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4.超标污水排污费与噪音排污费是如何征收的?
国家环保局、物价局和财政部于1991年6月24日发布的《关于调整超标污水和统一超标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规定,超标污水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如下:
说明:
(1)收费额=超标收费单价×排放污染物超标总量(吨?倍数),其中:污染物超标总量(吨?倍数)=污水排放量×污水中该污染物超标倍数;排放污染物超标分界依据为排放污染物超标总量(吨?倍数)的分界值。
当排放污染物的超标吨倍数小于或等于排放污染物超标分界依据时,收费额=超标收费单价A×排放污染物超标总量(吨?倍数);
当排放污染物的超标吨倍数大于排放污染物超标分界依据时,收费额=超标收费单价B×排放污染物超标总量(吨?倍数) B级起征费。
(2)pH值的超标总量=超标污水的pH值与排放标准之差×污水排放量。
(3)在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高允许排水量或最低允许水循环利用率”时,超标水量按当地最低上水单价收费,并与超标排污费迭加计算,合并征收。
(4)病原体污水超标收费标准为0.14元/吨水。超标环境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
说明:
(1)一个单位边界上有多处环境噪声超标,征收额应根据最高一处超标声级计征。若有不同地点的作业场所,收费金额逐一计征。
(2)昼、夜均超标的环境噪声,收费金额按本标准分别计算,迭加征收。
(3)声源1月内超标不足15天的(昼或夜),超标排污费减半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