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战爆发之后,中共为因应时局变化乃调整原有土地政策而提出减租减息政策,并将之作为抗战时期解决农民、农村问题的基本政策。在晋西北,1940年代前除中共外国民党阎锡山政权以及国共合作领导的“牺盟会”等政治组织为增强抗战力量和缓解社会矛盾,亦均提出了减租减息的政策与主张,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进行宣传实施,只不过由于受制于当时各种条件的牵掣而未取得明显绩效。直到1940年2月中共晋西北抗日政权成立,减租减息政策方在中共强力推行下渐入实质性实施阶段。综观该政策的基本构造,无论从表达层面抑或实践层面均可分解为两个重要环节,就减租政策而言为地主减租与佃户交租问题,就减息政策而言则为债主减息与和债户交息问题,而本文重点考察者乃为地主减租与佃户交租的实践过程。而现有的各种文献资料和当年中共减租运动经历者的历史记忆均表明,在这一政策的实践过程中,地主与佃户围绕是否减租交租、如何减租交租、减多少交多少等问题展开激烈较量,一方面是地主通过“明减暗不减”、“新实租”、租地改伙种等新租佃型式乃至“夺地”手段尽最大可能地将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限度,另一方面则是佃户通过少交租不交租的方式以充分分享政策所带来的实惠,从而导致晋西北租佃形式、租佃秩序、租佃关系发生重大演变,并由此延伸出诸多与之密切联系的问题,如农民以集体力量寻求租佃纠纷解决以及租佃关系中宗族血缘关系的强化等。这些问题不仅反映出中共减租政策所面临的现实困境以及减租过程的艰难曲折性,更表明减租政策在表达与实践层面存在颇多距离,亦生动地描述了中共政权与地主和佃户三者在此过程中关系“互动”的基本图景。为了准确而全面地厘清中共减租政策及其实践的历史面貌,下面就围绕这些问题展开讨论。
(一)减租
1.减租过程
在中共进入晋西北之前,减租通常是荒歉之年才有的特殊现象,而且一般可以减的主要是物租,钱租遇荒年能减者甚少。根据陈正谟先生1930年代初对全国22省1520处的调查,物租占总数10.06%的153处预先规定丰年不加歉年不减,钱租占总数17.37%的264处不能减租、占总数10.39%的158处可以减租,422处中可以减租的处数仅占37.44%,不能减的占62.56%。在对晋省153处的调查中,物租占总数17.65%的27处歉年亦不能减租,钱租占总数20.91%的32处不能减租、占总数9.15%的14处可以减租,46处中仅有30.43%可以减租。可见,物租无论在整个调查区域抑或晋省可以减租者均占绝大多数,钱租可以减租者仅极小部分。在晋西北地区,歉年减租者一般也是物租,钱租能减者很少,有些地方歉年减租而年成好时又让佃户补交原来少交部分。
抗战爆发后,国民党于1938年3月召开临时全国代表大会并通过《战时土地政策案》,规定“地租额不得超过地价的7%,并严禁任意撤佃抗租”,体现了“二五减租”的原则。中共于1937年8月召开洛川会议时,亦决定以减租减息作为抗战时期解决农民问题的基本政策,并将此项政策写进《抗日救国十大纲领》。同时,山西地方领导人阎锡山为缓解社会矛盾并广泛发动抗战力量,于1937年11月6日宣布《民族革命十大纲领》,该纲领提出“切实执行合理负担,逐步减租减息,改善人民生活”的主张。在此项主张鼓励下,减租减息在省内各乡村开始实行,尽管当时并未规定减租减息数额,且采取了说服的办法,但一些地主还是自动宣布进行减租减息。例如,赵城县许多地主自动减租25%~50%,债主自动减息为年利1分,甚有宣布战时免租免息者。武乡县“土河编村嘴则村村副杜甲寅执行战时法令,不遗余力,并以身作则,自愿担负二等合理负担,并自动放弃五十四户债权,共洋四百九十余元,粮二十余石。他向债户宣布说:‘我为了改善大家的生活,增强抗战力量,所以凡是借我杜甲寅名下的粮款,一概都不要了。’同时还影响了同村的富绅杜高阳先生,他也放弃了一百四十元及二十石粮的债权……李祖寿先生从前不但是同善社(迷信组织)的领袖,而且又是武乡县大名鼎鼎的士绅,过着优裕的生活……他首先响应了政府和牺盟会的号召,执行阎司令长官的法令,自动地减租减息,换契约,村公所向他借二十石军粮,他自动地献出了七十余石。为了解除贫农的痛苦,他自动地废弃了六十多张契约,大约有千六百余元,还有四十余张契约大约千元愿捐给公家办合作事业”。“申国贤先生自动向他的佃农和债户遵照新法令五一减租分半减息”等等。
山西抗日统一战线组织——“战动总会”与“牺盟会”则将减租作为一个口号提出,并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宣传,以及在自己掌控权力范围内或影响所及的地方积极推动减租减息政策之实施。特别是阎锡山直接领导下的牺盟会还在全省率先作出“二五减租,一分减息”决定。不过,由于当时深处战争艰难环境且又缺乏贯彻执行减租的具体政策及其方法,加之多元政权并存的混乱局面,除极个别县份采取了某些举措外,许多基层政权往往虚与委蛇、敷衍应付,从而使减租更多地停留于政策层面。正如中共调查员于1942年在兴县黑峪口行政村中庄自然村调查时所了解到的那样,当时只有宣传而“没有到村里来按户减”租。中共势力到达晋西北地区之后,“减租”两字才开始于农村社会流传。晋西北农村减租一般认为是从1938年开始的,但各地减租参与程度与开始时间早晚不同。如,兴县石岭子村1938年一部分以二五减租而其余部分则未减,五寨县1938年较普遍地实行了“二五减租”,河曲县减租亩数约为出租地60%,崞县实行“二五减租”者约70%,兴县赵家川口村1940年才开始减租。1939年,晋西北遭遇严重旱灾,各地一般均进行了减租,只是缺乏一定的减租办法,减租多少因之不一,加上荒年减租习俗和各种政治组织关于减租宣传的影响,有些村庄的“老百姓自动少给租”。如,兴县唐家吉村宋耐恒以原租2.3小石租种白来贵10垧土地则自减为1.5小石,有些村庄的地主则对抗战后出现的少交租现象“没有表示什么意见”。1938年至1939年两年间,有的地方减租过多,甚至减后就几乎没有什么地租了。如兴县花园沟村历年减租率一般都在30%以上。1940年2月,中共晋西北政权成立,4月颁布的《减租减息条例》重申“普遍实行减租25%,并取消一切附加”。减租减息自此逐步进入落实阶段。这一时期,由于地主利诱威胁与佃户对法令缺乏足够了解以及减租执行措施乏力,晋西北农村基本上仍维持着原有的租佃关系,或者说剥削方式更为隐蔽。有的地主和佃户各怀心事,彼此相互观望,地主不收租,佃户也不交租,形成彼此不安且互相敌对的僵持局面。有些地主借故收回土地而又不去耕种,任其荒芜。此外,还有部分农民将减租减息当成没收土地和废除地租债务,不交租交息。针对以上情况,中共晋西北行署于1940年10月又制订了《山西省第二游击区减租减息单行条例》,阐明了减租减息的基本精神,对租佃及借贷问题进行了具体而详尽的规定,即地租按原租额减25%,利息减为月利一分,减租后地主所得不得超过正产物37.5%,超过者须减至37.5%。废除一切额外剥削,限制地主非法夺佃。在此之后,晋西北农村减租渐渐发展起来。
1940年,减租仅局限于内地少数区村,一般地区还谈不到真正减租,大都采取了按当年收成再二五减租的办法,例如,原租1石、年成八成,先将原租额减至8斗,然后再二五减,实交6斗。收成的标准由当地讨论决定。兴县规定当年减租方法为:二五减租后再按年成三折计算。但因当时局势混乱及减租工作不切实际,所以交租情形异常混乱。如兴县高家村与花园沟村都是先三折再二五减租,而按政府规定方法减租者仅是少数。中庄村则是由佃户随意给,通常要比二五减租减得多。尽管各地减租方法不一而程度有异,1940年减租还是取得了某些成效。根据中共晋西北行署对近20个县份的不完全统计,1940年共减租17716石,每一佃户减租最多1.9石,最少7升,普遍在5斗左右,平均8斗多一些。另据17县统计,平均每户减租11斗多。临县、岢岚、静乐、太原四个中心区和兴县共有5907户地主、16283户佃户减租,共计减粮租14256.1255石、钱租9287.833元。然而,减租过程中仍存在着较大的问题,一些地方以定收成的方法进行减租,佃户尽量将实际收成压低,以使地主多减租,如“临南一区实际收成五成,只定三成,结果租额成为8%”,兴县康宁镇区“减租当原租的54%”。再就是减租不够普遍,如“河曲佃户共5253户,减租者仅1381户,占全佃户数的26%”。1940年颁发减租法令时又没有涉及伴种地应否减租(同年10月颁布的减租减息单行条例才对伴种地减租进行了具体规定),故而一般伴种地均未减租,如高家村伴种地即是显例,这样就促使一部分地主将出租地改为伴种地,以此逃避减租而巩固收益。这正是1941年伙种形式发展的深层原因。当然,伴种地也有在1940年甚或更早时候就开始减租的,如兴县赵家川口村在1940年开始实行减租,而杨家坡村早在1937年时就与租种地一起减租了。
1941年4月,中共晋西北行署正式公布《晋西北减租减息暂行条例》,规定农民减租之后,有能力交租而故意不交者,地主可以收回土地;禁止地主随意提高地租和利息。这个条例在一定程度上调整了租佃和借贷关系,推动了减租减息的发展。在当年减租过程中,为配合公粮征收工作,各村一般都召开了佃户会议,先动员后减租。如兴县某些村庄首先细密地收集佃户生活方面的各种材料并具体计算出个别佃户的收入及被剥削情况,然后再召开佃户会议进行宣传动员。在该县高家村,前5天进行减租工作而后5天进行公粮征收工作,第一天召集佃户会议说明必须减租,第二天召集地主会议解释减租必要性,第三、四、五天召集地主与佃户会议共同讨论如何减租。该村是将减租视为公粮征收的一种手段推行的,在计算公粮时就将减租部分一并算了进去,如平地对半分的按地主37.5%、佃户62.5%计算,由征粮人员核算后通知双方。临县多数村庄召开佃户以及租佃双方会议后还进行了减租登记,登记内容包括租地数、土地质量及其租额,然后由减租评议团召集双方评议减租数目并当众公布。各地减租办法很不一致,兴县高家村、赵家川口村减25%,冯家庄、花园沟村产粮1石交租37.5%,柳叶村先计算出产粮的37.5%后再定年成,黑峪口、中庄村则先定五分年成再减25%即1石租子交37.5%。中庄村的减租带有强制性,地主若不减租则征收公粮时也得计算进去。同时,根据《山西省第二游击区减租减息单行条例》规定,减租减息后须进行换约或另定新约,而且换约工作须在当年旧历年底完成,过期不换约者旧约无效,所以各地在减租之后又大都纷纷废除旧佃约并订立新佃约且经过换约手续进行换约。例如,雁北各县大部分佃户换了新约,仅右南县三区就达170余件,兴县一区换约205件,保德县换约188张,临县、岢岚、静乐、太原4个中心区分别换约8500张、791张、125张、18张,兴县全县换约237张,等等。有的则因情况不同而采取的办法亦不同,如兴县柳叶村,租佃关系发生在本村者则因租佃双方相互信任,大多原本就无租约亦就不存在缔结新约问题;相反,租佃关系发生在本村与外村之间者则都换了新约。新租约样式举例如下:
1940年由晋西北行署颁布的租地约形式
1946年文水县新租约、伴种约与顶活约三种写约样式。
新租约样式
立出租约人×××今将自己×××地××亩情愿出租×××耕种,按政府减租法令同农会实行减租,确定××地每亩新租额×斗×升,××地每亩新租额×斗×升,合计租×石×斗×升,言明秋后交租,不准探交。一般年成不再行减租,若遇歉收按年成折交。租期定为×年,在租期内地主不得借故夺地,佃户不得无故荒芜,期满后双方商酌另定,恐口无凭,立租约为证。
出租人×××
承租人×××
(或农会盖章)
村农会书×××
民国三十五年×月×日
伴租约样式
立伴种合同约人×××今将自己地×××亩情愿伴种与×××耕种,五年为限,按政府减租法令同农会实行政策,对半分为地主四佃户六分,并言明双方投资仍按照原规定,不得减少,倘日后双方投资有增减时,分法应予以改变,恐口无凭,立合约为证。
伴种人×××
民国三十五年×月×日立
顶租约样式
立顶活合同约人××××××今将自己土地×××亩情愿顶活×××名下耕种,按政府减租法令同农会实行减租言明政策,××分法为××分法,耕种三年或五年为限。在限期未满时,地主不得借故改变分法或辞退佃户,地主的铺垫仍遵守旧习俗不得减少,佃户不得无故把地荒芜,倘日后双方投资有增减时,分法应予改变,恐口无凭,立合同各执一纸为证。
附件
一、柴草亦按××分草旧规地主时佃户应多分一成柴
二、佃户对地主的劳役除掏茅担水铡草喂牲口应保留外其他一概减免冬季杂役食粮规定1~2.5石
三、地主冬季若拉炭贩卖时
四、投资内包括
地主×××
佃户×××
农会主任×××
民国三十五年×月×日立
第一份租约是1940年10月《山西省第二游击区减租减息单行条例》中规定的新约样式,当时还规定租约由县府印发,纸张费由租佃双方分担。在具体实行过程中,各地制订的租约样式不尽相同。新租约一般是在农民组织参与下订立的,内容十分详尽,以免日后发生租佃纠纷。1942年,兴县高家村依照上列减租三联单的统一格式进行换约,一改古老的租约形式而使之透射出某种现代气息,体现了农民组织在租佃关系中的作用。据宁武县资料,新租约一联留村公所备查,其余两联分别由地主佃户保存。后三种租约形式分别是1946年文水县租种、伴种与顶活在减租时订立的新约式样,内容包含主佃姓名、租期、如何减租等,在租地约中还订立了歉年交租方法以及不许夺佃等内容,在伴种约中规定了双方的投资情况,顶活约中规定不许无故辞佃并将地主投资、佃户平时所服杂役以及冬季杂役报酬、柴草分法和地主若拉炭贩卖时应给予佃户的条件均明确写入附件。换约时主佃双方一般均须在场。
就广度而言,晋西北地区1941年减租除游击区外,绝大多数村庄均取得了很大的进展,或者说有80%以上的佃户减了租,有的地方甚至减租面达到了100%。如兴县柳叶村1940年有1户佃户未减租,1941年则全部减了租。据兴县、临县、离石、保德、河曲、神池、朔县、阳曲、交城、交西等10县不完全统计,一年内共减租10021.49大石,减租佃户17812户,平均每户减租5.7大斗。又据24县不完整统计,共减租17411石,每个佃户减租最多1.9石,最少7升,普通5斗左右。16个县的统计显示,共减租10021石,每户平均减租5斗多。而另17县的统计亦表明每个佃户平均减租8斗多。不过,各地减租程度相差很大,许多地方减租并不彻底,如赵家川口村1941年就有36%的佃户没有减租,即便减租亦多以二五比率减,少数在二五减后再多交或少交一点。保德、兴县、临县等县有些地方甚至出现“明减暗不减”的情形,地主利用佃户担心失去租地的心理与佃户达成协议,表面上减租,实际不减,“双方共同隐瞒对付公家”。这种现象在临县非常普遍,真正减租的大多是外村地主及本村善良之家。除此之外,兴县唐家吉村还有“明减暗贴”,即“明地里减,暗地里贴”,工作人员当场减租,佃户因担心地主夺地尔后又给地主送上门去。临县某佃户明白地说出了这种顾虑:“旧租不管,折了又减,地主利少,不给咱种地了!”当然,不可否认,减租过程中本身不利于佃户的现象并非没有发生,例如兴县高家村减租是在计算公粮时减的,而没有依照主佃双方各占收获物37.5%与62.5%的比例执行,使一些佃农多负担了公粮。保德县有些佃户在“明减暗不减”实际并未减租的情况下,因公粮征收与减租合并核算而替地主纳了部分负担(即减租部分在征收公粮时从地主收入内扣除而算入佃户收入内)。临县伙种地减租者很少,而公粮却以减租后的数目计算,佃户既未减租又按减租后的数目多交了公粮,两头吃亏,佃户形象地将之比喻为“双香火烫”。总的来讲,1941年有不少地方的减租工作是在秋收完毕后进行的,此时佃户大都已交租,“肉落猫儿口再难往出走”,名义上减租而实际上能够退还者很少。另外,在许多地方因搞不清楚原租额属于死租还是活租,一律按二五减租,从而使佃户吃了亏。例如,兴县中庄村按照本村一般习惯,活租是以产量40%交租,若以产量二五减,佃户反而多交租。高家村亦发生过这种情况,如白留锁以原租1石租种白占武5垧土地,1939年和1940年均交租6斗,1941年减租后则交了7.5斗。有些地方则以三七五交租,将最高租率限制变成一般交租标准,个别地方甚或因此提高了租额,结果使一些佃户感到减租尚不如不减。同时,减租过程中也存在着减租过火而使地主“吃亏”的现象。例如,兴县柳叶村确定年成时将产量定的很低,实际成为对半减。兴县有的村子二五减租后再按三七五减;离石部分村庄分粮一律地主按1/3,佃户按2/3;还有一些地方的佃户在二五减租后,尽交黑豆及坏粮等……地主们由此而感慨地说:“(减租)人家说多少,就是多少,弄下来完粮钞都不够了”;“吃不到租子,租子一石只交三斗,征公粮还要按七斗五升征”;“今天用二五减,明天用三七点五交,究竟用哪一种,现时年头儿就没理由,反正看见咱们眼红。”
综上所述,1940~1941年属于晋西北农村减租减息试行阶段,虽然各县普遍进行了减租并取得了一定绩效,但由于中共晋西北政权在减租初期缺乏具体的执行细则,有的基层政权未能深刻领会减租政策的精神以及减租政策在实践中执行不彻底等原因,减租存在着诸多问题。这一阶段,从政策层面来说,真正用于指导减租工作的只有减租减息法令,而缺乏具体执行法令的明确原则和方法,使得许多地方减租几无章法可循,处于混乱状态;从减租实践层面来看,由于各地租佃关系复杂,亦无法完全按照减租法令运作,以致出现各种各样的怪异现象。减租常常是在政府减租宣传和号召下由农民自愿决定是否纳租及交纳多少,至多也不过“当场一减,过后不管”,即只注意当下减租而缺乏对日后租佃关系调整的重视,或减租政策法令没有得到深入解释与彻底执行。减租办法极不统一,每县每村都有自己各自的减租方法,甚至同一租户同时进行着两种或三种不同的减法。交租收租情形大变,租佃关系处于混乱与动荡之中。地主为了逃避减租或保障收租采取了一系列的应对办法,从而造成租佃形式发生演变,出现“明减暗不减”、“新实租”、租地改伙种等新情况,夺地现象也有增无已。在减租过程中,由于方法失当,不仅发生地主利益受损现象,也出现了佃户利益遭遇侵犯的局面,伤害了中共的统一战线政策和部分农民的政治积极性。
上述种种问题,有些并非晋西北独有,而是各中共掌控区域内共有的现象。为了克服这些问题,中共中央于1942年1月28日制定了《中共中央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明确了减租减息的基本原则,强调在减租减息的基础上必须交租交息,以保障地主富农的各项权益,维护抗日统一战线政策并增加抗战力量。中共晋西北党委遂根据《中央关于如何执行土地政策决定的指示》,修订有关减租减息法令条例。4月4日,中共晋西北行署作出《关于修正减租减息条例及补充回赎不动产办法的决定》,是年秋又对《晋西北减租减息暂行条例》作出进一步修改,即将减租交租与减息交息分为两个条例颁布,规定彻底实行减租减息,保证交租交息。这些条例推动了减租运动向纵深方面的发展。之后,减租虽然仍存在着某些不能尽如人意的地方,但总体上进入了良性化发展阶段。1942年,地主、佃户减租户数均比1941年有所提高,减租后租额总数也比原租额显著减少。例如,保德县西南沟、大烟洞、唐家塔3个自然村156户就有117户佃户减了租,减租前每年应交租165.5石,减租后只交76石,租额总数比原租额减少一半多,租率降低了10%。据中共方面1942年上半年对河曲、保德、五寨、神池、朔县、偏关等7县179个行政村、21个自然村和1个游击区的不完全统计,各县共有11323户佃户减租7456.23石,平均每户减租0.66石,而减租数量最多的偏关平均每户达到1.1石,最少的河曲也有0.342石。在减租地主、佃户所占比例结构中,减租佃户比例最高的保德县达97%,减租地主比例最高的偏关县达92.78%。各县减租数量最多的保德县约有1941石。不过,在当年减租过程中亦遇到了某些新问题,各县地主因年景不好大都采取了先减收成(七五折)后减租子(二五减)的做法,由于各地产量降低程度有异,政策并未按实际情况修订,以致减租后各地佃户所获实际利益相差很大,甚至在一些地方减租反而加重了佃户负担。有的地主则借减租方法上的复杂性肆意曲解法令,以使减租相对地有利于自己利益。如他们告诉佃户说:“今年按法令减租,你收一石粮先折成七斗半,再二五减下来,交五斗六升二合就对了。”又如1942年修正后的减租交租条例规定,地主自耕或雇工耕种可在契约期满后收回土地,一些地主为提高租额和抵抗减租于是借雇工耕种和发展富农经济进行夺地,这种现象在兴县、临县、河曲、保德等县普遍发生,从而导致租佃关系再次出现波动。同时,各地明减暗不减的现象依然普遍存在。
1943年1月28日,中共晋绥分局发出《关于1943年晋西北群众工作的指示》,要求各地发动普遍的减租减息群众运动,深入开展减租减息。与此同时,中共晋西北行署亦在已有经验基础上发布“关于禁止非法夺地补充指示”、“关于减租的指示”、“关于回赎土地补充指示”等,以克服先前减租中存在的诸多实践问题。此后,减租运动进一步推广和深入。在晋绥边区,减租运动由内地区波及游击区与接敌区,静宁、崞县、五寨、朔县、离东等县亦相继开展起来。兴县几个村的减租材料显示,与1942年相比,1943年城关实交租额为1942年的54%,蔡家会32.6%,曹家坡30%,杨家坡58%。从全县情况来看,1943年实交租额一般约为1942年的50%。据1943年晋绥边区2县22个行政村3个自然村的统计,减租5010.93石,另据3县2区7个行政村60余个自然村统计,退租6963.695石。在晋绥有些地区让地主将多收的地租甚至前一两年多收的地租也退出来,尤其是兴县、临县、河曲、偏关等内地县份减得相当彻底。到1944年春,中共控制下的晋绥各县减租大约完成了70%~80%,而人口集中的大川地区以及兴县、临县等中心区则较其他地区完成比率更高,如兴县完成了90%。临县二区2426户佃户共减租986.81石。1943年减租与过去相比存在不同之处,这就是农民到处举行集会,以集体力量与地主展开减租斗争。据有关资料显示,兴县召开减租保佃大会23次,计有524村7700余农民参加,保德有30余村佃户集会减租,岚县60余个自然村召开过减租会议,偏关开过减租斗争大会15次,交西、宁武等县则不仅召开了减租会议且在会上展开反恶霸斗争。减租形成群众运动,并在各地深入彻底普遍地展开,曾经出现的某些问题于此时逐步解决。例如,以往佃户怕地主夺地不敢减租,由于保障了佃权,农民已经敢于同地主斗争,所以明减暗不减现象大都消失。1943年春,晋西北行署颁布制止非法夺地的相关政策,强调必须保障佃权和彻底减租,非法夺地现象开始平复,夺去的土地大部分退出。同时,地主借改变租佃形式抬高租额以抵制减租法令的现象也渐渐克服,即依据法令规定,地主不投资的伙种以租种论。不过,减租中又有一些新问题产生,个别村出现农民过火行为,如兴县佃户吃地主粮食并骂、冻、捆地主,甚有个别地方在退租中将1942年没有减的租子也清退了,而少数地方则将租率降得太低,等等。
1944年8月28日,中共晋绥分局发出《关于今年普及减租运动深入群众工作的指示》,要求对未实行减租的地区彻底减租,对已经减租但不彻底的地区认真查租,随后又对边缘区、游击区和新收复区的减租减息运动在政策和方法上做出明确规定,晋绥区乃开始进行彻底减租和广泛查租工作。1945年2月8日,中共晋绥分局又发出《在新解放区继续发动群众完成减租减息任务的指示》,强调各地进行广泛彻底的查租,减租查租运动进一步广泛而深入地开展起来。其中,三分区是减租查租的典型地区,尚未减租的村庄全部进行了彻底减租,对减租不彻底的村庄一户一户的进行了查租,在很短时间内就有51村8866户佃户减租2742石。这样,从1943~1945年秋,整个晋绥边区减租农民达56175户,减租50977石,每个佃户从减租退租中平均得粮1石。
晋西北地区的减租运动大体可划分为4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减租运动初期宣传阶段即抗战爆发到中共抗日政权成立之前,第二阶段为减租运动初步开展阶段即1940年2月中共抗日政权建立到1942年底,第三阶段为减租运动普遍开展并走向高潮阶段即1943年初至1944年8月,第四阶段为减租运动巩固深入阶段即1944年8月到1945年8月抗战胜利之时。由于普遍的减租运动尚无先例可循,中共在各个阶段均以相应的政策指导减租实践,又在广泛调查研究和实践经验总结的基础上不断完善政策法令,使之更好地指导下一步的实践。在具体的减租实践中,为了维护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中共既要坚持减租政策以限制地主对农民的剥削而改善民生,又要限制农民在减租过程中的过火行为以保护地主的合法利益。也就是说,中共无法亦不能通过强调阶级分野和动员整个贫困阶层发起大规模的运动,如果那样做就会冒削弱统一战线的风险,以致在减租实践中“遇到地主们明里暗里的抵抗,从而显现出一副生动的历史进化图”。不过,随着中共减租政策在实践基础上的不断完善,减租运动逐步深入,减租中存在的各种问题都渐次消解。
2.减租方法
减租时,各地一般都组织群众进行评议,或由减租减息代表组成的评议会参照主佃双方发言来评定产粮实数,然后再依照产量实数以具体减租方法减租。具体的减租方法种类很多,因地因年而不同。根据中共晋西北行署关于各县减租减息问题的调查总结称,各地租地、伴种地的减租方法大致有下列几种形式。租地减法有:(1)二五减租,这是最普遍的一种方法。具体操作程序是先由评议会评定总产粮实数,然后从原租(老租折为粮)中减去25%,减租后超过37.5%者一律减为37.5%;(2)评定以往租率二五减,即先召集佃户与地主发言评议会评定出过去最高产量并算出其租率,再评定出当年实际产粮而以旧租率求出当年应交租额,然后再二五减租(如兴县杨家坡村);(3)二五减后再按收成减,如兴县以及临县的某些地方一般先从原租中减去25%后再按年成减,即在原租二五减后若当年年成评定为几成则再减去几成;(4)扣除二五后所余主佃平分,即从总产粮中扣除25%给佃户后再将余粮在地主与佃户之间平分,这种减法实际与按产粮37.5%交租方法相同;(5)按原租减去75%,只交原租25%,这种方法实际与二五减租相同,兴县某些地方就是这种减法;(6)三七五减租,这种方法又有两种减法:一按原租减去37.5%,一按产粮减去37.5%,如兴县及临县张家湾村;(7)三七五交租,这也有两种方法:一种按原租交37.5%,一种按产粮交37.5%,如兴县、临县和五寨等;(8)三斗、三斗半、四斗交租,即按原租1石交租3斗、3.5斗或4斗以及按产粮1石交租3斗、3.5斗或4斗,如兴县的一些地方;(9)活租因无约定租额,在实际减租时由评议会先评定出总产量,然后以不超过37.5%原则按当地二五减租后的普通租率减租;(10)一五减租或二成减租,某些地方由于地广人稀、土地贫瘠,租率本身就很低,因而在这些地方实行一五减租或在极少数地方实行二成减租,如五寨县某些地方。伴种地减法有:(1)二五减租,即将地主分粮减去25%,三条腿、三七分、四六分、对半分等伴种形式多是这种减法,即便减租后租额超过37.5%者亦不再减少,因为伴种地地主投资比出租地多,兴县、临县、岢岚、朔县都有这种减法;(2)扣除种子后二五减,宁武一带多种油料作物和莜麦,种子均由地主出且因油料作物使用种子颇多,所以一般先从地主分粮内扣除种子后再二五减;(3)扣除资本二五减,地主出资较多的伴种形式如三七分、三条腿分,则先从地主分粮里扣除其所出资本如种子、肥料、牛工等,然后二五减,静乐就是这种减法;(4)四六分粮,三条腿分成占优势的地区因种莜麦所需种子多则实行四六分粮,或地主出资很多而伴种户仅出劳动力的地方也实行四六分粮(如岢岚某些地方);(5)互相倒变,即本着二五减租原则,各种伴种形式互相倒变,如三七分变四六分,这种倒变减租法在兴县、静乐很普遍;(6)一律倒成对半,1941年以前静乐不论三七分、四六分都一律倒成对半分;(7)一五减或二成减,在三条腿分占多数的地方因地主出资本很多,若一律二五减地主就会吃亏,因此实行一五减或二成减,其中一五减的最多,五寨一般多为这种减法。关于副产物柴草分法,战前与正产物分法相同,战后则多数不分,也有少数按减租后之比例划分者。
在具体实践中,不仅各地有各地自己的减租方法,而且因时间不同而相异。根据中共晋西北行署对兴县杨家坡村伴种地及其减租方法的详细调查,抗战爆发后杨家坡伴种形式在约定伴种时有对半分、四六分两种分法,其中以前者为多,四六分自1941年才出现,而减租后实际的分配形式有四六分、三七分和三条腿分三种,对半分事实上已不存在。1937年杨家坡村伴种地就与租地一起实行二五减租,历年伴种地的减租法有:(1)对半分变四六分,对半分若按二五减租则打粮1石地主应分3.75斗而不是4斗,当时村干部和减租当事人为了计算方便就将对半分变成四六分,这样打1石粮伴种户要多给地主0.25斗,这种减法已历多年而成定规;(2)四六分变三七分,四六分若按二五减则恰成三七分,如打粮1石按原约四六分地主分粮4斗,二五减租后地主则分粮3斗,与三七分恰好一致。柴草和副产物分法一般与粮食相同。若收成不好,柴草等亦少,就干脆不分或少分给地主一部分。再如兴县赵家川口村,1941年无论死租活租均按二五减法减租,伙种对半分减租大都没有按照政策规定减成佃户62.5%、地主37.5%,三七分和四六分均按二五减法进行减租。该村减租办法很简单,即将对半分减成四六分,四六分减成三七分,三七分(大都是梁地)则根本不减。即使同一块股子地,对半分或四六分者平地减租,三七分者梁地不减。赵村1941年则按二五减或按37.5%减。兴县石岭子村1940年至1941年一般以二五减后再按收成减。柳叶村减租办法极不一致,如1940年减租办法有5种之多,即“二五”减租、倒二五减租(即1石交2.5斗)、对半减租(1石交5斗)、分半减租(1石交1.5斗)和三七五减租(1石交3.75斗),其中以分半和对半两种减租办法最多,而1941年减法虽没有1940年多却仍不一致,大多数二五减,也有按三七五减后再以年成减者,等等。唐家吉村1940年收成一律按四成,1941年则按五成,并且在实际执行中有按二五减者,有按对半减者,也有按对折减以二五者。诸如此类,不一而同。
为了明了产生上述情形之更多原因,我们以兴县桑蛾村1940年至1941年减租情况作为实例进行具体分析。桑蛾村1940年与1941年所规定的减租方法各不相同,1940年先按四分收成计算后再行二五减租,1941年则按五分年成计算再行二五减租,而伙种是将四六分改为三七分。在减租中,多数租佃关系按规定减了租,也存在没有减租或由于主佃关系特殊减租后而少交者以及没有按规定进行减租者。同一村子减租情况极不整齐,首先说明租佃关系之复杂以及减租政策与实际存在一定距离。其次,由政权力量介入而推行的减租与交租的实际结果,势必影响到之后的租佃关系以及租约的稳定性。土地出租者为了少减租或避免减租以及尽可能地保持土地收益不受损,采取了夺地、重订租额、出卖土地等反制方法,拼力对抗减租政策,从而形成减租后的各种矛盾——佃户经营不力或交租发生争议被夺地,佃户为续租土地而满足地主加租条件,地主为转租他人或出卖土地而夺地,租佃关系仍照原条件维持,等等。“桑蛾村现象”并非个别,该村在减租过程中所出现的复杂状况乃是晋西北农村三四十年代,特别是40年代初期的一种极为普遍的现象。
(二)交租
按约按时交租乃是多少年来各地佃户应尽之义务。一般情况下,除非因习俗或荒年歉收经地主允许方可减租。在晋西北农村,按照乡俗,有些地方佃户可以少交部分地租。例如,兴县柳叶村一般的交租惯例是交租数目要比原租少些,战前平常年成也至多八九成。杨家坡村佃户若租种同一地主土地年数已久并按额缴纳几年地租后,再交租时即可少交3斗,歉收时又可少交一部分。如按花田缴纳的地租较多时,也可少交两三斗,该村佃农杨仓儿就是一个例子。1933年前原租11.8石,1931年少交6斗,1932年和1933年各少交5斗。1934年原租改成11.5石则交10.2石,1935年原租11.3石因年成不好仅交6.7石,1936年也只交了一点,但均无欠约。荒年在晋西北是常见的现象,各地荒年普遍减租,惟多少不同。兴县石岭子村遭遇荒年至少交四成,柳叶村若遇天灾人祸或患病交六七成,如1939年旱灾只交七成左右。战前也有拖欠地租现象。如,兴县花园沟村贫农牛建喜的先辈早在前清时欠下赵家川口村某地主粮租60石,其祖父时期曾被索要过一次,以后地主再也没有催要。贫农牛建前六七十年前欠白家崖村某人地租几十石未还,牛旺儿1928年因收成不好欠本村富农张树云地租1.6石、欠黑峪口任某1.7石,虽写借约却到1942年时仍未清还。这些地租拖欠多年甚至几辈子,尤其是前两户主佃双方早已不是当年欠租经手人,若要索取实属不易。当然,这种累年欠租的现象在晋西北很少,通常只发生于佃户与地主租佃时间较长的情况下。正常年景按约按时交租才是普遍现象,倘若届时无法交租,一般都像兴县赵村那样须书写借约,日后进行归还。
战争环境下,金融不稳、货币贬值而物价飞涨,1939年晋西北又遭遇大旱。在此情境之下,各种政权组织大力鼓吹减租,该地区租佃关系正经历着一场变革,传统中按时按约交租之常规逐步受到侵蚀。战争头两年,尽管因袭已久的“交租秩序”未曾发生巨变,但法币替代白洋交租的现象已显端倪,人们开始囤积银元而改用法币交租,因为当时法币仍处强势而与银元币值相差不大。1939年到1940年间,由于变动中的社会秩序的影响以及因旱荒而引起的粮食奇缺等因素,该地区租佃秩序进入紊乱阶段。期间,有些佃户不交租或干脆抗租,有些即便交租也不循旧例或只“看人情随意给”。“死租”变“活交”,“活租”变得更灵活。1939年晋钞跌价,有佃农以“大花脸”交租者,地主则为避免损失乃将钱租改物租,从而形成抗战后钱租向物租逆转之势。1939年遇旱歉收,各地佃户大都未照原租交租,而仍依当地歉年惯例减租交租。例如,兴县中庄村山地实交租82%,赵家川口村大多数佃户不交租。混乱之中,各种交租情形五花八门,应有尽有,租佃关系异常复杂。以赵家川口村为例,不按原租随意交租者有之,不交或抗租者有之,亦有仍照原租交租者(主要由于佃户软弱或主佃双方属于亲友关系或原租本身较低而产量尚可等因素),等等。据统计,1940年该村48家租佃户,按额交租者13户(其中伙种8户、死租3户、活租2户),不按额交租者10户,物租改钱租交租者5户,抗租不交租者15户,其余5户未详。也就是说,按额交租者大约1/4左右,其他情形则居绝大多数。下面就以兴县柳叶村富农张进昇1941年出租地收租情形,以及杨家坡村佃户杨章怀1930~1941年产粮与交租为例,考察佃户具体的交租实况。
兴县柳叶村减租后佃户能够按额实交者很少,富农张进昇9家佃户中仅有1人按规定实交,佃户皮海棠如按交租最高额37.5%减法已超过此数,其余佃户实交租均不足应交之数。可见,减租以后仍存在佃户不能按额交租的现象。田主张进昇为此感慨地说:“人家说怎减就怎减,减后还不给完,1940年按政府规定二五减租,可收租12石多,现在只收8石多。”杨家坡村佃户杨章怀1930年前租种本村地主杨邦贞33垧土地(内有荒地6垧),粮租15石,荒地一直未种,但每年均须按原租15石缴纳。1930年6垧荒地退回,租额改为13石,前两年按额交租,1932~1936年每年欠租1~6石不等,因双方租佃关系持续时间较长而每年均可少交一些,所以欠租直到1941年尚未还清。1937年按二五减租全数交。1938年减租后(原租1石交4.5斗)应交5.8石,实交7石。1939年减租后(1石交2.5斗)应交3.2石,实交2.3石,虽欠租9斗,也算交清。1940年按减租规定1石交租4.5斗,应交5.8石,实交5.5石,同样算作交清。1941年按土地产量计算减租,产量由各户自己上报后再经熟知这块土地的本村农人进行评议,确定减租方法与数额,报粮确实者按30%交租,反之则按最高37.5%交租。杨章怀自报产量14石,依照30%计算应交租4.2石,实已交清。柳叶村和杨家坡村的例子告诉我们:同一县份两个村减租方法有异,按额按时交租的程度也不同;同一村庄同一佃主不同佃户之减租交租方法与程度,或同一佃主同一佃户历年减租交租方法与程度亦多有变动。杨家坡反映的是同一佃户同一佃主历年的交租方法与收租情况,而柳叶村则是同一佃主不同佃户一年的交租方法与收租情况,二者从纵横两个层面表达了当时减租与交租秩序的乱象。不过,杨家坡的例子透射出来的另一信息值得关注,即主佃双方租佃关系持久的交租收租状况要比其他情形好得多,外部因素干扰亦小得多。
地主或那些拥有剩余土地的其他农户为应对佃户交租的这种混乱局面,纷纷采取租种变伴种的方式来保障佃户交租和自己的利益无损,这样就形成战时伴种地快速增加的现象。1941年赵家川口村出现“伴死地”,即伴种时事先言明不减租,佃户须按约定分成数实交租。高家村1942年平地也出现类似情形,地主与佃户口头约好对半分后不再减租。临县一些地方则产生了“新实租”,即租额比一般低而比依法减租后高,地主以之逃避减租并尽可能地维护自己的收益不致减少。另外,依照政府法令荒地3年不交租,但高家村却例外,这里荒地口头上不交租,实际上地主照样收租而佃户普遍交租,只是荒地租额一般较轻且租佃期限较长而已。例如,该村白怀多租种白三传8垧山地须交粮租1石。不过,更多的是地主将荒地与其他土地搭配一并租出,以收“瞒天过海”之效。
(三)租佃纠纷与解决
抗战之前,租佃关系相对稳定,交租或减租额度以乡规习俗约定,佃主保持着相对优越而稳固的地位,佃户在租佃关系中处于弱势,租佃纠纷少见或不多见,纵然发生纠纷也往往最终依照佃主的意愿了结。1937年以来,日本入侵、中共革命与自然灾害相继发生,晋西北多少年来几乎一成不变的租佃秩序立时陷于“失序”状态,佃主与承佃人一方要千方百计地维护自己长期以来的既得利益,另一方则要充分分享中共革命给他们带来的梦寐以求的巨大利益,双方围绕如何减租与减租多少、交租与否或交租多少等问题展开激烈较量,租佃纠纷遂丛生而迭出。
如前所述,抗战开始的几年中,晋西北先后经历了货币贬值、天灾、国共军事冲突以及减租等一系列连续事件,佃户交租已大多不循旧规,少交租甚至不交租现象屡见不鲜,收租成为地主经济生活中的一大难题。是时,交租与否或交纳多少完全由佃户决定,地主只能听之任之或要一点算一点。例如,兴县赵家川口村地主赵连桂出租水地4垧、平地30垧、梁地80垧。1937年前,年收租12大石,1937年后则逐年减少,其中80垧梁地就根本收不到租。减租初期,有些地主减租后应收租与实收租之间出入很大,甚或有些地方减租过火而地主几乎收不到租。有些地主退租时多方推托,或少退或以无粮为辞而借故拖延,或以粗抵精(如收的是谷子而退的是高粱),或以不收租相挟而达到不减租之目的;换约时,有些地主或借故不换,或不交出旧约,或换约而不写年限等等。租佃秩序混乱之下,主佃纠纷频增,这些纠纷有的通过双方自行协调解决,有的通过民间调解了结,有的则非政权力量介入而不得结果。例如,赵家川口村佃户刘海生租种地主赵连桂梁地50垧,原定死租4石,1937年前刘均按额实交,1938年“死租活交”2.5石,1939~1941年3年抗租,赵乃逼刘书写借约并不断索要,刘则始终拒绝清还。赵无奈之下于1941年向本村村公所提出控诉,最后以村公所4大斗粗粮的判决而终。面对租佃关系“失序”的混乱局面和租佃纷争中所处的政治弱势,地主开始采取改变租佃形式或土地经营方式的策略来应对日益不利于自己的局面。这些方法有钱租变物租、租种变伙种、“明减暗不减”、“新死租”,以及用“自己种”、“出卖”、“分家”、“伙种”等借口进行夺地等,甚至暗中对佃户施加压力,如在佃户不按规定交租以及自己不愿减租或想少减租的情况下就恐吓说“减了租子就收地,宁荒不给种”,临县某地主则声称“这样减租,明年一定要雇长工!”“新死租”、伙种等新租佃形式对地主而言乃是应对佃户减租的防御措施,夺地则是反击佃户减租与抗租或少交租的进攻性手段。
不管怎么说,一方受到中共减租政策的利益驱动和政治鼓励,一方深处强制减租的逆境和政治上的弱势,传统租佃关系发生的重大演变所造成的主佃双方交恶的状况似乎已成不可逆转之势,晋西北农村地主夺地的事件不断增多。1942年修正颁布了减租交租条例后,地主夺地现象在兴县、临县、河曲、保德等县普遍发生,有的地主说:“你减租我收地”。如临县五区就发生夺地案件116件,共夺去130家佃户水平地393.5亩,其中属非法夺地者占4/5.而兴县当年冬季夺地事件就达584件之多。其中张家圪台、胡家沟、水磨滩3个自然村共有87户佃户被地主夺地,水磨滩一个村就有18户。地主夺地的具体原因可以大致细化为:(1)交租货币贬值,地主蒙受损失,如1939年晋钞跌价后,兴县高家村仍有佃户以晋钞交租,次年就被地主夺地;(2)佃户不交租,如赵家川口村贫农赵培儿租种牛友兰一股子地,1940年因病荒废一部分土地,地租颗粒未交,次年地主将地收回。同村佃户赵庆春、赵思英因租种荒地一年未交租而被夺地;(3)佃户经营不善,土地常常抛荒,地主担心收租减少而夺地转租别人,如兴县桑蛾村佃户刘侯羔就因经营不好,土地抛荒1/3,被地主夺地转租。任臭保亦因务地太差而被地主夺地;(4)地主调换土地,例如保德县地主有经常调换土地之权,凡佃户租种之土地,经过几年培育后逐渐肥沃起来,地主发现地质变好即将好地抽回,另将贫瘠之土调换给佃户耕种,地租照旧。抽回的好地则又以高额地租租出,两得其利。兴县柳叶村地主则等佃户将土地培育好时就收回自种,而将其他坏地另租出去;(5)地主要求增租得不到满足后夺地,如兴县唐家吉村佃户王枝树就明确得到地主提高租额的诉求,否则即夺地;(6)地主收回土地自种或提高租额转租,如唐家吉村佃户刘臭旦所租土地1941年被地主夺回,以高租另租他人。佃户王六女租种地1940年被地主夺回自耕;(7)主佃双方感情不和而被夺地,如唐家吉村佃户刘臭旦1941年“地主不愿出租,佃户不愿再佃”,土地被地主收回;(8)将自种地出租,将出租地收回自种,年年倒换,钻法令空子,随意收地,使佃户不敢减租;(9)改变租佃形式,抬高租额,佃户不许,就以夺地要挟,如将租种变成伙种、重订伙种分法以及借故增加租额等等。(10)为发展生产,收回一部或全部土地自种或雇工耕种。
与此同时,因佃户退地而地主不允引起的租佃纠纷亦存在。不过,这种情形与地主单方面夺地相比要少得多。例如,有地主不愿退地时就说“政府规定永佃权,不准退地”,弓家圪塔租种刘某地主30垧山地,地主出种子,租额7石,由于佃户劳动力不足而只种13垧、抛荒17垧,佃户要求退地,地主不收并仍规定以30垧面积交租。还有一种因开垦荒地而引发的纠纷,1941年晋绥边区政府颁布的垦荒条例规定,开荒地3年不交公粮,5年不交租,同时开过的荒地的佃权许退不许夺。兴县北坡村牛增万有块塌地一直荒着,1944年牛增慧开种土质较好的一半,另一半由于土质较差既无人租种亦无人购买。地主在免租免粮的限期内又不能将整块地出卖,但另一半土地的公粮财产分数每年仍计在地主名下,地主须承担这块土地的负担,故为此争吵多次,要求夺地卖地。像这样的例子当时很多。
面对减租过程中租佃纠纷频发的情势,中共晋西北政权不仅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政策法令以尽力调解租佃关系和避免纠纷,还着手以政权力量推动纠纷解决。1942年11月公布的《晋绥边区减租交租条例》明确规定,在行政村及租佃关系复杂的大自然村,应成立由地主、佃户、政府及公正人员四方代表组成的常设性调解机关——租佃调解委员会。该委员会的具体构成为:行政村调解委员会由村长1人、出租代表1人、承租代表2人以及村中公正人士3人共计7人组成,村长任主席;大自然村调解委员会由村主任代表1人、出租人代表1人、承租人代表1人以及村中公正人士2人共计5人组成,村主任代表为主席。租佃双方代表分别通过选举产生,公正人士则由村民代表会或代表团推举。调解委员会职责为调解减租交租条例内所列评议事项和村中一切租佃及债务纠纷,并最后对政府负责。1944年10月,中共晋绥边区行政公署又发出《关于减租工作的指示信》,信中明确规定主佃发生争执时,应尽量采取调解办法。中共晋西北行署发给区村干部的解释材料《减租减息问答》亦对之进行了详细说明,即对那些不愿减租、夺地加租的地主首先要宣传解释且使之明白道理,若不听劝说或执意顽固则召开群众大会进行批评斗争,再不听就到政府告状并请求政府实施制裁;对佃户则要“保证他们有地种,允许他们上告,区县政府要给他们做主”。由于政权力量的存在或直接、间接地介入,这一时期的租佃纠纷一般主要依靠村公所或各种群众团体如农会以及其他中介途径或双方面对面地进行调解解决。在保德县,就成立了专门的调解委员会,租佃双方均有代表参加,直接商讨一切问题,避免一度由佃户一方决定的缺陷,地主因之感到少许满意。兴县杨家坡村由村公所和农会民主评议解决纠纷。前面提到的赵家川口村地主赵连桂就是依靠村公所才象征性地要回几年都未曾要回的一丁点地租,临县佃户则因担心地主不减租而在伙种地分粮时要求村区干部参加监督。在宁武县,地主若要收回土地,必须经过村公所和农会审查。不过,尽管我们不能否认村政权或其他群众组织在解决租佃纠纷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但从兴县某些地方的资料发现,村政权与群众团体至少在初期的作用不可高估,其整体工作并非无懈可击,有时它们根本没有认真贯彻中共政权有关禁止夺地的法令。
例如,1942年进入兴县赵家川口村的中共调查人员观察到,该村农救会仅有一次保障了1户佃户没有被夺地,而且还只保障了一半。唐家吉村某佃户因“村公所又不大解决问题,置之不理”,为避免夺地少报租额而多给地主。在第三方作用有限的情况下,许多租佃纠纷大都只能由主佃双方面对面解决,其解决结果往往是佃户做出让步,或者以地主夺地而告终。例如,兴县唐家吉村有地主强要原租,有地主提出“凭良心”交租,此村当年减租时将年成算作五成,减租方法先对折减后再行二五减租,而地主则挟持佃户二五减租,彼此拉锯相持,最终还是以佃户照交为结果。不过,随着减租运动的深入发展,佃户与地主面对面解决纠纷的情形越来越少,村政权与群众组织的调解作用却越来越重要,在农民中的威信愈益提高,而农民依靠村政权与各种群众团体以及集体力量维护自身权益的现象不断出现。特别是在中共政权比较稳固的地区,由于减租到1943年已发展成为一场群众运动,农民乃开始联合起来以集体力量积极主动地经村公所、县政府寻求租佃纠纷之解决。例如,兴县胡家沟、张家圪台、水磨滩3个自然村被地主夺地的87户佃户纷纷向村公所请愿,向县政府告状。县政府乃根据行署防止非法夺地的指示,在沿川大道村庄张贴布告,并派员分头下乡,协助区村干部贯彻执行法令。有的地主执行法令自动退出,一些开明士绅、公正人士、群众团体及各级政府也从中依法调解;个别地主则坚持不退土地,佃户无法,乃自动召集佃户到地主家要求退地;有的地主当众答复佃户要求;有的地主到县政府告状,经县政府依法解决。统计夺地88件中,依法退回者65件。佃户将租约写下,地主尚不承认者14件。因地主距村远而未及解决者9件。除去地主自动退出的部分和尚未解决的23件外,在39件中经双方自动解决者8件、群众调解者7件、政府调解者7件、群众团体解决者7件、因佃户集体要求解决者11件。显然,这种以农民群体力量寻求租佃纠纷解决的现象乃是晋西北地区以往所未曾发生过的事情。正如一些佃户所言:“过去哪个敢站在衙门前请愿,站在地主院内要地呢?”“如今打官司,随去随解决……”“不是咱这来人,可吃不起人家”。而一些农民则在村政权和群众团体主导的减租大会上当面与地主斗争解决,例如,临县大川农民在主佃双方参加的减租大会上纷纷提出自己的问题,大部分地主能够根据减租法令回应佃户要求,那些拒绝接受农民要求的地主却都“受到了批评”。
在11个自然村中,地主退出上年非法夺地209亩,赔偿损失1.1石粮食。有10个自然村的地主退出未减粮租12.96石、钱租白洋475元。临县五区10余个村庄的农民在减租大会上对拒绝执行减租法令的地主刘保贤、非法夺地的郝芝盛和郝芝花以及不愿减租而强迫佃户替交公粮的扬众林当众唱名批评,揭露他们抵触政府法令的诸种事实,迫使其一一“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在兴县四区某村减租保佃大会上,农民200余人对地主高文德不抽旧约、私改账目以及夺地加租的具体事实进行揭发,当高某顽抗时,农民怒不可遏高呼口号并要求政府惩办之,高某在此情势下承认错误并允诺接受减租办法。有些农民则联合起来到地主家里进行斗争,如1943年冬兴县部分农民住到一些坚不减租不给契约的地主家中吃饭,并声称“你家年年收租,哪年去了不在我家吃饭?这次我们也吃上些。”某些地主料到难以推诿,“也就答应了农民”的要求。纠纷解决的经历使佃户对自身力量产生充分认识,同时对依靠政权力量和群众组织的解决机制亦达成了一定的共识,用他们自己的话语表述即:“看这人齐了心威哩吧!以后咱们要常往一块圪蹴(当地方言指蹲到一起或凑到一起)。”“减租要按法令,不闹事,有问题有纠纷回农会解决。”在整个纠纷解决系统中,农民因得到中共政权的强力支持而逐步由弱势力量转化为强势力量并使问题的解决向着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发展,而地主原有的强势地位则逐渐弱化并使解决结果由原来佃户让步而转变为自己做出妥协,中共则既要限制农民的过火行为又要削弱地主的支配地位以全力稳定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三者之间形成一种冲突—斗争—调适、再冲突—再斗争—再调适直至最终解决的动态关系。
鉴于租佃纠纷中所出现的诸多问题,中共晋西北政权为最大限度地保障佃农利益乃颁布禁止夺地法令,各地则相继出台了许多措施以使该项法令得到贯彻实施。如中共晋西北行署于1943年规定地主非法夺地一经发现,除退还所夺之地外还须赔偿佃户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岢岚、宁武、兴县、河曲、临县等县遂据此制订了让地主赔偿佃户夺地期间损失的具体办法,其中岢岚、宁武规定1937年前夺地地主均须按一定条件进行赔偿,若地主不愿或拿不出钱则以土地补偿,这样就产生了一种新的土地转移形式——“赔偿损失地”。随着减租减息运动的深入发展以及政策条例的不断完善,主佃双方的利益开始得到兼顾——一方须确实减租,另一方须保证交租,允许地主依法收地。中共晋西北政权依据减租交租减息交息的政策方针,本着保障地主与贫农地权、财权及发展富农经济促进生产的两种精神,对保障地主与贫农财权做出了如下规定:在租佃关系上,佃户不准欠租,不准荒地;地主有权依法收租,有权将出租地出卖出典以及自耕或雇工耕种而不受限制。地主必须依法减租,租约期满可以出租或出卖出典。地主土地仍然出租时,原承租人有继续承租之优先权,收地须照顾贫农生活,荒年歉收时地租可酌减。地租一次减好即将租额固定,一般年景下照旧交付而不再实行减租。通过这些具体规定的实施,租期趋于延长,租佃关系日渐稳定,主佃纠纷开始走向减少或平缓。
(四)租佃过程中的宗族血缘认同
农村土地租佃过程中所存在的宗族血缘认同乃是租佃制度中的一种特殊现象,又因这种认同与中共战时所推行的减租政策发生密切联系,因而不能不进行讨论。
在传统小农社会之村落中,由于交通不便、环境闭塞、商品经济欠发达等因素,人们交往方式与范围有极大的限制,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通常建立在血缘、地缘等人类社会原初的和基本的关系之上,并存在一种费孝通所称的“差序格局”,即每个人都以“己”为中心,在血缘、姻缘、地缘、业缘每一种关系中梳理出彼此的远近亲疏,且由此预先决定彼此权利义务之多少或情感之厚薄。在“这种由父系制度构成的、以宗族群体为主的社会中,人们按照内外有别的方式理解和对待事物,因情景不同而存在判然有别的真理”。晋西北租佃关系亦同样遗传着血缘地缘关系的印痕,主佃关系通常建立在同族、同宗或朋友、邻里关系的基础和前提之上,并在宗族血缘关系中呈现出与众不同的表达方式。1942年,中共“延安农村调查团”在对兴县唐家吉村14户佃户(内有个别户材料不够完整,或仅有抗战前或1942年材料)的调查中发现,战前11户佃户共缔结租佃关系16宗,其中具有亲友关系者6宗、占总数37.5%。1942年11户佃户共结租佃关系19宗,其中具有亲友关系者9宗、占总数47.4%。可见该村租佃关系中亲友成分所占比重之大。
在小农经济占统治地位的传统社会,“家庭和朋友是(为人们)提供保护的归宿”,民间俗语“在家靠父母,在外靠朋友”实际表达的就是这个意思。在传统社会,家庭的保护作用实际上被扩大到宗族,宗族是中国乡土社会较为普遍的基层社会群体组织,既是家庭之间相互联系的纽带,也是人们在生产和生活中寻求互助的基本对象。危难之际,彼此施以援手的首先是以血缘纽带联系起来的本家(同一祖父三代内亲属)本院乃至同宗同族之人,并不一定要具体厘清其在宗族血缘关系上的远近程度,“不惠爱跟他有天然联系的人”被认为“是不近人情的”。就如美国传教士何天爵关于19世纪中国的印象一样:“中国人家庭成员之间的慈爱关系发展到了相当的程度,以至于它被普及到凡是有点血缘瓜葛的所有人之间”。宗族被人们视作一种特殊利益共同体,“在家族和宗族中内在的连带和相互扶助是永久性的”。晋西北农村在20世纪三四十年代类似上述家族、亲友间的扶助性质在租佃关系中仍有非常明显的体现。
在租佃关系中,那些拥有剩余土地的农户或地主极有可能首先选择本家、本族或关系相近者作为自己的佃户。例如,临县榆林马家庄村马家、冯家、赵家、高家及其他一些大户人家的佃户多为马姓、冯姓、赵姓、高姓贫困农户,他们之间多属亲戚关系。即便他们的土地远在外村,若要出租所选择之佃户亦一般均与其有着密切关系。当主佃双方存在亲属血缘关系时,其中的一方可能会对另一方施与某种意义上的照顾或帮助。例如,兴县中庄村战前某农户因生意繁忙无力经营而将土地出租给自己的侄子耕种,预先不设任何条件,秋后收获物由佃户“随便”给。该佃户1936年产粮2.4石交租0.6石即租率25%,而1938年产粮2石交租0.4石,其租率仅20%,像这样低的租率在该村减租之前是比较少见的。再如,赵家川口村贫农王命儿与中庄村地主任有长属于结拜兄弟,原定死租却从不循死租规矩,而是以年景确定交租额。田主对佃户在地租上的“优惠”存在一种帮助性质,佃户不减租或少减租也同样具有“互助”的意义。以赵家川口村的租佃关系为例,1941年赵银河伙种伯父赵二达平地2垧没有减租,赵好静伙种本家赵万儿平地5垧、梁地9垧而梁地略减、平地未减租,赵建统伙种侄儿赵而高平地2垧采取对半分成并在减租时称“自家人不减”而没有减租,富农白长福从1940年起租外村白孟孩平地3垧就因主佃属朋友关系而没有减租。不过,这几宗租佃关系中田主大都相对较为穷困,佃户不减少减租显然或多或少地含有互助的意义。田主由于主佃之间存在血缘关系或友情关系而避免了减租。
中共进入该地区后所推行的各项农村政策改变了乡村的社会经济结构,特别是减租政策极大地影响了旧有租佃关系的存在形式。但在减租、交租以及减租过程中是否减租、如何减租或减租多少等问题上,却处处显示出宗族血缘关系对抗中共国家政权建设的某种抑制力。据兴县桑蛾村调查,租佃双方假使是朋友或亲戚关系减租程度较低。赵家川口村有些佃户因与地主带有其他种类的亲戚关系,总认为“减租过意不去”而没有减租。临县东岳沟村地主多用自己亲戚和本家人“做地”(即伙种地),佃户虽然既出牛工又出肥料,收获分成却是对半分,尽管当时提倡倒四六分成,而“佃户们在面子上也不好意思,因而大部未实行”。这种附有血缘亲缘或友情关系的租佃形式显然有别于其他类型的租佃关系形式。建立在此种模式下的主佃关系就会呈现这样的图景:出佃方因与承佃方具有非同一般的关系而对承佃方在地租等方面予以某些“优惠”,而承佃方则本着根植于中国传统社会文化中的“礼尚往来”、“知恩图报”的思想去尽心尽力地耕种所租之地,并在出佃人需要的时候为其效力,这种互助或互惠的成分实际上仍具有“交换”的性质,因为佃主并未因“让利”而遭受损失,他通过别的途径找到了“弥补”性的“实惠”或回报。
反过来,附有血缘亲缘或友情关系的租佃关系既然具有某种“交换”的性质,所以其“互助”的成分也就发生了一定的局限。有资料显示,当这种“互助”超出一方能够接受的底线或双方私人感情发生破裂时,情况则可能会变得更糟,原来温情脉脉的血缘亲属等关系此时通常会退居其次而让位于冷冰冰的经济或利益关系,而与其他形式的租佃关系别无二样。例如,兴县赵家川口村富裕中农户赵怀晋(经济地位接近于富农)与贫农赵牛犊本属堂叔侄关系。战前,后者佃种前者平地1垧、梁地4垧,历年均按规定交租。1939年因天灾荒歉未交租,1940年又受“四大动员”政治环境影响也未顾忌叔侄关系而仍未交租,1941年叔父就毫不客气地夺地转租他人。
宗族血缘或友情因素使租佃关系显现出些许温情,但其并非在所有的租佃关系均能发生作用。例如,兴县高家村佃户白兴海因与地主有亲属血缘关系而在租佃问题上一向马马虎虎,但其十多年来除没有被地主夺地外并没有得到其他好处,白兴海租种13垧山地,每垧租额3斗,1940年“四大动员”后才由地主自动改为1斗,很明显这是由于外部压迫而非亲属关系促成的。一些地主反而利用这种血缘宗族关系在减租中逃避减租,如赵家川口村贫农赵全孝伙种地主牛芝青平地3垧,因亲戚关系从1939~1942从未减过租。
由此可见,租佃中的宗族血缘关系有着复杂的内容与表达方式,既有经济上照顾和互惠的成分,又有人情上透射出来的脉脉温情,也有血缘关系掩盖下的与其他租佃关系无异的经济因素。寓于租佃关系中的宗族血缘关系的这两种截然不同的表现方式,与经济、社会乃至个人因素密切相关。抗战爆发后,由于社会动荡以及外部力量的介入,特别是中共势力的出现及其推行的革命性政策和强劲有力的实践运作,对租佃体系中的宗族血缘关系产生了重大而广泛的影响,使之在减租与避免减租过程中得到了淋漓尽致的体现。在减租过程中,一方面我们不可否认在中共政权力量和整个社会压力之下,租佃关系中的宗族血缘成分本身正在发生着某些微妙变化,但另一方面无论是否减租或减多减少的初衷与实际效果如何,宗族血缘关系成为对抗中共减租政策的隐形杀手的事实更不容置疑。
下面我们就以兴县西坪村为例,分别从租种伙种地及其户数两方面来考察宗族血缘关系于抗战爆发前后的发展动态,以对上述相关情形有一个更加具体化的把握。
从宗族血缘关系在租种地土地上的变化发现,存在宗族血缘关系的土地由抗战前30.67垧发展到了1942年的82.67垧,增加幅度近两倍。与此相反,没有宗族血缘关系的土地(寺院地均属此类)却呈大幅减少趋势,即由战前306垧减少到107.67垧,减少近两倍。抗战前没有血缘关系者有山地294垧、平地12垧,其中寺地是以地主面目出现的。除去寺院地外,其余无关系者有山地239垧、平地10垧。1942年,寺院地已由中共晋西北政府收回,并采取租佃经营方式而分散出租给没地和少地的贫农,其性质与战前完全不同,租率比战前和1940年代初的一般租率都要低些。如,该村战前寺地和平地的租率均在50%以上,就是1942年也在40%~50%之间,而被收寺院地租率一般在20%以下。此时,寺地在租佃中已无血缘关系,且在无血缘关系土地中占有较大比例,1942年除该项土地外没有血缘关系的土地仅有山地66垧、平地0.5垧,与战前相比已大为减少。从战前与1942年宗族血缘关系在户数上的变化观察,不同质量的土地,租佃户数变化也不相同:山地由19户减少到14户,平地由7户增至16户,水地由1户到2户。租佃总户数由27户增加到32户,其中寺地承租户由战前的8户增到18户。租佃总户数看起来增加了,但除去寺院地外却由19户减为16户。有血缘关系户数也由战前4户增至10户,除寺地户外无血缘关系户数由战前15户减到6户而少于有血缘关系户数。如果分别就土地质量观察,山地有关系者由2户增到6户,无关系者由11户减到5户。平地有关系者由1户增至3户,无关系者由4户减到1户,水地有关系依旧。综合两表,西坪村租种关系中宗族血缘成分无论从土地还是户数上看,变化趋势完全一致,即从抗战开始后日益增多。表层上似乎有血缘关系的土地和户数在各个时期均少于没有血缘关系的土地与户数,但如果将寺地从没关系的土地中去除,1942年有血缘关系的土地和户数总数均超过无血缘关系者。
1942年寺地被收回后,一般多为租种经营,寺地中留给和尚用的一般多为伙种。伙种地中的血缘关系也是增加的,战前有关系土地9.33垧而1942年增至41.83垧,无关系者则由40.5垧减至14.33垧。如果就不同质量的土地来说,山地平地有血缘关系土地均增加,无关系土地均减少。山地有血缘关系者从1937年6垧增加到34垧,无血缘关系者则由19.5垧减少为零,即山地全部变为有血缘关系者。平地有血缘关系者由3.33垧增加到7.83垧,无血缘关系者由21垧减少到14垧。从户数上看,战前和1942年租佃中的总户数相同,但有关系者由3户发展到5户,无关系户数则由6户减到5户,若除寺地和尚地外无关系者各年均为4户(和尚出租户由2户减到1户)。平地有关系者由1户到3户而无关系者由5户减至4户,山地有关系者2户未变而无关系则没有了。由此可知,西坪村伙种形式中的宗族血缘关系无论土地和户数均呈增加态势。
综上所述,租种、伙种两种租佃形式中的宗族血缘关系在抗战爆发后的发展趋势是一致的,即宗族血缘色彩在租佃体系中日益浓重。在战争与中共革命的相互作用下,社会处于失序状态与急剧变动之中,农民失却了往常生活的平静并为或多或少的不安和焦虑所困扰。在此非常时期,人们自然倍加崇信“血浓于水”的信条,将寻求帮助与施与援手的目光投向宗族血缘共同体。租佃过程中,具有宗族血缘关系的宗数增加和某些情况下对减租所形成的窒碍,反映了租佃关系在抗战以后的新变化,说明农民更加理性地在亲缘、血缘共同体中选择各自的租佃对象,以尽可能地克服外部环境的影响。这种现象不仅体现了危急时刻农民在宗族内部寻求援手的心理,也显现了传统乡村社会中宗族在农民生活中的互助功能。
(五)结语
在20世纪三四十年代,晋西北农村仍属传统小农社会的范畴,但这里地广人稀,自耕农与自耕土地在各类农户和耕地中居于多数,人地关系与土地占有矛盾不及其他区域那样尖锐。不过,地权分配在不同阶层之间是不均衡的,占人口数量极少的地主富农阶层往往拥有较多的土地,而占农村人口绝大多数的其余阶层拥有的土地则常常不敷耕种;在土地质量上,平地、水地中的大多数为地主富农所有,人口众多的其他阶层则很少。也就是说,土地占有与使用之间的矛盾依然突出,租佃成为无地或少地农民的一种必然选择,晋西北广大乡村中传统的社会经济形态——地主制经济继续存在。在地主土地所有制中,农村经济关系主要以“租佃”为核心,租佃关系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极具地域特色、由主佃双方约定俗成的租佃型式,其交租方式、租额、租率、纳租方法等不仅牵涉到土地收益权分配,亦与主佃双方的利益休戚相关,并构成了租佃关系的中心内容。
抗日战争以及中共在晋西北地区的革命,使该区域长期以来几近一成不变的地权分配与租佃体系出现了重大演变。中共减租减息与合理负担政策的推行,以相对平和而渐进的方式调整了各阶层农民间的资源配置,造成了农村社会经济结构的新变化。作为这两种政策实施的结果,农民所关心的土地问题在某种程度、某种意义上得到解决,土地由集中走向分散,即从地主富农手中流向中农以下的农民阶层手中,地主富农的土地不断减少,经济能力日渐衰落,而贫雇农土地不断增多,经济力量逐渐增强;地主富农与中农之间、中农与贫雇农之间的经济距离日益缩小,乡村社会阶层结构呈现出“两头小,中间大”或从“两头”(地主富农与贫雇农)向“中间”(中农)集中的变动趋向。以“老区”9县20村为例,中农户数及其人口从1939~1945年由375户2048人增长到795户3845人,户数与人口数的比重也分别由原来的31.3%和34%增长到了59.9%和64.5%,土地占有(这里的土地数量是按质量经过折合的)比例则从26.3%上升到70.8%。几年间,中农已大致由占户口、人口总数1/3、土地总数1/4强的阶层变成农村人口与土地占有最多的阶层,农村土地“均化”、社会阶层“中农化”的趋向越来越彰显,且这种趋向继续随着中农与地主富农、中农与贫雇农之间经济差距的不断减小而得到强化。
农村租佃关系在战争与革命的双重影响下,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战争破毁了农民生活的常态,农村社会出现失序格局,许多农民为躲避战乱而离开所居住的村庄,一些土地因此荒芜,交租收租产生波动。中共政权推行的减租政策对租佃关系影响甚大,减租在具体实践中并非一帆风顺,问题丛生而复杂,经历了逐步完善的过程。围绕减租与交租,主佃双方的利益在中共政权的介入下进行重新分配,佃主为了保持既得利益将钱租变物租、租种变伙种,并用“新死租”、“实租”、“未讲定”租、“伴死地”、夺地等形式对抗减租,佃户则为得到减租应得的实际利益将“死租”变成“活交”,从而出现抗战发生后死租变活租的现象。租佃关系由于双方利益的争夺而处于混乱和动荡之中,租佃期限在缩短,租佃双方争执在增加。在租佃纠纷解决过程中,政权力量已经开始显现,一些地方亦出现了农民集体通过各级政权机构寻求租佃纠纷解决的新现象,但主佃双方面对面的解决为数尚且不少,这不仅反映了租佃关系的复杂性,亦反映了战时中共政权渗入农村基层的艰难以及减租政策层面与实践层面之间的距离。同时,在租佃过程中,宗族血缘认同成为一道耀眼的景观。虽然传统的宗族血缘关系在租佃中具有两面性,即既有因血缘关系佃主减租或佃户不减租而对另一方进行经济“照顾”一面,也存在与其他租佃关系别无二致的利益追逐一面,但抗战后租佃关系中宗族血缘认同渐趋浓重的新变化,则说明时局的动荡使更多的农户将信任与寻求保护、帮助的目光投注到宗族这种社会基层群体组织上,显示了宗族组织在传统乡村社会中的作用。
总之,20世纪三四十年代的晋西北在经历外敌入侵、革命的过程中,农民梦寐以求的土地问题开始出现转机,乡村的社会结构发生了改变。虽然地主制经济在革命的过程中得到削弱却并没有消失,租佃关系在乡村社会依然存在,租佃型式在战争与中共革命的影响下有了与以往根本不同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