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几个问题提高金融安全预警的效率是个牵涉多方面的复杂问题。除了金融安全预警信息化的问题以外,金融安全预警的外部条件、法律法规保障以及国际合作都是影响一国金融安全预警效率的因素。
一、金融安全预警的外部条件
金融安全预警的外部条件可以从基础性条件和保障性条件等方面来考虑。
金融安全预警的基础性条件主要有:一是信用观念的强化和个人金融交易实名制的实施。信用观念的强化是市场经济体制中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得以发挥基础性作用的最基本规则。任凭金融业的金融创新程度有多高,金融产品的衍生性有多么复杂,如果没有对信用规则的恪守,那么一切都只会是空中楼阁。目前,我国推行储蓄存款实名制,实际也是信用观念和真实经济信息相结合的要求,同时也是为了防止一些逃避监督的非法经济活动。二是金融机构在合法的前提下以盈利性、安全性、流动性约束其经营活动。金融机构体系在整个经济体系中是信用中介和支付中介,承担着资金流动枢纽的任务。如果金融机构没有按照自我约束的市场主体的标准来约束自身的经营行为,那么全社会的信用秩序将会因此而紊乱。三是金融市场机制的规范运作。金融市场的价格形成和价格发现功能的发挥,是整个金融市场体系在市场经济体系中实现社会资源从储蓄向投资转化的关键。如果金融市场中投机气氛浓厚,则不利于形成健康的投资理念,最终使得金融市场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金融安全预警的保障性条件主要有:一是信息采集、传递过程中的技术设备保障。在高技术垄断的情况下,如何确保金融安全预警信息的采集、传递过程符合预警系统的要求,涉及对设备来源的谨慎选择。二是预警协调机制的制度保障。预警协调机制的建立可以从高于授权的预警执行机构的层次来推动,但是实践中的协调又必然是平行部门间通过加强相互信任、相互沟通才能实现。三是在紧急情况下立法程序给予的保障。这个问题涉及到另一个更大范畴的问题,那就是国家危机管理。当金融安全影响到国家的经济安全,甚至即将影响国家安全时,事实上已经到了一个主权国家必须采取断然措施的时候了。我国可以参照《反分裂国家法》的立法精神,通过制定一部有关国家危机管理的法律来对付这种潜在的巨大威胁。在特殊情况下,依据将来可能制定的国家危机管理的法律,授权我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迅速通过有关法律法规,就是否暂停金融市场的运行、修改金融市场交易规则等进行快速反应。就修改市场规则这一点而言香港金融保卫战中已有一次实践。
二、金融安全预警的法律依据及其完善
建设市场经济必须依据法律进行。金融安全预警的法律依据是进行金融安全预警的法理保障。我国现行的金融业的法律规范的框架是在1995年初步奠定的。当时《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票据法》、《担保法》等一系列法律的颁布和先后生效,为我国金融业提供了基本运行规则。近几年,经过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已经基本构建起新的法律框架,为我国金融业的稳健运行提供了法律保障。目前,反洗钱的有关法律制度主要是《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金融安全预警法律依据的完善,一方面可以考虑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刑法》进行修正,增加与金融安全相关的内容,另一方面可以考虑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增加以金融安全为主要内容之一的国家危机管理的专项立法。
三、金融安全预警的监管
金融安全预警的监管主要是对金融机构在执行有关金融安全预警的规章制度方面的检查、监督和处理。在这方面的监督检查中,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外汇管理局、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可以依据各自的监管范围进行例行检查。考虑到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定职能,加之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的性质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所以在金融安全预警的监管中应赋予中国人民银行更大的协调权限和相应的行政管理权限。具体实施的部门可以是中国人民银行授权金融稳定局、反洗钱局等职能部门。
四、金融安全预警的国际合作与协调
金融安全预警的国际合作与协调主要可以从信息分享机制、货币互换、危机救助等方面进行。金融安全预警中的信息分享机制可以扩大目前参与的国际反洗钱信息沟通的范围。货币互换已在我国和周边邻国的经济合作中进行。至于危机救助,我国就很难指望意识形态有重大分歧的西方国家能够提供什么实质性的帮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