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所说的“法律 这里指民法。”,无论在其矛盾性还是局限性上对中国人来说都是完全陌生的,而且这里亟需引进“律师”这个词,因为在现有中文里没有这样的表达。进一步说,要说服一位当地最有学识的中国人说律师是一个颇具声誉的职位、他坚守原则充满正直,这几乎是不可能的。他们始终认为律师类似于在中国声名狼藉的师爷,在中国比较大的城镇都会有这样的人,他们任职于地方衙门。师爷们通过提出建议来获得报酬,为此他们需要准备好巧言令色的请愿书或指控书,或者是别的提供建议的方式。当然他们不会出现在庭审上,而是隐藏起来,但是很多人都是他们提出的建议的牺牲品,尤其是那些穷人和愚昧的人。在法庭上,原被告各自陈述,地方官负责交叉盘问。我们经过慎重考虑还是用了“原告”、“被告”这样的词,其实在中国很少有这样的判案方法,而在行会处理商业纠纷比较常见,行会的仲裁也比较公正。我们知道在当今的中国,仍然没有一本名为“司法依据”的书,但是我们坚信那些崇尚法律的中国知识分子希望有一天在法庭上能明辨是非,不会任由现在这种腐败的和欠文明的机制发展下去,到那时银两就不会左右法院的裁决了。中国有一部刑法典,它会考虑到不同民族的风俗和思维习惯,这简直无与伦比,这部唯一的巨著开启也同时终结了古代中国的司法探索。人们认为它是一部具有启发意义的书,但除了标题,人们对它并没有了解得更多。
不过正像其它集权国家一样,中国并不总是充满侵权行为,一个有头脑的官员不会对法律或习俗置若罔闻,他会以严肃的态度制定出英明的法案,从中可以展现出对理性的追求。这样的官员在百姓中会有很好的口碑,他在离任时常常能得到很高的赞誉。在不到20年前,还是上一任天子当政的时期,有一位在汉阳担任“第二提督”的官员。民间流传着许多关于他的聪明智慧的有趣故事,许多当时的人到现在都还对他记忆犹新。我们引用一则流传至今的故事:
一个穷人在去往汉口的路上捡到一张50两50两,大约相当于15英镑。的银票。他首先想到的就是拿它去兑现,但是想到这银票面额巨大,失主一定绝望到想自杀,这事到头来一定会给自己带来麻烦。因此那个穷人决定在路边等着失主出现,没准自己还能拿到一点赏钱。很快,他发现一个陌生人越走越近,还弯腰盯着地上,应该是在找东西。于是这个穷人走过去问他发生了什么事。经过一番解释,穷人把那50两银票还给了失主,没想到那人态度急转,询问另一张银票在哪里,他说他丢失的是两张一样的银票,谁把两张银票都还回来他就给谁应得的赏钱,否则他的损失就太惨重了。这位拾金不昧者严厉地指责他这种吝啬的行为,这时刚好那位“第二提督”路过此地并看到了这场争吵,他停下轿子,介入这场纠纷。结果便是,这位提督把那50两银票交给拾金不昧的人,让他继续开心地赶路;同时,转过头去,严厉地命令那位失主,让他就在那里等着,直到有人把两张50两银票捡回来还给他为止。司法体系(续)司法体系(续)
从之前的描述我们可以看出中国的法律,无论是民法在这里指当地风俗习惯。还是刑法,都成了中国获得国际承认的巨大障碍——并不是说中国没法进入那个志趣不合的所谓的“国际礼让”体系——而是指中国无法获得更进一步的国际交往和基于自由平等的国际友谊。因为一旦我们外国人获得治外法权,就会努力从中获得最大利益。我们认为中华民族是个傲慢的民族,而与此同时在另一方面,照中国的奇特风俗看来,我们这些外国人真是一群丑陋的、丢人现眼的人。直到在华外国人获得平等司法权,我们仍然担心当地的体制很难让中国和西方握手言和、捐弃前嫌。
设想一下在一个中国人和外国人都是重要嫌疑犯的凶杀案中(好在这样的案子极少发生),中国法律与西方法律的不同之处、审理和举证上的差别,甚至是那些细节上的差异,这些都可能会导致不可调和的矛盾。当然中国的民法典及其修订法案已经界定了我们法律中的“谋杀”及“过失杀人”,但是在中国这一点还极少为人所知。甚至,审理这些案件的官员并不管他们是谋杀还是过失杀人。在中国的衙门都会有一两个“法律专家”,他们总会在关键时刻给官爷献策——这样的计策得到上级的认可也就直接左右了法庭的判案。另一方面,一般人只知道在凶杀案中坚持一条基本原则——一命抵一命。如果在凶杀案中存在可以减轻罪行的情况,支付赔偿金会让刑罚减少更多。如果死者的亲属坚持严惩行凶者,那么判官也不会公然违反民意,会对行凶者严惩不贷。按照常规,对那些谋杀外国人的中国人定罪甚至是判处死刑并不是难事;而类似的情况,我们外国人则可以以正当杀人或过失杀人的名义获得胜诉,这样的事必然使得外国人招来“天国子民”们的强烈谴责。当然,如果外国人被证实谋杀了中国人,那么他会被判以绞刑,但是,他会选择自杀或在意外中死去。就此,中国公民在尽力呼吁对这样的情况施以极刑。另外,在中国的法庭上,流言可以成为证据:如果几个证人同时宣称有人曾告诉他就是被告杀了人(他们言之凿凿,就好像亲自见到了死者),那么,他们的证词足可以判被告死刑。而作为被告,他不仅需要自己给自己定罪,而且如果他不深刻忏悔自己的错误,那么这个案子就不能结案。因此,严刑拷打威逼屈打成招这类事并不稀奇。中国的法院会起诉他们明明是受害方的本国人,这令英国的法庭十分困惑。中国人会因缺乏足够证据败诉,他们回家后就诅咒可恶的野蛮人发明的法律,并期望终有一天这些野蛮人从中国大地上消失。
另一方面,对于一个外国法官来说,检验中国人的证词,在很大程度上是对他们的极大考验,因为他们需要跟这个中央帝国的狡猾居民针锋相对。除去极复杂的中文,他们已经慢慢进行有系统的学习中国人的独特思维方式,这些古怪的人的所思所想已经成为揭露事实过程中的障碍,当然他们多样的句法也有责任。我们依然坚信当地官员可以对大多数案件明断是非(虽然他们并没有多大兴趣去实践这一点),正如英国法官从始至终坚守“泰勒证据法学”一样。
外国法官通过了解某一方面的特性(这些特性与别国相似)来帮助他们轻松断案,这样就不用对证人严刑逼供了。毫无疑问,了解中国人,就是要了解他们所有可能情况下的行为动机。在此我们必须指出,中国人并没有好好感谢在这方面为他们做出贡献的传教士以及其它外国人,因为这样的考察主题已经超越了中国人的考察和思考范围。中国人对这些“送礼的希腊人”持怀疑态度。那些在东方历尽艰苦的传教士——不过据近期的《通闻西报》的报道,传教士们住在豪宅里,过得比当地居民都快活——毫无怨言地免费提供药方和药品,这对于爱算计民族的狭隘思维来说简直不可理解。他们主要考察中国与欧洲人在思维习惯上的不同之处,而结果正如上文提到的,坚持欧洲思维很难令其有所收获。
对于那些陈述的证词,首先需要解决的便是证人宣誓的问题。中国的古书上(上面记载着不受惩罚的伟大谎言)写道杀鸡、砸碗是最具代表性的宣誓方式,不过我们认为可以采取一种比较普通的宣誓方式,即祈祷天地聆听自己的誓词,如说谎会遭到天地的惩罚。这个办法颇为明智,对于迷信的中国人来说足够有效。证人希望法官询问他的住址、姓名、年龄、父母是否健在、妻子婚前的姓名、她的年龄、他孩子的个数和年龄,以及诸如此类无关痛痒的问题,这些是进入案件主题审理前需要回答的。中国人比较保守刻板,因此不能忽视形式和风俗上的细枝末节。不过在法庭上,法官居然允许证人随意走动,他走着走着可能就回忆出可以作为证据的事情。经过合理对待,中国的证人决不会表现出顽固或麻木的样子;如果他之前收受过官员的贿赂,他也许会装傻,但并不意味着其谎言不会当场被揭穿。如果外国律师问当地老实巴交的农民一些问题,别奢望能得到他的认真回答,不过如果是中国法官问他,得到的就是其和善的回答。有一次证人是一位船夫,他牵扯到了一起撞船事故,他被问及当时水流的流速。这位证人满脸踌躇,左顾右盼,最后他说:“我只是一个可怜巴巴的船夫,每天只挣155块钱,您怎么会觉得我知道当时的水流速度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