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可以确知历史的最早阶段,人们想处理他们的商品必须要进行讨价还价。贝壳逐渐成为一种交换的媒介,然后是丝绸、亚麻和鹿皮。接下来是铜的饼状物体,中间有一个圆洞,它是一两个世纪后普通铜币的先行者。铜币有着方的孔和铭文,就像它们现在的样子那样。金钱也会被铸成刀型和裤型,鉴赏家也用这些形状命名这些早期的钱币(大多数是伪造)。有些铸造得十分漂亮,里面还含有部分黄金。在9世纪早期,纸币投入使用。从12世纪中期起纸币变得十分普及,大部分中国依旧在广泛使用他们。一些地方发行的纸币面额甚至比一先令还要低。
中国人用一个异常简单的步骤确定了长度和容量的单位。小米的颗粒在大小上基本一致,它被记作长度和容量的最小单位。10粒米从头到尾排列,记作一寸;10寸记作一尺;10尺记作一丈。中国盛行十进制,只有一个有趣的例外:16两等于一斤,并不清楚为什么这样折算。但这种情况下,斤是重量的单位,而不是更低的货币面额。这个2000多年来一直指代“磅”的词,最初是类似斧头的粗陋图案,毫无疑问它起初是“斧子的头”,连尺寸都一样。斧子被运用于计量重量的单位,为了便利的原因,它劈成了16等份,比英制盎司大约重了1/3.至于计量体积,我们还是要回到小米的颗粒,它的固定数量决定中国式的品脱和夸特的标准。这个概测法结果造成帝国的重量和长度单位有不少变化。虽然存在政府认定的官方中式尺寸、磅和品脱,但在同一个城市里,裁缝的尺和木匠的尺有不同,卖油人的品脱也和贩酒者的品脱不同。最后的结果要看当地的习惯。
由于公元前200年君主明确的定义,一套全新的政府体系开始良好运作,而且它的精华,社会各方面内在的整齐统一一直延续到今日。
在中国有条古老和公认的原则:“普天之下,莫非王土”。随理成章,所有的土地拥有者都必须向皇帝支付土地税。只要他们支付得起税收,那些有争议的土地可以在事实上自由持有,通过买卖从一方转到另一方。签订契约时公正的当地政府只收取一小笔转让费用,所以,在所有意义上,中国的外国租界和定居点都没有和中国分离,也未曾从中国出售。在土地租金支付了的情况下,它们是被“永久性地租借”。这些土地的租借国——他们有着自由的管理权——保留了所有的自主权和其它类似权力。土地税被认为是中国税收的主心骨,虽然名义上按照固定税率征收,但坏收成和自然灾害使得税率波动。这些情况下税率会被相应调低,事实上任何税率都保证人们有支付的能力。
盐和其它垄断产品,还有关税,也是中国政府净收入的大宗。在帝国的各处都有古老的当地税收系统,还有税卡和税站。外贸的税收机构,仅分布在条约港口,处理来中国贸易的商船携带的外国货物。传统和合理的税收一直被人民接受。任何试图提高税收或者引进新的税种的做法,除非人民自己自发要求,立刻就会遭到强硬地抵抗。事实上,当局从没有冒过这种险。作为习惯,当绝对必要的时候,他们可能想去提高旧税种的税率或者引入新的杂税,当地官员会邀请主要的大商人等召开一次私人会议。只有当所有社群普遍认同的情况下,官方才会发布消息说要提高某种税率或増加某个税种。其它的方法可能导致灾难性的后果。人们拒绝支付,立刻会出现店铺的集体关闭与贸易的停止,或者,在更严重的结局上,这个触犯了人民利益的大人会被攻击,他的家产很快会被充没,房子被夷平。换句话说,中国的人民自我收税。
政府名义上的形式(不去探讨以后要讨论的新宪法),是不受约束的专制君权。它的传统是形式上的君主专制,但在运行上却民主。哲学家孟子把人民放在第一,神灵放在第二,君主是第三位,这是他的国家重要性阶序。这个分类法在过去的2000多年深入中国人的心灵。那些认为中国的人民没有分量的看法是不公正的,尽管他们在苛严的法律下会满意地生活——因为这些法律是自己一度施加给自己的。
每个伟大的王朝都用一部新的刑典开始自己的统治,它是基于前朝的法典,不过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人道。古老时代的刑法是十分残酷和暴虐的。当今王朝的刑典在250年前就开始实行,有能力的法官给了它极高的地位。当今的刑典被引入取代更苛严的法律——明王朝执行的法律,它是帝国名义上不可更改的法律,各种修正和限制会用皇帝的敕令随时发布。如果追溯更久远的中国史,我们会发现无情的残暴惩罚,这在文化和教化欠缺的时代相当盛行。2000年前的五刑是——在前额烙印(墨刑)、切下鼻子(劓刑)、砍脚(腓刑)、破坏生殖器(宫刑)和死亡(大辟)。而过去的250年,刑法是用小的竹子责打(笞刑)、用重竹子责打(杖刑),拘禁一段时间(徒刑)、流放到一定距离之外(流刑)和死亡(死刑)。最后一项被分为绞刑和斩首,视罪行的轻重程度而定。
两个实际运用的刑具需要提及,一个用来压迫膝盖关节;另外一个用来挤压手指,如果需要的时候会用来迫使犯人坦白交代抢劫和谋杀。犯人自己的口供被认为对于案件完整记录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官员应用这些刑具必须承担重大的责任。他除了冒着被官方弹劾的风险,还有更加致命的损失声望以及来自民意的尊重。此外,还有所谓“凌迟”的刑法:犯人首先被切断一只手臂,然后是另一只,接下来是双腿。他的胸前被划开两道创口,心脏被挖出来,这样就完成了死刑所有的步骤。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很多外国人有时会参观到公开行刑,凌迟很少会被公布,没有人亲眼接触到这个事实,这套程序到底有否执行过都是疑问。不仅如此,那些罪名确凿的罪犯可以出钱赎罪,或者通过他们的朋友代赎,如果有酒精和鸦片来增强临终前的勇气的话。确实有这样一个传统,当犯人走上北京的行刑台前,官员们会给那些死刑犯喝让人昏沉的酒。现在还能找到那些有能力执行冷血刑法的人,比如“凌迟”那样让人厌恶的刑法。只要不在极端刺激的影响下,比如流血和暴行,普通的中国人不是恶魔,他在心地平和的时候并不幸灾乐祸。
中国刑典总体上的宽大精神或者不为人们所周知,或者常常被忽略。比如说,在极度酷暑的天气,某些刑罚可以减轻,另外一些刑罚可以一并免去。除了个别例外,在罪犯的罪行被发现之前,即时的投案和坦白罪行,能使作案人得到完全和自由的宽恕。悔过的窃贼可以向失主赔偿被偷窃的财产。对一个有两个或者更多罪名的罪犯,只能用其中最主要的那项罪名指控他。罪人的邻近亲属,或者的他仆人如果隐瞒罪人的罪行或者协助罪犯逃跑都不会被问罪。大量的特许针对人性的弱点而制定,从中都能看到伟大贤者的温和教条。一个封建男爵向孔子夸耀在他的领土上人们非常正直,一个儿子会提供他父亲偷盗羊的证据,孔子回答:“在我们中,父亲会掩饰儿子,儿子也会掩饰父亲。这才是真正的正直。”另外一个提问者,一个高位的官员,他抱怨盗贼的数量。圣人解释到真正原因在于上层社会的贪婪。他补充道:“但因为他们的这种贪婪,即使让他们付钱让人民去偷盗,人民也不会去做。”也是针对同一个人,当他询问孔子关于死刑的观点时,孔子回答道:“有任何使用死刑的必要吗?如果你的目标是值得尊重的,人民也会变得值得尊重。”
刑典还有很多其它的惊人特色。比如,在为父母守孝的期间不能举办婚礼,理论上这个期限要延长到整整3年后,实践上则是27个月。另外,死者的近亲也不能演奏乐器。在此期间,没有任何官员可以再担任他的公职,必须被勒令离开他的岗位。虽然如此,如果那些高级官员所在的岗位迫切需要他们来任职,对于这条规矩的遵守时间可以进行减省。在这样的情况下,通过皇帝的特殊恩典,离职的时间被减省到3个月,甚至1个月。
皇帝驾崩后全国要有一段较长的哀悼时期。100天内任何男人不可以剃头发,任何女人不可以戴头饰。12个月内,官员阶层间不能任何有婚姻嫁娶,而对整个公众的限制则减省到100天。剧院被规定要关闭一年,但在实践中它们歇业100天。巨大的困难施加在社会的各个阶级,尤其是演员和理发师,他们可能陷入实际的饥饿危险,往往阳奉阴违。
禁止和同姓结婚的法律针对面很广,但在操作上并非全部禁止。史密斯不能娶另一个史密斯,琼斯不能嫁另一个琼斯。理由当然是所有同姓的人被认为是同一个家族的成员。然而,在中国某些地方有很多大区域,那里的人全部都只有一个同样的姓。如果禁止他们内部通婚的话——不要说根本不可能把这条法令执行下去——会面临极大的困难。于是他们被允许内部通婚,但缔结婚约的双方必须血缘较远——根据合法正规的家谱,如果某方家庭出现家庭成员的死亡,另一方的家庭在血亲的法理上不必服丧——换句话说,在血缘上他们必须根本没有联系。现在通过家族的男性成员来追溯家族的世袭,但有理由相信在早期的中国,就像在现在没有开化的部落中常常见到的那样,最重要家长是母亲,因为她的家长身份更容易辨认。所以同姓的第一代堂亲间的结婚是不合法的,不同姓间的第一代表亲结婚则是合法的。然后即使后者,几个世纪的教训也让中国人极端不欢迎这种结合。
刑典禁止水葬和火葬,但是如果实在不能够把尸体带回家乡进行常规的埋葬,允许临死者的孩子在远离家乡的地方用火葬焚化父亲的尸体。因为依靠火的帮助,死者的灵魂会和灵界迅速建立联系,它就能顺利抵达自己的家园;而完整的尸体则不可能做到这点。对死在异乡的恐惧是所有中国人的共同点,只有确保他们的遗骸能被带回祖先的家园,他们才敢于面对死在异乡。
除了上述的法律,在佛教僧侣中焚化非常普遍,这个实践被俗众宽容,没有招到抗议。那些衰老或者被致命疾病缠绕的僧侣,被迫搬迁入他们寺院某个称为“长寿精舍”的特定地点。在那里他们被要求——不是“死”,因为好的僧侣不会死——进入涅槃,这是从所有精神和肉体的烦扰中得到清醒自由的最高状态,用语言不足以形容。临终的时候,僧侣被安排在一张椅子上,他的下颚由一只丁形拐支撑,然后身体被放进木箱子里,在指定日僧侣的队列载着木箱子前进,伴随着川流不息的旗帜,通过寺院,到达附属的焚化场。他的同辈僧侣一直在这个过程中吟唱,这是佛教礼仪部分中对死者的敬意,他们吟唱的是巴利文,但其实他们中的任何人都不理解原文的意义。当然,在佛教统治中国的漫长时期,有着很多教养极高的僧侣,但在今天可以放心说见不到那些高水准的名僧了。中国佛教的仪式语言是用汉字记录原文印度语言的声音,这些僧侣只记忆语音而不理解任何一个词的意义。放死者的木箱子被悬吊到葬礼火堆的顶部,火堆用油浸润,然后点燃,当火燃烧尽后,骨灰被恭敬地收集起来并且放入瓮中,瓮最终会被存放入舍利塔。
在中国的生活相对安全,除非罪犯的名字被递交给皇帝,没有一个人会被处决,当然递交这些罪犯名字的人只可能是首都皇帝的大臣们。然后,如同上文说过很多次的情况,中国人是个非常务实的民族,他们明白有些案子不容拖延。为了防止对那些拐卖犯、叛乱者和其它罪犯无可避免的私刑,那些高级官员被赋予生杀大权,他们可以做出立刻的决断,当然也必须为自己的行动承担全责。最核心的原则是照顾民众的情绪,维持公共秩序的安定。
大体上法律的执行有很多的回旋余地,对于刑典的字面诠释很少会造成不公正。偷窃无疑是一种犯罪,但是没有一个中国地方行政官会梦想去惩罚一个仅仅偷窃了食物的饥肠辘辘的人,即使这样的案子被带到了公堂。糕点商人把他们的店铺看得很紧,粮农和菜农组成了协会来保护相互间的利益,那些被抓住的小偷非常倒霉——他的惩罚短暂但严厉。即使是那些应该纠正人们所受不公正的机构也不鼓励诉讼,中国没有法律业或者类似的法律职业,主审的地方行政官对那些在案件执行中协助起诉人或原告的人没有丝毫敬意,如果这些人没有把事情弄糟已经算幸运的了。大多数的商业案件在行会内解决,不需要任何官方的介入。普通中国人讨厌审讯的公堂,认为这是一个双方都会失去一些东西的地方。按照现在的说法,“不是大鬼”,而是“那些小鬼”把起诉人吓走了:因为官方的衙役没有薪水,他们依赖津贴和小费生活。中国的起诉人也是这套体系的一部分,他们承认对于这些衙役有“下点小雨”的必要。
没有任何中国的官员接受薪水,无论他们官职高低。虽然政府还一直荒谬地颁发远远不够实际需要的工资,但其实申请这些钱是不明智的。某种程度上,中国的体制和我们国家的正好相反:我们的官员收集税收,转交给国库,从国库那里固定数额的金钱发回给他们作为薪水。在中国,职务卑微的官员用各种方法敛财,然后把这些钱当做税收和杂费,按照他们各自胆子的大小挪用部分作为薪水,再把处理平衡后的账目交给上级官员。上级官员也是用类似的方式自我支付薪水,再把平衡过的账目递交给更高级的官僚。直到省巡抚级别的官僚,也是如此留下他敢要的那部分钱,再递交给帝国北京的户部,满足上峰交给他的任务即可。这是套从高级官员到低级官员不断检查的体制,但对赋税人则没有这样的检查体制,赋税人自给自足。总体而言,这套体制可能不讨人喜欢,但是它运作得非常良好。很少有官员逾越传统规定职位的界限,那些逾越的人总会尝到苦果。所以当谴责一个中国官员的不忠诚时,我们需要记住在他公职的金融问题方面并没有严格的程序和保安措施让他对公共基金的抢劫变得异常困难。所以,当一个大人退休或者离职时,就像有时发生的情况,如果人们对统治过他们的大人爱戴,并且有美好的祝福,那是非常让人欣喜的事情。
直到最近,中国还没有市政管理和评级的事情,即使现在只有那些外国人数量较多的大城市才尝试性地引入这些方法。民宅的主人奉行“自扫门前雪”的信条,但是修理路、桥、水道等等,都属于富人们偶尔为之的慈善事业,他们抓住这些机会满足公众关于富人对穷人所尽义务的观念。于是,中国的城市没有高效照明、没有下水道、没有城市清洁业。在这些条件下,人们还能生活得如此健康,实在让人震惊。城市中也没有组织化的警察力量,但城市被分成了很多街区,在晚上街区口会竖起栅栏,每个街区都会有一个守夜人。晚上外出不被认为是什么体面事情,没有灯笼的话,出行也不安全,有钱人能负担得这种奢侈品,在他们前开道的仆人会打着这个灯笼。
在中国的生活和在本国生活的区别可以用下列的例子来说明:假定一个旅行者,经过英国的村庄,一块石头砸中了他的脑袋。除非他能指出袭击者,这件事情就算过去了。在中国,所有受损方需要做的是指证村子——如果不是一个村子,就是一个地区。这个村落和地区的首领被召集到官衙交纳罚款,是这个地方的首领要为这个指控负责,要为他这个地区的不良行为负责。首领需要清楚他不是为自己交罚金,同样,父母要为他们孩子的行为承担责任,主人要为他们仆人的行为承担责任。