对较好或更适合自己耕作的土地。此外,不务正业、好吃懒做者占6.3%,其他不明原因占11.9%。雇农6年共转出土地14.6亩,因负担转出者7.5亩、家务需要者5.9亩、换产转业者1.2亩。从雇农阶层转出土地的数量来看,极有可能是个别农户在某种特殊情况下而使少量土地发生转移。
土地转出与转入是地权转移问题中的两个层面,在了解各阶层农户历年转出土地的比例结构及其转出原因之后,再来看看转入土地的相关情况。一般来说,转出土地的阶层主要为地主、富农,次为中农,贫农很少,雇农则微乎其微。根据晋西北4县10个自然村和12个行政村的调查统计,抗战以来出卖土地的农户,中地主富农占到了1/2,贫农仅占16%。在卖出土地的总面积中,地主富农两个阶层占78%,中农占14%,贫农仅8%。土地转入阶层主要是中农与贫雇农等阶层,其中贫雇农等阶层买入典入以及回赎的土地达到全部土地的30%。据1940~1945%年临县大石级村、临南县柏岭集村、保德县袁家里村和河曲县城塔村等4个村庄的调查统计材料,中农由于负担较轻且生产积极性不错,生活有了余裕,转入土地占到转入地总数的42.2%,家庭纺织盈利转入地占12.6%,工资买地占6.5%,副业包括养猪羊、挖硫磺及倒贩获利买地占4.3%,种棉产获利转入地占2%,五项合计占中农6年转入地总数的68.1%。减租清债转入地占16%,合作社借款买地占4.3%,兑换耕地转入地占8.8%,其他来源者占2%。贫农是减租清债的最大受益者,仅此转入的土地就占到该阶层6年转入土地总数的35.3%,这些土地有些是他们用减租或退租返还回来的租子购买的,有些则是地主无钱无粮而直接将土地作价转让的,这是贫农获取土地最重要的途径。如果再加上清算工资转入的土地则占到贫农6年转入土地数的近1/2(48.9%)。可见,贫农新增土地的近半数来自减租和增资两项。在贫农转入的土地中,有15.6%靠生产积蓄、9.5%靠家庭纺织业收益、15.6%靠工资收入、4.6%靠副业获利买入的,再加上种棉获利买入的3亩,6年中因经济发展买入的土地占到转入地总数的38.6%。此外,合作社借款买地占转入地总数的9.5%,兑产和其他来源转入土地占转入总数的3%。雇农转入土地不多,除减租4亩、清算工资1.5亩、纺织获利11亩外,再就是来源不详的34亩。总的来看,4村农户所有转入地中因减租增资者占39.4%、生产积蓄(包括纺织、副业、种棉、工资在内)者占45.5%、合作社贷款者占8%,兑产及其他仅占6.9%。
综上所述,6年来引起各阶层农户土地流转的最主要原因是减租减息和钱粮负担两大项。就地权转移之转出层面言之,减租使地主、富农等富裕农户出租土地的收入日渐减少,减息则使高利贷利息收入锐减直至走向消亡。由于租率降低以及战争环境下生产能力的减弱及其产量的大幅滑坡,地租额较之以往大为减少,地主、富农出租地所得已极为有限。退租、退息、追加工资更使地主富农在收入减少的情况下不得不动用以往积聚的财富,并随着家庭收支逆差的不断增大而以出卖土地来进行平衡,其结果是土地日益减少。税收及钱粮等负担是土地转出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在中共掌控区域内,“公粮的负担是人民最大的负担”。公粮征收采用累进征收制,即经济收入越多征收公粮比例越高,特别是1942年后又在公粮征收之收入计算过程中采取了不同性质收入进行差别折合的方法,提高了出租地收入的折合率。1943年征收公粮核算收入时,实行租入地与伙入地产量除交租外(地租和牛租)按粗粮四成折米、自耕地收获以粗粮五成折米、租出地收租与伙出地分益均按粗粮六成折米计算的方法,计算财产时土地财产以生产量计算、自种地以产量计算、出租地按地主所得实租4倍评定产量。由此可见,减租后出租地带给地主的收入已非常有限,而其负担却大大增加。有关调查表明,纯粹出租地主的负担要超出收入百分之百以上,就是那些自种一部分又出租一部分土地的地主的负担亦因有部分出租收入而迅速提高。1943年以后,在中共控制区域内由于减租广泛推广和深入发展,地租已经减到很低的程度,出租地已无利可图,甚至“非徒无益而尤害之”。在此情况下,出租地对地主来说已成鸡肋,食之无味,弃之可惜。例如,临县地主就发出“有地不卖,将来是害”的感叹。在岢岚、五寨还出现“耕者不要地”的现象,农民不要土地,地主富农竞相将土地转出或无代价地给农民,没人要的土地则只好保存在农会。据说,岢岚县1945年保存在农会手里的土地就有10万亩,占全县土地的1/10.这些土地多是一些质量较差的地,不仅产量低、负担重,而且还会增大拥有者财产的名气。这种极端的现象乃是中共基层政权农村工作之疏漏所致,从中可以看出当时一些土地出租无利以及负担沉重的景况。统一累进税制下的公粮负担向富裕农户地主、富农阶层大幅度偏斜,有时甚至使其将地租和其他收入全部拿出来都不足缴税,为减少负担和填补亏空,他们不得不将土地出卖。随着减租减息和公粮负担政策逐年走向深入,地主“存粮存款消耗,无法再积存,新的负担不断地来逼迫卖地”。在居高不下的税收负担的重压下,将自己土地大量转手亦就成为他们唯一的选择,农村地权流转现象越来越突出。美国学者弗里曼、毕克伟、赛尔登在《中国乡村,社会主义国家》一书中将统一累进税的实行看作一场“静悄悄的革命”,认为这一税收政策使地主等富裕农户大规模出卖土地,导致了地权均化。笔者认为仅是统一累进税还达不到这一效果,应是减租减息与税收负担两种政策共同作用的结果。如果只有减租而无负担,地主可以不必转出土地,以待来日;只有负担而无减租,地主依然可以将负担转嫁其他农民并从那里获得偿付。正是两种政策的双面夹击,“土地占有因被‘迫’而发生变动”,即从地主富农手中“挖”了出来。在这一变动过程中,土地转出转入是自愿的而非强制的,是基于减租和负担政策的一场“静悄悄的革命”,地权由此开始趋向均衡。
从地权转移之转入层面来看,农村社会中的底层阶级是减租减息和负担政策的受益者。据1940年晋西北20县不完全统计,一年共减租17716石,每个佃户减租最多1.9石、最少0.7斗、普遍5斗左右,平均则8斗多。从1943年冬到1945年秋,中共晋绥边区每个佃户从减租退租中平均得粮1石,雇工平均工资增加40%左右,各债户亦从减租和清理旧债中获得很大利益。土地转移自然主要因减租减息和负担政策发生。减租减息使租种土地和借贷的农户将原来必须交给地主或高利贷者的一部分钱粮留给了自己,他们开支减少而收入增加,加之负担较轻,手中就有了储备资本的可能,购买土地便成为当然之事。根据前述4村材料,贫农转入地中有15.6%是因负担减轻而积蓄的资本买入,新增地半数源于减租、清债、增资及回赎地,中农有16%的新增地源于减租、清债、增资。在土地转入方面除以上与转出方面相同的原因外,还有另一个原因即中共对农业生产的大力扶持,帮助农民从事并扩大生产、组织变工互助、发展种棉纺织及副业,提高农民收入,增强农民经济力量,使其买入土地成为可能。例如,4村中农因生产、副业、种棉纺织等收益买入的土地占其间买入总数的68.1%,贫农因生产积蓄、副业、种棉纺织等经济收益买入的土地占买入地总数的38.6%。
(二)地权转移的量化分析
在考察各阶层农户土地发生流转的动因之后,现在返回来仍以1940~1945年“老区”9县20村为例来具体观察土地逐年流转的基本情形,以对此问题作出一个微观性描述。
据中共方面调查,1940~1941年两年间转出转入土地的数量不多,每年大约转出3000亩左右。其中,地主每年转出数约占本阶层6年转出数的10%,或当年占有地的8%;富农每年转出约150亩,约为本阶层6年转出数的3%,或当年占有地的0.9%;中、贫农1941年转出数分别为428.7亩和161.4亩,相当于1940年各自转出的2倍,1940年转出地分别约为各自占有地的0.9%,1941年则大约为1.5%。在土地转入方面,1941年转入数为1566.6亩,约为1940年的2倍,仅及1940~1941年各年转出总数的1/2.
1942年,地主转出土地4770.8亩,占本阶层6年转出总数的17.7%,或当年占有地的17.1%;没有转入土地。富农转出土地350.5亩,约占6年转出总数的7.1%,或本阶层占有地的2.1%;转入土地141亩,占6年转入总数的18.4%,或本阶层占有地的0.8%;转入土地大致相当于转出土地之半。中农转出土地593.8亩,占本阶层占有地的2.3%及6年转出数的11.4%,而转入土地则达854.5亩,约为当年占有地的3.3%或6年转入数的15%。贫农转入土地1313.4亩,占6年转入数的9%或本阶层当年占有地的12%,而转出地仅为221.9亩,相当于占有地的2%。由此可见农村地权流转的发展趋向,即地主、富农两个富裕阶层农户转出土地和中、贫农等中低层农户转入土地的双向流动过程。
1943年是地权变化最显著的一年,转出转入土地的数量都很大。其中,地主转出8759.8亩,约相当于6年转出总数的1/3或所有地的36.5%;富农转出1303.9亩,相当于6年转出总数的26.5%或所有地的7.7%,而富农转入的土地仅175.5亩,与上一年相比几无变化;中农转出1438.1亩,约占6年转出总数的27.5%,转入1176.2亩,转出数多于转入数;贫农转出土地230.9亩,仅占本阶层所有土地的1.9%,与上年相比基本未变,但转入土地4222.8亩却相当于上年转入数的3倍多或6年间转入总数的29.4%及当时所有土地的35.4%;工人、雇农甚至农村商人等阶层亦大量转入土地,如雇农转入389.8亩相当于自有地的34.8%、工人转入89.5亩则达到其当时自有地的70%。
1944年土地流转情况与1943年差不多,地主转出土地5783.6亩,数量虽已减少,但仍为转出土地最大的阶层。由于地主土地逐年减少,故本年转出数占到了其自有地的40.3%。尽管该阶层农户又发生了土地转入现象,而其转入数量微不足道(77.5亩),约为自有地的0.54%。是年系富农阶层6年间转出土地最多的一年,转出数为1879.7亩,占6年转出数的38%及本年自有地的11.8%,转入土地仅172亩,与前几年相比仍无什么变化。中农转入2278.5亩,转出1430.4亩,土地转入数超过转出数,转出数与1943年几乎相同,占自有地的5.5%,但转入数大约为1943年的2倍。贫农转入4449.5亩,与上年相比又有增加,约占6年转入数的31.7%,等于当时贫农所有地的27.9%,其转出土地159.3亩,与以往各年相差不大,只占当时所有地的1%。雇农、工人转入土地数均超过上年,分别为770.6亩和301亩,其中雇农转入地占所有地的32.8%或6年转入数的45%。农村商人等阶层亦继续转入少量土地。
1945年土地流转速度明显放缓。地主转出土地2353.8亩,占自有地的27.6%或6年转出数的8.7%。富农转出1097.4亩,占自有地的7.7%或6年转出数22.2%。中农转入688.6亩,占自有地的2.5%或6年转入数的12.4%;转出1061.8亩占自有地的4%或6年转入数的20.4%,转出土地超过转入土地。贫农转入3135.6亩,虽比前两年有所减少,但其数仍然可观,占到6年转入数的21.5%或当时所有地的15.5%;转出土地255.7亩,与历年差距不大。雇农等阶层在总体上继续转入土地,但数量逐渐减少。
6年间,地主是历年转出土地最多的阶层,中农在1940~1943年转出土地仅次于地主的阶层,富农则从1944年开始超过中农而跃居第二位,中农退居第三位,贫农在转出方面所处地位始终未曾发生改变,其他阶层转出数量极少。在转入土地方面,历年转入最多的是贫农,其次是中农(1941年以来),再次是雇农等阶层。若将各阶层农户转入转出土地的数量统一合算,土地减少者仅地主、富农两阶层,地主是土地减少最多的阶层。除地主、富农外,其他阶层的土地均呈增加态势,贫农是土地增加最多的阶层,其次为雇农等阶层。6年合计地主转出地占整个转出地总数的70%,相当于地主1940年所有地的81.5%;中农转出地占整个转出地总数的13.6%,为其1940年原有地的20%;富农转出地占整个转出地总数的12.9%,为其1940年原有地的28.3%。在土地转入方面,贫农占转入地总数的60.5%,达到原有地的143%;中农占转入地总数的24.3%,为其原有地的22%;雇农及其他阶层转入地总计占转入地总数的15%左右。1940~1946年间,地主、富农分别将自己原有81.5%(26967.2亩)和28.3%(4937亩)的土地转移出去,而转入的土地却微乎其微,仅占各自所有地的0.35%(115亩)和4.4%的(766.1亩),两项相抵,地主、富农两个阶层各自净转出土地26852.2亩和4170.9亩,这部分易手的土地明显地流向了以往土地较少或缺乏土地的农户之手——贫农净转入相当于1940年自有地143%的142986.3亩土地,雇农净转入相当于1940年40%左右的1649.2亩(转入1716.3亩,转出67.1亩),而中农净转入的土地仅有520.5亩(转入5703.1亩,转出5200.6亩)。至于其他阶层,如工人、小商人等大致转进了相当于各自1940年3倍的土地,但因这几个阶层原有土地很少,实际转进数量不大。所以,土地流转的主要方向是从地主、富农阶层转到了贫雇农阶层。
至1945年时,由于地主、富农整体经济状况下降,其中一部分已从原来阶层中分化出来而不再保持原有身份和地位。此时,地主、富农户数下降到了总户数的5.6%,拥有的土地亦随之降低到调查区域土地总数的14.4%(地主5%、富农9.9%),户数或人口与土地比例之间的距离已大大缩小,而其他阶层占有土地的数量却相应地大幅增加了,即从原来的38%增加到了84.6%,土地大量地从地主、富农那里流转到“中农以下的人们手里”。就土地质量而言,过去质量较好的土地同样大半集中于地主、富农手里,到1945年时这种土地占有格局则已完全改变。据有关调查统计,1939年地主有44%的水地、33.6%的平地,富农有19.2%的水地、28.6%的平地,两者共有63.2%的水地和62.2%的平地;而1945年时地主仅占有3.95%的水地、3.5%的平地,富农占有9.3%的水地、8.5%的平地,两者合计共有13.25%的水地、12%的平地,与1939年相比则大为逊色。
(三)结语
晋西北农村地权发生剧烈变动始于20世纪40年代初期中共在该地区确立领导地位之后。尽管上述材料涉及的范围没有包含整个区域中的每个县份(更不必说每个村庄了),但仍有充分的理由可以判断其他地方所发生的一切变革与之完全相似或基本一致,只不过仅是时间早晚或程度缓急而已。实际上,晋西北农村社会进入1945年时,整个区域的地权分配发生了根本性的演变,土地在过去无论质还是量均不断向地主、富农集中的格局已被破毁,而逐渐向贫雇农方向分散流动。由于大量土地从地主、富农之手流转到中农和贫雇农等阶层农户手中,地权亦就由集中走向了分散,由不均而变得均化。这样,长久以来积存于农村的土地问题开始得到解决,土地占有与土地使用的矛盾逐步较前缓和。据“老区”9县20村调查,到1945年,20村农户租出土地占其全部土地的8.7%,租入土地占9%(租出与租入不符是因有外村地之故)。也就是说,在20村8万余亩土地中,仅有百分之八九的土地发生了租佃关系。“土地问题”在这里基本得到解决,其解决归根结底是中共为改造农村社会所推行的土地战略及与之相应的一整套连带政策的结果。中共在实行减租减息与合理公粮负担政策之时,还积极采取扶持农业生产的政策,以改善农民生活和增强抗战动力,并在一定程度上进一步促进地权向均化方向发展,这种发展在“老区”和“新区”分别持续到1946年《五四指示》或1947年《中国土地法大纲》颁布及“耕者有其田”的土地政策彻底实现或地权分配彻底均化并达到中共的整合目标之时。减租减息、公粮负担和扶持农村生产力是抗战时期中共土地政策中不可分割的三个方面,三者相辅相成,相互作用,最终推动了土地问题之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