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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中农经济”:以兴县14村调查为中心的研究

§§第二篇 根据地农村经济形态·农民家庭生活与经济行为 1942年4月22日至9月10日,张闻天率领“延安农村调查团”对晋西北抗日根据地中心区兴县二区14村,即任家湾、碧村、黑峪口、唐家吉、桑蛾、中庄、西坪、高家村、赵家川口、柳叶村、冯家庄、花园沟、碾子村、高家沟的土地制度和生产关系及生产力发展状况进行了详细调查。调查结果表明,兴县在经济形态上属于既未经过土地革命又无大地主的普通小农经济区,许多村庄中农化倾向非常明显,即便某些村庄偶有地主亦基本上是中小地主。基于此,笔者将这种小农经济设定为“中农经济”,下面就围绕这一问题展开讨论。

(一)“中农化”的传统自耕农型经济

1.“中农”与“中农经济”

所谓“中农经济”系指乡村经济呈现中农化趋向,其户数及土地占有量在整个农村处于绝对优势。研究“中农经济”,重点须从两个方面加以把握,一是地权关系,二是土地经营模式。在地权上,中农自己占有一定数量的土地,经过辛勤耕作,能够满足基本生活需求,而且中农整体土地占有比例要高于其他阶层。在土地经营上,家庭所有地以自耕为主,有时出租少量土地或租进少量土地来调解人地之间的矛盾。但从整体上看,“中农经济”是以中农为主体的“自耕农”型小农经济。

“中农”概念在不同时期划定标准不一。毛泽东在1933年10月发表的《怎样分析农村阶级》一文认为:中农许多都占有土地;有些中农只占有一部分土地,另租入一部分土地;有些中农并无土地,全部土地都是租入;中农都有相当的工具;中农一般不剥削别人,许多中农还要受别人小部分地租债利等剥削。但中农一般不出卖劳动力,另一部分中农(富裕中农)则对别人有轻微剥削,但非经常的和主要的。该文界定的中农至少是有土地者,一般不剥削他人,不受雇于他人,是以自食其力为主的农业小生产者。1933年10月10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关于土地斗争中的一些问题的决定提到富裕中农这一概念时讲到:富裕中农是中农的一部分,对别人有轻微的剥削。其剥削收入的分量以不超过其家中一年总收入15%为限度。在某些情形下,剥削收入虽超过总收入15%,但不超过30%,而群众不加反对者,仍以富裕中农论。富裕中农是中农的一部分。富裕中农与其他中农的不同之处在于富裕中农对别人有轻微剥削,其他中农则一般无剥削。1937年1月,南京国民政府土地委员会《关于全国土地分配状况的调查报告》认为,我国土地碎割,乡村住户与地权形态之关系颇为复杂,不能截然分为地主、佃农、自耕农类,约可分为10类:(1)地主,有地不自耕而出租者;(2)地主兼自耕农,有地自耕一部分而出租一部分;(3)地主兼自耕农兼佃农,有地自耕一部分,出租一部分,而同时又佃耕他人土地者;(4)地主兼佃农,有地出租而反佃耕他人土地者;(5)自耕农,有地而完全自耕者;(6)自耕农兼佃农,有地自耕而同时佃耕他人土地者;(7)佃农,无地而佃耕他人土地者;(8)佃农兼雇农,无地而佃耕他人土地,并同时受雇于人者;(9)雇农,无地而受雇于人者;(10)其他,无耕地,亦不从事农作者。又据《中国农村》杂志所载,20世纪二三十年代有关中国农户的分类方法主要有4种:第一种是最常见的“自耕农”、“半自耕农”和“佃农”分法,即所种田地全是自己所有的农民叫“自耕农”,所种田地有一部分向别人租进的是“半自耕农”,完全佃种别人田地的是“佃农”。第二种是颇流行的分类办法即按照农户所种田亩多少将农户分成大农、中农、小农等。有时不取大农、中农和小农,只按农民所种田地分成若干段并称各阶段的农户为大农场、中农场、小农场等。第三种是按照全部村户(包括地主)所有田地多少将他们分成地主、大农、中农和小农(或称地主、富农、中农和贫农)。第四种是除村户所有田地有无和多少外还在于其是否自己参加耕种、所种田地多少和田权关系(自由的还是租进的)、自己是否出雇及其一般经济情形等,最主要是其所有田地多少、所种田地的田权关系以及从事农业方面的劳动的雇佣关系。这种分法详细,且比较合理。“自耕农”概念本身不属地主、富农、中农、贫农、雇农等这个划分系列。当然,有其类别上的对应性,就整体而言,与“中农”大致相当。毛泽东写于1925年的《中国社会各阶级分析》一文中所称“自耕农”就是指“中农”。而澳大利亚学者大卫·古德曼(David G Goodman)则认为,“抗战中的中农固有一种标志即当时革命变化的倾向”,但“将中农一词的概念解释为被认定的小土地所有者或者叫做自耕农,也许就可显得咄咄逼人……”

由于受地域差异的限制和阶层划分标准的不同,有关“自耕农”的阐述可谓莫衷一是。但从以上所论可知,划分的主要根据是地权分配与经营方式,自耕农一般靠自己占有土地,通过个体劳动生产,基本能够维持生活,“自耕农”范畴中的“中农”很少租入租出土地或雇佣工人,而富农有的自己耕种土地、有的雇工经营;从经济关系看,“中农”界定与自耕农区别甚微,但我们一般描述的“中农”在某种意义上都带有明显的政治色彩。两者比较而言,中农属于典型的自耕农,“中农经济”是自耕农经济的一部分,并居主体地位,且在某种程度上两者可并同。

2.“中农化”的传统自耕农主导型经济

土地是农业生产投入最基本的要素,亦是维持农民生计的重要生产资料。杨懋春曾这样评价:“土地是家庭的真正基础,没有土地,家庭无法定居,家庭成员也不会有安全感。人和土地是中国农村家庭的两大支柱。”就土地问题而言,地权分配是核心,决定着农村生产关系、利益关系以及社会关系的基本面貌。长期以来,受革命解释体系的影响,学术界流行这样一种论断,“旧中国农村土地分配极不合理,约占10%的地主富农,占有全国60%~80%的土地”。章有义首先对此提出质疑,认为抗战之前全国土地分配的基本轮廓为无地户约占农村总户数的30%~40%;有地户中,地主富农占有土地的50%~60%;中贫农占40%~50%。稳妥一点说,地主富农占地60%左右,中贫农占地40%左右。乌廷玉认为,旧中国占人口6%~10%的地主富农占有全国土地的28%~50%,占人口90%~94%的中农、贫农和雇农占全国土地的50%~72%。史志宏通过对河北清苑县研究,认为地主富农不仅占地规模较小且不见得都是质量好的土地。诸如此类的研究结果表明,关于“旧中国”农村土地问题仍有进一步探讨的空间。

就兴县而言,地权分配早在阎锡山统治时期就是分散的,是以自耕农为主的土地占有关系。为防止中共进入,避免土地革命发生,阎氏在山西提倡“防共图存”论。他说:“我认为这两条道路,均可以彻底的防共。走前一条路,可以用法西斯主义的防共方法,走后一条路,可以用农业社会主义的防共方法。法西斯的防共方法,是要富人增加负担,与政府合作,巩固现有的政权,抵抗共产党势力的侵入。建设农业社会主义的防共方法,是废除土地私有权,树立土地公有制,削灭共党发生的基础。”他选择了后一条路,并于1935年9月16日公布《土地公有案大纲》,择点试验,但因多种原因未能成功。1949年5月,阎氏在广州留德同学会上就此指出:“关于从前土地制度的改革,说来遗憾。当时我即选择了3个县的7个村,做过‘真调查,假分配’的试验。唯因人民数千年私有观念太深,干部训练宣传等技术亦不成熟,且因收公在前分配在后,故75%左右的人民均表不快,遂即中止实行。”据1935年国民政府内政部统计,兴县有农户9543户、人口80371人,水地58184亩、平地77485亩、山坡地(当地人称梁地)730850亩、碱地3191亩,合计869710亩,总户数与田亩数折合,户均91.1亩,人均11亩。其中,自耕农4723户、占总户数49.49%,半自耕农2300户、占总户数24.10%,佃农1320户、占总户数13.83%,雇农1200户、占总户数12.58%,自耕农和半自耕农占总农户73.59%。总的来讲,战前兴县地权变动微弱,但存在分散的趋向。下面就以兴县二区14村人口、阶层分布及其土地分配为例进行说明。

14村总户数847户,因冯家庄和碧村调查资料残缺不全,实际总户口数要大于847户;其中,黑峪口行政村户口最多即245户,户口最少的桑蛾村仅21户。首先,从地主分布情况看,14村中9村有地主,共41户,占总户数4.8%;内中黑峪口地主最多,唐家吉、桑蛾、冯家庄最少。黑峪口19户地主、占本村户数7.8%,碧村9户、占本村户数14.5%,碾子村4户、占本村户数6.8%,高家村2户、占本村户数2.2%,赵家川口2户、占本村户数2.3%,高家沟2户、占本村户数5.9%,唐家吉1户、占本村户数4.5%,桑蛾1户、占本村户数4.8%,冯家庄1户、占本村户数2.9%。其次,从富农比重分析,14村中13村有富农(桑蛾村无富农)41户,占总户数4.8%。其中,高家村7户、占本村户数7.9%,碾子村6户、占本村户数10.2%,任家湾1户、占本村户数2.6%,黑峪口5户、占本村户数2.0%,唐家吉1户、占本村户数4.5%,碧村6户、占本村户数9.7%,中庄1户、占本村户数2.3%,西坪1户、占本村户数1.96%,赵家川口3户、占本村户数3.4%,柳叶村2户、占本村户数5.6%,高家沟5户、占本村户数14.7%,花园沟1户、占本村户数4.3%,冯家庄2户、占本村户数5.7%。再次,从中农比例考察,14村有中农261户,占总户数30.8%;其中,7村中农比重在本村户口数中占绝对优势,如碧村36户占本村户数58.1%、任家湾22户中农占本村户数57.9%、花园沟11户占本村户数47.8%、西坪23户占本村户数45.1%、高家村39户占本村户数43.8%、桑蛾9户占本村户数42.9%、赵家川口35户占本村户数39.8%,而其他7村中农比例高于地主富农、略低于贫农,如黑峪口20户中农占本村户数8.2%(贫农17.6%)、唐家吉6户占本村户数27.3%(贫农59.1%)、中庄12户占本村户数27.3%(贫农56.8%),柳叶村10户占本村户数27.8%(贫农50%)、高家沟10户占本村户数29.4%(贫农32.3%)、冯家庄12户占本村户数34.3%(贫农57.1%)、碾子村16户占本村户数27.1%(贫农28.8%)。从户口比重考察,14村中地主比例极微,甚至有几个村就不存在地主,富农比重低于中农和贫农,中贫农是该地区农村的主要力量。

中农在人口分布上亦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兴县10村(4村因资料缺乏,难以统计)共有人口3214人,人口最多的黑峪口有1053人,最少的唐家吉有100人。地主221人,占总人口6.9%,其中黑峪口126人占本村人口12%、唐家吉3人占本村人口3%、桑蛾6人占本村人口5.9%、碧村49人占本村人口17.6%、高家村11人占本村人口2.5%、赵家川口15人占本村人口3.6%、高家沟11人占本村人口5.9%;富农241人占总人口7.5%,任家湾10人占本村人口5.1%,黑峪口49人占本村人口4.7%,唐家吉5人占本村人口5%,碧村29人占本村人口10.4%,西坪村11人占本村人口4.2%,高家村49人占本村人口11%,赵家川口17人占本村人口4.1%,柳叶村20人占本村人口11.4%,高家沟51人占本村人口27.1%;10村共有中农1175人占总人口36.6%,任家湾中农120人占本村人口61.5%,黑峪口120人占本村人口11.4%,唐家吉37人占本村人口37%,桑蛾45人占本村人口44.6%,碧村166人占本村人口59.5%,西坪村133人占本村人口50.4%,高家村219人占本村人口49%,赵家川口211人占本村人口51.2%,柳叶村60人占本村人口34.3%,高家沟64人占本村人口34%。同一村庄,中农人口在数量上也占很大比重,超过地主和富农(黑峪口除外,因其是一个带有市镇性的乡村,地主与商人比重较高)。

考察户口与人口整体分布后,接下来重点分析地权分配。兴县地权分配不均,地主、富农户均人均占有土地较多,而其他阶层相对较少。因此,本文侧重研究地主、富农、中农与贫农土地分配,其他阶层土地占有在此不加赘述。兴县10村有地16834.75垧,黑峪口拥有土地最多为4706.9垧,桑蛾土地数最少为531垧。其中,任家湾788.75垧,富农126垧占本村土地16%,户均126垧,人均12.6垧;中农583.27垧占本村73.9%,户均26.5垧,人均4.9垧;贫农72.48垧占本村9.2%,户均7.248垧,人均1.6垧。黑峪口4706.9垧,地主2853.56垧占本村60.6%,户均150.2垧,人均22.6垧;富农353垧占本村7.5%,户均70.6垧,人均7.2垧;中农528.47垧占本村11.2%,户均26.4垧,人均4.4垧;贫农141.5垧占本村3%,户均3.3垧,人均0.9垧。唐家吉548垧,地主106垧占本村19.3%,户均106垧,人均35.3垧;富农47垧占本村8.6%,户均47垧,人均9.4垧;中农264.5垧占本村48.3%,户均44.1垧,人均7.1垧;贫农110.5垧占本村20.2%,户均8.5垧,人均2.21垧。桑蛾531垧,地主99垧占本村18.6%,户均99垧,人均16.5垧;中农379.5垧占本村71.5%,户均42.2垧,人均8.4垧;贫农52.5垧占本村9.9%,户均7.5垧,人均1.9垧。中庄570.5垧,富农57垧占本村10%,户均57垧;中农364垧占本村地63.8%,户均30.3垧;贫农142垧占本村24.9%,户均5.7垧。西坪839.4垧,富农1户51.9垧占本村6.2%,人均4.7垧;中农653.1垧占本村77.8%,户均28.4垧,人均4.9垧;贫农106.9垧占本村12.7%,户均5.1垧,人均1.1垧。高家村2905.7垧,地主244.8垧占本村8.2%,户均122.4垧,人均22.3垧;富农1031.2垧占本村35.3%,户均147.3垧,人均21垧;中农1347.3垧占本村46.4%,户均34.5垧,人均6.2垧;贫农208.8垧占本村7.2%,户均8垧,人均1.9垧。赵家川口2597.2垧,地主805.8垧占本村31%,户均402.9垧,人均53.7垧;富农172.7垧占本村6.6%,户均57.6垧,人均10.2垧;中农1243.7垧占本村47.9%,户均35.5垧,人均5.9垧;贫农338.8垧占本村13%,户均10.3垧,人均3.08垧。柳叶村1617垧,富农618垧占本村38.2%,户均309垧,人均30.9垧;中农557垧占本村34.4%,户均55.7垧,人均9.3垧;贫农355垧占本村22%,户均19.7垧,人均4.4垧。高家沟1730.3垧,地主431.5垧占本村24.9%,户均215.8垧,人均39.2垧;富农657.8垧占本村38%,户均131.2垧,人均12.9垧;中农381垧占本村22%,户均38.1垧,人均5.9垧;贫农251垧占本村14.5%,户均22.8垧,人均5.5垧。单从地权分配分析,除黑峪口外,占有土地较多的地主在30%之内徘徊,人均在20~53垧之间波动;占地比重较大的为中农阶层,10村中有4村中农占有土地比例在60%~80%,3村接近50%,其余3村在40%之内活动,人均5~10垧;富农、贫农所占份额要低于地主与中农。按自耕农来分析地权分配,10村中黑峪口土地相对集中在地主手中,其余各村富农和中农比重均在50%~90%之间。可见,兴县在战前地权分配是分散的,土地占有亦相对平均,是典型的以中农为主的自耕农型小农经济。

从土地经营方式言之,14村主要有自有自耕、雇工经营以及租种或伙种等形式。但由于租佃关系不很发达,基本以自有自耕为主。下面根据资料进行逐一分析:

(1)自己耕种或雇工经营

兴县农民以土地为生,不论哪个阶层均或多或少耕种一些土地,富农和中农自种土地最多,地主和其他阶层相对较少,但地主多是自己经营而不完全靠吃租过活。例如,任家湾1户富农自种所有地52.4%,22户中农自种地占其所有地85.6%,10户贫农自种全部所有地,雇农4户中有3户自种全部所有地;黑峪口地主自种地是其村内占有地的31.5%,富农自种地是其村内占有地的73.4%,中农自种地是其村内占有地的124.4%,贫农自种地是其占有地的692.2%,贫民自种地是其占有地的191.7%,商人自种地是其占有地的73.3%,其他的自种地是其占有地的43.7%。从自种地比例看,黑峪口中农、贫农和贫民土地不够种,他们的自种地超过占有地面积。唐家吉1户地主自种33垧,是其占有地35.4%;1户富农自种地40垧,是其占有地85.1%;中农6户自种地180.5垧,是其占有地68.2%;贫农13户中,10户自种土地75垧,是其占有地67.9%。桑蛾1户地主自种35垧,是其占有地35.4%;11户中农自种358垧,是其占有地94.3%;贫农7户中4户自种地52.5垧,是其占有地100%。西坪1户富农自种地43.9垧,是其占有地51.9%;23户中农自种地496.8垧,是其占有地76.1%;贫农21户中11户自种地106.9垧,是其占有地100%;工人2户自种地6垧,是其占有地76.9%。柳叶村2户富农自种地301垧,是其占有地48.7%;10户中农有9户自种土地390.5垧,是其占有地70.1%;贫农18户中15户自种土地248垧,占其所有地69.9%;2户雇农中1户自种土地2垧,占其所有地100%。高家沟2户地主自种地99垧,是其占有地22.9%;5户富农自种地294.3垧,是其占有地44.7%;10户中农自种地381垧,占所有地100%;贫农11户中10户自种地135垧,是其占有地53.8%;3户雇农中1户自种地7垧,占其所有地100%;贫民2户中1户自种地2垧,是其占有地100%。高家村2户地主中1户自种地23.2垧,是其占有地9.5%;7户富农自种地603.2垧,是其占有地58.5%;39户中农自种地1201.5垧,占其所有地89.2%;26户贫农中19户自种地161.2垧,是其占有地77.2%;9户雇农3户自种地28.6垧,是其占有地100%;3户商人中1户自种地11.5垧,是其占有地27.6%;其他1户自种地3.5垧,是其占有地151.5%。赵家川口2户地主自种地348.4垧,占其所有地43.2%;富农3户自种地157.6垧,是其占有地91.3%;中农35户自种地1083.8垧,是其占有地87.1%;贫农33户中31户自种地302.2垧,是其占有地89.2%;8户雇农中1户自种地5.1垧,是其占有地100%;2户商人自种地15.1垧,是其占有地48.6%。中庄村1户富农自种地26垧,是其所有地45.6%;12户中农自种地304垧,占其所有地83.5%;贫农25户中17户自种地120.5垧,是其占有地84.9%;商人1户自种地6垧,是其占有地100%;贫民2户中有1户自种地1.5垧,是其占有地100%。通过自种地与占有地之间的比较看出,除高家村地主自种地比例偏低外,其他村庄地主自种地接近或超过占有地1/3;富农自种地比例有的接近50%,有的甚至高达80%~90%;中农自种地比重大多保持在70%以上,这说明中农土地充足,甚至略有盈余;贫农自种地比例均超过50%;其他阶层自种地比例亦较高。也就是说,兴县农村各阶层土地主要用于自己耕种,尤其是富农、中农自耕地比例较高,足见自耕农经营模式在该地占主导地位。

(2)租佃经营

土地租佃经营是一种通过非正式协议“平均”土地使用权的制度,其职能是使几乎没有土地的农民能够经营较多土地,而那些无力有效耕种自己土地的人则可通过出租土地获取收益。土地租佃可以调节农村资源配置,使无地或少地农民与有地户得到同样生存的机会,克服小农生存性危机。

如前所述,兴县14村租佃关系相对而言并不发达,但各村的实际情形是有差别的。例如,抗战前,任家湾22户中农中有2户租种土地14垧,占其使用地的2.7%;10户贫农中有3户租种15垧,占其使用地的16.2%。黑峪口19户地主租出伙出土地2502垧,占其所有的地87.7%;富农5户中有3户租出伙出土地132.5垧,是其土地数的37.6%;中农20户中有4户租出伙出土地75.5垧,占其土地的14.3%;贫农43户中有4户租出伙出土地68垧,占其土地的48.1%;商人63户中有13户租出伙出土地430.5垧,是其土地的64.4%;贫民62户中有5户租出伙出土地55.2垧,占其土地的89.5%;其他22户中有6户租出伙出土地56.5垧,占其土地的56.3%。唐家吉1户富农租种土地38垧,占其使用地的48.7%;6户中农中有2户租种土地40垧,占其使用地的18.1%;13户贫农中有8户租种245垧,是其使用地的76.6%。桑蛾9户中农中有2户租进土地36.5垧,占其使用地的12.8%;贫农7户中有3户租进土地90.5垧,占其使用地的63.3%;雇农1户无地,租入土地15垧。西坪23户中农中有3户租进土地51.3垧,占其使用地的9.1%,1户典进土地1.7垧,是其使用地的0.3%;贫农21户中有8户租进土地135.8垧,占其使用地的46.0%;工人2户中有1户租进土地2垧,占其使用地的25%。柳叶村10户中农中有1户租进土地72垧、占其使用地的15.0%,1户典进土地17垧、是使用地的3.5%;贫农18户中有14户租进土地214垧,占其使用地的45.3%。高家沟10户中农中有4户租进土地100垧,占其使用地的20.8%;贫农11户中有4户租进土地101垧,是其使用地的42.8%。高家村39户中农中有17户租进土地532.16垧,是其使用地的30.2%;26户贫农中有11户租进土地303.1垧,占其使用地的63.5%;1户工人租进土地6垧,占其使用地的100%;3户商人中有1户租进土地69.72垧,是其使用地的71.6%。赵家川口35户中农中有11户租进土地371.43垧、是其使用地的25.0%,2户典进土地7.86垧,占使用地的0.5%;贫农33户中有15户租进土地356垧,占其使用地的51.9%;雇农8户中有4户租进土地20.71垧,占其使用地的52.5%;贫民1户租进土地8.57垧,是其使用地100%。中庄12户中农中有4户租进土地113垧、占其使用地的25.3%,1户典入土地29垧、占使用地的6.5%;贫农25户中有6户租进土地131.5垧、是其使用地的44.7%,1户典进5垧、占使用地1.7%;1户商人租进土地10垧,是其使用地的62.5%。以上资料显示,富农租种土地只有1宗,发生在唐家吉,其租种地比例接近于自有自耕地;租种土地现象在中农阶层比较普遍,但租种户及租种地比例不大,主要以自有自种地为主;贫雇农自种地比例较少,租种地相对较多,但所租土地有限,远落后于富农和中农。典进土地案例寥寥无几,10村中只有5宗。从土地租佃关系看,14村虽存在租佃现象,但比重很小。再结合前面相关统计分析,14村经济结构是自耕农主导型的“两头小,中间大”(中农比重大,地主富农与其他阶层比例小)结构。

(3)伙种形式

伙种地的剥削程度一般要比租种地重,贫、雇农多采取此种方式。由于中农均占有一定数量土地,租入土地对他们并不急迫,所以当出租人条件苛刻时,他们就有能力与之讨价还价,甚至以拒佃相抗,或者在出租人主张采用伙种形式时有能力坚持租种方式,争取自己“不吃亏”或“少吃亏”。相比之下,贫、雇农的境遇就不同,因为他们用于生存的耕地缺口太大,对土地要求愿望强烈,所以没有多少可以讨价还价的资本与实力。也就是说,他们越需要土地,地主就越能够采取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佃农的租佃形式——伙种形式。伙种形式主要有以下几宗:战前任家湾22户中农中有1户伙种土地13.5垧,占使用地的2.6%;10户贫农中有1户伙种土地5垧,占使用地的5.4%。黑峪口有30户贫农需租入伙入土地460垧,7户中农需租入伙入土地240垧,4户贫民租入伙入土地34.5垧,7户商人租入伙入土地86.5垧,1户地主租入伙入土地3垧,其他阶层租入伙入土地1垧,全村共825垧(原资料关于该村租入伙入土地合并统计而没有细分)。西坪23户中农中有2户伙进土地13.8垧,占使用地的2.4%;21户贫农中有5户伙进土地52.2垧,占使用地的17.7%。柳叶村18户贫农中有1户伙进土地10垧,占使用地的2.1%。高家村7户富农中有1户伙进土地4.62垧,占使用地的0.7%;39户中农中有3户伙进土地30.1垧,占使用地的1.7%;26户贫农中有2户伙进土地33.24垧,占使用地的6.9%。赵家川口35户中农中有2户伙进土地21.43垧,占使用地的1.4%;贫农33户中有3户伙进土地27.28垧,占使用地的3.9%;雇农8户中有1户伙进土地13.57垧,占使用地的34.4%。中庄自然村25户贫农中有4户伙进土地37垧,占使用地的12.6%。由此可见,战前14村伙种现象很不普遍,如中农伙种地在使用地中的比例不超过3%。相比较而言,贫雇农高于中农,贫农又高于中农、雇农。这种迹象在某种程度上亦是战前农民普遍自种经营的反映。

(二)中共革命与“中农化”小农经济的强化

1.阶层、人口与土地流动

抗战爆发后,由于中共减租减息以及合理负担等政策的推行,晋西北乡村社会经济经历了前所未有的变化,中贫农尤其贫雇农等底层农民之经济形势开始逐步好转。这些农民纷纷利用中共革命所提供的各种机遇及其从中分享到诸多实惠大量买进土地,以提升自己的社会经济地位。据统计,到1942年初,黑峪口有7户中农买进山地98垧、平地2垧,其中2户就是直接受惠于减租买地、4户是因负担减轻而买地;任家湾有7户中农买进山地和平地38.8垧、水地3亩,4户贫农买进山地13垧;西坪7户中农买地68垧。而田主卖地的具体原因,以西坪为例,大致有:(1)经济地位下降,收入不敷支出;(2)佃户减租、少交租或抗租;(3)公粮太重;(4)以买卖手段调剂土地质量。不过,为了更加准确地了解中共革命所导致的乡村经济变化,我们仍以兴县二区任家湾、黑峪口、唐家吉、桑蛾、西坪、高家村、中庄、赵家川口、柳叶村、高家沟10村为例,进行相同或相似内容的考察:

截止1942年初,10村共有666户,较战前减少2户;9村(中庄村缺,下同)共有人口2718人,较战前减少217人。10村中有4村存在地主21户,占总户数3.2%;人口96人,占总人口3.5%。其中,黑峪口16户占本村户数的8%、占人口数的7.9%,与战前相比,户数比重增高而人口比重下降;高家村2户占本村户数的2.2%、占人口数的2.4%,户数比重未变而人口则较战前走低;赵家川口2户地主占本村户数的2.2%、占人口数的2.9%,两者比例均低于战前;高家沟1户占本村户数的2.3%、占人口数的5.2%,两者均比战前低。10村共有富农39户,占总户数5.9%;9村富农人口225人,占总人口8.3%。任家湾富农占本村户数7.3%、人口占9.8%,高于战前水平;黑峪口9户富农占本村户数的4.5%、人口的6.1%,两者比战前略高;唐家吉富农占本村户数的8.7%、人口的9.7%,高于战前;桑蛾3户富农占本村户数的9.4%、人口的12.6%,战前无富农;西坪富农占本村户数的1.9%、人口的1.5%,略低于战前;高家村富农占本村户数的8.7%、人口的12.1%,比战前稍高;赵家川口富农占本村户数的3.4%、人口的4.1%,与战前相比,无变化;柳叶村富农占本村户口的6.7%、人口的13.8%,高于战前;高家沟富农占本村户口的9.1%、人口的17%,比战前略低。9村有中农191户,占总户数的29.4%;有人口1013人,占总人口的37.3%。与战前相比,有5个村中农户在户口和人口比重上都高于战前,另有3村略低于战前。具体情况如下:任家湾中农户数占51.2%、人口占55.4%,比战前略低;黑峪口中农户数占12.5%、人口占16.8%,户口与人口比例都高于战前;唐家吉中农户数占30.4%、人口占27.4%,户数高于战前,人口则低于战前;桑蛾中农户数占43.8%、人口占45.9%,户数及人口均战前上升;西坪中农户数占47.2%、人口占56.6%,都超过战前水平;高家村中农户数占45.7%、人口占49.8%,两者都高于战前;赵家川口中农户数占34.5%、人口占45.0%,两者均低于战前;柳叶村中农户数占22.2%、人口占29.6%,两者均低于战前;高家沟中农户数占38.6%、人口占42.8%,高于战前。各个村贫农户数及人口数与中农相近,有的村庄略高于或低于中农。单从户数和人口分布看,每个村庄地主变化较大,好多村庄已无地主;富农虽有增加,但比重不大,约在10%左右徘徊;中贫农是村中的中坚力量,户数与人口在各村比例最高,但中农是村庄中较稳定的阶级,而贫农及其他阶层变化较大。

战时晋西北乡村阶级发生很大变化,各阶层流动非常显著。随着阶级变动,地权亦发生明显变化。调查资料显示,到1942年初,10村共有土地15594.36垧,比战前减少1240.39垧;户均23.4垧,比战前减少1.8垧。其中,任家湾有地765.75垧,比战前减少23垧;富农有地213.24垧,较战前增加87.24垧,占本村土地的27.8%,户均71.08垧、人均11.8垧,户均与人均数较战前降低;中农有地462.03垧,比战前减少121.24垧,占本村土地的60.3%,户均22.0垧、人均4.5垧,户均与人均数比战前减少;贫农有地83.48垧,比战前略有上升,占本村土地数的10.9%,户均土地6垧,比战前减少1垧多,人均土地1.6垧,与战前相同。黑峪口有地3648.41垧,比战前减少1058.5垧;地主有地1633.06垧,比战前减少1220.5垧,占本村土地数的44.8%,户均102.1垧、人均25.5垧,户均比战前减少、人均略有增加;富农有地477.0垧,比战前增加124垧,占本村土地的13.1%,户均53垧、人均9.7垧,户均比战前减少、人均则增加2.5垧;中农有地597.43垧,较战前有所增加,占本村土地的16.4%,户均23.9垧、人均4.4垧,户均比战前增加、人均土不变;贫农有地298垧,比战前增加156.5垧,占本村土地的8.2%,户均8.3垧、人均2.1垧,户均与人均都高于战前;商人有地468.4垧,比战前减少200垧,占本村土地的12.8%,户均11.7垧、人均2.7垧;贫民有地149.52垧,大大超过战前水平,占本村土地的4.1%,户均2.5垧、人均0.8垧。唐家吉有地542垧,比战前减少6垧,地主已不复存在;富农有地110垧,比战前增加63垧,占本村土地的20.3%,户均55垧、人均10垧,均比战前增长;中农有地274垧,较战前增加9.5垧,占本村土地的50.6%,户均39.1垧、人均8.8垧,户均比战前减少、人均增加1.7垧;

贫农有地158垧,较战前增加47.5垧,占本村土地的29.2%,户均11.3垧、人均2.2垧,户均比战前增加、人均不变。桑蛾村有地553.5垧,比战前增加22.5垧,地主已消失;富农有地115垧,占本村土地的20.8%,户均38.3垧、人均6.8垧;中农有地374垧,比战前减少5.5垧,占本村土地的67.6%,户均26.7垧、人均6垧,户均与人均均比战前大大减少;贫农有地64.5垧,比战前增加12垧,占本村土地的11.7%,户均5垧、人均1.3垧,户均人均都不及战前。西坪有地861.2垧,比战前增加21.8垧;富农有地34.8垧,比战前减少17.1垧,占本村土地的4%,户均34.8垧、人均8.7垧,户均比战前减少、人均增加;中农有地734.6垧,比战前增加81.5垧,占本村土地的85.3%,户均29.4垧、人均4.9垧,户均比战前略有增加、人均不变;贫农有地76.2垧,比战前减少30.7垧,占本村土地的8.8%,户均3.2垧、人均0.8垧,户均人均都较战前降低。高家村有地2917垧,比战前略有增长;地主有地425.4垧,较战前增加180.6垧,占本村土地的14.6%,户均212.7垧、人均42.5垧,户均人均都比战前大幅上升;富农有地909.7垧,比战前减少121.5垧,占本村土地的31.2%,户均113.7垧、人均18.2垧,户均人均都较战前有所减少;中农有地1187.6垧,比战前减少159.7垧,占本村土地的40.7%,户均28.3垧、人均5.8垧,户均比战前减少6.2垧、人均减少0.4垧;贫农有地325.2垧,较战前增加116.4垧,占本村土地的11.1%,户均12.5垧、人均3垧,户均人均都较战前增加;商人有地41.6垧,占本村土地的1.4%,户均13.9垧、人均4.6垧,人均比战前略为降低、人均不变。赵家川口有地2464.2垧,比战前减少133垧;地主有地773.6垧,较战前减少32.2垧,占本村土地的31.4%,户均386.8垧、人均64.5垧,户均比战前减少16.1垧、人均增加10.8垧;富农有地161.6垧,较战前减少11.1垧,占本村土地的6.6%,户均53.9垧、人均9.5垧,户均人均都比战前减少;中农有地1193.7垧,比战前减少50垧,占本村土地的48.4%,户均39.8垧、人均6.3垧,户均比战前增加4.3垧、人均增加0.4垧;贫农有地320.3垧,占本村土地的13%,户均7.4垧、人均1.8垧,三者均较战前下降。柳叶村有地1630垧,比战前增加13垧;富农有地645垧,较战前增加27垧,占本村土地的39.6%,户均215垧、人均24.8垧,户均比战前增加94垧、人均增加6.1垧;中农有地491垧,比战前减少66垧,占本村土地的30.1%,户均49.1垧、人均8.8垧,户均人均都比战前下降;贫农有地421垧,较战前增加66垧,占本村土地的25.8%,户均18.3垧、人均4.8垧,户均比战前减少1.4垧、人均增加0.4垧;工人有地71垧,占本村土地的4.4%,户均35.5垧、人均17.8垧。高家沟有地1441.8垧,比战前减少288.5垧;地主有地220.3垧,比战前减少211.2垧,占本村土地的15.3%,户均220.3垧、人均22.03垧,户均比战前增加4.5垧、人均减少17.17垧;富农有地492.5垧,较战前减少165.3垧,占本村土地的34.2%,户均123.1垧、人均14.9垧,户均比战前减少8.1垧、人均增加2垧;中农有地583垧,较战前增加202垧,占本村土地的40.4%,户均34.3垧、人均7.0垧,户均人均都较战前增加;贫农有地136垧,比战前减少115垧,占本村土地的9.4%,户均8.5垧、人均2.6垧,户均比战前减少14.3垧、人均减少2.9垧。

通过10村各阶层土地占有状况的考察可以看出,地主占有土地总量减少,仅有4个村庄存在地主,除黑峪口和高家村地主比重相对较大外,其余两村比重很小,地主户均与人均土地呈下降趋势;富农土地在10%~30%之间波动,像西坪、高家村、赵家川口、高家沟则较战前有所减少;半数村庄中农土地增加,而任家湾、赵家川口、桑蛾、柳叶、高家村则例外;大部分村庄贫农土地上升(除西坪、赵家川口、高家沟外),其土地占有比重仅次于中农。就土地质量言之,地主、富农最好(减少大都是一般的或不好的土地),中农次之,贫农最差。从阶层与地权流动看,显然呈现出更加明显的“中农化”倾向。

2.自主性经营的土地利用

抗战时期,就土地经营方式言之,晋西北乡村土地使用仍为自耕、雇工经营、租种及伙种等形式,而自种则是主要形式。租佃形式继续存在,但伙种与战前相比却得到发展,因为伙种地在1940~1941年未减租且易于逃避减租,故拥有剩余土地或劳力短缺的农户大都采用此种形式变相吃租。下面结合各种经营形式进行逐一分析:

(1)自己耕种或雇工经营

战时兴县10村自种地总量上升,各阶层自种地比重增大。富农、中农与贫农自种户数与自种地日渐增多,一般均超过其占有地的50%,甚至好多村庄已接近占有地。相比较而言,地主自种地要少些,而其他阶层(如工人、商人、贫民等)自种地比例亦在增加,战前许多不事农业生产的阶层开始转向土地生产。这种迹象表明,各阶层的土地自主性经营增强,自耕农逐渐增多。下面就此进行具体分析:

任家湾3户富农自种地占所有地的52%,较战前略有降低,户均36.7垧;21户中农自种地占所有地的88%,较战前增长,户均19.3垧;14户贫农的所有地全部用于自种;2户雇农有1户自种土地,自种地占所有地的36%,与战前相比,雇农户减少且自种地比例下滑。黑峪口16户地主户均自种地6.7垧,自种比重较战前增加;9户富农户均自种地43.1垧,同战前相比,自主性经营增强;25户中农户均自种地22.6垧,占有地已不能够满足自种需求;36户贫农户均自种地12.8垧,自种地远远不够需求;59户贫民户均自种地1.6垧、40户商人户均自种地7.73垧、9户工人自种地10垧,同战前相比,商人和贫民自种地显著上升,逐步向农业靠拢。唐家吉2户富农户均自种地50.5垧,自种地数量较战前明显增长;7户中农户均自种地26.1垧,自种地比重较战前略有下降;18户贫农有14户自种地95垧,户均6.8垧,与战前相比,自种户增加,但自种地比例下滑。桑蛾2户富农户均自种地35垧,自种比例接近50%;15户中农户均自种地24.9垧,自种比例远高于战前;13户贫农有6户自种地64.5垧,户均10.8垧,同战前相比,总户数及自种户数增加。西坪1户富农自种土地34.8垧,较战前减少,但自种比例升高;25户中农自种土地565.8垧,户均22.6垧,与战前相比,总户数增加且自种比重略有增长;24户贫农有15户自种土地70.6垧,户均4.7垧,自种户较战前增加,自种地比重则下降了;1户商人自种土地14.3垧。柳叶村3户富农户均自种地103.3垧,同战前相比,户数增多,自种地比重下降;10户中农有9户自种土地332.5垧,户均36.9垧,较战前下降;23户贫农有20户自种土地353垧,户均17.7垧,自种户数与比重高于战前;4户雇农有2户自种土地4垧,自种地高于占有地;其他3户中有2户自种土地4垧,自种地完全是租种或伙种他人的。高家沟1户地主自种土地39.8垧,自种地比重超过战前;4户富农户均自种地67.9垧,同战前比较,自种地比例增长;17户中农户均自种地25.6垧,自种户较战前增加7户,但户均自种地及比重下降;16户贫农有11户自种地121垧,户均11垧,与战前相比,自种户数增加1户,自种地少于战前;3户雇农有2户自种土地8垧,户均4垧;2户贫民有1户自种土地2垧。高家村3户地主有2户自种土地134.1垧,户均67.1垧,自种地数量较战前大幅增加;8户富农户均自种地66.7垧,同战前相比,自种户增加1户,自种地较战前减少;41户中农有40户自种土地902.4垧,户均22.6垧,自种户较战前增加,自种地大不如前;26户贫农有20户自种土地201.5垧,户均10.1垧,与战前相比,自种户数与自种地都有增长;6户雇农有3户自种土地10垧,户均3.3垧,较战前减少;2户贫民有1户自种土地1垧,同战前比较,自种地都有所增长。赵家川口2户地主户均自种地137.2垧,较战前减少;3户富农户均自种地45.3垧,与战前相比,自种地减少;30户中农户均自种地33.2垧,同战前相比,自种户与自种地比例都有所减弱;43户贫农有33户自种土地267.06垧,户均8.1垧,户数较战前增多而自种地减少。中庄3户富农户均自种地26.5垧,自种户与自种地都较战前增加;17户中农户均自种地20垧,与战前相比,自种户及自种地比重都上升;25户贫农有20户自种土地168.5垧,户均8.4垧,自种户与自种地均较战前增长。

(2)租地与伙种

受战争与革命影响,农业生产者日益增多,耕地资源变得相当紧缺。为缓解这一矛盾,有地者通过土地买卖或租佃进行调剂,将好地自己耕种,次一点的转给他人;无地者则通过租种或买地维持生存。因此,抗战时期租种与伙种两种土地使用形式比较普遍,但租种土地数量较战前有所减少,伙种地则大有增长之势。下面就抗战时期10村租佃与伙种关系进行具体分析:

任家湾21户中农有2户租种土地23垧、占使用地的5.3%,1户伙种3垧、占使用地的0.7%;14户贫农有3户租种15垧、占使用地的10.8%,6户伙种41垧、占使用地的29.4%;2户雇农有1户伙种3垧、占使用地的54.5%。黑峪口16户地主有1户租入伙入4垧、占使用地的0.24%,9户富农有3户租入伙入51垧、占使用地的11.4%,25户中农有10户租入伙入152垧、占使用地的25.4%,36户贫农有21户租入伙入270.56垧、占使用地的90.8%,9户工人有1户租入伙入5垧、占使用地的100%,40户商人有10户租入伙入79.77垧、占使用地的17.0%,59户贫民有6户租入伙入29.03垧、占使用地的19.40%。唐家吉2户富农有1户租种49垧、占使用地的32.7%,7户中农有2户租种24垧、占使用地的11.6%,18户贫农有10户租种245垧、占使用地的72.1%。桑蛾村14户中农有1户租种12垧、占使用地的3.4%,13户贫农有10户租种160.5垧、占使用地的71.3%,1户工人租种1.5垧、占使用地的100%。西坪村25户中农有5户租种32.7垧、占使用地的5.4%;24户贫农有11户租种100.6垧、占使用地的41.6%,7户伙入70.8垧、占使用地的29.3%。柳叶村3户富农有1户租种9垧、占使用地的2.8%,10户中农有3户租种97.5垧、占使用地的22.7%,23户贫农有19户租种255垧、占使用地的41.9%,4户雇农有3户租种28垧、占使用地的87.5%,2户工人有1户伙种6垧、占使用地的35.3%。高家沟17户中农有6户租种78垧、占使用地的15.3%,16户贫农有10户租种104垧、占使用地的38.9%,2户贫农伙种42.3垧、占使用地的15.8%,2户贫民有1户租种5垧、占使用地的71.4%。高家村8户富农有1户伙入4.62垧、占使用地的0.8%,1户典进7垧、占使用地的1.3%;41户中农有20户租种318.8垧、占使用地的21.9%,17户伙入256.96垧、占使用地的17.6%;26户贫农有8户租种109.61垧、占使用地的22.6%,11户伙入174.17垧、占使用地的35.9%;6户雇农有2户租种12.32垧、占使用地的55.2%;3户商人有2户租种13.62垧、占使用地的32.9%,1户伙入16.17垧、占使用地的39.2%。赵家川口3户富农有1户伙入8.57垧、占使用地的5.4%,1户典进14.29垧、占使用地的9.0%;30户中农有3户租种73.71垧、占使用地的6.4%,3户伙入75垧、占使用地的6.5%,1户典进5垧、占使用地的4.3%;43户贫农有17户租种205.21垧、占使用地的27.8%,21户伙入257.71垧、占使用地的34.9%;4户雇农有1户租种4.07垧、占使用地的14.4%,3户伙入20垧、占使用地的70.5%;2户贫民有1户伙入0.95垧、占使用地的100%;1户商人伙入11.43垧、占使用地的74.9%。中庄村3户富农有1户租种10垧、占使用地的11.2%;17户中农有1户租种11垧、占使用地的2.7%,4户伙入59垧、占使用地的14.4%;25户贫农中8户租种64垧、占使用地的19.7%,8户伙入92.5垧、占使用地的28.5%。根据上述数据并与战前相比,可以看出战时无论富农还是中贫农租种与伙种户明显增多,但中农租种、伙种土地数量及其占使用地的比例都呈减少态势。显然,这一时期的中贫农主要以自有自种土地为主。另一现象是雇农或贫民租种与伙种数量增多。从战时租种与伙种的整体情形看,地权分配愈来愈分散,农户则逐步走向小型化,呈现出一种“中农化”趋向下的自耕农型土地利用形式。

(三)阶级分化与“中农社会”的扩张

1.阶级分化与中农经济实力的壮大

地权转移引起了农村阶级关系的变化,正如张闻天对兴县14村调查所表明的那样:抗战时期晋西北阶级关系发生很大变化,地主逐渐分化没落,人数减少,经济力量削弱;富农下降,人数减少,经济缩小;中农人数增加,阶层扩大,经济情况一般改善;贫农逐渐上升,阶层缩小,一般生活改善;雇农上升,人数减少,生活改善。具体变化过程及其变化原因详述如下:

地主一向以地租和高利贷为两大经济来源,由于减租减息和减租退租等政策的影响,收入大减并不得不将大量土地出卖给其他农民。而土地和收入的减少,则使之在经济上不再享有“地主”这样的称谓,即便他们中的某些人仍然保有“地主”的政治符号,但其经济实力已被严重削弱。例如,赵家川口村2户地主,其地位尽管未曾发生变化,而其土地经营面积却较战前大大萎缩。其中1户战前雇工经营16.45%的土地,1942年减少到10.39%;1户战前雇工经营38.04%的土地,1942年则缩小到23.58%。同时,沉重的公粮税收负担亦直接导致了地主经济地位的衰落。地主曾是负担最轻的阶层,他们凭借各种政治经济特权和优越的社会资源而将负担转嫁农民身上,甚至不少地主利用国家税收经纪人的身份进行浮滥摊派、中饱私囊。由于中共实行统一累进税政策并变革了原有的征税办法,他们的负担增加了。在此情势下,许多地主为逃避减租减息和负担以及避免可能遭受的战争风险,纷纷出卖出典土地和停止放贷。例如,黑峪口在战前有19户地主,战时移走4户,剩余15户中有11户保持地主身份、4户“变位”。在身份变化的4户中,2户降格为富农,其中1户因减息(高利贷既不能放出又无法收回)、负担大量卖地,1户因减息典地;1户因减息(主要因素)减租降为中农;1户因减租减息及吸大烟降为小商人。

富农与地主的命运差不了多少,其整体经济实力趋于低落。他们或为缩小目标,或为逃避负担,或为避免损失,生产情绪消极,即所谓“没心劲经营”,收入自然减少。例如,赵家川口3户富农中有1户就因消极生产和负担过重而降落为中农。柳叶村富农户数虽然较战前新增1户,但其经济实力却无法与战前的富农相比,至于其余两户各种负担过重而无力扩大生产。黑峪口原来的5户富农中有3户降格,其中1户降为中农、1户降为贫农、1户降为贫民。西坪村富农刘恩昌因1940年“四大动员”摊派公粮60小石、代购粮3.2小石、法币125元、军鞋2双被活活气死,其3个儿子分家后则降为中农。

中农经济实力相对增强,他们尽管不是中共政策的最大受益者,却是中共革命的积极支持者。由于他们属于乡村社会的“中层阶级”,革命几无可能对他们产生什么“负面”影响,即便有时会发生这样的情形,但其影响既短暂又微小。相反,由于地主、富农政治经济地位的削弱,他们获得了比从前更大的经济发展空间和主导乡村政权的机遇。在中共惠农政策关照下,他们积极从事生产劳动,经济得到进一步发展。例如,柳叶村1户中农就因负担很轻而上升为富农;2户中农正在向富农方向发展。黑峪口20户中农中有9户上升为富农,其中1户得益于减租(3年少出租10余石)买地、1户得益减免负担(除出公粮外,1941年才有村负担,自称在负担上“讨了便宜”好几年)。当然,并非所有中农都是向上发展的,但没有发展或向下低落的原因主要源于各种“非中共因素”——战争破坏、劳动力减少、好吃懒做、婚丧靡费等。例如,赵家川口5户与富农相近的富裕中农就是因日军掠夺和劳动力受损失而停滞,柳叶村4户中农因劳动人口身患伤寒病而无法进一步发展生产,黑峪口5户中农因黄河吞地、劳动力变弱、吸大烟、人口疾病死亡、日军烧杀等因素降为贫农。

贫农大部分向中农或更高层次发展,升格的最主要原因是减租减息和负担政策。贫农是租佃关系中的主角又是欠债最多的阶层,减租减息政策贯彻执行后租息交少了,经济能力增强了,有余力买地了。例如,黑峪口原来的43户贫农中除10户移走或破灭以及23户保持原位外,其余10户有5户上升为中农;柳叶村5户贫农因减租减息及减轻负担已有上升现象,其中3户在1941年买入土地,2户租入牛扩大耕地面积,“已爬上了中农阶级边沿”。

至于雇农,其发展情形与中贫农相同或相似。

2.各阶层家庭收支情形的比较

收入支出是农家经济运行的两个关键环节。通过收支情况比较,可以反映农民经济实力强弱及其生活水平的高低,亦可以感受战争与革命对晋西北农民经济的影响。这里仅选取各阶层的某些典型个案进行分析。

裴逢藻,地主,1939年有人口4人,男女各2人,参加劳动人数2人,实有劳动力半人。有山地48亩,自种24亩产粮4石,出租24亩没收到租子;水地39亩,自种8.9亩产粮4石,出租30.1亩收租13石。商业收入200元白洋,副业收入4石米。自种地与出租地收粮21石折米10.5石,商业和副业收入折米16.5石,总收入折米27石。支出:负担折米3石,家庭口粮折米4.5石,做衣服用布8匹折米2.4石,杂支300元白洋折米15石,总计24.9石米。收支相抵,余2.1石米。1945年,家有5口人,男3人、女2人,实有劳力2人,参加劳动人数4人。有山地48亩,自种24亩产粮3石,出租24亩收粮1.25斗;水地6.9亩,自种3.9亩产量1.93石,出租3亩收租0.22石。自种地与出租地收粮5.275石折米2.6375石。负担公粮折米15.8石,家庭口粮折米3.5石,穿衣用布4匹布折米1.2石,杂支折米2石,总计22.5石米。收支相抵,缺米19.8625石。从裴逢藻1939年和1945年收支情况看,5年间经济实力发生巨大变化,由一个富足经营地主转变为一个入不敷出的破产地主。

高有富,富农,1939年有人口5人,男3人、女2人,参加劳动人数和实有劳力均为2人,雇佣长工1个。自种土地259.5亩,产粮31.2石,折米15.6石。支出25.1石粮折米12.55石,包括长工工资16元折米0.8石、负担5石折米2.5石、家庭用粮12石折米6石、衣服用布4匹折米2石、牛吃粮2.5石折米1.25石。收支相抵,剩余3.1石米。1945年,家有7口人,男4人、女3人,实有劳力2.5个,实际参加劳动1人,雇佣长工2.5个。自种土地190.5亩,产粮24.5石,折米12.25石;出租3亩,收租粮0.038石,折米0.019石,总计12.269石米。支出粮食折米21.59石,包括长工工资4.35石、负担8.64石、家庭消费6石、衣服用布2石、牛吃粮食0.6石。收支相抵,缺米9.321石。从其经济收支变化看出,高有富经济地位在1945年已发生明显动摇,生活水平呈下降趋势。

高海,中农,1939年有人口5人,男2人、女3人,参加劳动人数与实有劳动力均为2人,雇两月短工1个。自种土地85.5亩,产粮6.6石;租入土地98亩产粮4.2石,交租2.5石,实收1.7石,总收入8.3石粮折米4.15石。支出工资0.75石、负担0.75石、家用3.5石、衣服用布1.25石,总计6.25石米。收支相抵,缺米2.1石。1945年,增加男丁2人,参加劳动人数和实有劳动力均为2人。自种土地70.5亩,产粮8.05石;租入土地90亩产粮9.45石,交租0.1石,实收9.35石,收入总计17.4石粮折米8.7石。支出包括年负担0.776石、家庭消费6石、衣服用布1.45石,总计8.226石米。收支折算,余米0.474石。可见,从1939年到1945年中农经济实力逐渐上升。

张候寨,贫农,1939年有人口3人,男2人、女1人,实有劳动力和参加劳动人数均为1人。租入土地108亩,产粮6.1石,交租2石,实际收入4.1石。支出负担0.5石、家用3石,穿衣用粮1.2石,总计4.7石。收支相抵,缺额0.6石。1945年,增加1女,参加劳动人数与实有劳动力仍为1人。自种地61.5亩产粮7.9石,租入30亩产粮3.65石,没有交租,另有其他收入0.5石,总计12.05石。支出负担0.4石、家庭消费5石、衣服用粮1.6石,总计7石。收支相抵,余粮5.05石。由此可知,从1939年到1945年,贫农阶层经济实力获得了很大提高。

从各阶层家庭收支情况发现,在1939年,地主和富农收入大于支出且盈余较多;中农和贫农经济实力较弱,支出大于收入,生活水平相当低下。到1945年,地主和富农收入不足以应对支出,经济地位大不如前并有向中贫农转化的趋向;中农和贫农经济收入有了很大提高,收入开始大于支出且尚有一定盈余。显然,这种变化的基本动力乃是源于中共的改革政策。

(四)结语

尽管在中共革命的影响下,晋西北乡村内部社会经济结构及其运行模式发生了一定变化,但据兴县14村调查材料发现,其主要经济形态依然是传统的“中农化”的自耕农型小农经济,只不过“中农化”的趋向更加彰显而已。新的农村经济地图的调制,亦不过是土地资源在各个阶层的重新配置或社会经济资源在各个阶层的重新整合,并通过这样的步骤进一步强化了农村经济以及阶级成分的“中农化”,扩大了“中农化”的辐射“半径”——从各阶层升降关系看,地主、富农纷纷向中贫农转化,贫雇农等底边阶级纷纷向中贫农转化,中农队伍则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从地权关系看,土地分配越来越分散,使用则越来越以自有自种为主;从乡村政治结构看,各种基层权力组织几乎完全变成了以中农主导的穷人的“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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