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传递机制是金融安全预警的关键环节,也是对预警效率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这里主要涉及到金融安全预警信息的采集、处理、传递和使用。在这个过程中,只有信息的处理相对而言是金融安全预警体系内部的事情,而其他环节都要牵涉到何种法规条件下在什么范围内收集和使用预警信息的问题。
一、金融安全预警信息的采集
1.金融安全预警信息采集的渠道
金融安全预警信息的采集可以有以下几种渠道:一是常规的时效性差的定期信息收集机制,比如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要求各类金融机构报告业务经营资料的制度。这一渠道的信息收集的预警特征也不太明显,只能用于较长时期内的趋势判断。二是大额和可疑信息报告制度。这种机制是目前在理论设计上较为有效的信息采集渠道。通过这一渠道采集信息,关键是如何将虚的制度与金融机构的业务实践结合起来。三是可以建立专门为收集金融安全预警信息的金融情报渠道。
2.金融安全预警信息采集的制度保证
为了保证上述金融安全预警信息采集渠道的畅通,有必要建立以下几方面的预警信息系统:一是金融机构数据库系统。这个系统收集的信息范围应该比较宽,可以作为整个金融体系的基础性信息系统。同时,该系统也可以为金融安全预警以外的目的提供金融机构及其业务经营的信息。二是完善现有的征信信息系统。这个正在逐步完善的信息系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和强化上述例行信息收集机制。但是,这一渠道已经涉及客户隐私权的保护和金融机构共享信息的成本与收益问题。三是建立快速反应的金融安全预警信息系统。该系统要能够对各种市场行情的潜在迹象以及突发性市场行为进行快速的评估、分析和判断,为金融业反洗钱、金融安全面临的主要威胁因素的判断提供预警。这一系统是依托前两个信息系统而建立的,但又应该是比前两个系统更具有专业性,偏重于收集对宏观、中观层次对市场的反应较为敏感的指标的信息。
二、金融安全预警信息的处理
金融安全预警信息的处理是一项需要综合运用金融学理论、统计学、金融工程学、法律以及数理模型的复杂的技术性工作。仅就其目的而言,主要是从海量的信息中分析、筛选、鉴别、提取对金融安全预警有提示意义的信息。这些信息的范围大致为:宏观方面主要是对影响利率、汇率趋势异常因素的搜寻,中观方面主要是对资金跨市场流动的流量与频率的预测,微观方面主要是对个体金融机构的潜在危险因素的挖掘。其中,在中观层次的信息处理与反洗钱有部分重合。目前,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已经建立了较为有效的金融信息分析机制。
三、金融安全预警信息的传递
金融安全预警信息的传递基本上采取符合保密性要求的方式。而在信息传递过程中,一个重要的问题是信息传递的渠道和范围的界定。在一般情况下,对有关金融安全预警的宏观层次的信息及其判断,只在中国人民银行等几个宏观经济管理部门之间进行传递;涉及到对各金融机构需要对某些信息做出反应的情况时,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联合对各金融机构以例行管理的方式传递特定信息。
在出现一些需要向公众澄清信息的情况下,可由指定的部门以例行的方式或临时的方式向社会公众以大众传播的方式公开部分相关信息。尤其是当受谣言的影响而出现挤提存款等突发性事件时,有必要采用危机管理的方式进行及时的辟谣、澄清。
四、金融安全预警信息的使用
金融安全预警信息的使用,主要是指以经过提炼、处理的金融安全预警信息作为决策的参考依据,并在必要的情况下由此实施相应的行政管理措施。目前,从修改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可以看出,金融稳定是中国人民银行的新职能。依据这一点,中国人民银行及外汇管理局是法律授权的金融安全预警信息的使用者。与此有密切联系的是国家安全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其他几个相关的宏观经济管理部门对特定的预警信息进行分析以后,所形成的决策建议可以提交给更高层次的决策机构使用。
金融安全预警信息在使用中应该体现一种国家行政管理的自上而下的风格。在大部分情况下,通过多层次渠道采集后经处理的信息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传递,而能够获取这些信息进行决策的只能是上述金融安全预警体系中经授权的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