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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根据地农村的地租、租额与租率

§§第一篇 根据地农村地主减租减息与农民交租交息

由于地权分配不均,无地或土地不足耕种的农民为谋生不得不租种他人土地,由此产生租佃关系以及与之相应的租佃制度。租佃制度是地主制经济的主要生产关系之一,贯穿于中国整个传统农业社会。租佃制度最重要的因素是地租,所谓地租即“因无耕地或耕地不足而借用了他人的耕地,并因此给他人的一种报酬”。以报酬形态而言,一般有力租、物租和钱租三种。力租是佃农抽出部分时间为地主做工,其工作带有强迫性且无工资报酬,只以劳力抵补借用地主耕地的代价。物租是力租的变形,是佃农劳力所体现的农产物。钱租是佃农劳力生产物的市场交换价值。当力租或物租发展为钱租时,农人生产已丧失独立性并与社会发生复杂联系。1937年前,晋西北地主73%以上的土地是租给他人耕种的,租佃关系相对较发达。不过到抗战爆发后,由于日本入侵与中共革命的双重影响,这里的租佃体系经历了前所未有的变化。本节拟主要围绕地租、租额与租率的变动及其三者之间的关系展开讨论。

(一)租佃形式及其变化

地租、租额及租率与土地租佃形式关系莫大,故在讨这些问题之前须对租佃形式作出必要的叙述。

就土地租佃形式而言,晋西北主要有出租与伴种两种。这样,佃户就被分成租地与伴种佃户两类,地主亦被分成相应的两类。不过,要在晋西北(甚至更宽泛的区域)厘清哪些佃户属于租地佃户或伴种佃户、有哪些地主属于出租地主或伴种地主,有时很困难。也就是说,这种划分并无绝对疆界,两者之间往往同时并存于一体,即佃户常常伴种一部分又租种一部分土地,地主亦然。通常情况下,租佃关系中最常见的形式是地主出租土地、佃户租地耕种,但伴种形式在1940年代的晋西北却相当流行。据中共晋西区党委1941年对河曲六家寨行政村、兴县石岭子自然村、宁武新屯堡自然村的调查,伴种佃户占佃户总数49.7%。这说明至少在1940年代初伴种佃农与完全租地耕种佃农的比例几近相同或两种类型的租佃还是明确的。

在出租地中,晋西北许多地方存在一种以一定数量土地为一个单位的计量形式,如“股子地”。所谓“股子地”,就是出租者将土地好坏搭配按股租出。假定每股土地名义30垧,租约上写明是一股,但实际面积多为20余垧,而佃户仍须以30垧的面积向田主纳租。如兴县杨家坡有3家佃户,一家租地65垧实有50垧,一家租地43垧实有35垧,一家租地21垧实有17垧。此外,有的田主在出租某块土地时要搭配一块荒地,搭配田块称“跟股子地”,这种现象在晋西北某些地方似乎是一种租地常例。如杨家坡佃户李英德1935年租种某地主28垧地,其中有4垧荒地,像这类田块便是所谓“跟股子地”。

佃农租地方法大致有两种:一为直佃,即佃农直接向地主租入耕地;一为转租,转租亦可分为向包佃人或佃农转租两种。据1934年国民政府实业部关于苏、浙、皖、赣、豫、鲁、晋、桂8省租佃调查,平均直租占88%、转租占20%,其中皖、晋两省转租率最高。究其原因,与晋省大佃较多有关。近代山西豪绅巨贾闻天下,这些人富甲一方,买田置产,成为家乡或大或小的地主。又由于他们或异乡做官或异地经商,其土地要么出租给其他农户并雇人收租,要么采取更省事的包佃制。这些地主将所有土地租给少数大佃户,每年按约收租。包佃人并不直接从事农业生产,他们先以承佃人身份租入土地,接着又将租入的全部或部分土地转租其他农户,从中赢利。除包佃人外,二次承租的佃农有可能在客观条件不允许或不愿继续耕作的情况下再次转租另一农人。这几种情形在晋西北均存在。据张闻天1942年调查,兴县租种地有独租、分租、转租三种形式:一般情形是佃户租入土地独自耕种。比较特别的一种是分租制,即租入一股子地,由于缺乏劳力或其他原因,既耕种不了又无法退回,只能将其中一部分转租他人,租子双方公平分担。一种以赢利为目的,将租入的土地全部租出,从中取利;或自己种好地,少交或不交租,将租子部分或全部转到出租地上。如兴县赵家川口某中农租入“股子地”后即进行二次分割,自己耕种平地好地而将梁地租出。

伴种又名“伙种”或“分种”,据张闻天调查,其在1940年初的晋西北相当普遍,如右玉、平鲁、右南等县伴种户很多。又据晋西区党委调查,河曲六家寨行政村、兴县石岭子自然村、宁武新屯堡自然村伴种户占佃户总数49.7%,石岭子自然村及六家寨行政村伴种地主占出租户34.2%,石岭子、新屯堡伴种地中平地梁地两类就占所有出租地的22.5%。伴种地一般地质较好,伴种条件从佃户只出力到承担全部生产费用,而地主则从仅出地到负担所有生产费用乃至部分劳力等,战前岢岚甚有伴种户向地主借粮不用偿还情形,当地称此“借粮”为“死债”。但伴种最基本的形式有两种:一是佃户负担一切农本,地主仅出地,若垫支种子则秋后从收获物中扣除后主佃再进行分配,草归牛主,柴火对半分。个别地主出部分粪肥,以分一些柴草。这种地主只出地的形式在本质上仍是租地,分粮比例主要看地质好坏。另一种是地主除土地外还要负担部分或全部农本并以房无租粮无利形式借给佃户粮食与房屋,佃户仅出力,分配时将种子借粮牛租扣除后再行分配。这种形式,粮食分法要视土地好坏和地主投资程度而定,伴种户除交租外有的还为地主服劳役。当地主负担一切农本、佃户仅出力时亦被称作帮工佃种制或雇工租佃制,这是介于“分成佃种和雇佣劳动的中间形式”。在此形式下,佃户并没有真正获得土地使用权,生产是在地主主持下进行,佃户实际是一种雇工,收获物分成是其工资报酬的生产物体现,故这种形式是“租佃形式下掩藏的雇佣关系”和“租佃制向雇佣制的过渡,带有租佃制与雇佣制的双重性”。

就全国范围言之,伴种方式主要分布在土地贫瘠或灾害频仍地区。但在晋西北一般土地质量较好者多伴种,反之则租种。临县水平地多伴种,山地多租种。水地、平地采用租种形式者多因地在外村,或与山地一并租出。山地亦有伴种者,原因是山地质量好或与水地平地一并伴出或因佃户缺乏铺垫和食粮。又据晋西北行署对兴县杨家坡调查,本村地主一般愿将地质好的部分土地与人伴种;但佃户恰恰相反,凡拥有资本和能力的佃户多愿租种而不愿伴种,只在缺粮少种时或缺乏资本和能力的贫苦佃户及雇工才与人伴种,故该村伴种地很少。其他村庄如赵村出租户有37户,佃户有247户,伴种户则仅6户。由此可见,究竟采取伴种还是租种,不仅存在区域差异,就是地主和佃农的考虑亦是不同的。至于晋西北大多数地方为何“与众不同”——该地区属于典型的土地贫瘠和灾害频仍地区,我想根本原因在于租额与租率问题。

(二)地租形态及其变化

1.地租类型

晋西北租佃制度就租额言之,有定租制和活租制两种。定租即死租,不论年景好坏、收成丰歉均按原订租额交租;钱租一般为死租,死租与钱租是二位一体的。抗战爆发后,由于中共倡导减租,某些地方,如兴县西坪出现一种特殊的死租——“实租”。所谓“实租”即佃农与地主在租地时就约定是否降低租额并在收获后按所定租额实交,有时契约上就写明“实交不减租”或“已减之实租”等,作为逃避减租的一种手段。在临县又表现出另一种情形,实租租额比原来低而比依法减租后高。活租是收获后按成数分配,虽定租额,但实际按年成交租。据兴县花园沟调查,活租又分两种,一是事先约定一定的比普通定租高的租额,每年视收成决定交租多少,欠租要写欠约;一是根本不说租额,每年视收成交租。据晋西区党委兴县石岭子村调查,通常活租丰年以原租七成交租,最坏年景以四成交租。由于视收成好坏交租,所以一般活租原租额较高、死租原租额较低。一般好地多死租,劣地多活租。总的来说,在兴县,假如活租租额为1石,佃农最多交7.5斗,最少交3斗,一般好年交七成,坏年仅三成。此外,如西坪村有一种特殊的活租——“未讲定租”,即在租地时不讲定租额而在收获后才按收成好坏决定交租多少。此种形式平地战前就有,山地到1940年代初亦开始出现,其一般为质量最好或最坏的地所采用且平地比山地多。而偏关、朔县46村因战时年成不好,租佃双方颇多争执,活租很少采用。

大抵采定租制者多纳现钱,粮租则在定租与活租均采用。据张闻天调查,晋西北佃户如欠租,活租要写无息借贷的借约,死租要写有息借贷的揭约。战前死租多于活租,战时则因生产下降,以往“死租”多变“活租”并出现新的交租形式“死租活交”——以租额占常年产量的比例作为地主分成比例。不过,在中共倡导减租减息后又出现“新死租”。如兴县黑峪口村任寨大租给任根旺山地6垧,约定实交租0.25石,不管减租与否均须如数交付。该村死租在1940年代前后非常流行,主佃双方常常约定若年成不好佃户无法交租时须给出租户写欠约以作为来年交付的凭据。

就地租形态而言,该地区有钱租、粮租(物租)、力租三种。钱租一般按单位(亩或垧)面积或指定的一块土地每年收取现金若干,因在租制上属于定租又多为预交租,故凡遇歉年能够减免者甚少;粮租则按收成数每年收取实物多少,如将实物折成现金交租时则变为钱租。一般地质与作物不同,决定着钱租与粮租形式,质量好的山地平地大多为粮租,水地大多为钱租。如兴县赵家川口战前水平地都是钱租或个别交棉花租,梁地则俱为粮租;股子地因有平地、梁地之分,钱租居多,而只有梁地特多、平地很少时才为粮租。粮租又有定租和分成租之分,前者事先约定每亩(或垧)每年租额,无论遭遇任何灾害均须按原租缴纳;后者则按每年农作物收获量的一定成数缴纳。这里伴种地通常采用分成制,其成数虽固定而交租额却无定数,既视主佃双方各自所承担生产费用、土地质量优劣、农作物种类以及当地习惯而定,又与土地收获量关系密切。正如陈正谟对各省地租考察结果所表明的那样,由于农产收获丰歉无常,粮租租额多无定数,丰收则地主多得,歉收则地主少得。虽然许多地方在租地时就确定了租额,但这种租额是依常年或丰年确定的,遇有歉收则得减少租额,其减少方法以固定租额所依据的租率确定应交之数。大凡粮租均有一定租率,至于地主几成佃户几成则因地而异。总之,各地物租虽有一定租率,却鲜有一定租额。换言之,粮租之所以有定额与分成之说,是在某种程度上受到了自然条件的影响,那些自然条件好、收获量稳定的土地往往是定额租,如能实施灌溉的水地或土壤肥沃的平地;相反则常为分成租,如土质差或水土流失严重的山地、沙地等。此外,人多地少的地方,地主也可能会以定额租方法乘机盘剥佃农。

据英人麦高温考察,清末民初佃农交租时几乎一律采取实物租形式。1930年代国内学者经过调查,认为山西实物定额租比例最大,大致47%,而钱租约27%、实物分成租约26%。又有资料记载,1924~1934年山西实物分成租占70%,谷租占30%,无折租与钱租。1940年代晋西区党委对雁北地区调查显示,粮租占60%,钱租占10%,力租占30%。以上几种资料关于山西各种地租形态所占比率的考察有一点是相同的,即物租是山西地租的主流,但因调查地点或抽取样本不同以及区域范围的有限性,得出的结论却有着相当大的悬殊。陈正谟在1930年代初对各省地租的调查亦告诉我们,山西乃至中国各省份仍存在一定数量的力租。该项调查在山西抽取153个样本,其中佃户须向地主服役者有42处,占总数27.46%(所调查22省平均28.55%)。这一比率是将下列三种情形均作为力租计算的:(1)契约中规定佃户在1年内须为地主做工若干日无工资者;(2)佃户每年须无代价为地主驱使而日数无规定者;(3)佃户必须供地主使用且工作日数无规定而工资有无视每次工作日数多寡、农事忙闲决定者。一般情况下,每次工作两三日的无工资,超过两三日的有工资;农闲时无工资,农忙时亦无工资或有工资却低于普通雇工工资。若以第一种情形论,山西仅3.27%,所调查22省1520处不到2%。这种力租在各地时间长短不一,有按租佃土地多少而定的,有规定每年若干天的,如山西寿阳规定佃户每年须为地主做工30天,应县则为10天或半月。第二种情形在全国范围内较普遍,占调查地方的19%左右,山西近14%。这类力租在山西、河南、山东、河北等省主要存在于租地耕种按收获比例分成的佃户中,而按年缴纳一定物租或钱租者则无力租。第三种情形约占调查地方的7.5%,山西大致10.5%左右。不过,他又指出,佃户不必为地主服役的地方占绝对多数,即“力租已成逐渐消减的晨星,钱租只是初出的旭日,惟物租的势力最大”。

抗战时期晋西北实物租中还有一种新形式即“认粮租”。“认粮租”就是佃户以所租土地上地主应向政府负担的公粮为租额,它出现在产量很低的土地或阎锡山实行“土地村公有”时分给全村住户的户地上和公粮数较高的时候。另外,晋西北抗日民主政府建立后,在某些产棉地方产生了一种新的物租形态——棉花租,即佃户租地时与地主约定地租完全以棉花缴纳。在此之前,不管佃户种棉还是种粮一般多为钱租。到1940年代初,因晋西北行署大力鼓励种棉,某些地方如兴县西坪村平地开始出现此种缴租方法。

如前所述,力租在山西各地仍不同程度地存在,只不过原始力租很少,多数地区是以副租形式残存。也就是说,佃户专门以劳力充作地租的甚少。陈正谟通过对各省地租形态的考察认为,若有之,唯有一种不取雇主工资的长年雇工,仅由雇主给些田块供其耕种,收获物归其所有以代工资,但这种方法更接近于雇佣关系而与纯粹的租佃关系差异明显。不过,除此之外,在晋西北还存在着一些副租的方法,它们好像既与陈正谟前面关于佃户须为地主服役的三种情形有所差别又不同于其他学者所讲的副租方法。如岢岚,有的地主向伴种佃户提供几垧免租“赔头地”,该田地所产粮食归伴种户,伴种户则在夏秋之季为地主锄地。在一些山区,地主则将土地租给农民不收地租而将另一部分土地让该佃户代耕作为“地租”。又如1941年兴县赵家川口中农赵守高租种地主赵连桂平地半垧,约定钱租白洋1元,但后来赵守高为赵连桂耕地1垧就抵顶了租额。贫农赵国栋租赵连桂梁地7垧,言定代耕土地5垧,后仅代耕2垧,乃以租子0.35石抵补。兴县各地农村在1940年代初还有一种“牛不挣工钱,地不吃租子”的“牛工租”,如西坪某地主以1垧平地换取某佃户牛耕地5垧而不再收租的例子。有的租户则给地主耕种土地若干垧,地主许其几垧土地以为劳动报酬。这些出租户多为没落地主或“抗属”,他们因劳力或畜力缺乏而将一部分土地出租,名为出租却无地租,佃户则以人工或牛工抵顶。这类情形基本上均明显地带有雇佣劳动的性质,但又不像陈正谟所讲“不领工资的长年雇工”,更不像其他学者所讲的副租形式,而应该说是一种与租佃关系密切相关的雇佣关系。

除上述常见的地租形态外,某些地方还存在一种特殊且荒诞的地租即“肉租”。所谓“肉租”,即以“性服务”充作地租。具体说,就是承佃人租种地主土地,家中妻子或其他女性(主要是佃户妻子)须为地主提供性服务以代地租。这种现象主要发生在缺乏土地的贫苦农民和占有土地的寺院庙宇僧人之间。一般情况下,先是佃户妻子与主持寺院的和尚通奸,之后该和尚每年准其无代价“租种”寺地若干。和尚不时前往佃户家中食宿,有时甚至与佃户全家同居一室。如兴县西坪就有这样的两个“租佃”例子,其中一户到1942年时已与当地寺院某和尚维持了长达20余年的“租佃关系”,另一户亦达五六年。此种“地租形态”具有力租性质,又在某种意义上好似钱租的异化形式或特殊变种。

实物租中佃户缴纳农产物的种类,伴种地因是分成制,一般分粮方法是佃户耕种何种作物,地主就分与之相应的农产正物,即“打粮分粮,种棉分棉”。至于副产物是否分配或如何分配则随当地习惯与契约而定,如兴县高家村副产物大多不分,其他大多数地方往往是正产物如何分配而副产物就如何分配。出租地交租因粮食种类不同有“三条腿”与“花田”之分。战前,粮租多以“三条腿”交租,所谓“三条腿”指谷子、黑豆、高粱3类农产物,细粮如麦子、杂粮如荞麦和菜豆等豆类产品及薯类如山药等一般不在缴纳范围内。抗战爆发后尤其抗日民主政权成立后,主佃关系开始变化,佃户受到中共政策鼓励以及地方政权支持,在租粮种类上常常“甚贱交甚,大半交黑豆最多”。“花田”是指交租时每石须有1斗或一定数量的好粮,如麦子、豌豆、糜子、黍子。“三条腿”中有时会交部分“花田”(部分细粮),但须事先约定。兴县大股子地一般约定交花田,在“三条腿”中须交1/10细粮。1940年代,“三条腿”逐步向“一条腿”(即黑豆)发展,花田亦就减少了。同时,交给本村地主的租粮比外村好,如兴县碾子村佃户就如此。

副租,即除正租外佃户对地主的负担。副租大致分两种,一种是岁时岁节佃户交给地主的特色农副产品。如兴县杨家坡佃户每年要给地主交鸡1只、胡笋两三个、扫帚两三把或干草若干捆;黑峪口佃户须交10捆高粱秆、黑豆秸或一定量的柴火谷草。据中共方面调查,租种花田的佃户要向地主缴纳山药、萝卜、胡麻、菜辣子、扫帚等副产物,如保德城关四滩佃农冬天要给地主送新鲜白菜、夏季送蔬菜、秋天送水果,兴县高家村地主常常使用佃户牲口且有事便叫佃户帮忙并每逢大节送东西。另一种副租是佃户要向地主无偿服劳役。如兴县弓家山村贾柏光租种弓应堂土地时约定无偿服劳役若干;忻县高家庄佃户替地主出差时有饭无工资,修盖房屋时做工10日内无工资,做诸如切草之类的杂役每日只管一顿饭。兴县许多伴种户“附带差使”,如黑峪口佃户要为地主担水、送粪、送租子。捎种地亦属这种情况,佃户租地须另外给地主捎种几亩地,收获物归地主,佃户无报酬。如五寨、雁北一带,地主与佃户伴种土地时就存在捎地形式,即除伴种地外,地主另抽部分好地自己提供种子和肥料而让伴种人捎种,农忙时地主雇工协助,秋后所产粮食全归地主。抗战爆发后,副租已基本废止,但在局势动荡情况下如地主避难时佃户有时仍须为其背行李或招待食宿甚至要替其负担如送信、放哨等差事。

押租,亦即押租金,意指佃农租地时向地主交纳押金。对地主而言,这意味着地租之保证金,就佃农而论则为佃权之保障。押租在全国分布范围很广,其名称因地而异,如“押契钱”、“押地金”、“承种洋”、“顶首”、“讨田礼”、“干租”、“押佃”、“护租金”、“信钱”、“押脚”、“垫金”等等。据1933年国民政府主计处发表的全国23省押租通行区域的调查结果以及陈正谟30年代对全国22省2000处的调查,华北各省整体上纳押租的地方较其他区域少。山西佃农交纳押租的地方很少,仅有方山、孝义、河曲、永济、猗氏、赵城、隰县、大宁等若干县份,而且每亩地押租金与其他诸多省份相比为低,一般普通1元、最高6元、最少0.2元。另外,山西某些地方的乡镇佃农在租种地主土地时须交出1亩地以充押租,收成归地主所有。这种形式显然是押租金的一种变通形式,在本质上仍属押租。由于押租对租额与租率俱有影响,因而在地租研究过程中不能忽视。但是,依据日本学者长野郎及国内一些学者对中国农村押租制度的考察,这种制度在中国中部和南部地区较发达,北方地区因分成佃种较多、土地和农产物价格低廉及地广人稀而佃农之间几无竞争很不流行。可能正是由于诸如此类的原因,笔者目前掌握的有关晋西北租佃关系的资料中缺乏准确描述这一图景的基本素材。

2.中共减租政策下地租形态之变化

中共革命与日本入侵两大因素摇动了晋西北多少年来成规墨守的租佃关系,使之由“不变状态”或“渐变状态”进入急变时期。抗战爆发后,晋西北农村租佃关系陷于混乱之中,有的地方甚至发生根本性变化。如兴县高家村1940年没收地主部分土地分配给农民,士绅牛友兰在高家村的17.17垧水平地先被分掉,后来虽收回却又代租出去;地主白棒连的9.67垧水平地、15垧山地被没收并分给“牺盟会”区分会等机关及几户中农或商人;崇教寺的24.25垧平地分给13户中农及贫雇农。这些被强行没收并分配的土地除少数村干部或村中有力量的强人外没人敢去耕种,原属牛友兰的土地仅有1户试着种了棉花,其余则与白棒连的土地一样大都长满了蒿草,那些分得土地的农民并未从中真正受益。在临县、岢岚、静乐等县都存在没收地主土地或将寺庙、逃亡地主的土地分给贫苦农民耕种的现象。据统计,临县、兴县、岚县共没收土地238498亩。这种现象的产生主要在于战争初期所造成的强有力的国家政权的缺失而引起的政治混乱,那些先分得土地的农人不久又被严令退回。不过,无论怎么说,大多数地方抗战以来的租佃形式与战前相比正在发生着程度不同的演变,即从钱租到物租或从死租到活租以及从租种到伴种之变动。

由于社会经济与政治环境变化的影响,全国各地地租形态同样发生明显变化,出现钱租向物租逆转的现象。据1941年大后方12省调查,钱租改分成租者占19.1%,改实物定额租者占17.9%,甚有逆转于力租者。在晋西北,战前“水地平地吃钱租,梁地吃租子(粮租)”是许多地方佃农交租的通例(因该地区一些水地平地多种植棉花等商品作物而以钱租为主,梁地种粮则收粮租);战时因货币变动,水地多改粮租。战前钱租以白洋为交租货币,战时局势动荡、金融不稳,白洋流通量减少,佃户交租改用法币或其他流行币交租。随着这些货币贬值,其与白洋流通价相距愈远,如1939年法币2.5元可兑白洋1元,1940年4.2元才兑白洋1元,以此类货币交租会使实交租与原租之间产生较大落差,地主会因之蒙受巨大经济损失。1938年晋钞价格大跌,有佃农便用“大花脸”(指晋钞10元币)交租,许多地主因此蚀本。如赵家川口赵好礼租种牛荫杰7.5垧平地、22垧梁地,原定死租法币60元,1940年却以60元“大花脸”交租,而1元法币在1939年秋时可兑3元“大花脸”,到1940年4月则达10元,这样,赵几乎等于无代价种地1年。在此情势下,地主为避免损失乃将这些原收钱租的水地平地改以物租租出,因粮食等实物在动荡不安的环境中绝无贬值可能,相反只会升值。据赵家川口调查材料,此村由于种棉,战前钱租多于物租,1937年钱租已有法币交纳者,1938年又有钱租改物租的,1939年大多数佃户以法币或“大花脸”交租,1940~1941年除个别现租关系仍交钱租外其余均改物租或伙种。由于钱租减少,预交租基本绝迹。

战前钱租大都为死租,无伸缩性,不能借口荒年歉收减低租额;战时出现“死租”“活租”混沌现象,原来“死租”多变“活租”。当钱租以白洋交纳改用其他流行币种时,其实“死租”已不成为“铁租”而相应具有了伸缩性。1938年前佃户均依约交租,若欠租须与地主书写借约,1939年后则由于实行减租以及荒歉年景影响和社会不稳关系,减租与交租亦处混乱阶段,佃户不交租者有之,“看人情”随意交者有之,以“大花脸”交者亦有之,实际上“死租”成了地地道道的活租而无法照约交租,欠租亦不再书写借约而转为活租形式。老百姓无法确认究竟哪些是“死租”,因依据交租情形看战前确是死租而战时只能说是活租了。一切“死租”变成“死租活交”,即将原“死租”变成活租交纳。不过,减租政策实行后,又出现了“新死租”和所谓“未讲定租”以及一种新办法——地主将新改伴种关系确定为一种“伴死地”(伴种时言明不减租),兴县赵家川口1942年有三四起这样的例子。黑峪口“死租”照样在1940年代前后相当流行,唐家吉有以1940年减租后租额为1941年租额或直接约成死租者,亦有活租变死租者。

另一重要变化是伴种得到相当发展。由于伴种地易于逃避减租,加上分益不受货币价格变动影响和粮食下场即可收益的优点,要比出租地收租保险得多,故在川地村的平地水地租佃中发展很快。同时,在收租不利和利润减少情况下,地主本身亦在寻求新的解决方法——既不用死租亦不用活租而是将租地一律改伴种。如1941年兴县水磨滩伴种户与伴种地比1939年分别增长12倍和4倍。在赵家川口,1937年有4户是伴种关系,1940年有15户,1941年则增到35户,1942年更发展到39户,除个别现租关系仍交钱租外均改物租或伙种。临县某地主1940年出租土地300亩、伴种100%亩,1941年则完全反过来,而伴种条件多由战前地主投资变为战时减少投资或干脆不投资。由于伴种形式的快速发展,地租大都变成了分成制的实物地租。

(三)租率及其变动

租率,即租额与产值或地价之百分比。租额因地租形态不同多有差异,因地域差异多有悬殊。晋西北钱租数量相对很少,租额亦较低。据《中国实业志》,阳曲一般水地3~4元、旱地1~2元,文水水地3元、旱地2元,徐沟0.7~1元,交城旱地1~2元,汾阳水地3.5元、旱地0.8元,孝义1~2元,临县水田7元、旱地2元,石楼上中下3等地分别为0.3、0.2、0.07元,离石钱租值收成20%,平鲁0.24元,代县水地2元、旱地0.5或0.6元,五寨水田1元、旱地0.3元,忻县2~5元,河曲1元,崞县1.5元。

各地地租大都是钱租与物租两种形态并行,纯粹一种形态者很少。晋西北地区亦然。关于物租租额情形,据国民政府内政部1930年代调查,山西各县租地实物定额租每亩最高0.38石,最低0.14石,普通0.26石。一般情况下,水地实物定租额高于旱地。又据实业部1930年代调查,租额每亩大抵太原旱地0.6石,大同上地0.2石、中地0.15石,左云水地0.4石、旱地0.12石,朔县0.1石,交城0.7石,文水水地0.6石、旱地0.4石,宁武0.2石,保德0.03石,兴县0.1石,岚县0.02石,岢岚0.07石,偏关0.1石。伴种地农产物实行主佃按成划拨,据1940年代初晋西区党委调查,分配比例有:(1)对半分,地主一般提供土地、畜力和种子,亦有仅出土地和半数种子者,其余如肥料、农具和劳力等由伴种户承担,农产平分;(2)四六分,地主负担土地、畜力和种子,伴种户只出力,收获物主六佃四;(3)三七分,地主提供土地、肥料、种子和畜力,伴种户只出力,收获物主七佃三;(4)“三条腿”分,若地主仅出地,余由伴种户负担,收获物则主1/3、佃2/3;若佃户仅出力则分成与前相反;(5)二八分,地主与伴种户合力种地,伴种户吃粮可向地主预借,收获物主八佃二;(6)五六分,即主5/11、佃6/11;(7)倒三七分,即主三佃七;(8)倒四六分,即主四佃六。1937年之后的减租实行过程中,还出现一些新分成方法,如三七五分即地主37.5%佃户62.5%、“未讲定租”即秋后再议分法。比较普遍的分法依次为对半分、四六分、三七分。这与国民政府内政部1930年代的调查结果大体一致,即山西各县分租额最高70%,最低40%,一般50%。不过,具体的土地收益分配结构则因地因时而异或随其他各种因素而变化。如在地主仅出地条件下,兴县减租前多对半分或好地四六分,而到1941年则多四六分或坏地倒三七分;保德有对半分、四六分、二八分、倒三七分几种比例,某些地方偶尔亦实行“三条腿”分(主1/3、佃2/3)。在地主提供除劳力外的一切条件下,临南多对半分,保德则有四六分、三七分、“三条腿”分(主2/3,佃1/3)几种,河曲三七分,岢岚“三条腿”分,神池主七佃三分。同一地方不同地块或同一地方不同佃主分成比例亦不同,如兴县赵家川口股子地就有两种分配结构,即不论平地梁地一律四六分或平地四六、梁地三七分;石岭子村1941年则除五六分外,尚有对半分、四六分、三七分、三七五分等多种分法。另外,地主提供条件不同分成亦不同,如五寨,若种子主佃各半则收成对半分,河曲地主垫种子则正副产物平分,汾阳地主供给佃户农具及牲畜者四六分。有的地方主佃双方投入多少不同,夏秋收获物亦采取不同分成比例,如临县某地水地伴种多以“三条腿”分,即正副产物按种麻所需肥料(黑豆)、土地、人工投入各算作一条腿的比例分配,若地主垫支肥料则夏收得2/3、秋收得1/2,反之若佃农投资除土地外的其他资本则夏秋收全部对半分。伴种地也有按农产种类决定分配比例的情形,如兴县水磨滩佃户安怀树1940年伴种地收获物粮三七分、菜对半分,佃户王马驹粮四六分、麻对半分、山药蛋不分。总之,各种分成比例主要取决于当地习俗、主佃农本分担数与土地质量等因素。进一步说,无论伴种形式有多少或收益如何分配,实际就两种:一种形同租地形式,即地主只出地,其他由伴种户负担,收益有对半分、四六分(主40%)、“三条腿”分(主1/3)等,对半分、四六分一般限于平地或质量好的山地,“三条腿”分多是劣质地;另一种形同雇工形式,即地主垫支一定农本或伴种户只出力而地主负担一切并向佃户预借粮食,收益分成前一种情形有对半分、四六分(主60%)等分法,后一种多为三七分(主70%)或“三条腿”分(主2/3)。

实际上,在考察晋西北各地租额结构后,租率高低问题也就明了。租率可分两种:一是物租率,即佃户交给地主农产物占总收获物之比率(成数);一是钱租率,即佃户交给地主的钱租折成地价之比率。物租租率又分现物租与分成租租率两种,钱租与物租率均因地质好坏有别,同时因地租形态不同而租率亦各不相同。据张心一关于山西分益、现物及货币租比重的调查,可否灌溉、地质差异均对租率发生影响。分益租中,可灌溉土地租率高于不能灌溉者,现物租中不能灌溉土地与货币租中可灌溉土地的租率均随地质下降而递增。无论现物租或货币租,无灌溉中等地和下等地租率反高于有灌溉地与之对应的同等土地的租率。从租率变化看,可否灌溉土地各等级的平均租率分别为分益租42.93%、45.53%,现物租41.67%、40.4%,货币租16.1%、15.43%。在该调查区域中,分益租租率高于现物租,货币租平均租率高达15%以上。陈正谟根据中山文化教育馆1934年全国22省地租调查的研究表明,各省平均物租率为43%,比较普遍者50%,而山西平均租率为41.06%。也就是说,山西物租率低于诸省平均数,这与张心一的调查结果略有出入,后者大抵与陈氏所计算的上述各省的平均数相近。不过,张氏关于山西现物租平均租率倒与陈氏所调查的物租平均租率相吻合。若考虑到各自抽取调查样本的普遍性、多寡性等因素所产生的某些误差,山西全省平均物租率大概与全国平均水平相差无几。

晋西北物租居绝对多数,据晋西区党委关于兴县、临县、保德、方山、临南、汾阳、文水、朔县、岢岚、忻县等10县36村调查,减租前地租租额平均为正产物46%,最高达76%,最低28%。通常情况下,租率受制于诸多因素,租率高低会因土质优劣而不同,高租率多出现于水地、平地或土质较好的山地,低租率多出现于相对贫瘠之地。如兴县、宁武、雁北、朔县、岚县等地,1937年前地租与正产物之比山地或梁地最高40%,最低10%,平地一般均在40%以上。1937年后,凡实行减租的地方地租与正产物之比山地大多在30%以下,平地一般42%,水地20%~37%。租率亦会因地租形态不同而异,即使同为物租而租率亦会因租种与伴种两种形式相异或现物租与分成租不同。各地自然条件和习惯不同,租率也难尽相同。如战前兴县梁地34%~41%,宁武梁地10%~30%、平地水地40%~58.3%,雁北梁地25%~35%~40%,朔县梁地30%~36%~40%,岚县梁地25%~30%~40%,兴县、临县平地水地40%~50%。除宁武等地平地水地外,其他各地最高租率均在40%左右,要比前述10县36村平均租率低,而与中山文化教育馆调查的全省平均数接近。总的来说,晋西北诸多地方租率相对很低,最高租率尚不及全省平均水平。不过,有的县份或这些县份的某些地方物租租率还是比较高的,如保德一般达40%~50%,临南地少人多而在1937年中等平地山地租率均为50%。同时,租率与地质关系甚大,水地平地一般高于梁地。如兴县石岭子减租前租率为40%左右,而平地以及“跟股子地”则达50%,普通梁地一般33%左右;高家村战前平地最高48.7%,最低21.7%。

分成租租率,据中央农业实验所调查,地主所得以40%~50%最多,其次是30%~40%及50%~60%。又据晋西区党委调查,该地区伴种条件为地主仅出地者,租率在1937年前介于33.3%~40%~50%~60%几个段落之间,与中央农业实验所调查数据基本一致。兴县石岭子村与此伴种条件相同者,租率在减租前最高50%、最低40%,而减租后最高40%、最低30%,1940~1941年则一般在30%以下。兴县、保德、河曲、朔县、阳曲、汾阳等6县20村调查材料则显示,伴种地平均地主得正产物54%,伴种户得46%。

至于钱租租率,据《中国实业志》,晋西北忻县、临县、阳曲等3县均超过10%,最高达22.9%;交城、汾阳、中阳、文水、孝义、石楼、平鲁、五寨等8县均在10%以下或最高不过10%。而据1930年全国18省调查,钱租平均占地价额11%,实物租占12.9%。1930年代一些地政学者及农业经济专家多主张地租以不超过地价8%为准。根据此数,《中国实业志》所载上述各县各等土地租率大于8%或小于8%分别占统计数的35%和50%,8%的占统计数的15%,8%及其以下的占统计数的65%。可见,晋西北钱租率与物租率情况差不多或基本一致,绝大多数货币租租率是较低的。

然而,抗战爆发后因受战争及天灾等因素影响,农户粮食产量降低,又因中共减租政策实施而造成租额减少,租率由此发生剧烈变动。据张闻天调查,兴县战时产量大致相当于战前55%~73%,即减少27%~45%。其他各县下降比例亦在25%~30%之间。产量变化必引起租额与租率变动,若产量降低而租额不变或租额减少与产量非同一比例,则物租原租率均会发生波动。如兴县花园沟1937~1941年(不含1938年)租种地每垧平均产量为3.85石、2.66石、2.09石、2.38石,原租每垧平均0.9石、0.87石、0.88石、0.85石,原租率则为26.7%、37.6%、48.1%、35.9%。可见,抗战后该村产量总体逐年减少,租额虽下降而原租率却呈上升趋势。其他地方亦然,如1937~1941年赵家川口原租率为30.38%、36.75%、50.18%、48.13%、33.04%,黑峪口为26%、26.1%、25%、29%、35%,张闻天调查的兴县8个山地村为51.49%、47.89%、39.14%(缺1938年)。这种租率的提高并非因租额提高而引起租率绝对提高,乃是由于产量降低导致租率相对提高。钱租原租率变化则与实物租相反,由于货币贬值,物价高涨等因素,产量虽降低而租率并没有提高却相对下降了。据保德王家滩村调查,上等水地大约降低49%左右,中等降低42%左右,下等降低60%左右,平均降低50%左右。

不过,租率问题的核心不在于原租率而在于实租率。所谓实租率,亦即实际交租租率。抗战爆发后,实租率因1939年旱灾以及中共倡导减租一般均比原租率降低并在抗战前几年就表现出逐年下降趋势。如花园沟实租率1937年为26.7%,1939~1941年则14.5%、13.1%、16.2%。减租后各县租率一般更趋下降走势。据张闻天调查,1941年减租后的租率兴县为22%~30%,宁武15%~26%,雁北10%~20%~30%,朔县25%~30%~37.5%,河曲28.2%,神池16%~20%,静乐18%~20%。同年,偏关、朔县两县最高租率50%,最低16.3%。另据晋绥边区各县减租报告材料介绍,1943年前后各县依照二五减租政策规定,各类各等土地最高租率兴县梁地20%、旱平地25%、水地30%,临县梁地20%~30%、水地25%~35%,保德普遍15%~20%,偏关10%~15%~20%,岢岚水地30%、平地15%、梁地9%。临南县光明村调查表明,中等平地1937前每亩产量5斗实交租2.5斗,租率50%;减租后每亩产量0.94斗,租率降至18.8%。中等梁地1937年前每亩产量3斗实交租1.5斗,租率50%;减租后每亩产量0.46斗,租率减至15.3%。临南在晋西北属地少人多县份,亦是该地区租率最高的地方之一,其他地方减租程度自然可以想见。以政权力量与群众运动为动力的减租浪潮,使得租率逐年下降。以兴县为例,从前梁地租率约30%左右,1943年前后则以15%为度,1945年更普遍减至10%以下;平地过去租率达50%,1942年减至42%,1945年则百分之十几,最高不过20%。其中,唐家吉1941年租率15.2%,与1937年前相比降低41%,较1939年降低41.5%。

租率变化与租佃形式之演变关系密切,租佃形式由租种向伴种转变导致实交租率在1937年后出现一种相对提升的态势。伴种地与租种地比较,前者租率要比后者高,这亦是战时出租土地的农户为何改变租佃方式的深刻要因。据兴县中庄村调查资料显示,该村战前个别佃户租种地租率超过50%,比伴种地对半分高,但以平均计则1937年前租种与伴种相差无几,1938年后租种地租率明显下降且始终未过37.5%,而伴种地直到1941年减租后才至30%,1940年前租率均在40%以上,显然高于租种地。战时许多地主将租种地转化成不投资的伴种地,地主仅出地而其余由伴种户负担,收益对半分或四六分,租额达正产物50%~60%,已与原租种无有差别甚或高于原租种地,租率实质上相对提高了。又据保德县调查,租种地改为不投资的伴种地后水地租率比战前相对提高66%~108%,就是按二五减租后仍比战前高25%~50%左右。王家滩将三七分变成四六分或对半分后租率比战前增加11.4%~17.5%。兴县赵家川口1940年大多改伴种并采取对半分或四六分,比战前死租高出许多;高家村1941年平地山地改伴种后的租率亦毫不例外地提高了。

(四)租率变动景观下中共减租的另面视像

晋西北许多地方地广人稀,农作物广种薄收,这些地方无论物租或钱租租率原本很低,所以减租后租率下降很快。下面以兴县柳叶村为例,先了解一下其间该村租率的基本状况,然后再作进一步分析:

据柳叶村调查资料,战时产量降低,原租率却大幅攀升,如1937年前原租率仅20.07%、1940~1941年则为47.05%和29.43%。中共减租政策实施初期,表象上看实交租率与应交租率相比确实呈某种减少态势,如1937年前为20.07%,而1940~1941年则为19.49%和19.86%。然而,我们仔细观察,实交租率与战前相差无几,或者说仍然维持战前水平。换言之,实租率虽未因原租率提高而变大,却也并未因减租而显著下降。无可否认,抗战以来减租率即减租额占原租之比率一直不低,如1941年减租率达58.57%,1941年亦有32.52%,减租程度均超过二五减租原则,但该项减租乃以原租额为基准,产量减低而原租不变或原租减少与产量下降不成正比,原租率自然增高,佃户负担则无形加重。减租前佃户应交租率通常与原租率相同,而减租后应交租率与实交租率之差在理论上正是存在于佃户之中的最大隐形负担,中共减租所减去的就是佃户的这部分负担。可实际并非完全如此,抗战后产量下降而原租未变或变化不大,以致实交租率不降反升或与减租前无甚差别,所谓减租实则成为“名义减租”,佃户所受剥削或地主所得收益成数在本质上无减或减少不甚显著。如柳叶村1940年实减租率2.89%,1941年1.05%,两年交租率与战前原租率相差不到3%,减租意义不大,或者说因原租率提高而以原租额二五减租对佃户几无利益。减租真正效果乃是实质减租而非名义减租。实质减租程度一般用实质减租率表示,实质减租率系指以战前原租率为100%,然后减去战时交租率占战前原租率之比率,它不以每年提高的原租率为基准而以战前租率为参照。如此做法,方可避免因原租率提高引起的“虚假”减租现象,从而使佃户在减租中真正受益。

在晋西北,1937年前租率较低或相对较低的地方很多。如兴县唐家吉村战前租率25.7%;保德王家滩村租额向来不重,从宣统年间到1940年减租前租率最高不过20%~30%;右玉、平鲁、右南等县土地贫瘠,每亩山地最多产粮5小斗,“租额很低”;岢岚永佃权地原租率一般10%%左右,“如再减租就减没了”。同时,那些原来租率较高的地方在减租后也很快低落,如河曲贺家墕行政村过去租率为41.8%,1941年则降至28.2%。也就是说,到1941年时,许多原来租率相对高的县份大都降至20%~30%之间,而减租法令有关最高租额不超过产量37.5%的限制已失去基本意义,甚或成为地主提高租额或减少减租的借口。如有些地主出租土地时不定租额,言明依政府法令交租,试图将租率提高到37.5%;一些新订租约亦约定按37.5%交租,从而提高了实际租额。1941年中共有关减租的一份调查总结材料就称:“(1)战前地租与正产物百分比山地最高40%,最低10%,平地40%以上。(2)战时凡实行过减租者地租与正产物百分比山地大部分在30%以下,平地42%,水地20%~37%,因此,最高租额37.5%的规定在大部分地区已失掉限制重租剥削的实际意义。(3)凡认真实行过减租的地区,其减少部分与战前原租41%~66%相比均在25%以上,因此,二五减租在认真实行减租的地区执行时反加重了地租,对于农民是不利的。减租超过25%的原因是过去除按二五减租外还按收成减租的缘故。(4)根据兴县材料,抗时产量较战前减了27%~45%,则二五减租实际并未减少农民负担。(5)因此,除实行二五减租外还须有对于歉收后的补充办法,办法两种:一种是再规定不同地区不同地质的最高租额,另一种是规定歉收后的减租办法。”

租佃情况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决定了同一政策在不同区域不同地点甚至不同场合未必就可收到同样的绩效。减租政策实行初期,明显地缺乏对各地实际情况的了解或对问题的复杂性估计不足,以致发生上述诸多问题。不过,随着问题的日益突出和中共减租政策的完善与广泛深入,这些问题就慢慢消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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