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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根据地农村的私人借贷

借贷关系是中国乡村主要经济关系之一。国民政府土地委员会20世纪30年代的调查表明,中国绝大多数农民因地权分配不均、农业生产力低下、赋税苛重及天灾人祸等原因,“经济困难,收不敷支,或虽平时收支勉可相抵,设遇意外势必出于借贷”,借贷关系广泛存在于乡村社会中。又据国民政府中央农业实验所1934年调查显示,在山西农民借贷途径中,私人借款达50.4%,典当18.9%,钱庄13.1%,商店11.4%,银行与合作社分别为4.9%和1.3%。也就是说,私人借贷占农村借贷总数之半。在私人借贷中,地主占14.4%,富农占13.4%,商人占22.6%,三者又占私人借贷半数。由此可见,在20世纪30年代山西传统借贷构成中,尽管已出现银行、合作社等新式借贷机构,但作用十分微弱,即乡村借贷依旧由地主、富农、商人、典当业和钱庄等把持。国民政府实业部关于山西农民借贷调查资料表明,晋西北各县借贷来源亦以私人借贷最多,当铺和商店明显居于相对重要地位,合会、公团及合作社则属其次。有关民国时期乡村传统借贷机构当铺、钱庄等及新式借贷机构合作社等已有人作了很好研究,故笔者在此主要考察抗战前后晋西北乡村民间私人借贷。

(一)农村借贷形式

1.债权人与债务人构成

在晋西北乡村借贷关系发生过程中,首先须弄清楚的问题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的社会构成,或者说他们分别来自农村哪些阶层、哪些农户?现以兴县黑峪口村为例来了解两者之身份。

上列两表显示,该村各阶层放债户及放债额均以地主、富农、商人为多,三个阶层中又以地主放贷比例最大,商人次之,富农最少;放债额仍以地主阶层比例最大,富农第二,商人次之。若以地主、富农两阶层合计,则占放债总户数之半及放债额86%以上;以地主、富农和商人三阶层合计,占放债总户数81.25%、放款总数96.3%。由此可见,地主、富农是农村放贷主角,商人占一席之地,中农作用微弱,贫农或贫民微不足道。再看战前贷入情形,中贫农、商人和“其他”阶层是借债的基本队伍,中贫农两阶层占借债总户数36.4%、借款总数46.7%;以上四阶层合占借债总户数72.7%、借款总数78.8%。在以农业为基本谋生手段的农户中,中贫农则是借债主要阶层。

其他地方情形与黑峪口村大体相当。虽然我们缺乏该地区各村庄的完整统计资料,但从部分村庄的零碎资料中仍可得出与黑峪口相同或相似的结论。如保德段家沟1936年本村放债户仅1户且系富裕中农(该村无地主,1940年前有3户富农),其余均为城关地主与商人高利贷者。举债户7户中,中农或富裕中农2户、贫雇农3户、商人和店员各1户。兴县任家湾(该村无地主,1940年前仅1户富农)1930~1940年代初放债户13户中,有9户中农(外村2户)、2户富农(外村1户)、1户地主(外村)、1户身份不详(外村),债务人8户均系中农。战前,兴县西坪钱债债主2户中,医生和中农各1户,债户6户中贫农4户、中农2户;粮债债主6户中,中农4户、医生1户、成分不明者1户,债户11户中贫农5户、成分不明者6户。战前赵村地主、富农大多放债,赵家川口2户地主和1户富农战前均放债。临县郝家窳放债者都是地主和富农。从以上几则资料可见,举债人一般多为中贫农,债权人主要是农村中的地主、富农或富裕中农及部分不以农业为谋生手段的其他职业者。

就一般情形而言,晋西北乡村债权人大多是经济上与一般农户相比非常优裕的地主、富农及商人。他们一般放债数额大,所结借贷关系宗数多。如临南郝家窳地主郝秀仁1931年前曾向20家以上贫困农户放债,总钱数在白银1000元左右。朔县某地债主王道爷拥有放债账簿十几本,内中记载债户100多户借粮150石、钱2000元。保德某村地主傅燕成、张付来两人拥有债户138户、债务358宗,合计白洋6926.4元、粮食87.13石。从放债广度与数量不难看出其特殊身份,而且在实际中地主或富农、商人与高利贷者常常合二为一或三位一体。如兴县赵村地主康某出租土地300余垧并兼放高利贷,钱村地主梁某既开油坊又出租土地并放高利贷。兴县商人郭志祯是有名的商人兼高利贷者。除地主、富农、商人等富裕阶层外,一部分中农亦扮演债权人角色,但一般放债数额小,所结借贷关系宗数少。有时,极个别贫农亦会出借从口中节余的少量粮食。此外,在债权人构成中,还有一些其他职业者。如兴县西坪原以行医为生的白开芝常常放债,文水一中农妇女将自己多年纺织所赚200元银元以2~3分利息贷给本村几家农户。尤其在平川地区,有许多手工工人、小贩赚取工钱放债。债务人则大多为中贫农。不过,还有一些赤贫者构成潜在的负债者,这些人并非不需借贷,只因缺乏用作抵押的物品或找不到保人无法借债,如任家湾借贷关系基本发生于相对不算贫困的中农之间,中农以下无一户借债。据该村农民称,中农“有家资,人信好,凭得过来,因之人家借给钱,而贫农则是穷光蛋,人家还凭信?因之借不到或很难借到债。”这说明晋西北农村借贷关系很看中“信用”与“家资”,无两者作保,富裕之家宁愿不放债不赚息。因为对出借方而言,首先考虑的是债务人偿还能力。正如赵梅生描述的那样:“高利贷主估量一个人的偿债能力,连他的女人都估计在内,这绝不是笑话,卖妻偿债是常有的事情……放债者在平常的时候,对于附近居民,都要给他一个计算,放债时最多能放给他多少?所以高利贷主对于他附近居民的财产状况,倒是比谁都清楚些。”为规避风险,出借者总是将钱粮借给预计有偿还能力和能正常还债或意外之时易于收回债款的人,如借债人偿还能力堪忧,出借者要么不借,要么以高利率、“现扣利”等苛刻条件出借,以补偿为此承担的风险。所以,乡村债务人大多是经济困难的贫苦农人,且并非每个愿意借债的农人都能举借得到。

2.借贷类型

在传统中国,乡村民间私人借贷从性质上划分主要有高利贷与友情借贷两种,其中以高利贷为核心,以友情借贷为补充。在高利贷借贷中,依据农民与债主建立借贷关系的信用方式可分为信用借贷和抵押借贷。信用借贷,即建立在信用基础上无须抵押品的借贷,根据有无中保人担保又可细分为个人信用和担保信用借贷两种;抵押借贷,即须有物品抵押作基础的借贷,依抵押物品属性大致可分为动产与不动产抵押借贷两种;预卖和赊借,所谓“预卖”即以未成熟农作物为抵押借款且以成熟农作物作为抵偿的借贷,“赊借”即以高于市场价格向商店赊购物品。前两种方式是久存于传统乡村社会的典型的高利贷,后一种是随商品经济发展并与商业资本结合的高利贷。据1934年中央农业实验所《农情报告》,乡村借贷中,晋省抵押借贷占借贷总数52.3%,信用借贷为47.7%;在乡村信用借贷中,个人信用借贷占12%,担保信用借贷占35.7%。在晋西北乡村社会中,上述几种借贷方式在私人借贷中均或多或少存在,下面择要述之。

(1)信用借贷

据1934年中央农业实验所《农情报告》统计显示,各省乡村信用借贷占借贷总数53.7%(平均数),晋冀鲁豫4省占55.3%(平均数),而晋省占47.7%、抵押借贷占52.3%。据1934国民政府土地委员会年关于苏、浙、皖、赣、湘、鄂、冀、鲁、豫、晋、陕、闽、粤、桂等14省调查,信用借贷占借贷总数33.36%,而晋省(2县)仅占13%,抵押借贷高达87%。由于调查范围及调查方法等的不同,所得数据出入甚大。不过,就晋省而言,上述调查或统计至少有一点是相同的,即抵押借贷比例高于信用借贷。显然,在该省农村借贷关系中,出贷方可能更重抵押(物的因素)而非单纯人的因素。

晋西北借贷关系之确立,通常要履行一定手续。也就是说,借贷关系发生过程一般从双方缔结借约开始。借约有由借贷双方直接订立者,亦有经保人说合订立者,前者称个人信用借贷——无需中保人的口头借贷或契约借贷,此多行于熟人之间;后者称人保信用借贷——须有中保人的契约借贷。据笔者掌握的资料看,该地区人保信用借贷更普遍。如兴县某些地方若借款数目不大且借方又有信用,找一个或三个保人就可“使”钱。杨家坡借贷常常既须保人又须书写借约。任家湾借方通常须多方请人“求人情”、“说面子”先找“中人”(普通1人),再找“保人”(普通2人),尔后才能借到债。黑峪口借约谓之“揭约”,如借方有信用并为出贷方所凭信者,可由借方写一纸借约,交约即可“使钱”;有时须请保人说项并在约上画押,以使贷方更有保证。作保者一般为个人,但在离石亦有以商号作保情形。有些县借贷契约在习惯上往往区别情况订立,如离石用他人之钱仅还本不出息者谓之“借”,出息者谓之“揭”,故借贷约须以“揭约”书写。借约内容繁简不同,通常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偿还期限、抵押品、中人和保人姓名与其亲笔画押等。

借约订立后由举债人交给债权人,债权人凭借约交付现金或实物,借贷关系成立。借贷两方对这张契约都非常重视,就像中共调查员所讲那样:“借方认为这张纸的存在就像他身上的恶疮没有除去一样,他天天希望着将它拔去,但这种‘恶疮’却天天蔓延着,因为利息越滚越大了。结果还不起利息时,只有典房卖地来拔去‘恶疮’,收回‘借约’而结果仍不免倾家荡产,贷方倒根据这张保约来保证自己的剥削权利。”贷方则将其视为借方偿本还息的唯一保障,凡有利于贷方的内容都在纸上详细写明才可出借。举债人偿本还息后借约收回,如连利息都无法偿还就须卖房典地才可收回借约,谓之“抽约”。同时,债务人若到期无法偿本付息,通常还须另立契约。

(2)抵押借贷

如前所述,晋省抵押借贷多于信用借贷,抵押品或为动产或为不动产。据1934年国民政府土地委员会关于苏、浙、皖、赣、湘、鄂、冀、鲁、豫、晋、陕、闽、粤、桂等14省农村借贷抵押品种类调查,抵押或以田地、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或以物品如衣饰、农具之类动产。其中,田地抵押最多,占46.61%;次为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抵押,占11.65%;再次为物品抵押,占8.38%。山西两县的调查表明,田地抵押占69.6%,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抵押占14.8%,物品抵押仅占2.6%。由是观之,无论整个调查区域还是晋省一地,不动产抵押比动产抵押更常见,而尤以土地抵押最多。就晋省而言,田地抵押占抵押借贷总数2/3以上,远高于全国平均数。可见,田地是最受欢迎的抵押品。

晋西北抵押借贷的基本情形亦然。在兴县黑峪口,借钱须抵押动产或不动产,称“押物揭款”。押不动产者除书写借约外,还须将土地、房屋所有权证明一并交贷方保存。当借方逾期不付利时,贷方即享有该项抵押土地或房屋之收益,以为利息偿付。这种借贷方式,通常贷方乘借款人有紧急用项以远低于押物的实际价格进行抵押借款(一般押物值1元可贷款3角),并约定较短期限,期限一过,贷方即将押物押死,进而取得其所有权。到1930年代,由于土地价格狂跌,“高利贷对土地也起了厌恶,凭质地再借不到钱了……于是他们进而以金银首饰等珍贵物品的扣押代替了质地与人保的任务”,因而一些县份物品抵押增多,如离石县金银珠宝抵押借贷就十分流行。晋西北尽管存在多种形式的抵押借贷,但从笔者掌握资料看,土地抵押最常见。

晋西北土地抵押借贷的一种形式是“押地”,有些地方称“赘地”或“质地”,其实就是俗称的“指产借债”或“质地借钱”。当时民法规定,“抵押权者,谓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供担保之不动产,得就其卖得价金受清偿之权”。依照规定,所“押”土地仅为抵押借款的担保品,土地经营权与收益权在借贷期限内仍归债务人,而债权人仅可按期得到由出借款带来的利息;如债务人不能按约交付利息,土地才可用来抵偿债务。总之,“押产”问题实际是一个债务问题。借方抵押土地借贷时,所抵押产业之所有权证明——“红契”有交债权人者,亦有不交者。通常抵押土地均履行一定手续,即订立“押约”,约上须注明抵押土地数量、所借现金数、按月还是按年起息及土地“四至”等内容。晋西北“押约”有两种,一种是在约上注明债务人不付利息情况下,债权人有权将押产占有使用,以代付利息。在这种情况下,押产回赎分无限期及限期两种约定。“押地”有死契、活契之分,契据上注明“钱到回赎,无钱永远管约”字样者称活契,随时可以回赎;契据上写明“限几年回赎,过期作绝”字样者称死契,“作绝”实际上已转化为买卖关系。如保德段家沟出押者在借贷时将地契押给债权人,到期本息不还即由债权人将地典去,当地农民称“赘地”。另一种是借钱时“现扣利”,即利息被预先从所借本金中扣除并规定还款期限,如到期本利无法清还便将所押土地“绝卖”。据中共对宁武新屯堡村调查,这种形式1931年后才出现,称为“集週契”,限期一般10个月。兴县黑峪口亦有这种放账法,其特点是抵押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或其他物品,期限短、利息大且现扣利,一般是债权人用来应对那些信誉度极低的借款人的方式,如赌博场借贷。

在兴县杨家坡,“押地”称为“抓地”。所谓“抓地”分两种:一种是“付利抓地”,即“借债抓地”,当地通称“挨拐抓地”。这种形式是以土地为担保借债,如按期付利则与土地无关系,若债务人不付全部利息时土地则归债权人使用收益,如已付部分利息债权人仍不得经营土地。一般是在不付全部利息次年,或由债权人要求或由债务人自愿请求,债权人才可经营土地,但只能耕种或出租而不能出典或出卖。无论何时,只要债务人交清本利,土地使用权仍归债务人。另一种是“不付利抓地”,又称“当年抓地”,即以土地作保借债,但债务人不另付利息,债权人在借债当年开始使用土地。如债务人不能回赎土地,债权人永远拥有土地使用权,但不能典卖,只能以“钱无利,地无租”方式将土地耕种或出租。这种形式若从土地使用权转移和“‘钱无利,地无租’,若不回赎,永远管业”规定看,实与典地无异,但在手续与习惯上与押地更相似,因为这些土地十之八九当年就可回赎。此外,兴县任家湾还有一种特殊形式的“抓地”,即债务人以土地作抵押借贷后仍经营自己土地,只是将被抵押土地收获物半数分给出贷方作为利息。这种情形类似于赵梅生描述的晋东南平顺县的一种高利贷,即“高利贷的利息,不以货币计算,而用地租代替利息……而且在债务者不能纳租时,债主可以没收抵押的土地作为抵偿。”

“抓地”手续是这样的:双方无债务关系时,若债务人提出以土地作保借债,经债权人同意后,“付利抓地”约定利息,即成立“抓约”,无需中人保人。如债务人不会写字,可找一书约人代写“抓约”,由债务人签字盖印就行。然后,交换红契与借款,债权人收存“抓约”与红契,而债务人领取借款,“抓地”手续完毕。如双方先前存在债务关系,补“抓地”者须先废除旧约并重订新约,债务人仅须在新约上签字盖印并交出红契即可,但不能领款。“抓地”,既无须经过政府亦无须正式税收契据,但债权人得按章贴够印花。“抓地”田赋多由债权人完纳。当“抓地”在债务人之手或双方关系友好之时,亦有全部田赋由债务人完纳者。若为赌博“抓地”,常有不写“抓约”者。“抓地”手续简单,不像典地正式,故人们凡急用且为少量借款时一般“抓地”而不典地。不过,正因其手续简单,常常纷争迭出。

据国民政府土地委员会调查,押地贷款一般合地价若干成,多者逾六成,少者三成,大部分多至五成上下。押地借贷额与土地数量、质量好坏及位置远近等关系密切。在晋西北,押地数量与贷款比例大约以押地收益足以支付贷款利息为准,通常押价在地价一半以下。如兴县杨家坡押价普通占地价40%,少者16%~20%,多者达60%~70%。一般而言,赌博“抓地”或先欠债后“抓地”(已付利息)抓价高,借债种地等“抓地”抓价低。

晋西北土地抵押借贷的另一种形式是“典当地”,亦称“活卖田”,即将土地典当给他人进行的借贷。典当的雅号是“长生库”、“穷人的后门”、“穷人衣物的储藏所”。民国时期民法规定,“典权者典权人支付典价占有他人提出之不动产并可就其不动产而为使用及收益之权”。据此规定,典当土地对承典人而言,其得到在典当期中“典当地”使用收益权,“地不起租,银不起息”;对出典人而言,与出卖无异,只是典田期限届满后可原价回赎,这是与土地所有权永久转移的绝卖相区别之处。“如果典出之后,根本没有赎回办法则年深日久,那项土地就事实上成了绝地,好像卖掉一样。”因此,一般人称典地为“小卖”,即典地是土地变动的一种形式,是卖地的初步,如走向深入就变成“卖”地。“典”分“活典”与“死典”两种形式。“活典”又称“活契”,典约上规定“钱到回赎,无钱永远管约”,赎期无限制。据调查,兴县典期多无限制,任何时候均可回赎,如杨家坡就是这种情形。“死典”亦称“死契”,即典当时规定土地限期回赎,如到期不赎由典地人收为己有,土地所有权发生转移。“死典”分两种,一种是在典约上规定“限几年回赎,过期不赎,即作绝卖”,但这种情形不普遍。另一种是将土地出卖,写成卖契,另附签“限几年内回赎,不赎即抽签作绝”或口头约定而不附签。这种情形在兴县称“活卖”而不称“典”,又称“死契活口”,即在地契中附带规定卖者在一定年限内可原价赎回,谓之“活卖”、“活口”、“活尾”,如到期不赎即作绝卖。其他地方称“圪塔死契”、“死契活卖”。如是口头约定者,亦称“口限回赎”。“死典”限期一般3~5年。

典当土地有严格的契据手续,首先双方须订立契据。据兴县杨家坡调查,典地手续一般是这样:出典人事先欠债者多由承典人要求典地垧数或由双方确定典地垧数;如典地前双方无债务关系而是典地借钱时通常由中人或由双方面议典价与典地垧数,然后订立典约。一般要请书约人或中人写约,典约写好后由双方当事人、中人和书约人等次第画押,亦有户族亲友参加画押的。最后出典人领取典价,承典人收存典约和红契,有时附带典契、卖契、兑契等底契,亦即典约订立后承典人尚需到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交割税契手续。或者说,在典约成立百日之内须按典价6%向政府纳税并购买政府部门统一制作的典契(亦称贴尾,每张1.2元),且将之附于原典约后面。只有经过此种税契手续,承典人才正式取得典权并受法律保护。“包纳粮银”是典地通例,每年征收田赋前,承典人须将该地田赋如数送交出典人,由出典人代向政府完纳。同时,出典人须向承典人出具“包纳钱粮”收据。不过,有时亦有不包纳或只包纳一部分粮银情形。

典当土地之价格称为典价,晋西北通常“典地一半价”,即典价相当于地价之半,亦有在一半以下者。据调查,“死典”典价一般较高,相当于地价80%。兴县杨家坡典价普通为地价之半,最低30%,最高70%。典价因土地质量不同而有差别,水平地典价为地价60%~70%,梁塔地为地价30%~50%。典价亦因土地出典之前典出典入双方是否具有债务关系和土地出典的具体情况有所不同,事先借债或欠债,曾经付息后又典地时典价一般较高。典地借钱,若双方过去无债务关系,典价较低,典价常为地价30%~40%;若出典人急于用钱时,典价较低,出典人还可另向承典人“借钱”,最多可借相当于地价70%~80%的现金。

典当土地后,债务人在规定时间内清付所欠本利后可回赎,即出典人用原典价将土地赎回。晋省赎地习惯一般须先在到期前一年冬通知回赎,翌年惊蛰交还地价后才得正式回赎。如不事先通知则次年不能回赎,须展延至是年冬再行通知照办,此俗称“冬至到活,惊蛰交价”。亦有到期无力回赎而经双方商议展限若干年者。若到期不赎又不声请展限,则债权人即可认为债务人放弃权利并可要求进行土地转移。回赎期限在晋西北有特别规定,习惯上无论“活典”或“死典”在1年内不准回赎,甚或约定3年内不准回赎。在兴县杨家坡,若当年回赎须为承典人“帮利”,即须按出典时间长短和典价多少向承典人纳利,普通月息3分。限定回赎时间者如到期无法回赎,债权人即可将地作绝,作为“死契”。回赎价格在晋西北有“典产三年价不全”之说,意为3年后可以比典价较少之钱将地赎回。兴县杨家坡调查材料显示,这种情况主要系指房产而言,因为承典人对房屋“管住不管修”,仅在房屋破损影响居住时才会小有修补,这样房屋逐年破损,回赎时当然“价不全”。

当出典人无法回赎典产需要卖出时,承典人有买入典产优先权。当死典最终变成绝卖时,承典人须再付给出典人些许钱,即所谓“过命钱”(民法上称找贴),以弥补典价与产价差额。承典人亦可将典产转典出去。据杨家坡调查,这种情形一般很少,而且转典典价要比原典价低(如高了,出典人就可赎回并重新典出)。

典地押地都是一种高利贷形式。典地多发生在农民与农民之间,押地多发生在地主、商人高利贷者与普通农民之间。大部分典入土地者是为了自耕,而押入土地者大多数是为赚取利息和吞并土地,因此从高利贷的意义上而言,押地比典地剥削要重。

“押”与“典”联系密切,农民因生活入不敷出不得不举债度日,为借到款额或清偿债款被迫经常靠抵押自己土地来借钱。这些借款又常常届期无法清还,在债权人催逼之下借债农民只得出典土地,将土地使用收益权让出,从而得到超过抵押所得的借款数额,使生活得以继续。长期以来,贫苦农人借债后生活的路径大抵如此。如方山潘家坂刘司功1921年以3眼窑和24亩地的地契作抵押借地主李云河1石米(作价40元),1922年因还不起利息又押水地2亩,1923年再押水地1亩,1924年连本带息仍欠30元,拖到1928年成了40元,最终将3眼窑卖给李云河,院里几棵树被无偿占去。保德段家沟有地50垧以上者均是如此走入典地关系的。兴县赵家川口中农赵连支30年代初以月息2.5分借地主牛荫荣白洋60元,次年本息合计100元,被迫典出平地1垧,由借贷关系转为典地关系。农民在出典土地时一般都有回赎打算,但在丧失土地收益权后常常事与愿违,典期届满后总是无力回赎,如此时需款急迫则只好将地卖出。由此可见,农村借贷的特点往往是债户失去土地所有权,而农民土地所有权丧失又每每经过由“押”或“典”而“卖”,甚或由“押”而“典”而“卖”的过程。如兴县赵家川口贫农赵守宽1936年以平地2垧作抵押借陕西人王荣升法币50元,土地自种,产粮对半分以抵利息。1940年春,赵将地以法币100元卖给王(时法币价格大跌),除去本银50元外,王又给赵黑豆2石(按市价相当于法币50元)了事,土地买卖由此终结这桩借贷关系。西坪贫农刘开堂1936年以白洋7元及麦子、软米、黄米3小斗将山地7垧典给同村白米贵,1941年刘让白贴付白洋10元变典为卖。在农民失去土地所有权过程中,高利贷在其中发生了相当重要的作用,农民明知高利贷“吸取自己的膏血,但似乎又不能不饮鸩止渴来苟延生命”。

典地关系往往是借贷关系的结束,又是租佃关系的开始。土地出典后,使用权发生转移,有些出典人又以租佃形式将所有权尚属自己的土地租回耕种,这种形式亦称“先典后租”——出典人、承典人及出典土地由典地关系变为租佃关系。这种情形在晋西北非常普遍。这是由高利贷转变成的一种特殊的租佃关系,债权人从中取得了双重剥削。

(3)预卖

著名绅士牛友兰系晋西北大地主之一,其在兴县大沟附近各村拥有许多佃户。当时种棉相当普遍,牛家为了收取棉花租,建立所谓“花厂”,在棉花收获前即提前以很低的价格作价采买。秋收一到,便叫佃户依所定低价交棉抵租。如佃户交花不足,则按2分起息书写借约,与地主由租佃关系转为借贷关系。在此事例中,对地主来说是“预买”农产品,自己不费分文既以低价“买”入许多棉花,同时又收齐了地租;对佃户来说则为“预卖”,佃户为生活所迫在棉花未成熟时即卖出,以此“苟延残喘”。在此情形下,农作物对于农民而言正似余之伴所说,“及至新谷登场,已非己有!”农民生活依然常常要靠不断借贷继续维系。及至1940年代初,晋西北某些地方诸如静乐、岚县、阳曲等地发生地主买青苗现象,即农民在胡麻未成熟时以0.47元价格卖给地主,地主则在胡麻成熟后可卖1.5元,若到四五月份更可卖到白洋2.2元。这种现象的出现与中共整合农村社会经济结构的各种政策关系密切,乃是地主对中共相关政策作出回应的重要表现。

以上几种形式的借贷均属高利贷性质的借贷。与之相区别,晋西北亦有存在于亲戚朋友间的既无任何抵押品又无需付息或利息很少的友情借贷。这种方式正如租佃关系中的宗族血缘认同一样,它是农民之间互帮互助的一种体现,是基于传统人际关系或血缘关系网络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一种“惠顾”。在这种借贷中,温情脉脉的人际关系或血缘关系取代了纯粹的经济关系,此种互助性质的借贷在传统乡村社会常能见到,但数额通常很小。如兴县黑峪口1936年就有3件,借贷总额48元白洋,其中两件属于亲戚关系。西坪债主白开芝1932年借给陕西某朋友白洋25元,未讲利息,战时仅收取价值5元白洋的一头毛驴就算清账。1934年,又借给外村一亲戚白洋6元,同样未讲利息,后来只收取草麦1.5小斗结账。凡此种种,不一而举。

3.借贷形态与期限

晋西北乡村借贷形态主要有两种:货币借贷与粮食借贷。货币借贷即“借钱”或“钱债”,借粮俗称“举粮食”或“粟债”,即农民因粮种或粮食不足向地主、商人举借粮食或种子。据1933年中央农业实验所统计,粮食借贷户占借贷总户数48%,货币借贷户占56%,两种形态在借贷总数中的比例相差不大,粮食借贷几乎与货币借贷居于同等地位。另据1930年代毕任庸的研究,晋省缺乏粮食的农民占农民总数十之三四,粮食借贷因之随农民贫困的增大日趋普遍。虽然笔者所掌握资料无法对晋西北两种借贷形态的比例结构作出描述,但可以肯定的是粮食借贷在该地区相当流行。如兴县杨家坡调查资料显示,该村“吃粮债的人很多”,全村40余户借粮债者至少20户。

山西农民借款期限,据1934年中央农业实验所调查,大都集中于1年以内,其中6~12个月者占51.2%、6个月以下者占39.4%,合计占90.6%;1~2年者占3.1%,2~3年者占3.7%,不定期者占2.6%。由此可知,晋省短期借贷很普遍。张闻天的调查显示,晋西北兴县存在限期借贷与不限期借贷两种形式。限期借贷,系指在一定期限内,如“对年”、“对月”(对年即限一整年,对月即限几个月)内必须本利清还;不限期者,系指一般普通借贷,只要借方能够按时交付利息,借贷关系就可长久维持。限期借贷就债权人而言,一是担心债务人破产,而在估计其能够还款时间内给以限期贷款,限其到期本息偿清,避免遭受损失;二是担心债务人在很短时间内清偿借款,自己一时又难以找到新借户,导致本钱闲置无法生利,限期则使债务人不到期不能还贷。后一种情况比较少见,而且是以债务人信誉较高为条件的。在晋西北农村,各种短期借贷几乎应有尽有。不过,从兴县一些资料看,借贷时期似乎又呈现出不同于全省的特色——长期借贷可能更普遍。如黑峪口除较特殊的为期一年或几个月限期借款外,借贷普遍不限期,只要按期付息,借贷关系就可继续。西坪借贷期限有3年、5年、6年、8年、10多年,甚至30年者。石岭子贫农李景中3次钱债的借贷期限均超过10年。在赵家川口,中共调查人员曾查出1937年前7宗钱债,其中2宗10年以上、2宗6年、1宗4年、1宗1年、1宗至少3年以上。从借贷形态观察,通常情况下的粮食借贷时间短促,普通半年左右。晋西北情况大致亦然。如兴县杨家坡杨武命1938年借扬邦祯粮食2石,“三月借,秋天还”;高家村的“捆月子”一般约定借期半年,提前清还仍支付半年利,按期还账则“过三不过五”,如6个月零5天依7个月行息。这种短期粮食借贷在晋西北固然存在,但较长期限者很多。如西坪中农刘福堂1933年借给本村某贫农黑豆3小石、谷子2小石、高粱8小斗,到1942年中共调查人员调查该村借贷关系时仍未清偿债务;债主白开芝4宗粮债截至1942年有2宗期限超过10年,2宗超过8年。可见,晋西北某些地方的借贷期限较长或很长。

(二)农民借贷情形

1.负债率

负债率系指负债者占乡村总户数或人数之比,它反映某一地区人们负债普遍程度与负债规模。据1933年《农情报告》所载,山西现金负债户占总户数61%,粮食负债户占40%。若观察晋省农户负债率,即使粮食与现金负债家户重合,农民负债率亦在60%以上。又据1934年国民政府土地委员会调查,苏、浙、皖、赣、湘、鄂、冀、鲁、豫、晋、陕、察、绥、闽、粤、桂等16省负债农户占调查总户数43.87%,平均每户负债112.719元;山西两县负债户占调查总户数49.11%,平均每户负债93.213元。晋省农民负债程度由此可见。

在晋西北,由于农业生产力及经济水平落后,广大农民生活异常窘困,所以有研究者认为该地区半数以上农民须向地主等富裕之家借贷。但目前缺乏各地农民负债情况的完整数据,笔者无法对这一结论的可靠性作出测定,更不可能作出自己的数理判断。所以,只能依据中共晋西区党委与张闻天调查团1940年代初关于若干县份个别村庄的调查资料简单列举出这些村庄农户的负债状况,或许有助于人们对该问题的了解。这些调查资料记载,临南郝家窳1924~1931年间债务关系相当发达。保德段家沟抗战前后拥有世居户67户,1936年该村借债户7家,1939年和1941年各有借债户两家。农户总数以67户为准,战前与1941年前后负债率分别为10.45%和3%。兴县任家湾1936~1939年农户38户,1942年农户增至41户,1930年代前半期借款户7家,1942年8家,负债率分别为18.42%和19.51%。黑峪口1936年初本村有245户人家,其中借款户22户、借粮户3户,负债率10.2%。石岭子在中共1940年代初调查的32家农户中负债户仅3户,负债率9.4%。从以上数据或调查情况看,这些村庄农户负债率与中央农业试验所、国民政府土地委员会等调查研究结果存在明显差距。这些数据可以肯定地说是不准确的,甚至存在着较大误差。不过,它们至少在一定意义上反映出该地区农民借贷的某些信息:首先,中国人爱“面子”,常常认为借债很丢脸,“以负债为羞耻,有所谓‘糊窗子,不敢叫透了气的说法’”,即不愿向外界宣示自己举债实际情形。张闻天调查团在调查兴县西坪借贷关系时就深感当地借贷关系较租佃关系隐蔽,称“旧债的调查亦极困难”。至于1940年代,则因中共在该地区大力推行减息政策导致农村借贷趋于“停滞”。在战争与革命背景下,债主不愿显贵露富,希望以之躲避抗战负担,即便对旧有债务亦不肯张扬。借贷双方各自的心理状态决定了上述调查不可能得到全面真实的数字,特别是在“旧债未清理,新债又隐蔽”情况下尤如此。所以,农户负债率的确切情况变得难以估量。另一种可能的解释是,该地区许多农村中农化态势显著,农户自给自足程度高;或者说该地区农民整体性贫困,一方无充足粮款可供出借,一方欲借无门,借贷关系不甚发达。如中共调查人员在兴县黑峪口发现抗战后粮食借贷几乎停滞的一个原因是沉重的抗战钱粮负担及日军的掠夺性破坏耗尽了地主、富农余粮,其已无粮可以出借。但这种情况在各地的发展是不均衡的。

2.借贷原因与用途

农家收支情况决定农民是否需要借贷,因而提及农家借贷原因则首先须考察农家收支状况。据国民政府土地委员会1934年调查,各省农户收支有余者占总农户23.21%,收支相当者占41.06%,入不敷出者占34.89%,情况不明者占0.34%。不过,即使“收支相抵者亦生活程度甚低,非将生活费用减至极少,不能勉强相抵或有余。大多数农家皆陷于经济困难之中”。该项调查关于山西两县的统计显示,收支有余的农户占23.39%,收支相等者占25.64%,收支不敷者占47.84%,情况不明者占3.14%。由此知之,晋省收支有余的农户比例与调查区域的总体情况差不多,而收支相等的农户比例远小于调查区域,收支不敷的农户比例大于所调查区域,有将近一半左右的农户入不敷出,说明晋省农民普遍处于贫困状态,亦正好验证了唐启宇关于中国农民家庭收支状况的说法,即“农人的收入与支出比较,则见每年之工作收入为负数……农人之生产多为赡养一家妻子之用而无所盈余”。农家收支不敷或盈余不足是农民生活贫困最直接的体现,农户因收支不敷致使举债成为可能或必然,甚或收支相等及收支有余的农户若遇意外事故,其举债亦在所难免。

农家粮食不足亦是粮食借贷频繁发生的原因和农民生活贫困的重要标征。晋省在战前年成最好的1936年人均年消费粮食代食品2.99公斤,贫雇农达5.365公斤,下中农2.49公斤,富农1.315公斤。粮食不足食用状况一目了然。可见,贫困是农民负债之源,而贫困背后隐藏的社会经济等因素则是造成农民经济困难且必须依靠举债度日的根本原因,这些因素包括农户土地分配不均、经营面积狭小、生产力水平低下、农业技术落后及税赋沉重和天灾人祸影响等。

关于农民借款用途,从1934年国民政府土地委员会关于农户负债原因调查中可以看出,家常日用占25.45%,天灾人祸占18.03%,疾病丧葬占14.6%,婚丧嫁娶占13.01%,4项合计超过七成,而农事操作(2.56%)、发给工资(1.78%)和修理购置建筑及赎取田地房屋(11.2%)等项仅一成半左右,其余则为偿付旧债、纳税、付租、诉讼和工商业投资及亏空等。这些负债原因属于借款最直接原因,实际即借款直接用途。由此可知,农民借款大都用于维持生活及应付意外事故,用于生产者甚少。

晋西北情况亦然。以笔者掌握的某些资料或该地区的田野调查资料观察,农民借债目的大多与兴县任家湾相同,即基本用于解决家庭日常生计或生活所需及清还旧债等。如兴县杨家坡杨毛命因家境贫寒,“常闹饥荒,于是就‘挨些拐’”。交城贫农王志腾、临县贫农郭本地因还旧债将土地出押。该地区婚姻论财,娶妻借债、典地现象比比皆是。如兴县西坪贫农白候牛娶妻借黑豆3小石、谷子2小石及高粱8小斗。柳叶村贫农张训升1937年为两个弟弟娶妻借洋45元,中农牛尚旺1931年给儿子娶妻借洋20元。石岭子贫农李景中1929年妻死续娶借债50元,中农李三让1920年娶妻借债30元,中农李捧映娶妻借债50元。杨家坡典地“买老婆”“是一件很平常的事情”,故当地有“三年富光棍,一个婆姨净打净”之说。疾病丧葬亦常常促使农民借贷,如兴县石岭子贫农李景中、河曲王混世均因家人亡故买棺材典地,兴县辛窑上村贫农梁四禧因患病支付医药费将30垧土地典出。用于生产建设或经济活动的借贷在笔者所掌握资料中不多,仅见朔县下水头刘宝娃开油坊借胡麻15石、兴县辛窑上村郭老商借钱60元赎回其兄出典的52垧土地等。见微知著,晋西北农民借贷用途与当时全国各地情形相同——普遍用于家常日用、疾病婚丧等非生产事业,用于生产事业者微乎其微。

3.债务偿还

借贷关系一经确立,按约偿还债务是债务人应尽义务。不过,晋西北有些地方的债户在偿还高利贷时,债主会在数额上有些微减免或在时间上略有展延。如兴县黑峪口高利贷有时可以少交,如10元利息交8元或数元即可,但这要看借贷双方关系如何。在这种情况下,利息虽可少交,而利率不能减低。正因存在少交利息的可能,故有的债户除交一定利息外还会送债主一点礼物,以使债主减免一些利息,这种情形一般仅发生于借贷双方关系较好之时。亦有债户因特殊原因一时无法交清利息乃送点礼物请求债主“恩免”一些利息或缓交利息。由于借债对债务人来说本身并非一件“光彩”行为,加之民间“好借好还,再借不难”、“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普遍认同对其所形成的信用压力,亦由于一般贫苦债户宁愿“欠租不欠债”(地租无利息),所以债务人大都尽力按时还本付息。中共调查材料记载,保德段家沟1937年前很少有不行息者。兴县西坪债户宋味儿、刘中堂、白照奎、白乃海年年归还利息。赵家川口中农赵思英1936年以月息2.5分借牛友兰白洋20元,次年就将本利一概还清;贫农王维儿1939年之前每年交息。

但是,亦有许多债户因经济困难及生活境况日下无法按期偿还或无法偿还债务。据《农情报告》统计,1934~1935年晋省没有偿还债务的农户分别占55%和54%,这意味着1/2以上农户到期无法还本付息。如兴县石岭子贫农李景中1932年欠城关白家商号4元,仅付两年息,此后本利未付。柳叶村贫农张训升之父1921年左右借本村富农牛某粮食2石,1935年后从未“上利”。

债务偿还与借贷双方均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因为,在借贷关系缔结之前出贷方为保证债务人偿还债务往往要对其偿还能力进行考察,并为避免债务偿还发生问题采取抵押实物、现扣利息、缩短期限、中人保人见证担保等种种防范措施。如兴县黑峪口债主首先估量债户能够还债时间并在相应时间内给以限期贷款,限其到期本利清偿,以免遭受损失。这些预防措施若无法奏效,各地债权人一般都由传统习俗中承袭或发展了一些具体方法,让不能按期偿还债务和不偿还债务者清偿债务,以使自己经济利益损失最小化。债务人不能按期付息还本,债权人一般先令中人催促偿还,在催偿无效时就提请政府追偿本息,再无效则将所抵之产依法移转;或者以利作本另立契约,定期纳息。如兴县到期不还本付利或不付利息时有抵押品的借贷则占有抵押品,无抵押品者唯保人是问,无保人时就派人催要或向地方政府提出控告。石岭子雇人催要不力时则另订新约,如贫农李景中曾欠白家商号货钱1.4元,到1932年连本带利变成4元,商号雇人催要,其只好重以3分月息订约。杨家坡规定如债务人不还债,保人负责偿还。杏花岭有些债主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就寻找并请求有财力偿还债务的第三者(一般为地主)出面与负债者谈妥,地由第三者管,债亦由第三者偿还。然后,第三者将此地租给债权人耕种,等到租额相当于债款时就将地抽回,无代价地占有了土地。

在债主的追逼索要之下,债务人背负着沉重的心理和生存压力,正如兴县杨家坡某债户所言:“欠债像一块大石头,一辈子背着,什么时候不取掉这块大石头,什么时候不能翻身。”兴县黑峪口一般旧历年底是清理债务时期,负债者最怕年关到来,故有“过了腊月廿三,迫得穷鬼上石头”(意指上山躲债)之说。通常情况下,负债者只能想尽一切办法,甚至卖儿鬻女、倾家荡产,以清偿债务。如兴县葛铺邸五1923年借铜元100文,卖掉10岁女儿仅抵利息,1925年才全部还清债务;武奴日1931年借白洋5块,后来卖掉老婆才偿清债务。朔县下水头高利贷者王道爷之债户还债情况更典型。赵六宣统年间以年息4.5分借王道爷豌豆2斗,1928年清算一次,还息20多石,尚欠28石,而赵六开豆腐房因付不起息所做豆腐全被王拿走。刘宝娃开油坊借胡麻15石,结果积欠胡麻39石、白洋300元,其大部分土地转手王道爷,且所耕种之农作物亦被王派人收走。唐某以年息5斗借粮1石,因没有逐年偿还积欠本钱10余石,最后将30余垧土地全部卖给王道爷并白当5年长工仍未清账。

4.借贷利率

利息是债权人由于出借货币或实物而获自债务人事先约定的超过本金的货币或实物。晋西北利息形态较复杂,除与钱债和粮债对应的钱息、粮息外,还有以劳役抵偿利息者。如兴县任家湾就有以牛耕地或做工偿还、“抓地”偿还等情形。朔县下水头唐某为偿还债务在债主家做了5年不取报酬之长工。保德县榆树里38户村民因欠债绝大多数给债主高家承当过雇工,少则3年,多则十五六年。通常情况下,利息是按事先约定的钱息、粮息或劳役抵付,亦有债权人为多得利息采用钱粮互折方法,以使债务人纳息,这时所交利息的形态随粮价涨落而在钱息粮息之间互变。如五寨地主就有“籽折钱,钱折籽”放贷办法。沙湾农民保后1926年向地主借债40元,当年粮贱,地主就将钱折成40石莜麦。第二年,莜麦涨价,地主又将40石莜麦折钱280元。经过粮钱互折,两年间合年息300%。方山又有“放土债”办法,即春夏之际借莜麦1斗,时价1000文,加五行息,至秋后偿还时如莜麦价格涨至1000文以上就以1斗加息半斗归还莜麦,如莜麦价格跌至1000文以下则以借麦时1000文价格加息还钱。如债户愿意偿还莜麦,则按借时的高价折成低价时的莜麦数额并加息归还。

利息多少与利率高低密切相关,因为利率系利息与本金之比率。据1934年《农情报告》载,晋省年利率3~4分者所占比例最大,达40.6%(全国平均30.3%);4~5分者居第二,占27.6%(全国平均11.2%);2~3分者次之,占17%(全国平均36.2%);5分以上者占12.2%(全国平均12.9%);1~2分者比例最小,占2.6%(全国平均9.4%)。晋省借贷利率与全国相比,5分以上者大致与各省平均水平相当,3~4分、4~5分者远高于全国平均数,1~2分、2~3分者则低于全国平均数。可见,在晋省借贷利率分布中,高利率的集中程度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又据1934年国民政府土地委员会16省调查,山西负债户中年利率在3~4分之间者占73.16%(16省平均32.72%),2~3分者占11.77%(16省平均43.1%),4~5分者占10.53%(16省平均5.54%),5分以上者占1.41%(16省平均4.38%),1~2分者占0.69%(16省平均9.88%)。比照上述两组调查结果,尽管各段利率分布结构有所出入,但共同之点是晋省借贷利率总体上表现出高于全国一般状况的趋向,年利率位于3~4分之间者居绝对多数,2~3分或1~2分居下游者所占比例很小,4~5分或5分以上的高利息者亦不鲜见。

利率高低是一个相对概念,非有一参照不能成立。根据民国时期《民法》第205条规定,放账贷出者年利率不得超过20%,否则借款契约无法律效力,债主无权强迫对方支付超额的部分利息。也就是说,年利率超过20%者即是不被法律认可之利率,应算高利率。以此标准,并根据上述两种调查资料,晋省年利率在20%以上者竟占借贷总数97%左右,即晋省97%左右的借贷属高利贷。这一数字虽未必符合晋省农村借贷的实际面貌,但至少描述了一个基本事实,即晋省高利贷非常普遍。

据1930年代国民政府实业部调查,晋省农民借款利率因借款来源而不同,私人借贷平均月息2.3分、年息1.8分,商店月息普通1.4分、年息1.57分,合作社月息普通1.26分、年息1.33分,公团月息普通1.68分,钱庄月息平均3.7分以上。私人借贷利率较其他来源高。又据国民政府内政部统计,晋省各县月息最高2.8分,最低1.7分,一般2.3分,均属高利贷。在晋西北,私人借贷利率最高月息3~5分,普通2.5分左右;当铺利率以3分常见;商店借贷最高月息2.5~5分,普通2分左右;合会最高月息1~3分,普通1.5~2.5分;合作社最高月息1~2分,普通1分;公团最高月息1.5~2.5分,普通1分左右。又据中共1940年代调查,雁北、保德、朔县、河曲等地粮债年息多为3~5分(借粮1斗息3~5升),钱债月息多为2~3分。

接着,我们再以若干村庄为例进一步检视该地区借贷利率的某些具体情形。保德段家沟1937年前大致白洋年息1.5~2分,1940年前后1.5~2.5分。静乐河北庄年息最低2分、最高5分,曹家掌3分或5分。兴县赵家川口1937年前月息较低者2.5分,较高者4分。赵村一般按3分行息,亦有高达5分或8分者,甚至还有“大加一”及“大加二”者,即1.1元或1.2元(月息10分或20分),每月交纳一次利息,如交不起债则另订新约,并将利息加于本金之上再行计息,名曰“利中利”,这种情况在该村比较普遍。柳叶村钱息在1937年前一般月息3分,只在特殊场合(如赌博场)才有“大加一”和“大加二”及“驴打滚”等高利贷。任家湾利率低者月息2分,高者5分,普通3分。西坪钱债利息平均2.3分。黑峪口有“放财三年本对利”之说,即贷出去的钱3年后利息可超过本钱。再从借贷关系实例看,临南郝家窳郝庆祥1920年代放债洋二三百元,最大利息多为2.5分。兴县黑峪口1936年前后有借款户10户,其中8户以月息3分借款331元,2户以月息2.5分借款200元。1户富农曾向25户借款户放洋883元,其中22户以月息3分借债776元,3户以月息2.5分借债107元。可见,利率以2.5~3分最常见。

粮食借贷是以同样粮食加利偿还,通常时间短促,春借秋还,利息苛重。据1933~1934年统计,全国各地粮食借贷利率一般在50%以上,现金借贷利率在30%以上。1933年中央农业实验所统计,全国粮食借贷与货币借贷年息分别为85.2%和34%。有研究者认为,同一时期晋省粮食借贷月息6分。粮食借贷利率之高由此可见。下面以一些具体例子来说明晋西北粮食借贷利率的基本情形。据偏关、朔县46村及朔县1个游击区统计,地主放债1石年息4斗,4月借出、8月收回,秋天还债时以春天所定粮价交粮。保德段家沟1940年前借粮1斗年息2~3升。静乐河北庄粮债年息通常4分,曹家掌年息4~5分。兴县各地借粮有“冬五升夏三升”之说,即春借冬还,每斗以5升行息;如冬季不能偿还,及至来年夏季清还则每斗再加3升利。赵村粮债一般以3升行息,最多5升,个别冬三(升)夏五(升),即连本带利1.8斗。任家湾粮债按3分行息。柳叶村粮债利息一般年利5分。黑峪口粮债普遍年利5分,通常春借秋还。西坪粮债利息一般2~5分,平均4分。杨家坡利息最低3分,这种情况一般为“抓地”或亲戚朋友关系;最高5分,三四分者较少。

综上所述,无论从借款来源还是一些局部地区或具体村庄看,晋西北农村钱债和粮债利率与其他地方相比并不低或比较高,高利贷性质显而易见。

(三)结语

毫无疑问,贫困是晋西北乃至整个中国农民的负债之源。早期一些调查资料显示,战前晋西北农村有一半农民需举债度日,钱债利息最高5分,普通亦达2.5~3分,而粮债则在3~5分之间,两者均明显地具有高利贷性质。先前的某些研究和该地区部分村庄的一些具体材料表明,晋西北普通农民借粮糊口现象非常普遍,粮债在整个借贷宗数中占有相当高的比例,此为解读粮食借贷利率高于货币借贷利率的核心要素之一。亦正因贫困之故,农民借贷基本用于解决家庭日常生计或生活所需及清还旧债等非生产事业,而用于生产者甚少,这又反过来刺激了贫困趋势进一步发展,使农民更贫苦更需借债来存续,从而予以高利贷活动空间。因为,“高利贷底主要的前提是生产者的领有生产手段,和与此相应的小规模生产。这领有生产手段的小生产者始终是在动摇不定的状态中找生活。每一次偶然的事变或偶然的损失,都可以使他陷入贫困,而使高利贷这一种的寄生物跑进这个罅隙来。死了一条牛,就可以使小农不能照原有的规模进行再生产。生活资料或原料一时高涨,就可以使小农或小手工业者不能在他们生产物中补偿出来,于是他就堕入高利贷底掌握。”换言之,高利贷在乡村社会是与传统小农生产等社会经济组织相适应的一种经济制度,农民在入不敷出或遭受战争、灾荒、家庭变故等不确定因素打击情况下必然求助于高利贷。

晋西北乡村私人借贷与中国许多农村一样,地主、富农和商人构成债权方主体,普通农民和小手工业者等社会中底层阶级则是不可忽视的重要补充。不过,陷于极度贫困的绝大多数中贫农和雇农则是借债主力军,至于那些不具备偿付能力又无抵押之物的人只能算作潜在的负债阶层。而大量中贫农和雇农特别是贫雇农借债户的存在,又提供了理解农民借债用途和借债形态——主要是消费性的和实物的——的可靠素材。

该地区借贷时间多无限制,亦无定例,通常视债户付息情形及债户本身意愿而定。在具体实践中,从几个月到一两年者有之,三五年至十几年甚或几十年者更多。不过,相对来讲,钱债一般比粮债时间久长,因粮债利率高出钱债许多,贫困农民多系春天缺粮借债、秋后收获还贷。就债权人而言,为保障债户还本付息或清理债务,一般都非常理性地准备了相应的预防措施和讨债对策,以避免利益受损之意外情形发生或使经济损失最小化;从债务人而言,通常会尽一切努力按时付息还本,但亦有因高利盘剥导致债台高筑或遭受意外事故无力还债,只好典卖财产甚或卖儿鬻女以偿还债务。

在中国传统乡村社会,借贷关系与租佃、雇佣及买卖关系盘缠纠结,地主往往一身而数任,既是商人又是高利贷者,亦可能还是依靠出卖苦力为生的农村雇佣劳动者的雇主。所以,在农村私人借贷关系中就出现普通信用借贷(友情借贷在本质上属信用借贷)之外的抵押借贷、预卖和赊借及做工偿债等形式。而在各种借贷形式中,晋西北最常见的是信用借贷和抵押借贷,其中抵押借贷又以土地抵押最多并在农村金融中占有重要地位。笔者在前面已多次强调过,农民利用土地获得借贷的重要性——土地代表着一种安全的价值储存。对高利贷者来说,土地构成通往更多财富的踏脚石并有为商业损失提供保险的作用;对普通农民而言则是确保家庭安全、血脉延续并提升社会地位最有价值的东西。“农民决不肯为了要取得投机或经商的资本,或者想变动一下处境而出售他们祖传下来的土地”,除非为债务所累。这正是放贷者看重土地而借债者能够通过抵押土地获得所需借款的基本原因。该地区土地抵押分为“押地”和“典地”两种类型,“押地”在正常交息还本情况下不牵涉土地所有权转移问题,属于纯粹的借贷问题;“典地”则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发生分离,即使用权已转入债权人之手。“押地”和“典地”借贷均属高利贷。农民在高利贷之下一旦无法偿债,就只好放弃用来作为借款抵押的土地所有权,借以清偿其一部分或全部债务。土地由“押”或“典”而“卖”,甚或由“押”而“典”而“卖”的过程,构成农村大多数地权发生转移的基本线路。这是乡村借贷的又一重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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