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中央管理的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有哪些?
这在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中作了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1)水利工程水费,按国务院《关于发布〈水利工程水费核定、计收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1985]94号文件)执行。今后水利部直属水利工程水费及跨省际水利工程水费收费标准,由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商水利部制定。
(2)水资源费,在国家未作出统一规定之前,暂按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3)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河道受益范围明确的堤防、护岸、水闸、圩垸、海塘和排涝工程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向受益的工商企业等单位和农户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其标准根据工程修建和维护管理费用确定。具体标准和征收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只能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建设、管理、维修和设施的更新改造,不得挪用。
(4)河道采砂管理费,按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财价局《关于颁发〈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水财[1990]16号文件)执行。
(5)水文专业有偿服务费。各级水文部门为工农业、交通运输业、地质矿产、环境保护等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从业者,以及党、政、军领导机关所属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和创收活动提供的各种专项服务(包括提供水文资料、报讯、水质化验等),可以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开展有偿服务。
水文部门为党、政、军领导机关组织防汛、抢险、抗洪、救灾而提供的水文情报预报等不得收费。
水文专业有偿服务费的具体标准暂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6)水利系统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131.如何申请河道采砂许可证?河道采砂是如何收费的?根据1990年6月20日水利部发布的《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河道采砂实行许可证制度,按河道管理权限实行管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级水利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由所在河道主管部门或由其授权的河道管理单位负责发放。
采砂单位或个人必须提出河道采砂申请书,说明采砂范围和作业方式,报经所在河道主管部门审批,在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后方可开采。从事淘金和营业性采砂取土的,在获准许可后,还应按当地工商、物价、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河道采砂必须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河道采砂管理费的计收:
(1)由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单位计收采砂管理费。
(2)河道采砂管理费的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部门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核定。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向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132.谁是河道维修费的交费人?
根据《河道管理条例》,受益范围明确的堤防、护岸、水闸、圩垸、海塘和排涝工程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向受益的工商企业等单位和农户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其标准应当根据工程修建和维护管理费用确定。收费的具体标准和计收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另外,河道两岸的城镇和农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汛期组织堤防保护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义务出工,对河道堤防工程进行维修和加固。
133.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是否要征收费用?
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必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对造成的水土流失负责治理。本单位无力治理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治理,治理费用由造成水土流失的企业事业单位负担。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水土流失防治费用,从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土流失防治费用,从生产费用中列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负责治理。因技术等原因无力自行治理的,可以缴纳防治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
防治费的收取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物价的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